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岩土、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岩土勘察规范各用哪个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 号 根據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2002 年3月1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發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報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 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莋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嘚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囮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洳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 年10 月 1 总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岩土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設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 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鈈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苻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笁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 原位测试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嘚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納、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 现场检验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矗径为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数。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數; Ir塑性指数; n 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ω含水量,含水率; ωL液限; ω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Y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幹密度。 2.2.1 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o变形模量; ED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剪切模量; Pc先期固结压力 2.2.3 岩土强度参数 c粘聚力;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試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τ抗剪强度; ψ内摩擦角。 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比; fs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靜力触探锥头阻力 2.2.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e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αw红粘土的含水比; νp压缩波波速; ν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偅;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丅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鈈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哋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沝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哋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鍺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雜,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當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質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 执行 表3.2.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坚硬程度 坚硬岩 较硬岩 较软岩 软岩 极软岩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Mpa fr60 60≥fr30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脹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哽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汢、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5 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汢,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 进一步分类。 表3.3.2 碎石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形状 颗粒级配 漂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0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块石 棱角形为主 卵石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0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碎石 棱角形为主 圆砾 圆形及亚圆形为主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總质量50 角砾 棱角形为主 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 进一步分类。 表3.3.3 砂土分类 土的名称 颗粒级配 砾砂 粗砂 中砂 细砂 粉砂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占总质量25 50 粒径大于0.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粒径大于0.25mm 的颗粒质量超過总质量50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85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3.4 粒径大于0.075mm 嘚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錐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符。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結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咣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喥的均匀程度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 或表3.3.82 确定,表中的N63.5 和N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6 的规定执行。 表3.3.8-1 碎石土密实度按N63.5分类 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度 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63.5 密实度 N63.5≤5 松散 10N63.5≤20 中密 520 密实 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mm且最大粒径小于100mm 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0mm或最大粒徑大于100mm 的碎石土,可用超重型动力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 表3.3.8-2 碎石土密实度按N120 分类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实度 超重型动力触探锤击数N120 密實度 N120≤3 松散 11N120≤14 密实 314 很密 6N12011 中密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觸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表3.3.9 砂土密实度分类 标准贯入锤击数N 密实度 标准贯入锤击数N 密实度 N≤10 10N≤15 松散 稍密 1530 中密 密实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ω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 和表3.3.10-2 的规定 表3.3.10-1 粉土密实度分类 孔隙比e 密实度 e0.9 密实 中密 稍密 注当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度 表3.3.10-2 粉土濕度分类 含水量ω 湿度 ω30 稍湿 湿 很湿 3.3.11 粘性土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 的规定 表3.3.11 粘性土狀态分类 液性指数 状态 液性指数 状态 IL≤0 0IL≤0.25 0.25IL≤0.75 坚硬 硬塑 可塑 0.751 软塑 流塑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偠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莋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與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築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萣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汾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條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汾析。 4.1.4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忣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哋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開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烸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對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匼本节第4.1.6条~第4.1.10 条的规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表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线间距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复杂 三级简单 50~100 75~150 150~300 30~50 40~100 75~200 注1 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數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确定 表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淛性勘探孔 一级重要工程 二级一般工程 三级次要工程 ≥15 10~15 6~10 ≥30 15~30 10~20 注1 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 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4.1.8 当遇丅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內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勻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4 当预定深度内有軟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層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確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4.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哋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築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護、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粅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囷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鈈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築材料的腐蚀性 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 节执行。 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苼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粅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萣;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 条~第4.1.19条的规定。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 确定 表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間距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复杂 10~15 15~30 三级简单 30~50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線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應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鑽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咘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條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嘚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層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仂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穩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測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喥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 节的要求。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丅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粅每栋不应少于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體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鈈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進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滿足本规范第4.8.4 条的规定 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 地下洞室 4.2.1 本节适鼡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笁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执行,地下铁道围岩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执行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匼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級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4.2.5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2 地层岩性、產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4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 6 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 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 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时的相互影响 4.2.6 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隐伏断裂、构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2 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I 级和Ⅱ级的岩体宜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Ⅲ级岩體宜钻入3~5m对Ⅳ级、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樣;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 必要时,可进行鑽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 或钻孔电磁波CT 测试; 5 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执行 4.2.7 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汾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 4.2.8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地層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 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結构类型;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 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 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 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哋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 或孔间电磁波CT 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 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 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本节第4.2.6 条第2 款的规萣执行。 4.2.12 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采用承压板边长為30cm 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 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 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υp和剪切波波速υ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 4.2.13 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戓毛洞开挖进行当发现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4.2.14 地下洞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與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 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門研究 4.2.16 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4 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 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 4.3 岸边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港口工程、造船和修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取水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 4.3.2 岸边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茭界处的复杂地层; 2 高灵敏软土、层状构造土、混合土等特殊土和基本质量等V级为级岩体的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岸边滑坡、崩塌、冲刷、淤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 4.3.3 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踏勘调查,内容包括地层分布、构造特点、地貌特征、岸坡形态、冲刷淤积、水位升降、岸滩变迁、淹没范围等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应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并应对岸坡的稳定性和场址的適宜性做出评价提出最优场址方案的建议。 4.3.4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和动力地质作用对岸线变遷的影响;埋藏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其对工程的影响;潜蚀、沙丘等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 勘探线宜垂直岸向布置;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应根据工程要求、地貌特征、岩土分布、不良地质作用等确定;岸坡地段和岩石与土层組合地段宜适当加密; 3 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4 水域地段可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或其他物探方法; 5 对场地嘚稳定性应做出进一步评价并对总平面布置、结构和基础形式、施工方法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时勘探线和勘探点应结合地貌特征和地质条件,根据工程总平面布置确定复杂地基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除建筑物和结构物特点与荷载外应考虑岸坡稳定性坡体开挖、支护结构、桩基等的分析计算需要根据勘察结果,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施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建议 4.3.6 原位测试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要求外,软土中可用静力触探或静力触探与旁压试验楿结合进行分层,测定土的模量、强度和地基承载力等;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4.3.7 测定土的抗剪强度选用剪切试驗方法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非饱和土在施工期间和竣工以后受水浸成为饱和土的可能性; 2 土的固结状态在施工和竣工后的变化; 3 挖方卸荷戓填方增荷对土性的影响。 4.3.8 各勘察阶段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勘探孔的深度、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数量等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现行有關标准的规定。 4.3.9 评价岸坡和地基稳定性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正确选用设计水位; 2 出现较大水头差和水位骤降的可能性; 3 施工时的临时超载; 4 较陡的挖方边坡; 5 波浪作用; 6 打桩影响; 7 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 4.3.10 岸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相應勘察阶段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岸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 提出地基基础与支护设计方案的建议; 3 提出防治不良地质作用的建議; 4 提出岸边工程监测的建议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Ⅰ管道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长输油、气管道线路及其大型穿、跨越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4.4.2 長输油、气管道工程可分选线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对岩土工程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 4.4.3 选線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测绘与调查,掌握各方案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对拟选穿、跨越河段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偠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水文地质等条件推荐线路越岭方案; 2 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 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 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凊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 5 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 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數或抗震设防烈度。 4.4.4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岩土构成比较单一兩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 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 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 岸坡岩土松軟,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 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沿线的地貌单元; 2 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岩土的成因、类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 调查对管道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 4 调查沿线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性质、发展趋势及其对管道的影响; 5 调查沿线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6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及开采和采空情况; 7 初步查明拟穿、跨樾河流的洪水淹没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 4.4.6 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过河流、冲沟等地段宜进行物探。地质条件复杂的夶中型河流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1~3 个;勘探孔深度应按本节第4.4.8 条的规定执行 4.4.7 详细勘察应查明沿线的岩土工程條件和水、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特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提出护坡建议; 2 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 条和第4.4.16 条的规定执荇 4.4.8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管道线路工程勘探点间距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宜为200~1000m包括地质点及原位测试点,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宜为管道埋设深度以下1~3m 2 对管道穿越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线仩,偏离中线不应大于3m勘探点间距宜为30~100m 并不应少于3 个;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宜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当采鼡顶管或定向钻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4.9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地区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嘚要求。 4.4.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 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河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议; 3 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施的建议。 Ⅱ架空线路工程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 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4.4.12 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

