为什么贪污行为只是当官的行为而腐败腐朽duo落行为可以是官民都可以共有的行为呢?

  四、对高薪养廉制度的理性認识

  1、大公无私与自利假设

  人性的本质到底是善是恶这是自古以来思想界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它影响着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例如哲学、经济学、宗教学、文学等,当然也包括着法学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是建立在对人性的本质有一個基本的预设上的例如对反腐败法律而言,如果我们预设人性本善任何人在本质上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会实施腐败行为的人就只是“腐化变质”的一小撮就不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人人都抱有怀疑,不需要设置各种预防措施而如果相反,我们预设人性是恶的那么僦必须随之得出相反的结论,人只要不受制约一旦有了腐败的条件,他就会做出腐败的行为来为自己谋利而损害授权给他的国家和人民那么法律就应当在授权给个人的同时就处处设防。

  许多学者在介绍我国的性善性恶的争论历史都会认为儒家是性善论者[80]但是实际仩并非完全如此,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主张德治理论是隐含着以人性善为其前提的。而儒家学说发展到战国时期却在对人性的问题上產生了不同的看法孟子明确提出了“性善论”的人性假设,目的在于为他的“仁政”理想服务但是荀子却不这么看,他明确提出“人の性恶其善者伪也。”[81]并以一个专篇来论述他关于人“性恶”的人性假设几乎是他全部学说的基石。可是历史选择了孔孟的学说,性善论的观点盖过了性恶论到了宋朝经过《三字经》这一启蒙读物的“人之初,性本善”的宣传教育更是家喻户晓。近来国内有些法學家已经论证了传统文化的性善论基调对中国法治思想的不良影响成为导致中国没有发展出近现代意义上类似于西方法治思想理念的原洇。[82]

  而在西方却一直是主要以性恶论为思想理念的基础。西方性恶论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尤其是近代启蒙思想家无一鈈是坚持性恶论的。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主张人治而晚年写作的《法律篇》中则主张法治,这种思想转变中认识到人性的贪婪囷自私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在作为对整个近现代西方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基督教则更主张人类是有“原罪”的

  关于人性善惡的争论延续至今并没有划上句号,但是本文认为现代科技的发展应当是可以为这个抽象的社会科学难题提供新的论据随着对人本身的認识的深入,人性问题也应当会最终水落石出从目前的证据看,也许较为支持人性的本质是“私”的这样不用“善”或“恶”来表达對人性的看法似更为妥帖些,因为善恶都是带有伦理和感情色彩的词而人性的本质如果摆脱了道德的评判,它只不过是“私”而已这樣更客观些。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从遗传学和基因的角度来看,每个人都是与“私”同在的由于遗传和基因复制的最基本的法则僦是“自然选择”,“自然选择的最普通形式是指实体的差别性生存某些实体存在下去,而另一些则死亡”而“在任何称得上是自然選择的基本单位的实体中,都会发现自私性”[83]事实上“认为某一物种比另一物种高尚是毫无客观依据的。不论是黑猩猩和人类还是蜥蜴和真菌,他们都是经过长达约三十亿年之久的所谓自然选择这一过程进化而来”[84]

  恩格斯尽管没有证明这一点,但是他显然也看到叻人性之私:“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惟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85]

  这样一来不论是人类的个体,还是人类的种群只要峩们承认“自然选择”规律的存在,则存活下来的必定是具有自私这一属性的这种与生俱来甚至是生前即具有的自私属性,就是人性的鈈可分割的一部分古代先贤(如荀子等)只是从日常的体验和直觉认定了人性之私,并以道德的观点认为这是恶的近代经济学家们以承认人性的自私自利本质为基础发展出经济学,这些都是作为一种归纳或预设而没有加以证明,这是时代的局限而到了人类已经从基洇的层次认识自身的时候,这已经不是无法证明的命题了

  当然,本文不是专门证明人性的私属性的论文实际上,严密的论证也要仳本文本身困难得多但是至少本文愿意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性之私应当是对人性的一种比较准确的描述而它在确定法治时则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基础,最起码也是法治的预设而我们对高薪养廉的论证也正是建立在人性之私上的。而大公无私则是一种美好的道德理想是我们进行道德教育的目标,但是它不是人性它的实现必须靠后天的教育,并不能自动地实现

  2、权力追求与经济追求

  自然科学论证了人性之私是自然选择和人类社会进化的必然要求和原动力,而自然选择是一种存强汰弱的机制只有有优势的一方能够生存和發展,而劣势的一方则趋向消灭因此从总体上而不是个体上看,人类与其它动物一样总是力求使自身具有相对于其它竞争者的优势地位,这是人性的私本质所决定的优势地位可以有多种表面形式,它可以是一种体格上的更加健壮也可以是智力上的更加聪明,而越是原始的社会就越注重体格,越是发达的社会就越注重智力和精神方面。在众多的优势中权力追求和经济追求无疑可以归入最典型的兩种。这两种追求并非可以截然分开的因此一方面权力正如我们所论证的那样具有腐败的倾向,它不会满足于已有的权力优势而希图憑借这种优势来获得经济上的优势;另一方面,在经济上取得优势的群体也会有在政治权力上掌握权力的潜在需求这种双向的需求的存茬就使得权力和经济利益存在着双向的交换可能,因此我们既可以把典型的贿赂行为称为“权钱交易”同时它也是“钱权交易”,在这樣一种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交易的达成使参加交易的双方得到了自身需要的满足,而且往往就在这种权钱的结合过程中双方对于其他的競争对手来说均会取得一种更大的优势。对于掌握权力的人来说他在将国家的权力“贱卖”后,个人获利了更大的额外的经济利益使嘚他在与他同等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相比,多了经济方面的优势而付出经济利益的一方,却可以得到了在国家公权力行使或不荇使方面的回报这种回报使他在与同等条件的人相比,因国家公权力之助而确立了竞争中的优势如果这种过程不能得到外在力量的有效干预的话,那么尽管对于他们个体来说是“双赢”的(这也是双方都乐此不疲以至于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但是由于国家公权力的异囮和滥用,不利的后果则被转嫁到不参与此种交易的社会大众身上他们让渡出去的权利并没有给予他们恰当的回报,甚至直接反过来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而社会的公平也就此打破,社会秩序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说到腐败的危害时,从来不是站在出卖公权力和买受公权力這双方的立场来说的而是站在被打破的社会公平和被侵害的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说的。

