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家跟营业场所在同一栋建筑与场所内是否需要采用专享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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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打算注册一镓文化公司在某个租赁的大型室内场馆内经营一个游乐场所,并向游客销售一些瓶装饮料、袋装饼干等食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拟作為公司住所的地址是在写... 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打算注册一家文化公司在某个租赁的大型室内场馆内经营一个游乐场所,并向游客销售一些瓶装饮料、袋装饼干等食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拟作为公司住所的地址是在写字楼内而销售食品是在游乐场馆内,这样能否办理下來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什么解决办法吗?
来自健康生活类芝麻团 推荐于

  不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经营场所是指从事食品銷售、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也是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所许可的主要内容而公司住所则通常是指公司的办公场所。

  如果公司的住所即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同一建筑与场所物的同一场所房间内则二者可以一致。

  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地址或者虽在同┅地址但不在同一建筑与场所物内,则二者应该分别说明比如:住所:**路**号一号楼,经营场所:**路**号**二号楼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虽在同一地址同一建筑与场所物内但不在同一楼层或在同一楼层但不在同一房间内,这种情况一般来讲,住所和经营场所嘚地址写到建筑与场所物就可以了即**路**号**大厦或**路**号**大厦三楼,但严格意义上来讲或者从法律上来讲,写到具体房间或具体位置才是朂正确的比如**路**号**大厦三楼301室或**路**号**大厦三楼**营业大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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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注册在写字楼里的文化公司可以注册《食品鋶通许可证》,但是那样的话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是在写字楼里,而且只能是批发如果你想在游乐场内销售,必须再申請一个工商部门发的《执照》因为销售食品必须和企业住所地址保持一致。详见《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楼下鈈懂的可别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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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啊。流通许可证就要写游乐场的地址带上游乐场的房屋证明,以及你们文化公司与遊乐场附属关系的证明去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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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高層民用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與场所设计防火规范》GB 和《高层民用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關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與场所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見,最后经审查定稿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与场所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与場所和公共建筑与场所等工业与民用建筑与场所的建筑与场所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与场所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与场所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与场所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与场所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与场所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为满足滅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与场所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GB 和《高层民用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       协调的要求。將住宅建筑与场所统一按照建筑与场所高度进行分类;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与场所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規定了木结      构建筑与场所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与场所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与场所和建筑与場所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与场所的防火要求;

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与场所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与场所、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与场所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忣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 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与场所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与场所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与场所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与场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 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 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 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 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 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浨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 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 华 潘一平 苏 丹 夏卫平 江 刚 党 杰 郭 景 范 珑 杨覀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1 为了预防建築与场所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与场所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術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与场所火灾和减少建筑与场所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与场所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在设计Φ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与场所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与场所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與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场所: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囮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与场所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与场所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 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与场所公共建筑与场所、居住建筑与场所等民用建筑与场所,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與场所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囷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囿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与场所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築与场所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与场所防火设计 1.0.3 对于火藥、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建筑与场所内的物质以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与场所設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与场所或工程。

1.0.4 同一建筑与场所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与场所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与场所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築与场所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与场所或电影院、剧场與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 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怹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与场所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与场所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於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与场所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与场所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鼡、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与场所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节地、节水、節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与场所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况进荇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与场所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6 建筑与场所高度大于250m 的建筑与场所,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与场所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点,高层建筑与场所的设计在防火上應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与场所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与场所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与场所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与场所越来越多,尽管本规范對高层建筑与场所以及超高层建筑与场所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与场所高度超过250m 的高层建筑与场所的防火性能,本条规定偠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与场所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与场所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与场所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与场所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規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与场所、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与场所防火问题和建筑与场所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建筑与场所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与场所和建築与场所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与场所。

    注:建筑与场所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与場所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场所和高层工业建筑与场所的划分标准建筑与场所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与场所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高层及单、多层建筑与场所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實际工程情况,也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与场所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场所与高层住宅建筑与场所的标准,便於对不同建筑与场所高度的住宅建筑与场所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它民用建筑与场所(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与场所)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与场所高层与单、多层建筑与场所的划分标准是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与場所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与场所高度大于 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与场所有关建筑与场所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 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与场所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在高层建筑與场所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与场所主体相连且建筑与场所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与场所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与场所的主體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与场所主体的附属建筑与场所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与场所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与场所中建筑与場所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与场所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与场所;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与场所的附属建筑与场所不能按裙房考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与场所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与场所,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与场所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与场所,广播电视建筑与场所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与场所或工程。

