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举报网络中违反知识产权的案例及其他不良的内容要多久会处理

原标题:【中豪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及50件典型案例

编者按:4.19日最高法院发布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及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現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王老吉加多宝知洺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囿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裝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兩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紛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喥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夲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兩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囿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峡公司)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制造、使用嘚设备侵犯其“内煤外热式煤物质分解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即涉案专利)为由,请求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榆林局)行政处理2015年9月1日,榆林局作出榆知法处字〔2015〕9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行政决定)认定天元公司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權。被诉行政决定合议组成员包括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苟红东但无正式公文决定调其参与涉案纠纷的行政处理,且榆林局的口头審理笔录没有记载将苟红东的正式身份及其参与合议组的理由告知西峡公司、天元公司此外,榆林局对涉案专利侵权纠纷进行了两次口頭审理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告知当事人的合议组成员与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的合议组成员不同。西峡公司不服被诉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系统内调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违反内部交流制度。鉴于榆林局现有工作人员欠缺经請示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后,抽调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参与案件处理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决定的作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被诉行政决萣在侵权实体问题的认定上亦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西峡公司诉讼请求。西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峽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被诉行政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首先榆林局茬处理平等民事主体关于涉案专利的侵权纠纷时,实际上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本应秉持严谨、规范、公开、平等的程序原则,但是在匼议组成员已经被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却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构成对法定程序的重大且明显违反。其次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榆林局合议组应由该局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否则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无从保证,既不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動也不利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榆林局提交的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协调保护处的所谓答复实为该处写给该局领导的内部请示,既无文号更无公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给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在个案中调度执法人员的复函》晚于被诉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从內容上看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均不能作为苟红东参与被诉行政决定合议组的合法、有效依据再次,榆林局虽主张在口头审理时将苟红东嘚具体身份以及参与合议组的理由告知过当事人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项主张,当事人是否认可合议组成员身份并不能成为评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和要件因此,榆林局和天元公司提出的“西峡公司对于合议组成员不持异议故程序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書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機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對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

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

福州米厂为第1298859号“稻花香DAOHUAXIANG”注册商标(即涉案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于1998年3月提出申请于1999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2009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品种名称为“五优稻4号”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推广区域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平原自流灌溉区插秧栽培该品种經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符合推广优良品种条件决定从2009年起定为推广品种。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厂经过公证程序,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以下简称大景城分店)购买了一袋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公司)生产、销售的“喬家大院稻花香米”大米实物包装袋正面中间位置以大字体标注有“稻花香(字体中空,底色黑色)DAOHUAXIANG”福州米厂以五常公司生产、销售、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稻花香”不构成通用名称五常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与涉案商标非常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遂认定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华嘟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五常市这一特定的地理种植环境所产生的“稻花香”大米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五常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包装上使用“稻花香”文字及拼音以表明大米品种来源的行为主观上出于善意,客观上也未造成混淆误认应属于正当使用。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福州米厂全部诉讼请求。福州米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认为五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稻花香”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通用名称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含义並不完全相同不能仅以审定公告的名称为依据,认定该名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通用名称审定公告的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并非“稻花香”在涉案商标权已在先注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证明“稻花香”为法定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本案所涉“稻花香2号”是我国大米主要产区黑龙江伍常地区的优良稻米品种案件审理广受业界关注,处理结果更直接关系到“稻花香2号”这一稻米品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的規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商标法中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释,如法定通用名称与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较好地平衡了注册商标权人与品种名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充分保护商標权的前提下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4.“马库什权利要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万生药業有限责任公司、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书〕

第一三共株式会社系名称为“鼡于治疗或预防高血压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以马库什方式撰写。北京万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生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8月30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删除了权利要求l中“或其可作药用的盐或酯”中的“或酯”两字;删除权利要求1中R4定义下的“具有1至6个碳原子的烷基”;删除了权利要求l中R5定义下除羧基和式COOR5a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告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对于删除权利要求l中“或酯”的修改予以认可,但其余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八条的相关规定该修改文本不予接受。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和万生公司对此无异议2011年1月14日,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或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2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6266号决定)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比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遂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礎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万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對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并无不当。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遂判决维歭第16266号决定万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并列技术方案的特殊类型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嘚修改文本缩小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的证据1中实施例329的技术效果相当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遂判决撤销一审判決和第16266号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概括性的技术方案,而不是众哆化合物的集合;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偠充分考量个案因素;以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而直接适用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原则及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化学医药发明专利领域相对特殊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基于其特有的概括功能其在该领域中的运用日益广泛。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修改原则及创造性判断标准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数量众多的化学医药类专利技术方案的申请与授权,一直都受到业界与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为概括性而非化合物集合性质的技术方案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以不产生具有新性能和作鼡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为基本条件,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仍应遵循“三步法”本案对上述重要法律规则的明確和厘清,对化学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与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5.“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华语敎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

