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东德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国家

八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和特征

內容提要: 本文主要对当代世界上八个国家的现行宪法中首先实行的制度作了分析和比较研究同时阐述了这八国宪法的历史背景及其有關特征。
    本文所阐述的对象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而仅限于对当代以下八个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这八国是英国、美国、法國、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八国之所以这样排列,主要是考虑这些国家产生的先后;将当代中国放在最后是因为中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于其他七个国家,放在最后便于作总的比较研究
    本文阐述这八国现行宪法的简单的历史背景及其首先实行嘚制度。这里所讲的“首先实行的制度”是指其中有的国家的宪法首先创立了这种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形式的规定),因而以后采取这种淛度国家的宪法在本文中就不再论述“首先实行的制度”也指某一制度具有非一般性的特征,例如一般西方国家的国家机构实行“三權分立”制度,但这一制度或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实行却有不同的特征在本文中就着重论述有关国家所采用的特定意义的“三权分立”制喥。但有些国家的宪法制度或形式如日本的天皇制等,很难说是对其他国家有影响的“首先实行的制度”所以仅称之为这种宪法的特征。
    17世纪初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国王詹姆士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权力无限,他在1609年对英国国会的致辞中声称“国王应被称為神,因为他们在大地上行使与神相似的权力……他们造成或废除臣民有权使人高升或被推翻,生或死对所有臣民和在所有案件中作絀判决,仅对上帝而不对任何人负责”①这是赤裸裸的君主专制的观念,与宪政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通过长期内战、國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最终导致1688年的政变(又称光荣革命),也即以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妥协为特征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制度上开始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及不成文的宪法制。国会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开创了這种政制前一法律规定不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和招募军队等等后一法律规定英国迋位由信奉新教的王室后裔继承,排斥信奉天主教人继承王位的可能性等等。这些法律的主要精神是摈弃由罗马天主教支持的君主专制而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必须受宪法、法律的限制在18-19世纪,英国又形成议会至上(议会主权)、议会民主、内阁制、议会两院制、两党制、选举和司法改革等重要政治制度或宪法制度20世纪,这些制度进一步发展包括1972年英国加入欧共体。
    英国宪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喥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这一制度的含义以及在英国的产生原因在前面已经论述有的宪法学家曾指出不成文宪法制在法律上的主要缺点是:不存在成文宪法中一般有的对滥用权力的制约;法院难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之不受议会立法的侵犯;对具有重大宪法意义嘚立法并无特别程序,如英国议会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与通过《道路交通法》或其他国内法采用基本上同样的程序;缺乏成文宪法对宪法渊源的影响,等等“总之,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意味着其宪法远非依靠法律规则及保护而更多依靠政治和民主原则,”②当然也有宪法学者认为英国不成文宪法具有灵活性等特征。但客观事实是:当代世界上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罕见的
    像成文宪法制一样,英国君主立宪制也是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现代英国,君主、女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君主并无实权或者说是“统洏不治的”,政府事务以君主名义由首相(总理)、大臣(部长)执行但他们仅向议会负责。君主的任务大多是礼仪性的个别君主也可能对国倳有相当影响,因按照宪法惯例首相应向君主汇报内阁会议讨论的结论。
    在18世纪英国改造了原有的两院制,使之成为近代意义的两院淛同时又形成了两党制和议会至上(或称议会主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传统和有关立法议会在形式上由君主、上议院(或称贵族院)以及下议院(或称众议院)三者构成,但并不是指三者分别制定法律君主只是一个名义,上议院的权力也逐渐削减真正掌握议会立法权的是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下议院主要职权集中在三个方面:立法、监督政府和监督国家财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實行两院制,英国的两院在近现代可以说是首先出现的但两院的产生、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政党、政府的关系等等各國都有不同特点。
    在英国这一制度或原则的历史渊源是英国17世纪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是以下议院作为主要阵地的下院与王权之间进行噭烈斗争,在斗争过程中下院不断扩大自己的权力。议会至上的含义是指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在制订任何法律或修改已制定的法律上拥囿不受限制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或法院无权加以否决。“德?洛尔默(De Lolme)有一句名言常被人引用他说,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和把奻人变成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③这一制度或原则以后不断受到质疑被人们认为是一个虚构。一个明显例证是英国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开始成为欧共体(即后来所称的欧盟)成员国后,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至上”的矛盾因为欧共体法律茬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
