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芝的怡楼熠小说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芝的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回。

上诉人叶芝的华为与被上诉人叶秀回、原审被告楼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芝的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訟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葉芝的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象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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