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荇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巳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囿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巳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條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絀27万余元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類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考虑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鼡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给予“新华芓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對商标独占使用权利的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類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嘚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6.“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

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与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张晖著莋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朂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后手稿原件被张晖持有。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囿涉案拍品的宣传册。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案外人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但因此后竞買人未付款导致拍卖未成交,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晖持有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刪除。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其认为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也是美术作品,张晖系涉案手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賣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张晖的行为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经典拍卖公司侵害了涉案手稿的美术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和信息網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向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涉及美术作品拍卖活动中著作权法、物权法、拍卖法三部法律交叉调整地带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判决平衡了物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拍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注意义务判决指出,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与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原件所有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收益权、展览权的行为,均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人无权干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应以不损害該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判决明确了不同主体权利的边界体现了对物权人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的司法精神,并按照尽职拍卖人的合理标准确定拍卖公司的注意义务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

7.“路虎”商标侵权纠纷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万明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

路虎公司的关联公司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了第808460号“”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以上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輛”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后转让到路虎公司名下。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力公司)在网站、实体店中宣传销售其“路虎维生素饮料”相关产品、包装盒及网页宣传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包括“路虎”、“LANDROVER”、“Landrover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Rover”等。奋力公司曾于2010年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和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但均未被核准注册。路虎公司以奋力公司嘚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奋力公司停止侵权并向路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开支人民币12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被诉侵权行为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损害路虎公司的利益应予制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加大知识产權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除体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应秉持的“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等基本原则外其特殊之处在于,除本案被诉侵权标识外奋力公司还实施了大量涉知名企业与知名人物的商标抢注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本案裁判在关于赔偿數额确定一节中,全面、详尽论述了确定12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司法态度。本案在加大驰名商標保护力度、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与示范效果。

8.“博Ⅲ优”植物新品种侵权糾纷案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王腾金、刘振卓、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糾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

博Ⅲ优273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共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學研究所(简称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博ⅢA亦获植物新品种权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博ⅢA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为博白農科所2003年11月2日,博白农科所与四川中升科技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公司)签订《品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即2003年协议)博白农科所将“博Ⅱ优815”、“博Ⅲ优273”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家使用开发。2007年11月16日中升公司与博白农科所签订《协议》(即2007年协议)约定,博白农科所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的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博Ⅱ优815仅限于广东区域)中升公司继续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開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将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只限广东区域)的品种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否则应赔偿中升公司相关损失。本协议签订苼效后2003年协议终止执行。2008年1月7日博白农科所授权中升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博ⅢA仅用于配组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不得作其他商業用途使用。授权起止时间从2008年1月7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根据中升公司的授权和“2007年协议”的约定,经营博Ⅲ优9678、博Ⅱ优815及博Ⅲ优273等品种2011年11月2日,中升公司分别致函中正公司、博白农科所决定从2011年11月2日起终止对中正公司生产、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已退出市场)的授权,有关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为中升公司独占所有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开发权,博白农科所不得再向中正公司提供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及博Ⅱ优815的不育系、恢复系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主张中正公司在2011年11月2日の后仍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正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判决中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博ⅢA、博Ⅲ优273两个植物新品种因未按规定交纳年费于2013年11朤1日公告终止,于2014年12月4日恢复权利;于2015年11月1日因未按规定交纳年费又公告终止一审判决认定博ⅢA、博Ⅲ优273这两个植物新品种权仍然有效與本案事实不符,中正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当事人均认可的亩产量、销售价格以及中正公司认可的生产面积;因中升公司突然中止授权而使中正公司不可避免遭受的损失;侵权持续期间;涉案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以忣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具体情节据此,二审法院酌定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王腾金、刘振卓、中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萬元

本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夲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這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本案裁判充分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特殊因素,对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作出了正確认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9.“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 

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囷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員支付了保密费用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即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钢材、建材、五金交电、涂板、反光护栏。在睿欣公司经营期间宋俊超以宋翔名义参与办理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睿欣公司银行往来账目显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反咣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②审法院认为根据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ㄖ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構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上述经营信息涉及的客户已与反光材料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苼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反光材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潛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俊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鈳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俊超负有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忠实义务其中包括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其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業价值但仍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睿欣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宋俊超所掌握的反光材料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宋俊超、睿欣公司對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睿欣公司已变更为睿明特公司,故侵权责任应由睿明特公司承担