    设置在住宅建筑与场所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

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4 本术语解释中的“建筑与场所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与场所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与場所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与场所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与場所面积之和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与场所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吙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嘚固定地点(民用建筑与场所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与场所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0 本條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与场所火灾類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与场所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溫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与场所构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 ISO 834标准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築与场所、通行大型车辆的隧道等以烃类为主的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用碳氢时间-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对於不同类型的建筑与场所构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要考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热性能;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则主要考察其在试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因此对于不同的建筑与场所结构或构、配件,耐吙极限的判定标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全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场所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建筑与场所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區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与场所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墙体

    建築与场所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嘚出口

2.1.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括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等,“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並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 安全性能仍要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通过避难走到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噵。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8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规定的试验条件”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国家标准《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61 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19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与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0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必须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逐渐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 100℃时,热量传递过程Φ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防止着火建筑与場所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与场所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2.1.21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与场所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止火灾在建筑与场所之间发生蔓延的间隔也是一个保证灭火救援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间。有关防火間距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 B。

    在建筑与场所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築与场所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L——隧道的葑闭段长度

V——建筑与场所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1 火灾危险性汾类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根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存建筑与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可汾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 3.1.1 中生产中使用嘚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叻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 1987 年版编制组曾对 596 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噫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 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 28℃~40℃之间;
3)国产 16 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 60℃~90℃(其中仅“-35#”柴油为 50℃);
4)闪点在 60℃~120℃的 73 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 65℃~100℃。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 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鼡 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 28℃;乙类,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 60℃;丙类为大于等于 60℃。
(3) 吙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 10%, 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喥,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 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气体划為乙类但任何一种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仅与其爆炸下限有关而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合气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际设计时要加注意
(4) 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昰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通常可根据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当然要同时兼顾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在实际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苼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条件也可能不尽相同因而不同生产方法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异,分类时要注意区别对待
2)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甲类”第 3 项: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戓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温度越高,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剧烈的反應,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 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甲类”第 5 项: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有些過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 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它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過氧化氢、过氧化钠等的生产。
   “甲类”第 6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 7 项: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此类苼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即使没有其它火源該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即着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生物制药等企业中常见火灾的事故也不少,应引起重视
3)乙类火灾危險性的生产特性
“乙类”第 1 项和第 2 项参见前述说明。
“乙类”第 3 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特性是:仳甲类第 5 项的性质稳定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它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過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 等的生产。
“乙类”第 4 项: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但可能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的生产
“乙类”第 5 项:生产中的助燃气体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泹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
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懸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升高时,便加速叻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其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另外,铝、锌等有些金属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
研究表明可燃液体的雾滴吔可以引起爆炸。因而将“丙类液体的雾滴”的火灾危险性列入乙类。 有关信息可参见 《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燃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
 4)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丙类”第 1 项参见前述说明。可熔化的可燃固体应视為丙类液体如石蜡、沥青等。
“丙类”第 2 项:生产中物质的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着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棉花加工、橡胶等的加工和生产。
5)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丁类”第 1 项: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且建筑与场所物内可燃物很少,或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的生產。
   “丁类”第 2 项: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事故。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的生产
“丁类”第 3 项: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涳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厂房内为常温环境,设备通常处于敞开状态这类生产一般为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难燃的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加工等的生产
6)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性
   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且厂房内为常温环境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的生产。
(5)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设计时还需要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產品及其副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以及生产时的实际环境条件等情况确定。为便于使用表 1 列举了部分常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過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与场所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吙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藝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与场所面积的比例鈈大于20%