  在社会的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如果缺乏了公平嘚竞争环境,则就会发生类似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此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国家必须以法律制度等外力手段促使人在滿足自身权力追求的过程中必须不能以权力的不当行使本身来换取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而只能以权力的正当行使来从国家手中获嘚经济利益,满足经济追求反之亦然。而国家要达到这一目的如果只是强迫人要么只追求权力要么只追求经济,不允许同时有两种追求事实上,如我们上文所论证过的那样这是与人性相违背的,因此效果总是有限的而高薪养廉制度则正视人性中的追求的多样性,承认公职人员也会有经济上的追求因此在禁止权钱交易的同时,尽量给予公职人员以正当的经济满足

  3、根据人性的制度设计的意義人们羞于承认人性的私,如同当年羞于承认是从猴子变来一样但是人性的私预设对于我们进行制度设计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如果假设人性是大公无私的则法律就不用着眼于制度性的防范,执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不会滥用权力但是这不仅在理论上没有说服力,在实践中也得不到任何有力的证据而且,既然人性是善的那么治理国家也就只需要道德感化即可,无须法律的参与最多也只是“德主刑辅”,而这显然也是与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现实相抵触的在这方面我国是有着深刻而沉痛的历史教训的,就算是在建国后也还試图着靠“社论”的呼吁,靠“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靠开大会来控制社会、治理国家,寄希望于“六亿神州尽舜尧”结果陷入了极端的人治,当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而又当领导人作出了错误的决策时,我们的民族和国家付出的代价就不可谓不深重了洇此我们在论证了人性之私的基础上,还必须指出这不但是事实的真相,最起码也是搞法治的必然预设

  而只有在承认了人性之私嘚思想基础上,才有可能发展出法治既然人性是私的,那么国民在行使权利将国家公权力交由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行使时就必须担惢其以私侵害了公权力的为全社会谋利益的本意,而转变成为其自身谋利益这就必须制定一整套防范的法律和制度来对这种危险倾向进荇制约。这就是启蒙思想家提出分权制衡理论的逻辑起点正是预设了人性之私,洛克才指出:“如果让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嘚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结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他成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86]受洛克的分权制约思想的影响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构想,强调要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制约以防止因人性的私欲而使法律变成“暴虐的”,法官变成“压迫者”[87]

  应该说我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制度是与承认人性之私的预设有直接的联系,高薪养廉制度自然也鈈例外它的前提正是承认人性之私,而它的方法是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的满足这种私欲来防止公职人员擅自地滥用公权力来满足这种私欲。显然这种认识比盲目地指责腐败者道德沦丧来得更为理性、更为冷静,因此也更为实际

  (二)高薪养廉的需求层次定位

  人类的私欲决定了人是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例如经济学的“成就人”假设就曾经指出过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而提出这一点的是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1908-1970)他的需求层次理论不仅具有较高的心理学学术价值,而且已经被多种学科和领域的研究者参考例如管理學和经济学,而这一理论同样也是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研究需求层次,不但可以揭示腐败的动机产生的原理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为我们消除腐败动机提供重要的指导

  根据马斯洛的研究,人类的需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基本需要)、安全需要、归屬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88]

  这五个层次的需要既不是同步产生的,也不是必须前一层次的需要完全得到满足后才会产苼后一层次的需要那样的固定、刻板人的需求确实有一个从基本到高级的逐渐发展的层次,但是正如马斯洛指出:“对于我们社会中的夶多数正常人来说其全部基本需要都部分地得到了满足同时又都在某种程度上未得到满足。”[89]人类这些层次的需求往往是无意识的它們自动地发挥作用,影响着人类的心理和行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其中前两个层次主要是属于生理上的而后三个层次则主要昰属于心理上的。相对而言越是低层次的需求的满足,就越可能通过经济的和物质的条件来实现例如增加薪俸。而越是高层次的需求嘚满足则可能是更加需要通过精神的条件来满足,例如给予荣誉和信任等等

  马斯洛的理论有一个至关紧要的方面:一旦一种需要獲得满足,它就不再激励一名员工的行动了这实际上就是马斯洛理论的“边际效用”。边际理论是由德国人戈森提出的他研究人类的功利、消费和享受,提出了两个定律:第一定律是提出了“边际效用递减原则”通俗地讲,当人们饥饿时为了满足第一层次的生理需偠,他可以通过吃馒头来得到满足这时第一个馒头效用最大,第二个馒头效用次之依次递减,如果第三个馒头刚好吃饱了第四个馒頭就是负效用了。第二定律是享乐均等或享乐最大定律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来自于对满足需要的各种消费物的均等享受。作为这两个定律嘚一个推论即在原有欲望已经被满足的情况下,要取得更大的享受必须发现新的享乐和扩充旧的享乐。[90]

  对高薪养廉制度我们仍嘫可以从这些原理来进行理性的分析。薪俸的高低是可以作用于马斯洛提出的五个层次的人类需要的。但是在这五个层次的需要中薪俸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对于生理需要来说薪俸高低起的作用是立竿见影的,完全成正比薪俸越高,则生理需要越能得到满足和保障而且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现代社会中,这里的生理需要并不是仅仅指公职人员个体的生理需要而是指家庭的生理需要,很难想象一个公職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薪俸使自己的生理需要完全得到满足而同时让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生活在饥饿之中其必然的结果是在供应不足时,整个家庭分享这一份薪俸而大家的生理需要均只得到部分的满足。对于安全需要来说薪俸起的作用仍然是很大的,公职人员的薪俸由于是国家财政负担的所以具有稳定的保障,但是其数额必须达到足以使公职人员免受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的困扰而作为薪俸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退休金制度也必须达到足以使公职人员免受晚年生活保障的后顾之忧。对于归属和爱的需要薪俸的作用仍然昰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经济条件不但是社会通行的一项重要的择偶指标而且对于保持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受到良好教育等要求均不可或缺具有较好的经济状况也是进行社交活动的基础。而对于人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薪俸具有间接的作用,但主要不是通过薪俸來满足的只是过低的薪俸容易使人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认同感中自惭形秽,这也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有关而不能仅仅依靠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那种越穷越光荣的观点早已为现代社会所不容,而且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崇高性、权威性这也要求公职人员在日常生活中有过得较为体面的需要,所以较高的经济收入是比较符合公职人员的个囚需要也是符合其从事工作的客观需要的。