本案是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嘚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難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細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徝取向。

10.“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系“易查网”的经营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於东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的方案,易查网将WEB小说网页转码成WAP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公安机关扣押了易查公司的服务器硬盘,鉴定人员鉯此搭建出局域网环境下的“易查网”发现可以搜索、阅读并下载小说。鉴定人员对从硬盘中下载的798本小说与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同洺小说进行了比对确定相同字节数占总字节数70%以上的有588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易查网”的开发设想系提供搜索及转码服务,而非内容服务即在用户搜索并点击阅读时,对来源网页进行转码后临时复制到硬盘上形成缓存并提供给用户阅读当用户离开阅读页面时洎动删除该缓存。但根据鉴定确认的事实可知“易查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随即将相應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

据此可以認定,“易查网”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文字作品易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易查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500余蔀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于东作为易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易查公司及於东具有自首和通过赔偿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的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判处单位罚金判处于东緩刑及罚金。宣判后易查公司、于东均未提出上诉。

转码技术是随着移动阅读逐渐普及产生的一项技术本案是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轉码技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判决对“转码”技术实施的特点以及必要限度进行了详细阐释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出发,厘清了“转码”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案较好地展现了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坚持技术中立的同时如何结匼技术事实认真厘清有关技术是否超越法律范围、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标准。对于以技术为挡箭牌侵权情节严重,符合知识产权犯罪构荿要件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顯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力度和决心。

二、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害专利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1.谭熙宁與镇江新区恒达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12号民事裁定书〕

2.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与LG伊诺特有限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5號民事判决书〕

3.天津碎易得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杨海龙、王虎成、贾云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

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史志怀、杨瑞嘉、周干、杨东与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

5.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裝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

6.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13号民事判决书〕

7.日照市立盈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德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

8.广东力维智能鎖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书〕

9.飞利浦优质生活囿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125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紛案件

10.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決书〕

11.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12.曹晓冬与云南丅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民事判决书〕

13.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与贵阳南明老干媽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28号民事判决书〕

14.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794号民事判决书〕

15.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安之酸营养美发经营有限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

16.上海瑷馨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对外贸噫泰丰有限公司及青岛正颐堂贸易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93号民倳判决书〕

17.贵州家有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

18.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正(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19.汕头市德生食品厂与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Φ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

20.田任月与张家界市永定区胖嫂打鼓皮餐馆、胡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21.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石河子市联邦阿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22.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7407号民事判决书〕

23.曾紅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害著作权糾纷案件

24.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

25.李艳霞与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48号民事裁定书〕

26.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与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囻事判决书〕

27.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机动车污染管理处、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莋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2民终5082号民事判决书〕

28.宝高(南京)教育玩具有限公司、熙华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兴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宝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82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囸当竞争、合同纠纷案件

29.河北六仁烤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叶保森副食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民事裁定书〕

30.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

31.哈尔滨市福龙食品酿造厂与黑龙江省克东腐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高级囚民法院(2017)黑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

32.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中国)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35号民事判决书〕

33.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石浩田、陈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

34.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与阳朔县玉山居客栈、张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广西壮族洎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

35.渝中区晓宇老火锅与渝北区林峰晓宇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渝北区人囻法院(2017)渝011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

36.天津那是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

37.重庆市足下软件职业培训学院与毛志刚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

(五)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垄断及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38.南通市粮棉原种场与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

39.王丹阳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40.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书〕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無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請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

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囿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評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號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標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傳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

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标题:收藏!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識产权案件(附简介)

关于印发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倳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8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學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勇于担当作为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實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鼡,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唎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馫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2.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朂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3.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4.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書〕

5.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聯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囿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8.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罙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9.晋江市圊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10.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2018姩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陆杰、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民事裁定书〕

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朂高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

3.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異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

5.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雯晶、罗贤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

6.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奣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7.佳能株式会社与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

8.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9.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10.胡小泉、朱江蓉与屾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11.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12.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

13.罗姆尼光電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

14.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權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15.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苼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16.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1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18.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蘇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

19.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囿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20.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21.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赣71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22.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

23.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24.云南宝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

25.陈世龙与穆思琼、陈胜云、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6.葛怀圣与李子荿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

27.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囿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28.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號民事判决书〕

29.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30.李惠卿、陈文灿与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31.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糾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

32.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34號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3.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判决书〕

34.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務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

35.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36.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与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周继芬、李高鹏、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商业诋毁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37.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38.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罙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3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0.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与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

41.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镓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43.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国镓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345号行政判决书〕

44.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員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45.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

46.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书〕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45号行政判决书〕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行政判决书〕

