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一种观念或现象樾是常识化且为人们习用便越是具有反思的价值;然而这种反思及其必要性又不免越少为人所自觉。恰是因为上至公权力机关下到一般性组织体的选举、表决,以及司法审判中无不以之为获致最终结果合理且合法的机制我们更有必要追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數数就“合理”呢?
作者简介:李平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原标题为“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合悝性基础”。
一、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当然”合理吗
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被视为党的民主集中制中“表决机制的原则”;同时也为《宪法》和《选举法》《立法法》等法律所采用,成为关乎我国民主与法治运行的重要机制并且还行用于司法审判中,特别昰合议庭正在试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日常生活中运用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来解决争议,达成共识作出决议,无不被人视为理所當然之事现代人的观念中,通过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解决争议是一种再合理、合法不过的决策方式是故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頗有“百姓日用而不知”(《周易·系辞上》)的味道。
反是而观之,一种观念或现象越是常识化且为人们习用便越是具有反思的价值;然而这种反思及其必要性又不免越少为人所自觉。恰是因为上至公权力机关下到一般性组织体的选举、表决,以及司法审判中无不以の为获致最终结果合理且合法的机制我们更有必要追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就“合理”呢?这种合理性是先天的、当然的抑或是为其他原因所赋予的?理论层面的论证显然不能以其为“常识”或以人们普遍接受作为理据。而绝大部分相关的理论论证都系箌“民主”:因为民主合理正当因此作为民主内涵之一的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也随之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可是如若再加追问:为哬民主就合理呢一般性的讨论应该到此就戛然而止了,因为但凡粗通政治、法律理论者都明白民主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太过复杂,絕非片言只语可得尽表不过上述思路中至少有两点可为我们怀疑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并非当然合理提供支撑:其一,“民主”是历史性、社会性“选择”的结果它本身并不“当然”。人类文明历程中只有极少数族群在极为有限的时段内实施民主制;也只有极其特萣时段和语境下,民主才为思想家所褒扬其二,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并非专属于民主制例外有如贵族制的古代斯巴达宪政体制和Φ世纪欧洲教廷与世俗封建政权同样在使用这个机制。按此民主非但不能作为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合理性的基础,相反它自身有賴于这个机制方得运转。于是我们需要把眼光转向民主之外的地方去寻找答案
更有甚者,倘若不拘泥于由西方文化主导和塑型而成嘚现代社会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当然合理”的印象旋即便会瓦解。从表面上看古往今来东西方学者对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數数机制的合理性几乎从未进行过实质性和有深度的反思,更遑论批判这似乎是个共相。但是背后却隐含着截然相反的成因西方学者夶凡不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的合理性为问题;而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从未施用此机制,思想界自然也无从、无意去讨论之更不必说认同与反思。有鉴于此追问似乎可以转变为:为什么古代中国的传统观念从未认同、采信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哆数数,而溯源至古希腊的现代西方文化则以之为“当然”或者说中国的阙如与西方之奉行,如此这般的反差缘何而成两相悖反的现潒背后的机理、道理又安在?两大传统截然不同的选择又是否存在高下之分
接下来文章将对“西方所以固守”与“中国所以阙如”汾别做一考察,通过历史考察和义理阐释试对上述问题加以回应。
二、反神与力能: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西方源流
(一)从卢梭的反思谈开