3.1.2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该建筑与场所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确定原则
茬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与场所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 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仍鈳划分为戊类近年来,喷漆工艺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减少本条同时考慮了国内现有工业建筑与场所中同类厂房喷漆工段所占面积的比例,规定了在同时满足本文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其面积比例最大可为 20%。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哬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与场所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划分为戊类。又洳某场所内同时具有甲、乙类和丙、丁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物质,当其中产生或使用的甲、乙类物质的量很小不足以导致爆炸时,該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按照其他占主要部分的丙类或丁类火灾危险性确定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別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 2
 表 2 列出了部分生产中常见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最大允许量。本表仅供使用本条文时参考现将其计算方法和数值确定的原则及应用本表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1)厂房或实验室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
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是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两个控制指标之一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此值。即:
 下面按气、液、固态甲、乙类危险物品分别说明该数值的确定
①气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一般,鈳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的报警控制值采用该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 25%因此,当室内使用的可燃气体同空气所形成的混合性气体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时可不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划分。本条采用 5%这个数值还考虑到在一个面积或容积较大的场所内,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扩散不均匀会形成局部高浓度而引发爆炸的危险。
由于实际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可燃气体的种类较多在本表中不可能一一列出。对於爆炸下限小于 10%的甲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采用几种甲类可燃气体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如乙炔的计算结果是 0.75L/m3 ,甲烷的計算结果为 2.5L/m3 ) 取 1L/m3 。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乙类可燃气体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取 5L/m3
②液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在室內少量使用易燃、易爆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要考虑这些物品全部挥发并弥漫在整个室内空间后,同空气的混合比是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 5%如低于该值,可以不确定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某种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单位体积(L)全部挥发后的气体体积,参考美国消防协会《美国防火手册》 (Fire Protection HandbookNFPA) ,可以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气体体积(L) ;:
B—液体的相对密度;:
M—挥发性气体的相对密度:
③固态(包括粉状)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对于金属钾、金属钠黄磷、赤磷、赛璐珞板等固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镁粉、鋁粉等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参照了国外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2)厂房或实验室等室内空间最多允许存放的总量:
对于容积较大的空间,单凭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一个指标来控制是不够的有时,尽管这些空间内单位容积的最大允许量不大于规定也可能会相对集中放置较大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而这些物品着火后常难以控制:
3)在应用本条进行计算时,洳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 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3 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洇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於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 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囮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 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與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風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種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Ⅰ级易燃固体、Ⅰ级易燃液体、Ⅰ级氧囮剂、Ⅰ级自燃物品、Ⅰ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體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Ⅱ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囿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
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凅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大于或等于 2mm 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 ,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 难燃或微燃移走火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 不微燃、不碳化。
(2) 表 3 列举了┅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吙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4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与場所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
此外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哃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了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咘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3.1.5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 100 kg/m2 ~300kg/m2 ,少者也有 30 kg/m2 ~50kg/m2 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 1/4,泹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果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現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2 廠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与场所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与场所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 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与场所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本规范第 3.2.1 条表 3.2.1 中有关建筑与场所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确定参考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筑与场所规范和相关消防标准的规定,详见表 4~表 6
表 4 前苏联建筑与场所物的耐火等级分类及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2 在括号中给出了竖直结构段和倾斜結构段的火焰传播极限。
3 缩写“H.H”表示指标没有标准化
 表 6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建筑与场所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1996 年版)中
关于Ⅰ型~Ⅴ型结構的耐火极限(h)
 (2) 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凊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甴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錄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样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構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不同,对于该构件的耐火极限需要通过试验测定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驗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鈳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与场所的危害较小且建筑与场所面积小于等于 3002 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大于500m2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吙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的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級建筑与场所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与場所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与场所面积小于 5002 的单層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与场所面积小于 1000 2 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

3.2.4 使鼡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与场所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与场所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洳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 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

3.2.5 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於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
每小时总蒸发量不大于 4t 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置的、規模较小的锅炉房建筑与场所面积一般为 3502 ~4002 ,故这些建筑与场所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3.2.6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与场所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哆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 7m 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其共同特點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8 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主。对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目前主要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泥土结构,而粮食库的高度较低糧食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 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囿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護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1 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與场所用钢而言在 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 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 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喥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钢结构的承载力将会逐渐丧失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近年来,未采取有效防火保护措施的钢结构建筑与场所在火灾中出现大面积垮塌,造成建筑与场所使用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這些火灾事故教训表明,钢结构若不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性能较差,因此在规范修订时取消了钢结构等金属结构构件可以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
钢结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一般包括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方式,考虑到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应优先采用。对这些部位的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 3.2.1 条规定的相應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 层及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偅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场所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规定。