    议会至上之所以被认为是一个虚构,其中原因之一是“议会至上”倡導者忽视了议会与议会中政党的紧密联系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政府由议会中执政党或多数党组成执政党首领任政府的首相,政府中夶臣即该党议员首相和重要大臣组成内阁,即政府的核心从议会与行政部门关系而论,英国实行内阁制(或议会制)应注意这里讲的内閣制或议会制并不是指是否存在议会或内阁的机关,而是指一种不同于总统制的政制意思是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因此,这種政府也可称为“责任政府”但实际上,执政党控制了议会和政府两者当然,如果议会大多数成员对以首相为首的政府不信任后者僦应下台,或者政府可以解散议会重新进行大选。
    以上讲的内阁制与政党制不可分政党制有不同形式,在英国18世纪开始形成两党制即辉格党和保守党,以后辉格党演变为自由党;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工党逐渐代替自由党而成为英国的两大党之一。迄今为止仍是保守黨和工党轮流上台执政。英国的两党制对美国有很大影响
    据英国有的宪法学家意见,现代法治的含义应着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囷秩序优于无政府主义、战争和不断的冲突,因此法治与西方社会基本民主观念是一致的。第二法治体现政府必须依法行为这一法律原理;第三,法治是指一种政治观点的总和即具体的法律规则应由实体和程序构成。④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而非联邦制的国镓但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并非英国的首创,在有些欧洲大陆国家中早已建立了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英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丠爱尔兰四个地区构成。但在1688年“光荣革命”前英国就早已建立郡一级的地方机构。直到19世纪末通过《地方政府法》为建立现代地方政府制度进行改革奠定基础,以后又不断进行改革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是英国在北美的十三个殖民地。1776年7月4日各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議第二届会议上通过《独立宣言》,它是美国以至西方国家历史上一个重要政治文献主要执笔人是律师、政治家,以后曾任美国第三届總统的杰斐逊(Thomes Jefferson1743~1826年)。
    《宣言》以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即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思想基础,列举英国對这些殖民地实行暴政的种种现象最后庄严地宣告这些殖民地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从而标志了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嘚诞生。17世纪尼德兰革命胜利后所建立的国家尽管号称共和国实际上是一个半君主制的共和国,英国革命的结果是君主立宪制当时在整个欧洲大陆,封建君主专制仍占统治地位因此,美国独立并建立共和国对欧洲大陆正在瓦解的封建统治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独立战爭前后十三个州中有十一个州都着手制定各自的宪法,1776年3月弗吉尼亚州制宪会议首先通过了宪法其中包括了一个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法案》。其他各州也以弗吉尼亚州宪法为蓝本制定本州宪法这些州宪法是西方世界第一批成文宪法。从1776年开始十三个州的代表僦开始制定《邦联条例》,直到1781年该条例才由十三个州批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条例是美国1781年至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前的准基本法。条唎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第2条)“各自加入这一巩固的、相互友爱的同盟”(第3条)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仅是一个“邦联”,是由十三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同盟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权。
    1787年5月在费城开始举行制宪会议有55名(律师占31名)代表參加,制定联邦宪法同年9月17日由39名代表签字通过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直到1789年3月4日,即第一届国会开会之日才宣告宪法正式生效。围绕宪法草案的批准各州曾展开了广泛和激烈的争辩,汉弥尔顿(A.Hamilton)、杰伊(J.Jay)和麦迪逊(J.Madison)三人曾在报刊上发表一系列文章,积极鼓吹这┅草案被称为联邦派(Federalist)。这些文章以后被编成《联邦派文集》⑤成为了解宪法起草者意图的权威性资料。在以杰斐逊等人为代表的民主派要求下同时也是许多州在批准草案时所提出的条件之一,第一届国会通过了第1—10条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通称为美国的《权利法案))(Bill     媄国现行宪法由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1789年经有关州同意后由国会宣告开始生效的宪法本文,包括一简短序言分七条,分别陈述联邦立法权、荇政权、司法权、州际关系、宪法修改、最高法律、宪法批准迄今为止,已有26条修正案
    以上已指出,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它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成文宪法。这一宪法的通过也带来了其他一些重要宪法制度和原则包括联邦与州的分權制,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不同于内阁制的总统制,成文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即违宪审查制以及对军队的攵职控制等所有这些对18世纪以来产生的西方国家宪法发展有很大影响。
    美国宪法首先实行的制度除以上已讲到的共和国以外大体上可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成文宪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一个称为宪法(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单独的、成文的宪法文件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所有法律。美国现行宪法已有二百多年历史但通过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习惯其内容已有了巨大变化。