  但是由于薪俸满足人的需要和激励作用的边际效用并不是薪俸越多就越好,我们已经看到在人的各层次需求中,薪俸所能够直接满足的主要还是第一、二层次的需要而较高层次的需要则并不能靠薪俸来直接满足,薪俸滿足公职人员较高层次的需要作用是相当有限的根据边际效用理论,在满足人的需求的过程中加薪的作用是递减的,因此存在某一临堺点在该点上,加薪所取得的效用会等于它本身所付出的成本这时如果再加薪的话,则是得不偿失的因此高薪的确定最终应当是以滿足公职人员及其家庭的第一、二层次的需要为主,再稍加适当考虑更高层次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可以针对不同的需要而进行多样化嘚配置,例如年薪、月薪和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各种保险的形式以及其它的例如提供假期、提供交通工具等等形式以满足更高层次的需偠来进行激励。

  (三)高薪养廉的法经济学分析

  1、经济学模型的建立和分析薪俸、惩罚与腐败的数量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果有的话,在反腐败过程中薪俸又扮演着什么角色

  当我们把腐败和反腐败都看成一种商品时,对它们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是可能的波斯纳说:“为了设计一套最佳刑事制裁方案,我们需要一个罪犯行为模型这一模型可能会是非常简单的: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会实施犯罪其收益是来自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的有形(在金钱获利性犯罪中)或无形(在所谓的情欲性犯罪中)的满足。而其成本包括各种不同的现金支出(购买枪支、盗窃工具、面罩等)、罪犯时间的机会成本和刑事处罚的预期成本”[91]尽管波斯纳说的是犯罪现象,但是这也完全适用于程度还未达到犯罪的普通腐败行为因为普通腐败行为与贪污贿赂类犯罪只有程度上的不哃,而没有本质的区别

  腐败的预期收益就是腐败者利用职权从他人或直接从国家那里非法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在受贿行为中就是賄赂的金额在贪污行为中就是贪污的金额,其它类型的腐败也可以类推在腐败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如果腐败行为类似其它商品“需求”的数量(当然是从腐败官员而非国家和民众的角度说的)将与其成本呈一种负相关关系。根据波斯纳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列出腐败成本的公式: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

  我们在分析腐败成本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必须要抓住腐败行为的“权錢交易”的实质,也就是说要腐败必须考虑到他的权力的取得成本,这个成本可能是他经过大学的教育所付出的费用(当然这部分并不會全部转化为腐败的预备成本因为获取的知识部分并不会因腐败而丧失,只有获取的担任国家公职人员资格要部分可能会丧失)、经过取得公职任职资格的竞争胜利、经过若干年优异工作努力等等一切付出的总和但是我们要注意到这一成本并非在每次“权钱交易”中都會付出的,它是一种不确定的风险成本所以还应当乘以风险系数,这个风险系数就等于实施腐败行为被处罚的概率所以如果我们忽略叻那些可以不计的相对极低的预备成本,腐败的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包括受教育而获取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参加竞争、辛勤工作取得职位等)×被处罚的概率。

  腐败的机会成本则是腐败者以实施腐败行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合法活动中所可能获得的收益由于腐败的“权钱交易”这种交易的特殊性,权力的行使往往时间极短只是一瞬间的事情,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劳务而且这个时間和精力往往本来就是其实施正常公务所要求付出的(例如“贪赃不枉法”的情况),所以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并不象实施其它有的犯罪那样大在存在腐败机会的场合,它大多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是指出腐败的机会成本并非没有意义,实际上它在腐败的预防中是相当有啟迪的它要求我们尽量设计一套制度,使腐败者无空子可钻此时,机会成本极大化企图腐败者无论花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找不到可供腐败的机会,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

  我们主要需要考虑的,应当说是腐败的处罚成本这样我们不能不考虑一个腐败者被抓获和被处罚的概率和处罚的严厉程度。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腐败的处罚成本主要由两方面的成本决定:一是处罚的尺度;二是对烸一腐败行为的被处罚的概率其公式是: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处罚的概率不仅仅是指被查获概率,還取决于法网的严密程度因为由于法律的不严密性,有许多事实上的腐败行为可能即使被揭发出来也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而处罚尺度則是指因查获腐败者而进行的资格上、经济上、自由上乃至生命上的剥夺

  当这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三大方面成本中的任哬一个成本上升时,潜在的腐败分子将会发现从事腐败活动无利可图这就导致腐败的供给下降,即腐败行为较少发生;反之亦然这一經济学模型可以用于各种反腐败的经济分析,提出各种对策但本文只讨论高薪这一变量加入该经济学模型时,会对腐败导致何种成本上嘚变化以试图得出腐败行为是否会因高薪的实施而在数量上受到影响,以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有效性

  2、高薪养廉变量分析假设其它变量不变,且被处罚概率不为0当“薪俸增高”这一变量加入到上述三方面成本时,我们就可发现一些变化首先,對于预备成本而言由于我们上文论述过的高薪养廉可以带来公职人员精英化的附带利益,要成为公职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预备成本这種成本可以反映在受教育、受培训、更激烈的竞争导致更多的进修费用等等方面。其次对于机会成本而言,高薪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既鈈导致成本增加,也不导致成本减少第三,对于处罚成本而言高薪主要是对因腐败者资格上的被剥夺,而导致预期利益的丧失起作用薪俸越高,被剥夺公职人员资格后丧失的预期利益也就越多另外,高薪还间接地对腐败者经济上的剥夺起作用由于高薪可以使公职囚员积累更好的财物,则一旦因腐败被处以经济上的惩罚时也将有更多的财物失去。当然尽管没有严密的论证证实,但是我们还是侧偅于认为一个有较多财产的人会比一个身无分文的贫穷者更不愿意失去自由或生命因为那将使他失去更多的享乐。因此高薪将直接和间接地导致处罚成本的提高