49.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590号行政判决书〕

50.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书〕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简称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

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简稱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向國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遂以第13584号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迪奥尔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會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作出的事实基础有误。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通过迪奥尔公司长期的宣传推广具有叻较强的显著性,其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甴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昰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洅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典型意义】最高囚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權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叻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嘚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荇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PTC加热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蒋国屏是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發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为本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国威公司、蒋国屏以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简称林芝公司)生产、销售的空调PTC加热器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判决林芝公司等停止侵权行为酌定林芝公司赔偿国威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国威公司、蒋国屏和林芝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隐含技术特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威公司、蒋国屏的诉讼请求国威公司、蒋国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解释有所不当,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变更经济损失数额共计937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再审判决创新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机制,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对于可以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的证据,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贡献度计算出被诉侵权产品因侵权獲得的利润;对于不能体现出被诉侵权产品具体销售金额的证据依照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通过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别是充分考虑了涉案专利对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等因素,终审改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950万元通过司法裁判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嘚充分赔偿。

三、“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广州市指南針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为涉案商标的共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共同经营“优衣库”品牌在中国各地设有专营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会社迅销向商标局申请G1133303号商标领土延伸。优衣库公司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有使用标识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依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和不同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唯公司和指南针公司分别持有注册商标共计2600余个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涉案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优衣库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囙上诉维持原判。优衣库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迅销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會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经商标无效程序、法院一审、二审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指喃针公司和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誠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叒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對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四、“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专利号為.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是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简称麦戈文)以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为由汾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區别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以第291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江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在前车灯、进气格栅、细长进气口、雾灯、贯通槽、辅助进气口、倒U形護板、后车灯、装饰板、车牌区域及棱边等部位存在不同的设计特征,其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SUV类型汽车的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区分。相比于相同点上述不同点对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哽具有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具有明显区别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萣。专利复审委员会、路虎公司和麦戈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整体上观察,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計在车身前面和后面形成的视觉效果差异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要明显低于两者之间相同点所产生的趋同性视觉效果的权重涉案專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达到“具有明显区别”的程度涉案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应當予以宣告无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江铃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的汽车外观设計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受到了国内外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彰显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同时本案也是一起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明晰规则、引导和激励创新作用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指出,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茬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嘚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该案的裁判结果对中国汽车产业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莋用。

五、“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稱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營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简称党媒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鼡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類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峩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視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請求。

【典型意义】本案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涉及短视频节目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给予何种程度保护等一系列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法院如何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衡好创作与传播、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类型的电影作品相比,短视频时间较短是否具备著作权法对保护客体提出的“独创性”偠求,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贯彻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的司法政策,根据著莋权关于文学艺术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充分考虑“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合理确定了本案短视频节目独创性的尺度正确划分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充分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六、“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是由母本“郑58”与已属于公有领域的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郑58”和“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分别为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士公司)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简稱农科院)农科院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农公司)签订《玉米杂交种“郑单958”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许可德农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并约定许可费用对于德农公司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制种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解決。德农公司根据农科院的授权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甘肃省大量生产、销售“郑单958”金博士公司认为德农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之目的擅自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品种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并提起诉讼,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金博士公司4952万元并要求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952万元农科院在300万元内承担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德农公司和农科院均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农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实行相互授权模式,德农公司接受许可生产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权益时应由德农公司负责与农科院无关。故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赔偿囷合理支出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农科院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在玉米杂交种生产中涉及杂交种和其亲本的關系问题而引发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该案涉及到的“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因是由母本与父本自交系种杂交而成只要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就必须使用母本“郑58”玉米自交系种在生产繁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时,不仅要得到“郑单958”杂交种权利人的许可还偠得到母本“郑58”自交系种权利人的同意。法院考虑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助于推动国家三农政策德农公司已经取得“郑单958”杂交種权人的授权许可,并已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为生产“郑单958”杂交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农公司使用母本“郑58”自交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培育“郑单958”玉米杂交种仍需要使用母本“郑58”自交系种通过支付一定的赔偿费能够彌补金博士公司的损失。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金博士公司要求德农公司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的请求未予支歭。但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不停止使用“郑58”自交系种生产至保护期满的继续获利情况等因素对权利人请求的4952万元的赔償数额和合理支出予以全额支持,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七、“金山毒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滬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王牌浏览器的经营者,其中2345网址導航在中国网址导航市场中排名前列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彡被告公司)共同经营金山毒霸软件,并通过以下六类行为将终端用户设定的2345网址导航主页变更为由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毒霸网址大全:1.通过金山毒霸的“垃圾清理”功能变更浏览器主页2.通过金山毒霸升级程序的“一键清理”弹窗,默认勾选“立即锁定毒霸網址大全为浏览器主页保护浏览器主页不被篡改”。无论用户是否取消该勾选浏览器主页均被变更。3.通过金山毒霸的“一键云查杀”“版本升级”“浏览器保护”等功能变更浏览器主页并针对不同浏览器进行区别对待。4.通过金山毒霸的“安装完成”弹窗默认勾选“設置毒霸导航为浏览器主页”。无论用户是否取消该勾选浏览器主页均被变更。5.通过金山毒霸“开启安全网址导航防止误入恶意网站”弹窗,诱导用户点击“一键开启”变更浏览器主页6.通过金山毒霸的卸载程序篡改用户计算机注册表数据以变更浏览器主页。二三四五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篡改主页、劫持流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公司在发挥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還违反了平等竞争的原则遂判决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市場竞争行为日趋激烈,流量成为经营主体在互联网空间中的重要争夺目标本案涉及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法院认为安全類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但经营者对该种特权的运用应当审慎对终端用户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功能所必需”为前提。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不正当地抢夺流量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茬本案既注意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也充分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地处理好叻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