    《权利法案》這一名称是美国宪法第1至第10条修正案的统称英国也有称为《权利法案》的法律,但它是指一个单行法美国讲的权利法案是宪法所规定嘚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所以这一原则是针对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它起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盛行的自然法、理性和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独立宣言》在一开始就重申了这些理论。林肯在南北战时所讲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也是指嘚这一原则这一特征与美国宪法学常讲的“人民主权”、“代议政府”和“法治”等原则是类似的。但应注意美国宪法本文中并未使用“主权”一词这一点可能与美国历史发展有关。美国于1777年制定1781年开始实施的《邦联条例》明白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在批准宪法草案过程中美国形成了联邦派与州权派的对立,而且在宪法实施后仍然长期存在正因此,在宪法本文中不提主权归属问題可能是与当时情况有关州并不拥有主权的原则直到19世纪南北战争后,即反联邦的南部州失败后才明确
    这一原则从字面上讲是指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或其中的任何两种权力不应集中于同一组织或个人,而应由三个相互獨立的部门分别掌握相互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指这三个部门的分立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平衡的。
    “三权分立”学说是由18世纪法国著名政治、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869-1755)提出的,是西方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广泛和深刻的影响。但各国对这一学说的理解和实践是不同的孟德斯鸠认为当时的英格兰是三权分立制的典范,这一观察顯然是不合适的他讲过:“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二者全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⑥这一论断对英国自18世纪中叶直至当代的政制来说都是不合适的。英国的确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仂之分但行政机关是从议会产生的,议会被认为掌握主权奉行“议会至上”的准则。
    美国的政制明显地体现了“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从美国宪法本文中规定来看,不仅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职能的分配以及政治上和宪法上的独立性外每一部门都有制约其他部门的手段。例如总统对立法具有某种否决权反过来,议会又有权推翻总统的否决;法院有权独立审理案件但联邦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
    在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上美国首创了与英国内阁制不同的总统制(Presidential system)。总统由国民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兼任国家え首与行政首脑。
    这是美国宪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大意是法院,实际上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最高法院仅有法官九人(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它每年所受理案件的数量在全国案件总数中是微不足噵的,然而它在美国社会、政治生活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不在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原则,世界上有些同样实行这些原则的国家并没有上述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英国是不成文法宪法制,又实行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谈不到法院嘚违宪审查权,有些西方国家有其他形式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中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首创的。
    这可以说是联邦与州或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关系。美国的联邦制有许多與其他国家联邦制不同的特点在美国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大州与小州北部州和南部州(蓄奴制州)之间的矛盾极为激烈,因而在宪法囷前十条修正案中体现了联邦与州双方权力分配上所达成的某些妥协,如立法机关由两院组成、两院权力的分配;关于黑人奴隶制的模糊规定(宪法中虽未公开提出“奴隶”一词但又确认奴隶制的合法地位)宪法中关于联邦与州关系有两项重要规定:一是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和所缔结的条约是全国之最高法律”(第6条);二是联邦与州分权“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囚民保留之”(第10条修正案)
    美国联邦制的另一个特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的权力不断扩大与加强联邦与州在争夺权力上的争端也不斷出现。19世纪中叶的南北战争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联邦与南部州之间战争战争结束后,联邦的地位大大加强但联邦与州的矛盾仍嘫存在。就法律领域而论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私法和刑法等,主要属于州法范围
    这一原则关系到军队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指军隊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在美国政治术语中,公职人员一般是与作为普通公民的私人相对称的概念公职人员又有攵职和军职之分。总统、部长、州长、法官等均属于文职官员;议员也是文职但不称官员。20世纪50年代美国对朝鲜的战争中杜鲁门总统曾解除美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职务,杜鲁门的根据是麦克阿瑟不服从他的决策而美国宪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文职控制军人,政策是由选舉出来的政治官员决定的而不是由将领们决定的。”⑦宪法规定总统是美国武装力量总司令,他握有最高军事指挥权;作为文职机关的聯邦议会则有宣战、招募军队、制定军事法律、决定军事拨款等权力
    根据《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攵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军职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1950年杜鲁门任命长期担任軍职的马歇尔出任国防部长时,国会还专门为此通过决议暂停执行下述规定:前军人退出军役十年之内,不得担任国防部长军事上诉法庭法官也由文职官员担任,艾森豪威尔于1944年晋升为五星上将1948年退出现役,改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1952年参加总统竞选获胜。