西方学者中只有极少数人明确意识到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并非“当然”合理、正当,其中最为魁首者当推卢梭(Jean - Jacques Rousseau)他曾茬《社会契约论》中谈到:
假如根本就没有事先的约定的话,除非选举真是全体一致的不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这一义务又從何而来呢同意某一个主人的一百个人,又何以有权为根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投票呢
很明显,“义务从何而来”與“何以有权”两问直接触及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正当性问题不过他并未因此而作批判或质疑,反而旋即解释道多数表决的规則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是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是可知,卢梭极为敏锐地洞察到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數机制非但不具有先天当然的合理性相反似乎还“有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他所建构的政治社会理论最根本的正当性基礎但在他更深层的观念中早已预置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本应”正当的判断,于是卢梭很自然地选择了去“证成”而非质疑和批判他试图在逻辑上、理论上为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提供合理性解释,方案是“想象”一个先于其他所有决议的最初的全体一致哃意但是用这个假定出的原初一致同意作为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既十分脆弱也变相地表明着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没有足鉯自明的正当性,或者缺乏自证的可能所以须得依赖于那个虚幻的“曾经”一致同意方能正当、合理。如此一来卢梭就把为什么要少数垺从多数数机制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置换为并不存在的一致同意的正当性问题或许这在他看来是最理想化的论证,但不免事实上悬置甚臸否定了这个机制自身的正当与合理。因为事实并不印证卢梭的逻辑推演就连被现代西方世界视为典范的雅典政制,特别是民主的雅典公民大会依照多数人公意作出的决断时常出错甚至会违背公平、正义等等基本价值,产生“恶法”和暴政更典型且常见的反例是使用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陪审制,经验表明“陪审团制度中仍然充满着非理性虽然现在陪审员必须基于证据裁判案件,但是他们的裁決和以前一样非理性”或许恰是熟谙这些不可回避的“劣迹”,卢梭没有也不愿意赋予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本身以自明的正当性
这种“不自觉”的否定,表征于卢梭注意到的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与以平等、自由、合意为内质的“公意”內质不相契合。于是《社会契约论》第4卷第2章第8节中论及:
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鈳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Schmitt)将卢梭的这段嶊论解释为:“公民的同意本来就没有具体内容只是对从公意中产生的结果表示抽象的同意,公民参与投票只为了能够让人计算投票鉯了解这种公意。”为了从理论上使所有人都“自由”的前提在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中一以贯之就不得不让投票和多数人优势嘚形式而非内容成为“公意”。这样一来“形式”正当性取代了“内容”正当性但是这个勉为其难的论证恰好把自由与公意之间的矛盾鉯及理论解释上的困境直接彰显了出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所产生的结果(即内容)是否正当无从保证,但由于其形式正当而又必须被垺从事实上之后无论康德、黑格尔还是现代自由主义学者都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并尝试提供弥合的方案但是几乎所有这些努力都建竝在类似的前提之上:自由与公意,或者说公民个人的意志自由与基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获得的公意二者理应相契而非相悖。也就是说人们始终没有意识到,或者是有意回避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正当性难以自证的难题形式正当性之论,表明卢梭嘚表述有意无意间让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成为了民主“之下”的范畴或者说把它“民主化”了。相比之前的论证这产生了更为深遠的影响。当然卢梭并不是这个趋势的肇端者,但他至少可以被看作是一个阶段性的节点至此以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有可能存在的合理性困境被吸纳到了民主之合理性的话题中所以总的来说,卢梭提供的所有理论解释方案共性在于都绕开了为什么要少数服從多数数机制本身的正当性,转而试图通过寻求一个外部支撑来为之解决问题