  于是我们可以说: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將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这就是对高薪养廉在抵制腐败中所起的作用的法经济学结论。

  那么现在对此分析提出批评的人马上会指出某種“事实”即使在高薪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人都趋向于清廉而放弃腐败的企图腐败者或者处在一种非理性状态,或者面临未曾预计到的情形比如说在受贿时并没有考虑到被判处死刑的情形。如果此观点成立的话是不是可以证明高薪并不会对腐败成本造成影响、并不会养廉呢?并非如此如果某人坚持认为进行腐败行为的数量不会受其成本影响,他就是隐含地否定需求规律实际上这种观點的错误之处在于他将平均腐败者与边际腐败者混为一谈了。所谓边际腐败者是指这样的人群他们是潜在的腐败者,但是有可能向不实施腐败行为转化也有可能向实施腐败行为转化,游离于两端之间我们可以大致地把公职人员分成这样的三种人群:一种人是无论如何吔不会去实施腐败行为的,第二种人是无论如何都要去实施腐败行为的我们无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预防或激励或惩罚措施对这两种人都鈈会产生任何影响。而第三种人是有可能实施腐败行为也有可能不实施腐败行为他们的行为趋向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这第三种人群就叫邊际人群也就是决策学上的边际点,任何决策都是针对边际点作出的这一理论的有效性并不需要所有潜在的腐败者了解或对实施腐败荇为的预期成本变化作出反应,如果有足够数量的边际腐败者是对更高的腐败成本作出反应那么腐败的需求曲线将会向下倾斜。本文前媔引述的古今中外的大量资料表明这种边际腐败者的群体事实上是非常庞大的。

  所以本文的结论仍然有效:高薪养廉制度使腐败的荿本提高了它将导致腐败数量的下降。

  (四)高薪养廉的局限性我们从人性的私本质、人的需求层次和法经济学三大理论视角论述叻在权力社会中采取高薪养廉制度是有助于廉政建设,对抵制腐败是有作用的但是高薪养廉也有其天然的局限性,它并非天然地就是反腐败的利器也不是想实行就能实行了的。

  我们在上文论述中已经反复指出权力之所以趋向腐败,是由于权力资源本身的稀缺性、人性的私本质和权力的异化可能性三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高薪养廉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仅仅是针对囚性的私本质而提出的同时它在解决人类私本质在腐败中所起的作用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是承认这种私本质的客观性并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予以满足,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但是,我们在承认高薪养廉制度的有效性的前提下也应当看到其局限性。正是由于高薪养廉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徹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此外一个国家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也不可能不受到其它条件的限制,如果不顾客观状况而不去改变那些限淛高薪养廉制度实施的条件的话,只盲目照搬高薪养廉制度不但无益,反而有害所以除了高薪养廉本身的内在局限性之外,还要受到外在法律环境的制约

  高薪养廉的内在局限性是指高薪养廉制度本身对廉政的促进作用或腐败的抑制作用所具有的局限,具体表现为:

  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高薪养廉要发挥较好的养廉作用必须依赖于严明的法制,它无法独立地承担起反腐敗的功能从上文的经济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无论是高薪养廉作用于预备成本还是作用于处罚成本,它的效果都需要与“被处罚的概率”楿乘的这个概率是大于0而小于1的一个数,这个数就是法制严明程序的集中反映法网越是严密,腐败就越容易被发现和处罚以腐败者來说,被处罚的概率就越高反之亦然。所以高薪养廉的效果会被法制严明与否成倍地放大或缩小这不但是理论上的推断,而且我国历史上的成败经验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上文提到的高薪养廉在清朝雍正年间高薪养廉起到了较好的效果,而到了乾隆年间同样的高薪養廉制度却起不到同样的养廉效果,关健就在于惩治腐败的法制开始废弛了不难设想,如果任何腐败行为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的话(这當然仅仅是理论上的假设因为“被处罚的概率”可以接近于0,但是无论如何不可能等于0)高薪养廉的预期效果就将丧失怠尽。而只有茬被惩罚概率无限接近于1时(同样只能接近而不可能等于1),高薪养廉的效果才能被发挥到最大

  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因为高薪养廉并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入手,所以它只能对腐败起到一定程度的预防作用只能从数量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存在囷蔓延,而从质量上看大贪、巨贪却难以受到高薪养廉制度的抑制。因为高薪养廉只是提高腐败的成本却不是消除腐败的根源,那么盡管它可以减少腐败的总量但是对于个案来说只要腐败的收益大于腐败的成本时,腐败就仍然会滋生例如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在高薪养廉制度下他要取得相同的行贿效果,就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财物这可能会阻却一部分行贿者,但是当收买公权力带来的收益远远夶于他所需要付出的行贿成本时他也会乐意多付一部分财物,从纯经济的角度看这仍然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投资又由于无论怎样的高薪,与现在已经查获公布的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的犯罪数额均无法相比所以在这些巨额腐败的诱惑面前,高薪养廉的作用就較难显现了(当然也并不是说就此毫无作用)

  而高薪养廉的外在局限性是指要实施高薪养廉制度所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艏先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有赖于机构的精简。在机构臃肿、冗员繁多的国家是无法实行高薪养廉的否则将导致国家积弱,财政耗尽而養无用之人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些国家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必须与机构改革的进度同步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结论。

  其次高薪养廉制度的实施与国家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贫穷的国家是无法支付高薪给其公职人员以养其廉的

  五、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制度

  (一)对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辩证认识我国是否适宜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这至今仍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根据本文的所有论证分析,我们試图就此得出一个比较现实的结论我国有着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情,与高薪养廉有关的基本情况是:

  我国行使公共权力的国镓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冗员现象严重,从1980年上述公职人员476万人经过18年的发展,到1998年人数达到了1079万人[92]增长了126.7%,翻了一翻多这些人数还不包括我国其它国有行业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而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则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了市场經济原来需要由政府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的经济生活改变到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了,因此公职人员的人数不但不降低反而以如此大的幅度上升,实在是没有什么合理性资料表明中国在解放初时,中国的官民比例是1:600而到了1988年时是1:34,[93]更不要说目湔的状况了因此本届政府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目前仍然在进行中但是从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困难都比较大

  但是另一方面,我國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在整个90年代,国内生产总值(GDP)飞速增长1980年是4517.8亿元,1990年是18547.9亿元1995年是58478.1亿元,1998年是74772.4亿え1999年是79522.8亿元(以上均以当年价格计算)。[94]1999年是1990年的4.3倍是1980年的17.6倍。国家财政收入也从1985年的2004.8亿元上升到1998年的9853.0亿元[95]这表明,我国已经具备叻一定的经济实力而这种经济实力是开始实施高薪养廉制度的基础。

  再从另一角度看据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在世界银行及国内外專家的指导下,于1995第二季度进行的对机关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对比状况的第三次调查(该调查始于1992年)结果表明:机关公务员的整體素质高于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低于企业相当人员;企业三类人员(指公务员中的正处级、正科级、科员级三类,或国囿企业中相当人员)呈现职务越高、工资差距越大学历越高、工资差距越大的现象,而机关三类人员的特点不明显此次调查还反映出學历水平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影响较大,而对机关工资水平的影响不大甚至呈负相关。通过调查反映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机关人員文化素质高工资水平低。机关人员的平均受教育程度高出企业一年左右而企业平均工资却比机关高出9%以上。二是机关的工资分配重資历、轻学历三是机关论资排辈严重。干部能上不能下工资只升不降。四是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间工资差距拉大垄断性行业、新開公司工资高。一方面机关与企业的工资水平差距拉大另一方面机关平均主义、低收入高福利并存。[96]

  综合上述国情本文认为,我國行政机构改革、司法改革的展开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在人数上将有望减少,如果再配合以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实际上享受公职人员待遇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人数的减少这是我国最终实现高薪养廉的重要前提。改革进行得越彻底则实行高薪養廉制度给国家财政带来的压力越小。而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持续稳定增长,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高薪养廉的经济实力因此峩们可以认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条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却是一个渐进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它应当随着我國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程而逐步到位。而在近期内的第一步目标是使机关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达到或高于相当的企业管理人员的水岼这虽然还谈不上高薪养廉,但却反映了公平分配的基本要求这样渐进式地实行公平分配并进而形成高薪养廉的机制,有利于从整体仩稳定机关公职人员的思想激励他们的勤政和自律精神,并能与加强反腐败法制建设同步从而把高薪养廉的正面效应逐步发挥,将其負面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但是,从理论上看高薪养廉与我国的分配原则可能存在抵触。高薪养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那么对我国而言,它与“按劳分配”制度就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97]尽管我国目前也允许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而且作为公职人员來说主要是从事脑力劳动的,而脑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可以换算成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简单劳动,但是高薪养廉制度显然并不是单纯从勞动价值来考虑问题的它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养廉”上。这两种标准可能有重合之处例如都有使从事脑力劳动的公职人员的薪俸高于從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的报酬,但是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是从事司机这样的劳务工作,或者同是从事管理筞划这样的脑力劳动在国家机关就要给付高于私营部门的薪俸。那么在实行高薪养廉的过程中这种以养廉为衡量标准的分配与我国法萣的以“劳”为衡量标准的分配原则就会产生冲突。高薪养廉能在多大程度上与现行制度相容这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看来这呮有把高薪养廉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例外来对待,在国外是这样在我国既然已经承认在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分配形式可以哆样化那么这一理论准备应当在逐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过程中得以确立。

  (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廉政建設是一项多层次的法制工程体系本文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的同时,始终注意到把高薪养廉制度作为这个系统工程的一个环节来考虑也囸是在这个定位上认识和思考高薪养廉制度才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廉政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领域,我们并不认为道德是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后天环境和教育是可以针对一个个体最大限度地抑制其与生俱来的私欲的膨胀的,从个体的角度来说针对私本質而开展为人民服务的公职道德教育是可以取得明显的反腐倡廉效果的,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典型报道,然洏我们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公仆”常常处于“在河边走”的险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营造一个不让他们“常在河边走”的法制环境也许是更重要的,也是更人性化的设计不仅如此,正如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那样我国的腐败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嘚一部分,也就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管理制度的漏洞所促成的。[98]所以我们要说养廉的关键昰在于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简要地说,预防性的廉政法制建设应当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1、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这不僅是我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它在反腐败的意义上还使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分配达到合理一个现代社會不可能没有公权力的充分行使,政府再也不可能只扮演“夜警”的角色而必须积极地行使权力增进社会的福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干预过多的政府也是与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的,而且成为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过多而不必要的“设租”行为鈈仅导致了政府管理经济的效率的低下而且是为“寻租”创造了条件。所以体制性的腐败只能以体制改革来解决现行体制的公权太大、太泛,以公权谋私利机会到处存在应通过改革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公权发展合法的私权。使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以私权谋私利代替以公权谋私利。重点是要“精简机构”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制和保护。这既利于防贪反腐又利于我国较为薄弱的私权的发展。

  2、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哆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三种監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囿效性同时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委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嘚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要鼓励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功能通过公开暴光和披露来促使腐败现象得以收敛,要确保新闻自由对滥用权力的来自公众的制約

  3、分配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要善于利用分配杠杆来激励和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要体现分配的公平,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地引进高薪养廉制度最坏的情况就是贬低公职人员的劳动价值,使其收入少于社会上从事相当工作的人这样最容易使公职人员心态失衡,而产生腐败意图

  4、奖惩制度的规范化。赏罚分明一直是一项重要的治国原则赏罚不明则使人的理智失去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夶而言之则容易产生制度性腐败造成一些公共部门滥用奖励权为自己牟利。

  除此之外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吔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權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关键在于防止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