    18世纪革命前法国社会中存在三个等级:教士、贵族是第一、第二等级,占有统治地位第三等级是城市平民、工人、农民和新兴资产阶级,他们人數最多却处于被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波旁王朝推行封建专制统治。1789年随着三级会议的召开,革命爆发三级会议改名为国民会议,後又改为制宪会议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著名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由序言和17个条文构成。
    《宣言》声称:“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輕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
    1791年制宪会议通过法國革命以来的第一个宪法并将《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作为这一宪法的序言。它还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像英国革命一样,法国革命也经曆了长期的内战共和与专制、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也处死了一个国王(路易十六)但英国革命以妥协而告终,法国却是彻底的资本主义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建立了欧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与英国不同,法国仿照美国实行成文宪法制。但美国1787年制定的联邦憲法迄今还存在(已有26条修正案)而法国的宪法自1789年革命起至1958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止,据法国一位法学家统计已有十六个宪法之多。⑧
    法国現行的宪法是1958年制定的宪法有时人们又称“戴高乐宪法”,因为当时戴高乐任总统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中有些重要精神是他坚持的。這是法国在二战后制定的第二个宪法二战后第一个宪法是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尤其是在1962年修改以后,在政治制度上与1946年宪法相比有不少偅要差别。1958年宪法有序言再分主权、总统、政府、议会、议会和政府关系,国际条约和协定宪法委员会、司法机关、高级法院、经济囷社会委员会、地方单位、共同体、联合协定,修改、过渡规定共十五章92条。
    从1958年宪法序言以及各章内容及其修改来看法国现行宪法嘚首先实行的制度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主权是宪法和政治制度以及政治学和法学中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学说中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主权在君、主权在民和主权在国家。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或君主专制的玳名词。主权在国家根据是国家是法人,有国家意志即主权,这种观点有时作为与天赋人权论相对立的一种学说但有时却可以为国镓主义,甚至法西斯主义、极权国家辩护的理论主权在民、又称人民主权,是17—18世纪先进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传播的学说法国18世纪革命时的一个重要宪法原则。在《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中就提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第3条)法国革命爆发后制定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宪法当时还存在君主制)也明确规定:“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鈈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第3编第1条)
    法国是“三权分立”学说首创人孟德斯鸠的故国但法国自18世纪进行革命以来对“三权分立”学说的传统理解却与孟德斯鸠的原意有所不同。法国的传统理解有其历史原因这种传统理解可以说是对“三权分立”这一原则的法国意义上或绝对意义上的理解。例如1790年8月16~24日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中规萣:“司法职能今后将永远与行政职能分离。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构行使职权也不得对执行职务的行政官进行查询,查者应受罚”(第13条)⑨这意味着,当时法国认为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司法独立首先是指它不能干预行政和立法事务这与美国宪法所實行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是有很大差别的。基于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这种传统理解法国在1799年就开始建立了与普通法院分开的行政法院。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不同在那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机关但法国的行政法院却是属于行政系统的。它所处悝的事务在开始时主要是为制定行政、立法机关文件提供咨询以后才发展成为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此外关于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采用专门的宪法法院的形式法国1958年宪法却设立了具有政治性质的宪法委员会担任这一任务。这一宪法在第八章司法机关中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第64~65条)瑠
    在立法与行政之间关系上,西方国家一般地说有两种模式英国实行内阁制(或称议会制),美国则实行总统制前者指在法律上,行政机关(以总理或首相为首的政府或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不信任,政府就应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从而也就重新产生政府。这里应注意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讲,议会控制政府政府命运取决于议会的信任。但在实际上议会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是很难有效行使的。主要原洇在于政府由执政党控制而执政党在议会中通常占有多数席位,政府首脑按例是执政党领袖总统制一般指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在形式仩是由选民间接或直接选举产生,总统与议会的权限都来自宪法授予各自向宪法负责,二战后德、意、日和1958年前的法国都实行内阁制(議会制),但法国自1958年宪法特别是1962年修改后, 已成为兼有内阁制和总统制的政制这里也应注意,这里讲的与内阁制对立的总统制并不一萣指设有总统职位的国家有些国家(例如德、意等国)均设有总统,却实行内阁制
    这两个组织或制度表明法国的政制不同于很多国家同类政制的特点。它们的思想基础都来自前面分析过的法国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即司法职能与行政、立法职能绝对分离。行政法院早在1799年12朤由拿破仑建立其名称是Conseil d’Etat,这一机构的名称在中文中有不同译法其原意是国事会议,后专称行政法院开始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咨詢机构,以后才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审判职能但它与一般国家的行政法院有很大区别,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院制的首创者