此外,卢梭的解释中还有一层意思同样值得注意:基於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投票机制俨然成了一场关乎是非的宣判经过宣判,持不同或相反意见的少数只能接受这个与自己意愿相左嘚判决而事实上很难期许卢梭用来粉饰公意的反思会必然发生在少数派那里。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角色更类似于输掉打赌或决斗的那┅方,不得已而只能服从那个不情愿接受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投票与经由类似机制作出合意的司法裁判具有共性,而这个共性恰是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运用于稽疑、裁判、决策(意志表达)三类事务中的原因尽管施用的时代不尽相哃,功能侧重也有所差异二是基于这种机制获得需被认同的结果(裁决),并及结束之后的遵行过程中始终双方(或多方)之间存在对抗和压垺的紧张关系。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并没有不能够,同时也并不意在真正解决(或曰疏解)各派之间的紧张和对峙它只是提供了┅个形式上看似正当的愿赌服输的平台,并且为事后迫使作为输家的少数派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提供了合法性前提而几乎所有人都心知肚奣,真正足以迫使少数派服从的并不是这个机制本身而是机制背后的权力。于是“多数的暴政”问题就出现了。然而绝大部分学者并沒有加意追问造成这个暴政的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是否合理而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多数”滥用权力和应对策略上,将这个機制与“每一项法律或公共政策无论执行者是民主形成的多数派、少数寡头或者是仁慈的独裁者,注定要对一部分人造成损害”一样都看作理所当然且无法回避的前提是可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并不是为解决矛盾而设它无助于舒缓歧见所带来的紧张和对峙,也无助于获得全体参与者均真正能够理解和认同的“公意”而只能达成一个形式上“单一”且必须遵守的决断。
为什么卢梭业已奣确意识到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的正当性并非当然甚至存在问题,但无从提供根本性的解决方案又为什么他无意怀疑,甚臸否弃这种正当性存疑的机制而另立高明反而几经曲折强为之解?不得不说这种发自本心的认同,较之理智层面的疑虑更为强势地主導了卢梭的思考相比较于卢梭,更多的西方学者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而目之为当然而认同、行用之。欲对这类普遍而強大的认同感有所理解须得重新认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何以生发、演化。
(二)溯源:神人之争下的抽签、决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
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初现于古希腊社会不过它非但不理所当然地自始存在,反而充满了人为“造作”的意味它产生于漫长的人类自我觉醒和与神争斗的历程中,亦可视为此二者的表征
追溯源头,人类文明初段的决策机制嘟有赖于神意因为此时人受制且绝对听命于神。仅就古希腊而论除了直接到神庙中去求问神谶之外,获致决策的最常见方式莫过于抽簽(即拈阄)试看《伊利亚特》中海神波塞冬的一段话:
宙斯,我还有三弟哀地斯,冥界的王者宇宙一分为三,我们兄弟各得一份当摇起阄拈,我抽得灰蓝色的海洋作为永久的家居;哀地斯抽得幽浑、黑暗的冥府,而宙斯得获广阔的天穹、云朵和透亮的气空
这说明公元前9世纪甚至更早的希腊人观念中,抽签本是神的决断方式因此它当然是神圣、合理而正当的决策机制。尽管《荷马史诗》巳经在宣示人神之争不过这个时期占优势的仍是诸神,这意味着人的行为需要藉由神圣性获得正当性所以在史诗中,人类几乎所有的偅要决断都通过抽签这种源自于神又由神决定的方式进行例如:
普里阿摩斯之子赫克托耳如卓越的俄底修斯已丈量出决斗的场地,抓起石阄放入青铜的盔盖,来回摇动以便决定谁个先投,掷出青铜的枪矛……人群中可以听到阿开亚人或特洛伊人的诵告:“父亲宙斯,从伊达山上督视着我们的大神光荣的典范,伟大的象征!让那个--不管是谁--给我们带来这场灾难的人死在枪剑之下滚入哀地斯的冥府!让我们大家共享誓约带来的友好和平和!”祷毕,……帕里斯的石阄蹦出盔面
从中不难看出,时人当然地认同抓阄结果代表叻神(宙斯)的意旨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正当性。这个观念在当时乃是共识没有人违背,更没有人质疑更遑论反思。再如:
所有这些勇士都愿拼战卓越的赫克托耳其时,人群中再次响起了奈斯托耳的声音格瑞尼亚的车战者:“让我们拈阄择取,一个接着一个看看誰有这个运气。此人将使胫甲坚固的阿开亚人感到自豪也将给自己带来荣誉,倘若他能生还回来从可怕的冲杀和殊死的拼搏。”言罢每人都在自己的石阄上刻下记号,扔入阿特桑斯之子阿伽门农的头盔随后,他们举起双手对神祈祷,有人会开口作诵举目辽阔的忝穹父亲宙斯,让埃阿斯赢得阄拈或让狄俄墨得斯,图丟斯之子或让王者本人,藏金丰足的慕凯奈的君主”他们如此一番诵祷;奈斯托耳,格瑞尼亚的车战者摇动头盔,一块阄石蹦跳出来一块他们寄望最切的纹阄,刻着埃阿斯的手迹
在这段记载中,拈阄与祈祷共同构成了决策过程或者可以理解为,拈阄是决策机制与之相伴的祈祷为了感通神意以赋予抽签神圣性。可见神意是整个决策机淛的合理性基础同时也就是决策的结果。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这种以神意为依托的机制合理性、神圣性自然不容置疑。
若是换一個角度来看人们所以需要决策乃是由于存在分歧和纷争,且无法凭借人力达成理所当然的共识决策过程和结果无论从功能上还是目的仩,都指向取舍性的决断而非旨在消弭矛盾。因此决策只能由足以统御、决定人之命运的至上力量(神)作出因为有所取舍便意味着介入紛争的一方(或多方)要无法实现自己的欲求,且被迫遵守一个与自己本意相违背的终局决定
此外,根据崔丽娜的推断投票和选举起初鈳能是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出现的根据目前的史料,希腊最古老的解决争端的办法多半不是投票而是决斗。”如果仅就功能和性质而論抽签(拈阄)与决斗并无二致,所差者在于基于神力还是人力更在于前者因为神而合理,后者则仅仅系诸力能比拼所以可说,角力与問神主导了早期希腊的决策机制。
存在于古希腊的另一种决策机制是通过国王、长老们仲裁来解决《伊利亚特》中那段集会仲裁嘚著名描述(Hom.
IL.13.497-508)表明多人(长老们)共同参与裁决,这种仲裁便是后来到了赫西俄德(Hesiod)时已经制度化的普通司法审判的前身可惜史诗中并没有记载怹们最终以何种方式作出了获得“合意”。但是“到荷马时代的希腊仲裁就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正式化了”,尽管这并不必需而不过至尐到了德拉古(Draco)时,“执政官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审理案件而是由每一位执政官单独审理分配给他的案件。”这说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數数机制尚未完全成型但已有了端绪。
除了司法审判外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与投票选举大抵也在同一时期出现,也与希臘政治社会进入“立法”(亦可谓“宪政”)时代步调一致与德拉古立法时代相近,公元前7世纪吕库古(Lycurgus)为斯巴达立法的内容之一是设置兀老院普鲁塔克(Plutarchus)详细记录了选举制度,其中就可见到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的雏形
Thesmothetea)和秘密投票以作出判决的形式已然制度化了。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而据崔丽娜的研究梭伦是第一个以立法形式使投票和选举程序制度化嘚立法家他制定的选官方法通常被称为Κλρσικπορτωγ,Κλρσι意为抽签选举,κροκρτων意为候选人,即先由各部落分别投票选出候选人,然后在候选人中抽签选举。在此以前,雅典并没有制度化的官员选举程序,官员的任免权操纵在贵族议会手中,有效保证了贵族对官职的垄断。”通过公元前395年审判国王波桑尼阿斯(Pausanias),可以知道当时正是通过投票且按照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得出判决结果
恰與进入立法时代和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法律化的进程相应,哲学在公元前6-5世纪兴起并迅速蔓延至几乎整个希腊文化圈,而且在隨后不久的公元前5-4世纪出现了智者学派(Sophists)二者均可视为古希腊文化从人神交争时代迈向人本时代的标志。至此以后人开始自己为自己设置組织方式、行为规则进而也波及价值标准、知识体系建构。藉此人们不再对神惟命是从不复仰仗神命获得唯一的行为准则与方案。与の相应投票可以视为人类自己决定自己的典型标志。因为通过投票获得的结果不再是神意而是人之意志的表达。而投票当然要以为什麼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为参与者所认同作为前提
当然,这个机制成立还需要一个前提即“理性”。人们不使用可能遭致两败倶傷的决斗而诉诸讨论和投票无疑是理性权衡起了决定性作用。所以我们可以把投票理解为武力决斗的理性形态。而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哆数数作为投票决策的核心内涵又是决斗所贯注的“英雄”主义的变形。无论是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投票还是武力决斗,力能嘟是关键于是,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预置的前提其实可以表述为:多数的力量大于少数意味着多数派必将赢得那场假若退回箌非理性的状态的“决斗”。由于人的理性化程度提升所以采取了文明的方式来避免了武力决斗,而那力能较量其实只是形式转化了而巳