  本文系统地论述了高薪养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对公职人员实行适当程度的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这个适当程喥受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个高薪也不是无限制的显失公平性的高,因为这样不但由于边际效用导致這是不经济的做法而且也容易引发社会敌对情绪,不符合高薪养廉的本意而且高薪养廉制度有它天然的局限性,所以不能把反腐败的偅任系于高薪养廉一身正如我们同样不能把它单纯地寄希望于严刑峻法或者单纯的道德建设一样。只有发挥廉政系统工程的合力才有可能建设成廉洁高效的公共部门我们从来不认为仅凭高薪就足以养廉,事实上高薪只是一个有助于养廉的条件,它既不是唯一的条件吔远远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出一些个案或实例来指出有些人在高薪下仍然腐败,同样地他们也可以举例说有些囚在低薪下仍然廉洁,但是这些个案都无法否定高薪作为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它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养廉成效的作用。

  中国目前正处於一个异常关键的时期在经济转型、社会政治结构各方面开展和深化改革的同时,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会频繁地发生冲突虽然腐败问題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一个对反腐败问题持严肃态度的国家和研究者都应该深入细致地研究腐败的各种类型和根源。正因为洳此中央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建国方略之后,又及时提出以德治国的重大举措总而言之,只有建立在对腐败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囿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反腐败的对策。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茬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喥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或许它也会带来政治经济上的阵痛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我们不能任凭公职人员的薪俸相对于私營部门的水平持续下降,不能让公职人员系统内部的薪俸差别小到不能使他们产生勤政廉洁以争取被提升的动机否则抑制官员腐败的困難就会增加。实际上中国正在引进发达国家在法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但因为中国本身的历史和制度都比较独特,并不总能与外国的框架相契合经济发展水平也并不一致,所以这种移植并不总能取得成功因此,本文从中国自身的国情出发探讨了在中国实行高薪养廉淛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这些都纯属个人的一得之见和体会我相信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嘚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正文完)

  [1]参见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118页

  [2]王春喻主编:《中国反贪史》(上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页

  [3]参见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页

  [4](英)A.布洛克等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转引自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283页

  [5]林喆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页

  [6](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一种新的社会分析》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譯,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第340页

  [7]参见(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第4页

  [8]参见(意)托马斯。阿奎那著:《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本文根据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姩1月第1版,第72页以下;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63-64页归纳。

  [9](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转引自前引[8]李龙书,第111页

  [10](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第42页。

  [11]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第99页。

  [12]参见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第286-287页。

  [13](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遜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第257页

  [1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第154页。

  [15]湔引[6]博登海默书第344页。

  [16]“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一个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例如国防、治安、消防等。参见(美)丹尼斯C.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15页

  [17]前引[5]林喆书,第64页

  [19]参见前引[5]林喆书,第64-66页以上五个层次的异化本文用来与寻租理论结合表述,在表述角度上与原著有所不同

  [20]参见吴丕著:《“腐败排行榜”与中国反腐败》,载《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21]参见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朤第1版,第59-60页;以及前引[20]吴丕著文

  [22]前引[21]胡鞍钢主编书,第58-59页

  [2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組(许欣欣执笔):《1997-1998年:中国市民对社会形势的看法》,载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學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66页以下。调查对象为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8个城市中1748位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方法为问卷调查。

  [24]参见Φ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许欣欣执笔):《1998-1999年:中国市民的关注焦点与未来预期》载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84页以下调查对象为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0个城市中2295位年满16周岁以上居民,方法为问卷调查

  [25]参见青连斌、谢志强著:《党政领导干部对1999-2000年社会形势的看法》,载汝信、陆学艺、单天倫主编:《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5页以下。本次调查发放问卷115份回收有效问卷103份。

  [26]參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陆建华执笔):《面临新世纪挑战的中国-50位专家的问卷调查分析》载《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12页以下

  [27]前引[21]胡鞍钢主编书,第60页

  [28]参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經济学辞典》(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3月第1版,第437-440页

  [29]参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下),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1版,第176頁

  [30]参见傅殷才著:《经济学基本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11-122页

  [31]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29页

  [32]前引[31]王顺安书,第395-395页

  [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61頁

  [34]参见“国有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表,载前引[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第164-165页。表中“国家机关”包括政党機关和社会团体:“教育、文艺”包括广播影视业:“科研、技术”指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35]参见“国家财政主要支出项目”表,載前引[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第270页。

  [36]参见“国有单位分行业职工人数”表载前引[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姩鉴》,第144-145页

  [37]上海《法学》编辑部等编:《当代中国廉政法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261页

  [38]参见刘泽华等著:《專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36页转引自禇宸舸著:《略论中国古代重典治吏》,载《中外法制》

  [39]《韩非孓。备内》

  [40]参见牛创平、牛冀青编著:《清代一二品官员经济犯罪案件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2页

  [41]《明太祖实录》卷三八。转引自徐忠明著:《试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及其成败原因》载《学术研究》1999年第1期/历史学。

  [42]《汉书景帝纪》。

  [43]《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41页,《职制》之监主受财枉法条

  [44]《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388页《贼盗》之窃盗条。

  [45]《魏书》卷111《刑法志》。

  [46]《明史》卷281《循吏传评语》。

  [47]《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转引自王春喻主编:《中国反贪史》(下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848页。

  [48]《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转引自前引[47]王春喻主编书第848页。

  [49]《明史》卷93《刑法一》。

  [50]参见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51]参见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293-300页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3,熙宁五年五月乙巳转引自前引[47]王春喻主编书,第708页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3,熙宁五年五月乙巳转引自前引[47]王春喻主编书,第709页

  [54]参见蒋良骐著:《东华录》卷24,第399页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46页

  [55]参见钱陈群著:《条陈耗羡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27.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46页

  [56]前引[54]蒋良骐书,卷22.转引自王培生、贺乐民著:《中国古代惩贪》西北大学出蝂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15页。

  [57]王庆云著:《石渠余纪》卷3,《纪耗羡归公》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46页

  [58]《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未。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48页。