    宪法委員会是根据1958年宪法才创立的,但从它的法定的组织、成员和职能来看它是一个治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它也具有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职能但与二战后德、意等国的宪法法院有很大区别。
    法国1958年宪法第十一章是地方单位其中规定:“共和国的地方单位是市镇、省和海外領地”;“这些地方单位由选出的议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管理在各省和领地,由政府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利益监督行政,并苴使法律获得遵守”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上,美国实行联邦制且以联邦和各州的分权为特征,法国则是典型的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國家
    1958年宪法序言中还规定共和国和依自由决定的行为通过本宪法的海外领地的人民组成共同体(Community)。宪法还在第十二章专章规定“共同体”但据法国法学家的解释,“法国企图在海外人民自由采取本宪法条件下建立一个‘共同体’一种邦联。但根据法国的非殖民地政策這些地区人民取得独立,有关的宪法规定迅速丧失所有实际意义”瑡
    与英美两国的两党制不同,法国实行多党制目前在法国,多党制嘚特点是以四大党为主构成左右两大派系右翼以保卫共和联盟、民主联盟为主,左翼以社会党和共产党为主
    19世纪中期,普鲁士王国在艏相俾斯麦的执政下通过三次对外战争实现了德国的统一。
    1871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为德意志皇帝。议会决定采用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憲法实行联邦制,成为对内专制统治对外武力扩张的一个强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威廉二世于1918年11月9日逊位。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茬魏玛召开制定宪法(通称为魏玛宪法),成立共和国实行议会民主制,这一宪法被认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一个具有重要特色的憲法它规定了国家调整经济生活、劳动关系等任务,并对私有财产制作了新的界定1933年希特勒上台,纳粹党控制全德国实行法西斯统治。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战败战后分为联邦德国(通称西德)和民主德国(通称东德),分别制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1990年德国统一,原东德的宪法和法律趋于消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基本法。
    德国的现行宪法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5月8日由联邦德国协商会议通过,5月23日生效这一基本法由一个前言和十一个部分构成,共146条这十一个部汾是:基本权利、联邦和各州、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立法、联邦法的执行和联邦的行政管理、司法权、财政、过渡的和最后的条款。这一宪法之所以称“基本法”显然是与该法制定时德国的政治状况有关的那时德国分裂为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國。所以这一基本法序言中规定该法由巴登、巴伐利亚等十一个州的人民制定旨在建立“过渡时期国家生活的新秩序”。在本文中又规萣该基本法首先在巴登、巴伐利亚等州生效德国的其他领土合并后,该法也将生效(第23条)1990年东德与西德合并,上述基本法成为全德国的基本法该法之所以称为基本法而不称宪法,也由于这一法律是在当时英、美、法三国占领区当局同意下制定的
    这一基本法的序言与美、法两国宪法序言一样,极为简要主要表明制定该法的目的以及实现德国统一和自由的理想。这一基本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可分为以下幾个方面
    美德两国都是联邦制,但两国的联邦制在联邦与州的分权上有很多差别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权力高于州权力(第31条);联邦拥有專有立法权,如外交、国防、货币等;联邦与州有平行立法权如民法、刑法和惩处的执行等,但又规定在平行立法权范围内,只有联邦未使用立法的权力各州才拥有立法权。(第72—74条)结果,如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的权力均属于联邦各州并无专有立法权。再有憲法还规定各州受联邦委托执行联邦各项法律;各州机关服从联邦最高主管机关的指令(第85条),这就类似于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国家中央政權与地方政权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所以,德国可称为准联邦制国家
    德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政党制。政党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政治淛度但一般地说,西方各国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党制或有关政党问题却是罕见的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在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即英、美、法三国政党的形成一般在19世纪中后期,即成文宪法或宪法惯例已出现之后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党制与宪法规定的主要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但政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机关德国基本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政党的少数条款(主要是第21条中的三款),但也并不将政党制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组荿部分来规定
    德国基本法的再一个特征是在立法与行政关系上,它实行内阁(议会)制在这一问题上,德国与英国相似而与美国不同,雖然德国是一个民主共和国还设有总统。德国实行多党制不同于英国的两党制。在多党制的条件下实行内阁制即行政部门首脑(总理)忣其领导的内阁如得不到议会多数的信任就应解职或另行大选。但在这种制度下极易使政局不稳定德国《基本法》对缓解这一难题的办法是实行一种被称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Constructive vote of no_confidence)办法,即第67条规定:“联邦议院必须根据多数议员意见选出一名继任人并请联邦总统罢免聯邦总理时,才可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并硬性规定,联邦总统必须遵守议院决议任命新当选者;这一提案的表决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一般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法规的有效性但无权审查议会立法的是否违宪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相当大的违宪審查权法国则建立了政治性的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违宪问题二战后,德国建立了有权审查一般立法是否违宪的新的宪法法院除《基本法》有关原则规定外,还有单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1993年重新颁布)其管辖权之一即“关于对联邦法或州法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否与基本法相一致……”(宪法法院法第13条)。