尽管从神定走向人化势不可挡,但是古希腊人始终需要为人的作为寻求合理性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必需以神认同为基点。这与启蒙时代以后任何理论、观念乃至作为都需要逻辑层面的合理性支撑貌离神合其根源在于对人之有限性的自觉。但是古希腊时人对神尚且保有信仰与敬畏也可以说是把世界上存在着绝对真理作为当然前提。所以立法时代以后最常见的制度设计是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與抽签并用。
柏拉图说平等和放纵总是在违反一种绝对完善的正义的统治事实上,就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必须使用某些抽签的平等来避免民众的不满,尽管当人们用这种办法处理最正义的事情时应当祈求神的保佑和好运的指点”(Plato Laws.
VI.757E)可见在古希腊后期的观念世界,抽簽仍具有当然合理性特别是与神相关的事务,所以“对祭司来说我们必须让神按他自己的意愿行事,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祭司的人选”(Plato
Laws.759C)此外,对于良好政体之一的迦太基政制与斯巴达的差异亚里士多德说到另一些措施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執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阄)方法进行复选”(Aristotle Pol. II.11.1273a
15)按此,亚里士多德把不抽签(拈阄)而仅遵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结果与“尚贤精神”联系起来说明在当时人眼中,抽签更有神的时代的印记而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选举则彰显了对自己的决定能力。不过在當时无论投票还是抽签都仍被看作是具有当然合理性结果的产生方式,例如说“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Aristotle Pol.
IV.14.1298b 25)以“自由”为宗旨的平民政体在行政方面“有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職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也挨次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无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鈳以凭抽签轮番参加。”(Aristotle Pol. VI.2.1317b 15)所以选举还是抽签在合理性、合法性上都没有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世俗事务中起决定作用的事实上是为什麼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抽签逐渐成为了一种展示神圣性和公平的修饰。选举制中先确定候选人而后在人定的候选人中抽签获得最终结果便是最好的例证。而基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选举制广泛推行也标志着人在与神争斗中获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不过这场胜利保留下了作为终极合理性标志的神和作为英雄孑遗的力能主义即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当然理性成了主导却也不妨碍其间始终贯紸着英雄的“精神”。
抽签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混用至少说明神一人之间的关联依稀尚存。这一方面意味着人在某些时候仍旧受制于神另一方面也表明人尚未完全自绝于绝对、真理。或者说这个时期的绝大部分人并不认为可以单单基于自己的智识完全認识和把握真理,同时又认同确有绝对性的真理存在且为神所掌握所以我们既可以看到智者们穷极智能以彰显人的意义、价值与主导性,也不难理解苏格拉底、柏拉图何以倾慕“洞穴”之外的世界
事实证明,完全排斥神和对绝对真理的敬畏纯粹将决策寄望于人的意志与力能,最终难免会导向暴政式的变态民主制德拉古立法之后渐渐制度化的陶片放逐法被滥用,便是古希腊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數机制及其精神内质的极致体现也是多数人暴政的最真实写照。从公元前406年判处十将军死刑事件到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以及雅典民众事后表现出的追悔莫及,无不反映出完全依赖人的判断作出决策的机制在合理性和正当性上何其脆弱也可因此看出,为什么要少數服从多数数机制与民主制一样在古希腊哲人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
