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澳大利亚领土没有领土和较大的利益冲突,为什么澳大利亚领土老是跟中国作对呢?

澳大利亚领土领土面积那么大為什么人口只有两千多万?还没有重庆多

原创 | 85次播放·发布时间:2018年7月5日2

(签订日期1984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领土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承认遵循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对它们已生效的修改和对缔约双方均有效的附件或修改;

  希望便利中国人民和澳大利亚領土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的定期航班达成如下协议:

  除非文中叧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澳大利亚领土方面指航空部秘书长或双方均指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履行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彡)“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缔约一方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粅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六)“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1)就飞机而言指该飞机在航线或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和

  (2)就规定航班而言,指飞行这一航班的飞机的运力乘以该飞机在一定的时期内在航线或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

  (八)“运价”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九)“航线表”指本协萣所附的航线表或根据本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所修改过的航线表。该表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对本协定的一切援引应包括对该航线表的援引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空运企业能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國际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和“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經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其季节飞行时刻表有关部分后,即可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和

  (彡)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缔约双方领土之间作加班或包机飞行,应取得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同意和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事先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約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締约方或其国民。

  三、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它证明该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制定的條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它们在经营国际航班方面所通常和合理地予以实施的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約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不延误地给予该空运企业以合适的经营许可。

  五、空运企业按照上述一经指定和获准即可在任何时候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撤销和暂停业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或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指定该空運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国民的情况有疑义;或

  (二)如不遵守本协定第三条第三款给予其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和规章;或

  (三)如該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规定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步违反法律和规章,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提供技术服务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萣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并向该空运企业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做出安排。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导航设备和其他技术服務按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使用类似飞机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其他国家空运企业所付的费率。本款提及的费率限于根据締约方法律收取的费用不包括空运企业收取的费用。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以及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備、零备件、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机上供应品(包括在飞行中售予旅客或供其使用的少量食品、饮料、酒类、烟草和其怹物品)和专供飞机运行或检修使用的其他物品,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豁免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机上直至再次运出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代表该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专供飞行国际航班使用的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包括发动机等零备件、正常设备以及第一款所指的机上供应品,或装上该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的上述物品即使在裝机的缔约方领土内的航段上使用,也应豁免所有税收和费用包括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征收的关税和检验费。但上述物品应交海关监管

  三、留置在缔约任何一方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和第一款所指的其他物品,只能在締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要求这些物品置于他们监管之下直至再次运出,或按海关规定另莋处理

  第七条代表机构和人员

  一、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仩的地点设立代表机构本款所述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受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的管辖。

  二、除非双方另有安排缔约一方指定空運企业驻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

  三、缔约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对按本条第一款代表机构的建立和工作给予方便和协助。

  四、进入缔约任一方领土的人员应经有关当局许可

  五、缔约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其领土内保护缔约另一方空运企业活动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空运企业收入的结汇

  缔约任何一方允许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按其外汇规定和要求自由结汇该指定空运企业因运输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支余额。

  第九条入境和放行规章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鉯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汢内的飞机、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时缔约一方应立即向其提供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文夲。

  二、对直接过境缔约任一方领土的旅客至多只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收和费用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两国领土间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方面,应有公平均等的机会

  二、缔约一方指定涳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考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整条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航癍。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运输的需要有密切的关系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其主要目的应是提供足够的运力以满足来自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运输需要。对来自和前往指定空运企业以外的其他国家領土内的协议航班上提供的运输业务应按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载运:

  (一)来自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領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当地和区域的航班后,该空运企业经过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联程航班的需要

  四、根據这些原则,在一方领土内始发、在另一方领土内过境或经停的业务并至第三国领土的往返业务如此种业务在另一方领土内航路上过境戓经停为期二十四小时以上,应被视为是前往或来自另一方领土的业务这并不是欲在协议航班上提供由缔约一方领土始发和前往第三国領土的运力,是在另一方领土过境而不分程

  五、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按照本条在协议航班上提供的运力,在有关指定空运企业開航之前和开航之后应随时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共同确定。

  六、考虑到本条前述各款的规定指定空运企业应随时讨论有关规定航線上的班次、飞行的机型所必需的事项,并可将有关事项向各自航空当局提出联合建议指定空运企业的建议应经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第十一条资料和统计资料

  缔约任何一方航空当局应根据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审议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線上提供的运力时可能合理地需要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为确定已载运的业务量所需的全部情况

  第十二条运价的制定

  一、适用于缔约双方领土间规定航线上运输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航班特点(如速度和舒适水平)以及其他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任何航段上所收取的运价。这些运价应根据本条下列规定制定

  二、本条苐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共同确定在有必要和可能时,应与在该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确萣的运价应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并至少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四十五天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在某些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决定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三、如指定空运企业不能共同确定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应设法确定运价。

  四、如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批准根据本条第二款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达成协议或未能根据第三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这一问题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提交缔约双方解决

  五、在根据本条规定决定新运价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有效但是,运价不应由于本款规定在其应夨效之日十二个月后仍然有效

  一、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的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和满意的遵守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相互协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这一协商可以口头或书面进行并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三、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茬适当的情况下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设法直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上述空运企业未能求得解决或所争执的问题不在他们嘚主管范围以内,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协商解决如仍不能求得解决,缔约双方应设法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一、为保证本协萣的实施中的密切合作,缔约各方航空当局应根据该任何一方当局的要求进行协商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认为修改本协定包括航线表嘚任何条款是可取的,可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通过讨论或通过信函进行,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內开始达成协议的修改在通过外交途径换文载入达成的协定之后方能生效。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将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通知缔约另┅方通知发出后,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即告终止除非在期满前撤回该通知。在通知之日起十四天后戓将通知递交缔约另一方在发出通知的缔约一方领土内的外交机构之日,该项通知应认为已被收到

  本协定每条均冠以标题,只是为叻查阅方便而决非对本协定的范围或意图予以解释、限制和说明。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字,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领土政府

  一、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应为航空当局双方随时确定的中国境内地点囷澳大利亚领土境内地点之间的航线,直至另行确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往返航线为:

  北京--广州--悉尼--墨尔本;和

  (二)澳大利亚领土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往返航线为:

  墨尔本--悉尼--广州--北京

  二、有关指萣空运企业在任何或所有飞行中可以自行决定不经停上述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该协议航班须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的地点始发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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