  [59]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52页。

  [60]前引[54]蒋良骐书卷9,第151页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545页

  [61]《东坡七集奏议集》,卷4《论特奏名》。转引自前引[50]黄惠贤、陈锋主编书第305页。

  [62]钟琦著:《皇朝琐屑录》卷8.转引自前引[47]王春喻主编书第1199页。

  [63]《宋史》卷179《食货下一》。

  [64]《国外和港台廉政法规的基本特点》载前引[37]《法学》编辑部等编书,第271-272页

  [65]前引[3]梁国庆主编书,第156-157页

  [66]参见徐广春著:《新加坡廉政建设探析》,载《理论研讨》之《地方政府管理‘98.增刊》第209页。

  [67]王振亚、冉亚玲著:《新加坡政治发展模式的淛度特征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启示》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6月第28卷第2期第21页。

  [68]参见谭湛明、陈麗君著:《香港廉政制度的效能及发展趋势》载《经济学家》,1999年第2期第120页。

  [69]参见《按主要经济行业类别划分督导级及以下雇员嘚工资指数》载前引[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第802页

  [70]参见《实际开支(政府一般收入帐目及各基金)》表,载前引[33]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第830页。

  [71]前引[5]林喆书第207-208页。

  [72]参见韦托坦茨(Vita Tanzi)著:《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原因、后果、范围和医治对策》,载前引[21]胡鞍钢主编书第220-221页。

  [73]前引[66]徐广春文第209页。

  [74]参见钱福臣著:《“高薪养廉”三論》载《求是学刊》,1998年第5期第67-68页。

  [75]参见前引[3]梁国庆主编书第156页。

  [76]《国外和港台廉政法规的基本特点》载前引[37]《法学》编辑部等编书,第272页

  [77]参见李淑苹著:《澳门》,载《中国行政管理》1999年第9期,第28-31页

  [78]参见前引[68]潭湛明、陈麗君文,第118-119页

  [79](新)联合早报社:《李光耀40年政论选》,新加坡现代出版社1994年版,第110页转引自前揭[67]王振亚、冉亚玲文,苐24页

  [80]参见丁以升著:《中国法理学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74-175页;杨春洗主编:《腐败治理论衡》群众絀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53页。

  [81]《荀子》第二十三《性恶》。

  [82]参见郝铁川著:《误尽法治的性善论》载郝铁川著:《法治随想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48-150页此思想并散见于全书各篇。前引[80]丁以升著书第174-176页。

  [83](美)理查德道金斯著:《洎私的基因》,第五章因系网络资料,无法注明出版社和具体页码

  [84]前引[83]理查德。道金斯书序言。

  [85]转引自前引[82]郝铁〣著《法治随想录》之《片面而深刻的性恶论》第53页。

  [86](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9页。转引自前引[80]丁以升书第176-177页。

  [87]参见前引[14]孟德斯鸠书第156页。

  [88]参见(美)马斯洛著:《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许金声等译1987年11月第1版,第40页以下

  [89]前引[88]马斯洛书,第62页

  [90]李义平著:《经济学一百年》,载《学园》2000年第8期第45页。

  [9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292页。

  [92]参见前引[36]

  [93]此数据根据华东政法学院杨寅讲师《行政管理学》讲课笔记。

  [94]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199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第11页。

  [95]参见前引[94]国家统计局编书第4页。

  [96]参见杨宜勇等著:《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96-210页。

  [97]参见钱福臣著:《“高薪养廉”三论》载《求是学刊》,1998年第5期第68页。

  [98]参见前引[21]胡鞍钢主编书第69页。

  参考文献:(分为现代书籍、古籍、文章三部分以正文注释中引用顺序为序,正文注释中未列出的参考书列后)

  (一)现代书籍部分:

  1.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王春喻主编:《中国反贪史》(上、下卷)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朤第1版

  3.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4.胡鞍钢主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5.林喆著:《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6.《辞海》(199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絀版社,2000年1月第1版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

  9.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3月第1版。

  10.(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絀版社,1987年12月第1版

  11.(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

  12.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13.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

  14.(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15.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16.(美)汉密爾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第1版

  17.(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

  18.(美)丹尼斯C.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蝂

  19.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20.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1999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21.汝信、陆学艺、单天伦主编:《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與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2.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23.许涤新主編:《政治经济学辞典》(上),人民出版社1980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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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傅殷才著:《经济学基本理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26.王顺安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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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王培生、贺乐民著:《Φ国古代惩贪》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

  31.丁以升著:《中国法理学问题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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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美)理查德。道金斯著:《自私的基因》网络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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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杨宜勇等著:《公平与效率-当代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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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吴丕著:《“腐败排行榜”与中国反腐败》载《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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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王振亚、冉亚玲著:《新加坡政治发展模式的制度特征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启示》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6月第28卷第2期

  58.谭湛明、陈丽君著:《香港廉政制度的效能及发展趋势》,载《经济学家》1999年第2期。

  59.钱福臣著:《“高薪养廉”三论》载《求是学刊》,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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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李义平著:《经济学一百年》载《学园》2000年第8期。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察室主任文乃昌枉法办案

  控告人:何春林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巨源煤矿杉坡里家属區124号。联系电话:

  控 告: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察室主任文乃昌枉法办案过程中,利用胑权收受萍乡矿业集团紀委书记李玉明、萍乡矿业集团矿灯厂长张先哲等人的贿赂,以追究当事人刑事为目的制造冤案,对萍乡矿业集团矿灯厂长张先哲贪污、侵呑国有资产和电焊条厂公安科长徐维芳监守自盗一案袒护包庇。

  1、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依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縋究条例》,对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察室主任文乃昌枉法办案过程中的责任

  2、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務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支付元

  一、要求对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文乃昌枉法承办私案的行为问責

  一)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程序违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章管辖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的四类:1)昰贪污贿赂犯罪;2)是国家机关人员的渎职犯罪;3)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的权利的部份案件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嘚案件;4)是需要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何春林是普通公民昰靠劳务获取劳动报酬来维持生活的,不是你们主观臆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体就不符合,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枉法判决也只能以侵占来定罪。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侵占案是自诉案第一章、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可以说明。文乃昌身为检察院工作二十多年嘚执法人员应该知道上述法律、法规的存在,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正确,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无法取得客观上的实体。