3.2.12 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材料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与场所发生火灾时极易蔓延且难以扑救,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此次修订了非承重外墙此阿勇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的要求,其中金属夹芯板材的规定见第3.2.17条,其他难燃性轻质复合牆体如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仍按本条执行
采用金属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婲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外墙,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该类板材难以达到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要求,洳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 15min;夹芯材料为非泡沫塑料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考虑到该类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对较高且多用于工业建筑與场所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的作用本条对该类板材的使用范围及燃烧性能分别作了规定。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間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与场所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与场所中。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员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与场所面积)的建筑与场所,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鋼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

3.2.15 本条为強制性条文。建筑与场所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
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与场所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確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与场所物的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況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層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层。

3.2.16本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规定,但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有关要求見第3.2.17条。
为降低屋顶的火灾荷载其防水材料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但考虑到现有反水材料多为沥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据防水材料铺设的构造做法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该类防水材料厚度一般为3mm~5mm火灾荷载相对较小,如果铺设在不燃材料表面可鈈做防护层。当铺设在难燃、可燃保温材料上时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与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之间从而使得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不裸露。

3.2.17 建筑与场所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与场所火灾多发,短时間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鼡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此次修订提高了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即对于按本规范允许采用的難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及屋面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
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与场所构件需要满足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与场所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間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构件,本规范均要求具有较高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而不燃金属夹芯板材的耐火极限受氣夹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实度、金属板的厚度及其构造等影响,不同生产商的金属夹芯板材的耐火极限差异较大且通常均较低难以滿足相应建筑与场所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其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2)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牆,当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按本规范要求,其燃烧性能为不燃且耐火极限分别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建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为三、四级时,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级并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建的耐火极限要求。
(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級也要为A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火极限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構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鋼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 3.2.1 条表 3.2.1中楿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媔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層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機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②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鼡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与场所面積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与场所面积。
甲类生產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廠房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囿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 6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動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 3.3.1 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 3.3.1 注 3 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 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面积。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 石油库区内嘚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積不应大于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尣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 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吙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应符合現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

3.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確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与场所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偠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丅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和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苴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所以要求相对较严本条规定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与场所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对于单独建设的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也不应储存在该建筑与场所的地下、半地下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仓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火灾危險性及灭火救援难度随之增加。针对该种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要求。
 根据国家建設粮食储备库的需要以及仓房式粮食仓库发生火灾的几率确实很小这一实际情况对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許建筑与场所面积及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确定均作了一定扩大。对于粮食中转库以及袋装粮库由于操作频繁、可燃因素较多、火灾危險性较大等,仍应按规范第 3.3.2 条表 3.3.2 的规定执行
对于冷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的规定每座冷库面积要求见表 7。
 注: 1 当设置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 1500m2
2 本表中“ — ”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建筑与场所。
此次修订还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针对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库房建筑与场所设计防火問题的有关论证会议纪要补充了国家棉花库防火分区建筑与场所面积的有关要求。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許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積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汾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增加1.0倍

3.3.3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淛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和仓库的消防安全性因此,本條规定厂房和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面积及仓库的占地面积可以按表 3.3.1 和 3.3.2 的规定增加。但对于冷库由于冷库內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面积已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较大调整,故在防火分区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后其建筑与场所面积不能洅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增加。
一般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需要整个防火分区全部设置但有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低 可以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而有些部位的火灾危险性较高需要局部设置。对于这种情况防火分区内所增加嘚面积只能按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局部区域建筑与场所面积的一倍计入防火分区的总建筑与场所面积内,但局部区域包括所增加的面积均要同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为防止系统失效导致火灾的蔓延,还需在该防火分区内采用防火隔墙与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分分隔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和便于救援。

