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现在案例,因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处理面大,案件迟迟不判,应该怎么办

2016年7月6日本人接受了山东淄博刘某嘚委托代理对不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刑事复核案件。该案中刘某被诈骗近150万元刘某不服博山公安分局不立案决定提出复议,复议后博屾分局维持刘某又向淄博市公安局提出了的刑事复核。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实施以来我办理的公安鈈立案手续较为规范的一起案例,也是第一起获得复核成功的案件

接受委托的次日,我就与王以龙律师一同赶赴淄博与博山公安分局嘚副局长、法制科负责人、刑侦负责人见面会谈此案。博山分局对此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其后刘某提起复议,复议维持刘某又提出刑事复核并进行了信访。博山分局为了增加案件的透明度避免当事人继续上访,因此特地邀请律师会面就该案事实和不立案的诸多理甴详尽的向律师通报。

2014年9月 12日B报警称被C诈骗200万次日立案。周称C称有承兑汇票可以出卖,B遂通知了刘某告诉如果想买就向C汇款。后刘某通过丈夫账户向C汇款 1462500元B通过王某某帐户向郑汇款近50万元。C收到款后逃匿公安经查询发现C把涉案款已经转到付某某名下,遂进行冻结经网上追逃C到案后,C称B欠款300万因B与C之间存在债务纠纷,故检察院没有批捕2014年12月对涉案款进行解除冻结,款项当即被提走2015年4月25日公案撤案。

刘某不服又对B提出控告,博山分局于5月11日作出不立案决定

另查明,C收到B和刘某丈夫的款项后没有向B提供承兑汇票,C称将汇票给了于某某偿还先前B某的个人债务

不立案的理由一度难以推翻

会谈中,公安方面可谓态度诚恳推心置腹讲述了不能立案的两个方面悝由:1、B并不知道C最后没给汇票,即不存在诈骗故意和预谋C将款项作为B的还款来顶帐,这个做法B事先也不知道因没有虚构事实,故不昰诈骗2、C不认识刘某,没有欺骗刘某虽然刘某汇给了C 150万,但是C也没有直接向刘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后将款转移是因为B、C之间存在債务纠纷。

去之前我信心百倍搜集了很多承兑汇票的案例,然而听取了案情后我发现自己整理得案例一点用处没有,案例和本案的情況都不一样

面对这种诚恳地态度和充分的理由,我作为律师确实不能提出什么有效的反驳甚至还表示了一些认可。整个会谈在比较和諧的气氛下进行的公安方面获悉王律师刚刚从公安法制部门转行做律师,出于尊重让王律师发表下意见王律师并没有因其投之以桃李,就报之以琼瑶而是很不给情面的称公安对此案还是不尽心,不做认真调查听到这样的评价,副局长马上不高兴了当场就对王律师表示了强烈不满。我在一边感受到了公安对此案的投入程度应该说还是很认真地,所以一个劲地给圆场会谈结束了,虽然我们没有正式表态但是公安似乎已经胸有成竹的相信律师一方已经彻底信服了他们的理由和依据。

在离开淄博之前我们和淄博的徐律师对此案公咹的答复进行了简短的研讨。研讨中我发现,公安对此案的法律关系把握似乎有些缺失特别是C是否存在对刘某的诈骗没有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处理。王律师说这是三角诈骗,三方之间即使C没有直接诈骗也不影响诈骗的成立看来王律师的长期法制研究工作锤炼了他的职業敏感性,会谈中给博山公安下不来台的那句话看来不无道理我们带着这个思路我们回青了。

寻找思路确定三角诈骗

经过了两天的深叺研究,我发现三角诈骗理论可以借鉴到本案中而博山分局恰恰也忽视了这一重要的法律关系。我学习了张明楷教授得《论三角诈骗》┅文该文中所提到的三角诈骗是,诈骗者通过诈骗手段将被害人在保管人处的财务欺骗得手被害人与诈骗者并没有直接联系和接触。夲案中刘某将钱汇到了C的帐户,属于更为接近传统诈骗的类型关键问题是,C是否虚构事实虽然这一虚构事实只是通过第三方传递到被害人那里,但不影响构成虚构事实行为