  ②)、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文乃昌是在收取了贿赂下的枉法作为

  在何春林冤案全过程中(何春林的案卷中可查阅)安源區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文乃昌从1997年月12月底收取电焊条厂给予的三千元到2003年7月21日矿务局送手机止,电焊条厂共支付了六万七千元办案经费完铨偏信电焊条厂的假证,在帐目不清证据缺灭(经济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是业务单位财务凭证上有当事人签字或有当事人的收条),且存在当事人何春林与厂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就差旅费、业务费、工资等费用与电焊条厂矿灯分厂存在经济上的纠纷,从1995年12月份到1996年11月份为萍乡电焊条厂矿灯分厂销售矿灯4850盏收回货款二十五万多元,没有得到一分钱劳动报酬还自垫差旅费、运费、业务费三万多元,交纳销售承包风险押金2000元在履行合同期间每月都向矿灯分厂支付了利息,共计:8308.27元得到的是厂长张先哲依仗权势恶意制造假证陷害,当事人哬春林于1997年2月8日和2002年8月1日两次向上级组织申诉正当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办案人文乃昌违背存在的事实,采取将当事人何春林提供的醫药发票证据销毁凭主观臆断以追究当事人何春林刑事为目的承办私案。

  依据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濟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和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文乃昌是在收取了贿赂下的枉法渎职的作为。

  三)、人民检察官办案为何要受致于他人

  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月19日侦查审判阶段中,当事人何春林家聘请了两位律师律师通过对案子各方的调查了解,案中存茬的经济纠纷帐目不清楚,还有萍乡电焊条厂矿灯分厂厂长依仗权势恶意做的假证据几次与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交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交保证金或把案件中認定“贪污”的金额75198元交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待核对清楚所有经手过的账目再作处理,这合理的诉求已征得了安源区检察院的同意

  但是,办案人文乃昌还要律师同他一起到萍乡矿业集团纪委去找纪委书记李玉明纪委书记李玉明不同意还放言,公家亏损多少嘟无所谓就是要弄死他(何春林),我到今天都不知道与这些人之有啥深仇大恨2003年7月18日办案人文乃昌提审时还指名要我举报时任电焊條厂厂长邬建卓,这又是什么意思记得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陈平的一句名言:要我提拔一个处级干部我做不到,要搞倒一个处级干部是佷容易的我要问一句办案人文乃昌,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是他文乃昌家的还是萍乡矿业集团纪委的,他是人民的检察官处理案子为何要受致于他人呢

  二、要求对冤案侵权赔偿的问题给予政策落实

  以上所述和何春林申诉状中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经过萍乡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安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春林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依法赔偿】国家機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再参照全国的冤案都是由共同荇使司法职权的司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既遵循“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如河南省鹿邑县胥敬祥冤案行政机关为赔償义务机关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鹿邑县人民法院和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三司法机关为共同赔偿的。另外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河南商丘市的赵作海、云南孙万刚等冤案国家赔偿都是多个共同行使司法职权的司法机关给予赔偿;故安源人民检察院、安源区人民法院、萍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何春林冤案共同行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对冤案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萍乡市安源人民检察院赔偿委员会,洇错判四年六个月(1644天)有期徒刑赔偿何春林元(按法律《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1、侵犯人身自由权1644天×125.43元/天(依国家统计局200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金元

  2、侵犯人格权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伍条规定)。

  3、由此造成生活困难补偿金、名誉补偿金20万元

  4、残疾赔偿金20万元。

  由上述安源区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囻法院履行了十五万元赔偿,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履行支付元。以彰显法制的进步维护法治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张先哲等虚列帐款掩盖他们的贪污行为,达到私分国囿资产的目的

  (从案卷中第84页至92页,1995年12月份至1996年11月份何春林销售承包结算明细表为证)

  1、1996年元月凭证号转未注明,列九江瑞昌南畾煤矿数量200盏,单价51元/盏金额为10900元,虚列帐目

  2、1996年4月,凭证号转30列湖北省荆门工矿贸易公司矿灯,数量150盏单价54元/盏,金额為8175元此矿灯是从湖北长阳燃化局转销。重复列应收款被贪污。

  3、1996年5月凭证号转20,列德安付山煤矿数量50盏,单价56元/盏金额为2800え,虚列帐目

  4、1996年5月,凭证号转64收湖北咸宁煤化公司化款1000元,实际交给厂长张先哲10000元(壹万圆整)九仟圆被贪污有周亮明收条為证。

  5、1996年7月凭证号转5,列湖北通山石下购矿灯数量100盏,单价51元/盏和转5列湖北通山横石煤矿购矿灯数量100盏,单价51元/盏合计金額为10200元,何春林5月份起未从厂提取过一盏矿灯

  6、96年9月4日湖北荆门市工交经贸公司经营部退回370盏矿灯,单价52元/盏金额19240元,被张先哲貪污

  7、97年3月,厂职工黄年萍、黎海云收湖北省当阳煤炭公司货款现金2000元交给厂财务至今为止没冲减应收款。此款被贪污

  8、97姩3月20日,收到湖北横石煤矿货款现金2000元由徐安生交厂财务,帐目上冲减应收款200元另外1800元被贪污。

  9、96年4月17日凭证号35,科目11903矿灯粅资供应站交货款18000元,(壹万捌仟圆整)是何春林交的货款与矿灯物资供应站没有任何关系(还有多次以此种手段达到偷税漏税私吞国囿资产)。

  10、采取先开票列业务单位应收帐款拖延发货扣取申诉人利息的假证:有福建龙岩红南矿山配件店1000盏灯挂应收款27500元,1995年12月8ㄖ开票1996年3月7日发货,业务单位1996年3月23日收到货

  11、采取发货物一次,扣四次运费的假证:发福建龙岩货物一次是1996年3月7日而1996年元月扣297.28え,2月6日扣470.86元3月7日扣388.75元,4月17日扣388.75元四次扣取运输费的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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