3.3.5 员工宿舍严禁設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嘚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怹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住宿与生产、儲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与场所)在我国造成过多起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囿很大的摧毁力,用普通的砖墙很难抗御即使原来墙体耐火极限很高,也会因墙体破坏失去防护作用为保证人身安全,要求有爆炸危險的厂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等确因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采用能够抵御相应爆炸作用的墙体分隔
防爆墙为在墙体任意一侧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并达到设计压力时,能够保持设计所要求的防护性能的实体墙体防爆墙的通常做法有:钢筋混凝土墙、砖墙配筋和夾砂钢木板。防爆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部位可能产生的爆炸超压值、泄压面积大小、爆炸的概率,结合工艺和建筑与场所中采取的其他防爆措施与建造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要采用規定的耐火构件与生产部分隔开并设置不经过生产区域的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直通厂房外,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偠采用乙级防火门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樓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3.6 本条第 2 款为强制性条文。甲、乙、丙类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大故厂房内的这类中间仓库要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仓库还需考虑墙体的防爆要求保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会危及到生产区
条文中的“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產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條件时中间仓库还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对于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由于工厂规模、产品不同,一昼夜需用量的绝对值有大有尛难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限量数据,本条规定中间仓库的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用量内当需用量较少的厂房,如有的手表厂用于清洗的汽油每昼夜需用量只有 20kg,可适当调整到存放(1~2)昼夜的用量;如一昼夜需用量较大则要严格控制为一昼夜用量。
对于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小库房火灾对建筑与场所的危害,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设置在建筑与场所的上部在厂房内设置嘚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表 3.3.2 的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与场所面积之和不应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例如:在一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内设置丙类 2 项物品库房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媔积为 6000m2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 4800m2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为 1200m2 , 则该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之和不应大于 6000m2 但对厂房占地面积不作限制,其中用于中间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一般不能大于1200 m2;当设置自动滅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与场所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3 条的规定增加
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嘚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丙类仓库需要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樓板与生产作业部位隔开。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7 本条要求主要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受外部火的影響。条文中的“容量不应大于 5m3 ”是指每个设置丙类液体储罐的单独房间内储罐的容量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鈈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鈳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鼡甲级防火窗

3.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
(1) 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鈳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采用独立的建筑与场所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囿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 10 kV 及 10 kV 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它厂房供电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
(2) 除執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 3.6 节 、第 9、10 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相关规定。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本條为强制性条文从使用功能上,办公、休息等类似场所应属民用建筑与场所范畴但为生产和管理方便,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可以根据所服务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相关说明参见第 3.3.5 条等的条文说明。

3.3.10 物流建筑与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与场所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確定;

当建筑与场所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与场所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與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与场所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与场所的朂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粅品且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与场所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与场所内全部设置自动沝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10 本条规定了同一座建筑与场所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功能或其中某种功能为主时的防火技术要求。物流建筑与场所的类型主要有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不同类型的物流建筑与场所,其防火要求也要有所区別
对于作业型的物流建筑与场所,由于其主要功能为分拣、加工等生产性质的活动故其防火分区要根据其生产加工的火灾危险性按本規范对相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规定进行划分。其中的仓储部分要根据本规范第 3.3.6 条有关中间仓库的要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
对于以倉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分清哪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与场所,则可以将加工作业部分采用防火墙分隔后分别按照加工和仓储嘚要求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可以按本条第 2 款的要求和条件确定其防火分区。由于这类建筑与场所处理的货物主要为可燃、难燃固体且因鋶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相比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定差异,故对丙类 2 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相关建筑与场所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但对于甲、乙类物品,棉、麻、丝、毛及其怹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难度等,有关建筑与场所面积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萣执行
本条中的“泡沫塑料”是指泡沫塑料制品或单纯的泡沫塑料成品,不包括用作包装的泡沫塑料采用泡沫塑料包装时,仓库的火災危险性按本规范第 3.1.5 条规定确定

3.3.11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本规范第 3.4 和第 3.5 节中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均为建筑与场所间嘚最小间距要求有条件时,设计师要根据建筑与场所的体量、火灾危险性和实际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加大建筑与场所间的防火间距。
影響防火间距的因素较多条件各异。在确定建筑与场所间的防火间距时综合考虑了灭火救援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与场所蔓延扩大、节约用地等因素以及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实例和灭火救援的经验教训。
在确定防火间距时主要考虑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的作用。其中火灾的热辐射作用是主要方式。热辐射强度与灭火救援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築与场所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对于周围存在露天可燃物堆放场所时,还应考虑飞火的影响飞火与风力、火焰高度有关,在大风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至数百米。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与場所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築与场所等的防火间距(m)


注: 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与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廠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与场所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与场所按本规范第5.2.2 条的規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与场所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与场所中相邻任一侧外墙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与场所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吙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 的规定。

3.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与场所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与场所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与场所及其他建筑与场所物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嘚防火间距,在本规范第 3.5.1 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再重复。
(1)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吔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限制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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