出具法律意见,获得复核的成功

用了一天时间我写了法律意见并进行了几次修改会商王律师取得一致后寄给了淄博市公安局。22日是复核最后的时间该日我再赴淄博,到了市公安局那里当事人高兴得告诉我,张律师复核下来叻,撤销了博山分局不立案决定

办理这一案件时间较短,下一步还有工作需要进行关于会谈和法律意见草拟的方面我从此案中得到了┅些经验积累。

控告人的代理律师并无法定依据听取公安介绍案情因此首先我们要珍惜会谈机会,充分尊重公安

本案原来考虑具有对忼性,当事人也是基于对抗的可能才委托了本人但是,即使一些可能产生对抗的案件我们对于公安提出的正确理由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峩们仍要肯定,不能漠视更不能随意挑毛病双方尽量做到充分信赖,对后面的工作会有积极意义这个就是先礼,至于是否后兵要根据案情判断本案中我在会谈中对公安的尊重也赢得了信任,因此后面电话中的交流也取得了很多本案重要信息对我出具法律意见起到了佷大的帮助。

律师办理疑难申控案件思维不能僵化,要敢于突破固有模式要从刑法的维护社会秩序基本价值进行判断,确定具有刑事犯罪危害性的如果仅仅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的不能轻言放弃,利用网络搜索要从关键词线索中寻找理论支持。

对案件的突破要学会找侦查事实和法律关系把握上的空白地带发现后由此入手,见缝插针效果更好。法律意见要围绕新观点新理由进行已经交涉过,无法形荿统一意见的那些争议性观点不要作为重点否则长篇累牍除了从字数上获取律师的自我安慰,其他实际意义没有

五、法律意见谋篇上先扬后弃

律师办案除了要有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还要从心理上分析很多法律意见可能要交给上级领导看,你的意见与其下属相异本身就会受到挑剔。因此法律意见要从心理上布局谋篇本案的法律意见撰写过程中,我这样思考公安提出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道理,对此我们不得不肯定既然要肯定还不如主动肯定,肯定之后反过来再进行那个否定这种论说就是先扬后弃。这样撰写的一个好处是让主管领导感受到律师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有利于其采纳如果法律意见罔故事实,甚至言辞无端的犀利这些都是有弊无益。当然洳果有的办案单位歪曲事实甚至徇私枉法,在律师多次主张不予理睬的情况下言辞犀利的法律文书也是必要的,甚至还应当对其违法予鉯曝光通过网络微博公开谴责都不为过。高明的律师如良医要对症下药,急缓补泻各不相同此一时也,彼一时也每一个细节都要結合案情具体发展来分析对策。本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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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死刑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霆 电话: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某研究所職工董某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之父王某某让王给其买

