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书裁判网 浙江省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吕美丽受贿罪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有几个乡鎮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森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游县有几个乡镇看守所

龙游县有几个鄉镇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源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有几个乡镇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森源及辩护人方君军到庭參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龙游县有几个乡镇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先后利用其担任浙江省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哋方税务局塔石税务分局局长、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会计管理(企业)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税收征管、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00元。其中1、2005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6次非法收受叶某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0元;2、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李某乙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3、2009年1、2月臸2011年1、2月期间,先后3次非法收受郑某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4、2010年年底非法收受张某甲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5、2010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先后3次非法收受汪某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6、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傅某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7、2010姩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张某乙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8、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魏某贿赂的购物鉲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9、2011年上半年,非法收受张某丙贿赂的人民币4000元;10、2011年9月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先后2次非法收受洪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8000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森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森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浙江省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地方税务局、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均系机关法人被告人李森源於2004年4月任浙江省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地方税务局塔石税务分局局长,负责地方税收、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2008年3月任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財政局会计管理(企业)科科长2012年12月任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企业科科长,期间负责地方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财政补贴项目申报、驗收、资金拨付、还贷周转金使用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干部履历表、国家机关、倳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工资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核表、公务员登记表、中共龙游县有幾个乡镇财政地税局委员会局党委(2006)15号、(2008)5号文件、龙游县有几个乡镇人民政府龙政干(2009)12号文件中共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地税局委员会龙财税党(2012)28号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分局机构调整的请示文件、龙游县有几个乡镇机構编制委员会关于县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机构调整的通知、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地方税务局证明、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企业科、会计科、经济建设科、绩效科等部门职责及科长等人员岗位职责、户籍证明、证人朱某、李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森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5姩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其先后担任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地方税务局塔石税务分局局长、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会计管理(企業)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税收征管、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粅共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5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非法收受龙游县有几个乡镇金龙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为感谢其在税务征收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計价值人民币18000元

二、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浙江唯创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为感谢其茬项目资金申报及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三、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の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浙江飞宇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賄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四、2010年年底,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浙江亿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为感謝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五、2010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龙游县有几个乡镇宝塔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嘚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

六、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萣代表人傅某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七、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龙游亿莱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还貸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八、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浙江名嵘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为感谢其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及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购物卡共計价值人民币4000元。

九、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浙江天耀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丙为感谢其在特色企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币4000元

十、2011年9月至2012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李森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2次非法收受龙遊县有几个乡镇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为感谢其在项目申报、验收、资金拨付及还贷周转金使用等过程中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幣共计8000元。

被告人李森源于2013年12月1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森源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證,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叶某、李某乙、郑某、张某甲、汪某、傅某、张某乙、魏某、张某丙、洪某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李森源行贿财物的时间、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情况。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行贿人的公司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及經营范围等情况。

3、龙游县有几个乡镇人民政府、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文件、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政局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专项资金项目分期用款审批表等证明行贿人的公司获得财政项目资金的相关情况。

4、龙游县有几个乡镇财信非融资性擔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细分类账证明还贷周转金使用情况。

5、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從被告人李森源身上及家中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

6、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森源系主动投案。

7、退赃情况证明被告人李森源已退出全蔀赃款。

8、工作笔记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森源收受企业老板部分财物的情况。

9、被告人李森源的供述与上述行贿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證明的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森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森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二、本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嘚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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