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造成恶劣的社会社会影响"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规定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標准具有模糊性、非物质性、不可计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本文结合目前实践中对恶劣的社会社会影响的特点和几种認识误区来分析探索如何在实践中形成合理的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社会影响"的评价体系
掱机阅读本文下载安装手机APP扫码同步阅读本文
"移动知网-全球学术快报"客户端
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扫描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