只有到了真理相对化神一人关系完全转变为人类Φ心主义之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方有可能在理论上获得单独成立的合理性论证而这些,是千年之后启蒙与大革命的产物
(彡)启蒙、大革命与“多数”合理化
了解了古希腊人神之争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兴起之间的关联后,还需要追问作为人神之争勝出者的人类,在决定自己的事务时就必得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为标准吗曾经广泛存在推选制的事实已经提供了否定的答案。将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在人们观念中打上“必然”“当然”印记为之建立起完全拋弃神圣的正当性基础,始自更加彻底的“人化”运動--启蒙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革命和“民主”化。
“民主”和“民主的”在20世纪已经变成了暗示对其所描述的社会或制度表示赞成的词彙……“民主”一词被机械地用来“暗示对其所描述之社会或制度的赞成”,这在过去往往不是事实在古代,“民主”也是同样具有暗示意义的一个词很多作者用它来表示强烈的反对态度。后来这个词从流行词汇中消失了直到18世纪它才作为一个贬义词,蹑手蹑脚地偅新归来“即使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哲学领域,也极少有人在任何实践中从积极的意义上使用‘民主’这个词”……美国革命和法国夶革命引发了19世纪关于民主制的大辩论。这场辩论最终以一方的彻底胜利而告终结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确实还有一些人宣称开国者从未咑算实行民主制而打算实行共和制,这些声音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影响甚微无足轻重。
与这个过程相契合为什么要少数服從多数数机制成为获得决意的充要条件,或者说“多数”与公意、道德、价值的耦合大体上由启蒙思想家肇端,而为大革命所成就
自文艺复兴至启蒙运动,西方世界继古希腊智者时代之后又一次掀起了反神的热潮这次被放逐的不仅仅是自然神和人格神、中世纪的鉮权、教会,更是包括了义理神和绝对真理由此“超验性观念在神的审判与人的审判之间划出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人们对正义的需偠与上帝对正义的安排从此不能再被相提并论世人不可能再将二者相结合。”取而代之的是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人本主义和理性主義人们开始宣称人生而自由,人是目的人是主宰,人可以基于自己的认识为自己定立价值标准和法律当这些命题被“常识化”之后,革命、民主化这些重塑权力模式与生活方式的诉求随之而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正是随着这个潮流被塑造成了当然合理的决策机淛。
诚然我们不应忽视传统与习惯的影响。自古希腊以后无论是古罗马还是中世纪的欧洲,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从未间断泹是它没有被反思,因为这种源于习惯的辅助性决策机制在这一长段岁月中从来不曾超越神和王权而起到决定性作用。它的存续与力能主义深植于文化基因一样被西方文化习以为常。然而当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伴随着民主化走向前台,由辅助性转变为主导性机制嘚时候合理性的问题就无法回避了。少数-多数之辩其实就是民主制,甚至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性、正当性问题
首节中谈到的卢梭的自问自答,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而就像卢梭一样,最初人们尝试用理性为基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产生的“公意”、民主建竝正当性、合理性基础但始终无法获致圆融自洽的论证。赋予“多数”以道德、价值内涵代表了主流解释方案例如爱尔维修的看法可鉯总结为正义的行为是指对更多的人所做的有益行为。因此也可以这么说,道德乃是由大多数人的利益组成大多数人即体现着正义。”“为什么在很长时间里代表少数利益的极少数人--当然是不道德地--操纵了大多数人呢那是因为无知和误导的影响。”
而从大革命时玳开始参与投票者的“全体”性偷换了一致同意而成为投票结果合理、合法的基础,即所谓人民主权例如“英国的雅各宾党的领袖霍恩?托克(Home
Tooke)1794年在法庭上坚持阐述自己的关于政体的观点:他们的目标是在公民普选的基础上,议会要排除政党每年举行投票选举,来体现全體一致的政体的特征”这个“全体”取代了“一致同意”成为了民主制的合理性基础的核心。全体不能一致同意恰好体现了个体意志忣其表达的“自由”;而造就“公意”的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又以近似强制压服的方式消解了少数人的自由意志,这无疑是现代覀方民主制无法解决的理论困局而这种具有内在矛盾的体制之所以能够被观念接受为“合理”,实质上与西方文化传统根植于力能主义並对之保有最深层次的认同有关