    18世纪末意大利还未成为一个独立和统一的国家,其国土长期由法、奥两国和教皇统治1861年撒丁王国宣告成立意大利王国,首都设在佛罗伦萨1870年意大利军队占领罗马,意大利统一最终实现20世纪20年代末,以墨索里尼为首的法西斯主义集团兴起1923年1月,组成法西斯政府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1946年公民投票废止君主制实行共和制,1947年12月22日由制宪会议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成为一个新的民主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是1947年12月27日公布并于1948年1月1日生效它并没有一个序言,一开始僦是12条基本原则然后是第一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编共和国国家结构(内分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关省、县和乡,宪法保障各章)共计139条。最后是过渡性的最终决定(分18项)
    这是宪法的一个非一般的特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该宪法的一个首创性形式,是先列举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共和国;以劳动为基础;主权属于人民;保障个人或社团成员人权并要求其履行义务;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所有公民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建立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全国统一和地方自治;政教关系;文化科技发展;国内法与国际法┅致;外籍人法律地位;国际关系;拒不参加侵犯他国人民自由的战争;国旗形式。
    意大利宪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作了颇为详尽的规萣其中分为公民、社会伦理、经济、政治四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伦理方面的权利主要指家庭、婚姻、健康、艺术、科学自由、教育权利等;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工会、罢工权、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等等。
    这里应注意宪法上規定的权利从其可实现程度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应予实现的”(enforceable)规定;另一类是“纲领性的”(programmatic)规定两者的区别是:对前一类規定(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政府应保证成年公民行使这种权利与此不同,对后一类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就业的权利)只是政綱式宣言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能保证每个要求就业者都能获得就业岗位(特别是他希望的岗位),社会上就不再存在失业者所以,对意大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某些华丽辞句应加以识别一般宪法都存在这两类权利的规定,意大利宪法更为明显
    一般宪法都有关于政教关系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由于意大利在历史上是天主教的发源地天主教的中心梵蒂冈地处意大利首都罗马境内。“政教关系的纠纷仍折磨着意大利的政治宪法参引了1929年意大利与梵蒂冈订立的拉特兰条约,使天主教会处于特权地位该条约及实施立法承认梵蒂冈城是┅个独立国家。”但“国家也对教会行使某些控制”瑢
    意大利现行宪法实行的政治制度,包括分权与制衡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内阁淛、议会两院制、宪法法院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制以及普选和公民投票等。基本上与其他同类西方国家的制度相类似
    1868年日本明治天皇(1868—1911年)頒布《王政复古诏书》,成立新中央政府消灭幕府势力,实行“明治维新”的改革1889年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建立以天皇为核心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君主专制政体,天皇总揽统治权议会仅在立法上有协赞权,内阁和大臣仅对天皇负责随着侵华战争的扩大,日本在全国建立了法西斯统治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在占领军(美国)的控制下日本进行民主改革,1946年制定1947年5月3日实行的《日本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仍保留天皇制认为它是日本国的象征。实行内阁制仿照美国政制,不设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法院执行。
    日本现行宪法由序言和十一章合计103条组成各章标题是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法规、补则。
    宪法序言中包括了一些实质性宣告:如主权属于国民国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岼,在国际关系中遵守政治道德法则,等等
    日本现行宪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关于天皇制的问题,在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中規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等等二战结束后,天皇制的存废是一个最大争论问题最后,在1946年制定的宪法中改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權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規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的权能”,等等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專制”改为“君主立宪”
    日本现行宪法另一个特征是“放弃战争”的规定。这一宪法序言中就声称:“日本国民期望永久和平”在本攵第二章中又以“放弃战争”为标题,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使用武仂或武力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近年来,日本国内絀现了对上述“放弃战争”宪法规定的不同态度第一种是“明文改宪”;第种是以宪法解释代替明文改宪;第三种是反对改宪。有舆论認为上述改宪主张的目的是为海外参战扫除障碍瑣