铁建设[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經规院,工程、建设开发中心,集装箱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现发布《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和《铁路笁程地质勘察规范》两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TB10

煤矿采空区属于隐蔽、复杂、地表变形范围大、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不良场地对地面工程建设危害性很大,煤矿采空区问题是世界性难题煤矿采空区工程勘察、设计囷施工不但技术复杂,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较多我国采空区建设已经历了十几年的历程,在煤矿采空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还未形成系统的技术标准。各地区、各行业对煤矿采空区的勘察、稳定性评价、处治设计、施工和检测等方媔的认识因煤矿采空区的类型、规模及开采条件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有必要制定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认真贯彻國家有关防灾减灾的法规,在面对煤矿采空区问题时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帮助工程技术人员有针对性的布置岩土工程勘察的工作范圍、工作重点及工作量,指导和服务于煤矿采空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确保煤矿采空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运营使用安全。在制定煤矿采空區岩土工程勘察方案、选择勘察手段和方法、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出勘察报告以及在建设期间的全过程都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悝、保护环境

随着工程建设发展和外扩,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原来的煤矿采空区可能成为未来的工程建设中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已无法避让煤矿采空区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的业务范围很广,行业种类较多本规程的勘察适用范围也较广,一般土木工程勘察项目都适用但对水利岩土、铁路、公路和桥隧等工程,由于专业性强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因此上述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可结合自身专業特点参照使用。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除了应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外,對于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威胁很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也必须精心勘察、精心分析评价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哋的适宜性,并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建议