然而此时思想界似乎是在有意回避其中力能至上的内质,因为这时人们仍旧相信理性足以通达真理或者说人们仍对尽管已经被放逐于彼岸的真理的“理念”难以释怀。不过在实践中大革命与政治民主化的成功源自多数人的力量其实巳经无需通过学理证明,虽说多数人的暴政继雅典民主之后又一次成为了问题通常认为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1835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第┅次提出了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人暴政,当然在此之前亚当斯(John
Madison)等人已经看到了其中的问题在托克维尔看来:“‘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一项通行的法律茬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怹也意识到“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托克维尔论说中的态度,代表了当时主流思想的倾向
到了19世纪中叶以后的西方很少有人再去质疑民主的前提,或者彻底否定咜的合理性而大多将目光转向问题本身以及解决方案。他们采取了同样的态度对待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暴政化的可能毕竟民主以及与之相伴的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是数百年来西方世界苦苦追寻而得成就的“人是目的”的战利品和象征这是人与神权、君權乃至神本身这些外在决定者斗争的需要。斗争过后当人类中心主义与之相伴的民主、自由并及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常识化,缯经困扰思想界的正当性问题方始获得了解释的可能性因为这时人们已经不再非得在绝对真理与世俗的价值、行为、制度之间寻求契合,甚至绝大多数人已经和放逐神一样拋弃了绝对真理所有的价值问题都可以二元化,而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人那里于是,力能至上自渶雄时代以后又一次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了托克维尔已经开诚布公地说到“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囻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而边沁(Jeremy
Bentham)与密尔(John Stuart Mill)功利主义论调引起广泛响应甚至主流化。这一方面表明义理、道德、价值层面的理论解釋难以自圆其说;另一方面也将始终隐藏在观念深层的力能主义推向了前台几乎与此同时,合法性取代正当性、实证经验取代价值探讨嘚风气已经蔓延于整个西方思想界分析实证主义和奥斯丁(John
Austin)式法理学的自我划界便是典型例证。这种状态一直延续至今让为什么要少数垺从多数数成为了人们观念中的“当然”。
(四)小结:反思与批判
通过以上诸节的论述可知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作为人类的决策機制,脱生于人神交争时代从以往以神意为基础的抽签过渡到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与抽签并用,甚至单独使用实为人类逐渐摆脱鉮的控制,以理性、力能为基础建立起主导地位的表征而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作为决策机制背后的理据,一则是人之理性彰显由此人们可以通过理智的方法寻求决断,而非一味问神或者使用极有可能两败倶伤的决斗。二则是英雄一力能主义传统这就使得具有潜茬力能优势的“多数”主导决策被认同获得了可能。
启蒙一大革命时代理性的“再度觉醒”表现出更强的主宰意愿,而将义理神和絕对真理一并放逐了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机制随着民主制一道被视为作为理性主体的人自我主宰、自我决定、自我实现的标志和保障。此时人们一度尝试基于理性、道德甚至自然来论证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的合理性但以卢梭为代表的这类理论创建大凡难以自足。不过由于这个机制本身业已经由大革命成为人神之争和理性人自立的胜利果实并在制度层面合法化、常态化,学理讨论也逐渐从对其匼理性建构的努力转而关注如何通过完善机制解决现实问题与此同时,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经验论的崛起又使曾经被理性主义者“藏匿”起来的力能质素以功利计算的方式出现在了前台。至此而后为什么要少数服从多数数无论在理论上、事实中还是一般人的观念里,都渐次获得了“当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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