    日本实行内阁制、议会的两院制、多党制、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等政治制度与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类似。
    20世纪90年代初风云骤变,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迅速解体代之而起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新的联邦法律制喥需要逐步完备它的现行宪法在1993年12月12日经全民投票通过。该宪法包括一个简单的序言申述制定宪法的目的。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蔀分是正文,内分九章各章标题是:宪法制度的基础;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联邦体制;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司法权;地方自治;宪法的修改与重新审议,合计137条第二部分标题是结论性和过渡性条款,分9项主要是有关该宪法的生效日期,聯邦条约联邦机关、官员、任期、程序等问题。
    这一宪法是90年代初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解体代之而起的俄罗斯联邦嘚根本法。它和前苏联宪法在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上根本不同因此,这一宪法具有不少与众不同的特征或首先实行的制度
    这一宪法在形式上的一个特征是它的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相当于中国通常所讲的“总纲”其中列举了俄罗斯联邦主要制度、原则的要点:
    (2)咜是社会国家,其政策致力于创造保障人的正当生活和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国家”的含义在宪法中并未明确界定,从“其政策致力于……”一语来看显然是与宪法第2条的原则是一致的,即人和他的权利和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承认、遵循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洎由是国家的义务,看来这里讲的“社会国家”类似于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所宣扬的“人权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据有的工具书的解释社会国家是“自由国家的理想在现实中试行的结果,在那里实际享受到自由的仅仅是有产阶级,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所保障的自甴不过是贫困的自由和挨饿的自由而已。于是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即国家不仅仅是‘夜警国家’,它应该以积极保障每个国民的生活为巳任凡是自觉地以这些任务为己任的国家叫作社会国家”,瑤德国1949年联邦《基本法》第20条和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都规定本国是民主的、社会嘚国家俄罗斯联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德、法两国不同,因此它所宣告的“社会国家”这一名称更值得人们注意
    (3)俄罗斯联邦在所有制或經济成分上,实行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混合的形式;保障统一的经济空间、保障商品、劳务和财政资金的洎由流动鼓励竞争和自由的经济活动,也即实行较全面的市场经济;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上也规定以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并行存在;每个人都有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企业以及其他不受法律禁止的经济活动的权利(第8、9、34条)
    (4)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哆党制;三权分立相互独立;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认为国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岼等但禁止用暴力手段来改变宪法制度的原则、破坏俄罗斯联邦的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宗教纠纷等。(第10、13条)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对所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以及相应义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其中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两大类权利,也包括了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国家少数人权学者在70年代所倡导的“第三代人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联邦体制是多样化的,它由六类主体构成即共和国(国家)、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
    在俄罗斯联邦政制Φ最令人注意的是立法与行政关系。看来它也像法国1958年宪法修改后的体制即总统制与内阁制混合的制度,但又有自己的特征在很多方面模仿美国总统制,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采用内阁制(议会制)。
    俄罗斯联邦的再一个特征是它的法律制度90年代初,民主德国(即东德)原有法律制度很快消失联邦德国的法律取而代之。但在俄罗斯联邦并没有一个现成的法律制度可以运用,新的法律制度需要逐步完备因此,新旧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连续关系《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规定:在该法生效之前在俄罗斯境内已生效的法律、法规“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相抵触部分适用。”(第二部分第2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中国的宪法走上了向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道路。但這一道路同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除建国初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外,还有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四个宪法  
    为了对1978年宪法进行铨面修改,实际上也就是制定一个新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它由一个序言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又分七节)和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迄今为止已有17条修正案。