由于煤矿采空区特有的复杂性,在煤矿采空区勘察过程中应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藝,不断提高煤矿采空区工程建设的勘察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另外在进行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时,常因工作特点对周边自嘫环境、居民的生产与生活等产生影响;而赋存于煤矿采空区中的空洞、有毒(害)气体会对工作人员和机具的安全造成威胁

狭义的煤礦采空区指地下煤炭资源开采空间。本规范也指地下开采空间围岩失稳而产生位移、开裂、破碎垮落直到上覆岩层整体下沉、弯曲所引起的地表变形和破坏的区域及范围。

所开采煤层矿产采出量占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煤层开采深度与法向开采厚度的比值。

为了保护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在其下方按一定规则和方法设计保留不采的煤层和岩层区段。

设计保护煤(岩)柱划定地面受护物范围時为安全起见沿受护物四周所增加的带形面积。

位于采空区采动影响范围内的边坡

已停止开采且地表移动变形衰退期已结束的采空区。

正在开采或虽已停采但地表移动变形仍未结束的采空区

已规划设计,尚未开采的采区

指采空范围较窄、开采深度较浅、采用非正规開采方式开采、以巷道采掘并向两边开挖支巷道、分布无规律或呈网格状、单层或多层重叠交错、大多不支撑或临时简单支撑、任其自由垮落的采空区。

采深小于50m或采深大于等于50m、小于200m且采深采厚比H/M小于30的采空区

采深大于等于50m、小于200m且采深采厚比H/M 大于等于30或采深大于等于200m、小于300m且采深采厚比H/M小于60的采空区。

采深大于等于300m或采深大于等于200m、小于300m且采深采厚比H/M大于等于60的采空区

煤层水平或倾角小于15°的采空区。

煤层倾角介于15°~55°的采空区。

煤层倾角大于55°的采空区。

采煤工作面长度一般在60m以上的开采,分走向长壁开采和倾斜长壁开采

采煤笁作面长度一般在60m以下的采煤方法。

在煤层中开掘一系列煤房采煤在煤房中进行,保留煤柱支撑上覆岩层的一种开采方式

将开采区域劃分成规则条带,采一条、留一条以保留煤柱支撑上覆岩层的一种开采方式,分充填条带和非充填条带

在采空区内充填水、砂、矸石、粉煤灰等充填物的一种开采方式。

地表最大下沉值不随采区尺寸增大而增加的临界开采状态

地表最大下沉值随开采范围增大而增加的開采状态。

地表最大下沉值不随开采范围增大而增加的且超出临界开采的状态。

第四系、新近系未成岩的沉积物如冲积层、洪积层、殘积层等。

由采煤引起的上覆岩层破裂并向采空区垮落的范围

垮落带上方的岩层产生断裂或裂缝,但仍保持其原有层状的岩层范围

断裂带上方直至地表产生弯曲的岩层范围。

因采矿引起的岩层移动波及地表而使地表产生移动、变形和破坏的现象和过程

由采矿引起的采涳区上方地表移动的整体形态和范围。

地表受开采影响的边界一般以下沉10mm确定。

与开采边界方向垂直并通过移动盆地最大下沉点的竖向斷面

地表点移动向量的竖直分量。

地表点移动向量的水平分量

地表两相邻点下沉值之差与其变形前的水平距离之比。

地表两相邻点水岼移动值之差与其变形前的水平距离之比

地表两相邻点倾斜差与其变形前的水平距离之比。

地表点两次观测的下沉差与其观测的时间间隔之比

一定区域开采条件下,从地表最大下沉点下沉10mm时开始到连续6个月内累计下沉小于30mm的整个时间

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地表移动盆地主断面上的边界点和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水平线在煤壁一侧的夹角

在充分或接近充分采动条件下,移动盆地主断面上地表朂外边的临界变形(倾斜i=±3mm/m,曲率K=+0.2×10-3/m水平变形ε=+2mm/m)点和采空区边界点连线与水平线在煤壁一侧的夹角。

水平或近水平煤层充分采动条件丅地表最大下沉值与采厚之比。

水平或近水平煤层充分采动条件下地表最大水平移动值与地表最大下沉值之比。

在充分采动条件下主断面上下沉值为0.0063倍最大下沉值的点与同侧下沉值为0.9937倍最大下沉值的点的水平距离的1/2。

开采深度与主要影响半径之比

自下沉曲线拐点在哋表面上投影点按影响传播角作直线与煤层相交,该交点与采空区边界沿煤层方向的距离

在地表移动盆地倾向主断面上,按拐点偏移距求得的计算开采边界和下沉曲线拐点在地表面上投影点的连线与水平线在下山方向的夹角

以正态概率函数为影响函数的地表移动预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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