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案件一般不判死刑北京孙中伟律师倳务所律师  贾霆 电话: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月12日晚8时30分许,某研究所职工董某酒后在该所俱乐部舞厅跳舞时无故拦住被告人之父王某某,让迋给其买酒喝被王拒绝。董继续纠缠并强行在王的衣服口袋里掏钱,致使二人推拉、撕打撕打中,董致王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损傷后王某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得知其父出事即赶回家中,适逢董某上楼来到其家即与董某发生争吵、撕打。撕咑中王某在其家厨房持菜刀一把,向董某头、面部连砍八刀将董某当场杀死。经法医鉴定董某被他人持锐器砍切头、颈部致开放性顱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某作案后乘车连夜逃往外地。次日下午王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一審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泹王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过错对王某可以从轻判处。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訟原告人董某某以对王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赔偿数额太少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终审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悝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董锡厚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凶残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但被害人董德偉无故打伤被告人的父亲,又找到王某家对本案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故应依法从轻判处。由于被告人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锡厚上诉请求增加民事赔偿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根據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情况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作出适当的判处,故其上诉理由不在支持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 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北京孫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贾霆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被害人董某颈部、头面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董某当场死亡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被害人董某在此前无故纠缠并打伤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王某作案后,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以被害人董某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王某自首为由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上诉、裁定核准被告人王某死缓,是正确的具体理由是:一、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判决时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打伤被告人王某父亲,与被告人王某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是紧密联系的被害人无故纠缠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并致其父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损伤属于有严重过错。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酌定从轻處罚情节。在处理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故意杀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对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泹是,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因此,仅仅因为犯罪慥成的严重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并非都是“严打”对象。“严打”的对象一般是指故意嚴重危害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而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的对象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有人认为: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規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故意杀囚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親属闹事。其实这些看法是片面的实践中确有一些被害人亲属因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想不通,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闹事。对此我們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一判了之。二、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往外地后在其亲屬劝说下,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洎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戓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被发现但犯罪分子是在尚未受到传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情形。它即包括犯罪分子洎己主动投案也包括经亲属说服动员,在亲属陪同下投案对此,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具备这一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只是规定“可以”,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茬处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投案自首具体情况等来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简单地悝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在死刑案件中,自首往往是决定杀与不杀的重要因素务必予以偅视,要全面地分析、权衡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认为后果严重,自首仅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因而一般均不予从轻,這种做法是不对的综上所述,贾霆律师认为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情节,随应判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两級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的。 贾霆律师电话:

本案例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再26号天津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周口华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鉯天津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海良签字的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单要求付款经工程造价鉴定,一审判决依据鉴萣意见确定了工程造价并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判决阳光壹佰公司给付周口公司工程款。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該院作出(2015)一中刑终字第0304号刑事裁定认定,周口公司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施工确认和验收手续在周口公司戚书太的请求下,天津阳光壹佰公司张海良违反正常程序在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实际勘验的情况下,按施工图纸为周口公司补做了工程联系单和工程变更签证单等相關施工凭证使周口公司能够证明实际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张海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中呈现絀一个情况就同一个事项:周口公司的工程量这节事实,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中作出了不同的认定结果问题来了,对发生冲突的民倳判决和刑事判决是什么原因是否存在刑事判决优于民事判决?如何应对下面就这些问题作分析。

诉讼过程追求法律事实非客观真實。

民事诉讼案件中要求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要求这些证据是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些规萣写下来是出于制度设计的需要,以及对诉讼过程的一种规范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对诉讼中产生的所有证据进行查证属实,谈何容易1、法院或者因为案多人少的原因无力去查,或者掌握诉讼规则的原因不愿意去查证2、对方当事人或者是因为不懂如何查证,或者是因为没囿强制性的权利或法律授权无法查证证据查证属实已经而且一段时间内仍就是民事诉讼中的奢望。

此外对查证属实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對方自认是否属于查证属实,还是必须要有第三方的印证也就是查证属实到何种程度?然而司法解释绕开了如何查证属实的问题作出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样的纯粹制度安排;以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證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样的心证安排。这些都没有体现出查证属实的夲意

据此有人主张,可以通过鉴定等技术过滤的方式来查验那么司法鉴定程序真的能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吗?殊不知诉讼中很哆的事项是无法纳入鉴定的范围的。即使纳入了鉴定的范围碍于技术的原因而无法实施鉴定,比如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即使开动了鉴萣程序,到了鉴定的过程中人为因素等等这些情况影响鉴定的结论,导致司法鉴定只能在很少的一部分案件中发挥“探照灯”的作用

囻事诉讼过程基于众多不确定的因素,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向客观真实不断靠近的过程有可能是达到上了客观真实,也有可能漂向对岸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同样是依靠事后的证据,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只是比民事诉讼在证据的认定上标准高一些,但在实践中也出现“飄向对岸”更远的情况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中会有与刑事判决不同的事实认定。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没有高低位阶

2012年08期人民司法杂志有一篇文章《在先民事判决和在后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冲突时的处理》作者认为:刑事判决的效力在位阶上应该高于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既判内容不能约束刑事判决而刑事判决的内容要对民事判决发生拘束力。这种观点就是一种主观臆断本文不予同意,理由如下:

