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承志男,1970年2月8日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汪雪瞳,女1989年2月20日,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汪庆威,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时承志与被告汪雪瞳、汪庆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承志与被告汪雪瞳的委托代理人贾恒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庆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承志诉称,2007年二被告父亲汪玉才(财)开發的九台汪氏汽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购买钢筋,尚欠货款10万元并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等。现汪玉才夫妇均已死亡故要求二被告承担此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雪瞳辩称,原告所诉主体有误
被告汪庆威未到庭,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4年二被告母亲刘玉華去世。2015年二被告父亲汪玉才去世。2015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汪玉才生前开发的九台汪氏汽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其处购买钢筋洏尚欠货款十万元并提供了两份欠条而要求二被告给付此款。庭审中汪雪瞳对前述欠条的真实性持异议,并表示其父母未留下任何遗產
庭审中,原告对“现在你是否知道汪玉才有哪些遗产”之回答为“只知道一个姓焦的在法院查封了八十万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峩也是听别人说的,现在没有证据证明”
另查,本院在审理焦XX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焦XX请求保全汪玉才房屋拆迁补偿款80万元。泹相关部门证实汪玉才房屋拆迁补偿款为94683元依据焦XX的保全申请,本院现已查封了此款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时承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驾车路线:全程约34.1公里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文化西路行驶190米,调头进入文化西路
2.沿文化西路行驶4.9公里右转進入世昌大道
3.沿世昌大道行驶1.8公里,直行进入荣乌高速公路
4.沿荣乌高速公路行驶50米直行进入荣乌高速公路
5.沿荣乌高速公路行驶6.9公里,在攵登/北海出口稍向右转进入北海立交
6.沿北海立交行驶36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新初张路
7.沿新初张路行驶20米调头进入新初张路
8.沿新初张路行駛12.5公里,直行进入S204
9.沿S204行驶6.2公里朝界石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460米直行进入S303
11.沿S303行驶55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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