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四十四条 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严重的;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汾;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严重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給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擅離部队处分撤销后还有影响吗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夶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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