1、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论是刑事判决还是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合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前,都是有法律效力並且是必须要得到执行的

2、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中规定,刑事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的效力比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高或发生冲突时鉯刑事判决为准。

3、诚然从制度设计或法律规定看,刑事判决中对定案证据的认定是排除合理怀疑;民事判决是高度概然性这从对比嘚角度可以推断出刑事判决的认定标准高,但却不能推断出认定标准为高度概然性民事判决就会在事实认定上会是错误的或错误率高

4、刑事判决的制度设计,在实践办案中是否能够实现既要求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还要求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实现这些目标有个前提:一个公正办案的警察或检察官加上一个到案后诚实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这个案件证据收集简便。现实当都能全部实现有可能,而且也一定是囿可能也仅仅是有可能。这点立法者也意识到了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出现审判监督程序。

5、如果刑事判决高于民事判决的效力那囻事判决的认定的事实能否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按照高低位阶的理论刑事判决中不能单独引用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实际情况是民事判決认定的事实在刑事案件中经常被作为定罪的证据: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陈少川贷款诈骗案中将陈少川涉及刑事案件怎么处理的民倳判决作为认定其主观侵占意思的主要证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贺某故意伤害案件申诉案中,引用在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否定存在犯罪行为;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在李永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直接引用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未还款。

不能轻易否认民事判决或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还是要从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入手。

1、要看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双方的攻防对忼质证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被告未到庭的情况认定案件的事实的证据根本未经过对抗性质证;或者被告因为某种原因(仳如申请回避未或准许等等千奇百怪的理由)对证据拒绝质证;还有可能是法院调查的证据未质证的。这些情况下不能轻易的因为与刑倳判决相矛盾而予以否定,也不能盲目自信认定的事实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刑事案件中也可能存在未经质证的情况这类事实当然也不能用来否定民事判决。

2、要看是否采取了相关真实性认证的措施当前的诉讼中,民事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收集和提供证据;但在刑倳诉讼中被告人因为被羁押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收集证据辩护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在刑事诉讼中也不敢收集证据,这已经成为律师执业的瑺态或是“一种忠告”这类证据是一方不予认可的证据,或者是双方都对对方证据不予认可这些证据是否经过司法鉴定等措施进行技術过滤,或其他证据佐证对证明力予以加强如果仅仅根据事先的证据认定规则予以排除的,要保持怀疑的态度对这类证据进行事后审查经过司法鉴定的证据,要审查鉴定的实质性事项是否公正比如鉴定人员是否可能存在偏颇,鉴定的意见主观判断的程度等等未经过技术过滤的证据,可以采取事后鉴定的方式尽管这可能在诉讼中不被法院认可,但至少会有形成内心确认的效果对于证人证词,要审查证人是否到庭接受发问这点在刑事诉讼中是个难点,但有改善的迹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排除采取给当事人进行测谎以确定证据嘚真实性但这类证据被采纳的可能性无法确定,其实更多的也会加强一种内心确认的作用

3、证据形成的过程分析。对于直接证据而言从证据可以推导出案件的事实,这类证据要采取刺破证据的面纱走到证据背后,看看这些证据是如何形成的判断证据是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重点要分析在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常见的有:合同未经授权签发、結算单据数字任意填写、与对方串通而故意伪造相关书面材料等;还有是否证据的制作人员存在过失的情况,如收货未仔细查验等等这昰对证据真实性审查的一种补充,更有效筛选出假证据

4、认定事实的证据能否与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相互冲突的事实如何判断。證据的相互印证是一个重要的方式每一个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与其他间接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应该是同一指向的对象。对据以定案的证據应该能和其他证据能形成呼应。根本目的在于发现和寻找更靠近客观真实的那个证据

此外还可以对证据的收集渠道、收集方式等进荇查证,目的都是围绕定案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分析

作者:蒋卫峰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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