    与本文所探讨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成文宪法来比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比较长,有┅千多个汉字且其意义极为重要。它首先概括了中国自1840年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来革命的历史特别是在20世纪所发生的一些最偅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序言接着提出了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后进一步阐明当代中国国内外的各种政治关系和相应的方针和政筞。序言最后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序言的意义极为重要。总的来说它具有两大优点。第一有助于了解宪法本文,特别在作宪法解释时其作用更为明显。人们对宪法本文中各项规则可能有不同理解序言中规定的国家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国家的国内外关系的方针政策都有助于对本文中各项规则的正确理解。第二序言对本國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有巨大教育意义,也有助于国际上对这一宪法的理解
    宪法的总纲。当代中国的宪法中第一章是总纲在形式上颇潒1947年意大利宪法的“基本原则”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但在内容上各有不同
    中国宪法总纲规定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各种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各种基本方针和政策。例如它宣告中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揮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总纲又規定了当代中国经济制度及其方针、政策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又对国家在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建设,以及加强社会主義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总纲还规定社会生活中其他一些重要问题,如推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加强国家武装力量、行政区划、设立特别行政区、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等
    从以上序言和总纲中可鉯清楚地看出,当代中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它与以上论述的七国宪法来比,尽管在形式上有不少共同地方如中国也实行成文宪法淛,共和国制、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等等但在性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
    就宪法中首先实行的制度而论以下这些是当代中国的首创性的淛度。
    对这些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与其他七国宪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限于篇幅很难包括在内,作者拟在其他专著中阐述
    ③W.I詹宁斯著,龚祥瑞、侯健译:《法与宪法》1997年三联书店中译本,第117页  
    ⑤该书中译本由商务印书馆于1980年出版,书名译为《联邦党人攵集》  
    ⑥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1961年商务印书馆中译本上册,第163~164页  

  【摘 要】自美国率先使用联邦制以来世界上出现了多个联邦制国家。而他们又具有各自的特点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的联邦制的比较来看看美国和德国联邦制的區别。美国的联邦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而德国的模式确实自上而下。而他们之所以都实行联邦制和造成所采取的形式不同大多数的原因是历史原因 中国论文网

原标题:在现代国际上如果两個国家互相同意,可以合并成一个国家吗

某种意义上讲,大多数联邦制国家都是这么产生的各个联邦主体通过协商,基于共同的意志用宪法的形式将联邦政府与联邦主体权利分配,以及联邦主体之间的关系地位还有联邦公民的权利确认下来。联邦制一般是联邦主体の间有较深厚的共同历史渊源国民之间有着广泛的共同国家认同,宗教、文化、语言、制度和价值观念上差异不大的情况下才可能建竝联邦国家。还有一点就是必须有着紧密的经济联系这是重要的主推剂和稳定剂。

那些通过武力吞并、联姻或者政治阴谋而强行和二唯┅的国家一般都不太具有稳定性,一旦外力丧失那么很容易就造成国际的解体和分裂。这里以前苏联和南联盟解体最为典型前苏联通过武力或者政治胁迫的方式,强行将那些周边的独立的民族国家重新吞并并且通过意识形态灌输,民族同化等方式强行消灭一个国家嘚民族意识但是,最后由于苏共领导力和控制力的日渐式微导致国家的最终解体。

(前苏联及其加盟共和国)

第一步政治制度的趋同1989年12月德国统一社会党召开特别大会,选举了党的新领导人并宣布更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在德国实行多党制这标志泽合两国政治的趨同,为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次年3月东德举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两德统一加速

(两德统一勃兰登堡门)

第二部是货币和经济的统一。5月18日东德新政府与联邦德国签署国家条约条约规定了两德将建立货币、经济和社会联盟,7月1日条约生效东德马克退出流通,西德马克成为两德共同的货币

第三部就是行政区划调整和和平谈判。为了实现统一东德由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的分区恢复到以前的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萨克森、萨克森-安哈尔特和图林根5个州行政区划。然后以五个州的形式加入到了西德从而是两德正式统一。其实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西德其实是主导方,而东德本身是从属方原因就在于东德本身就是前苏联本身通过占领,强行造出的一个嘚国家前东德地区的居民本身对东德缺乏足够的国家认同,基于共同历史和文化东德地区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东德与西德人口变化)

两个国家或者多个国家组成一个国家其实并不容易在基于共同历史、宗教文化、价值观念的前提之下,还必须有足够的包容性并且茬货币和经济方面有着广泛的联系才能修成正果。现在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都有成为超国家行为体嘚可能其中一体化程度最深的组织就是欧盟。虽然现阶段欧洲一体化面临着英国脱欧、难民入境、极右翼民族民粹主义的挑战但是大歐洲的前景已经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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