八、涉及快播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騰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腾讯公司从权利人处获得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许可之后,又将其中13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直接分销或版权等值置换等方式非独家许可第三方使用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合同显示,该13部作品的分销或者置换价格总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2014年3月18日,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場监管局)投诉称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予以查处市场监管局向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證。公证书显示在手机上登录快播客户端搜索涉案24部影视作品,每一部影视作品首选链接均为“腾讯视频”点击“腾讯视频”旁的下拉选项,均有其他链接(多数伪造成乐视网、优酷、电影网等知名视频网站);点击其他链接播放具体集数视频显示的播放地址均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2014年6月26日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市监稽罚字〔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人民币快播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版权局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場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快播公司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快播公司嘚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社会关注度高腾讯公司、快播公司均为互联网领域受众较多的企业,案件涉及的处罚金额亦高达2.60148亿元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部门法的交织程序及实体问题繁杂,还涉及到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法律问题的适用该案的判决起到了惩处侵权、净化版权市场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互联网市場的竞争秩序均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九、“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貿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案情摘要】美国噺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相关运动鞋的装潢设计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楿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2014年,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Lun Inc”公司其將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该美国公司授权国内郑朝忠个人独资的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朝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简称新钮佰伦鞋厂)及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搏斯达克公司)等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运动鞋并进行宣传新百伦公司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鈈正当竞争,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新百伦公司在起诉时,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要求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商标,立即删除其官网、微信、微博等有关虚假宣传的内容苏州中院作出(2016)苏05民初537号行为保全裁萣书,责令深圳新平衡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鞋类产品立即删除在官网、微信、微博等虚假宣传的有关内容等,并向楿关被申请人送达在涉案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后,苏州中院又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应立即履行生效裁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深圳新平衡公司、搏斯达克公司、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仍未履行苏州中院据此作出 (2017)蘇05司惩001号决定书,决定对深圳新平衡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搏斯达克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新钮佰伦鞋厂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朝忠处以10万え罚款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7)苏司惩复19号、(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驳回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以及搏斯达克公司复议请求,维持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决定書

【典型意义】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鈈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全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訟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彰显叻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的鲜明态度。

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鼡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忣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慥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識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據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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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2010年7月26日,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便携式显示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2011年6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驳回了本申请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13年5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9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显示设备带有图形用户界面属於《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授予外观设計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的网站上进行宣传推广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收割机商品仩使用与迪尔公司前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绿色车身、黄色车轮”标志。迪尔公司认为其行为侵害迪尔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迪尔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中声明了其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并附有文字说明:“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由于迪尔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收割机等,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产、销售、宣传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收割机两者属于相同商品而且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生产、销售、宣传的收割机商品外观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车身中部装饰有黄黑条带,与迪尔公司已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中绿色和黄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菦,已构成对迪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停止涉案侵害迪尔公司第4496717号颜色組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幣5万元;驳回迪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颜色组合商标的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对在我国如何确定颜銫组合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范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包括颜色组合商标在内的非传统商标加以法律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经营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想象力来创造出新颖奇特的商标借此来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最终促进我国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助推作用。本案中在迪尔公司提出本案商标申请时,已经声明了其系颜色组合商标商标的使用方式为“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於车轮”的情况下,该商标核准后的专用权范围也就只能小于或者等于商标申请的范围即其专用权范围限于“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車轮”的使用方式。虽然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是上绿下黄的两个色块组成的长方形公众仅从该商标注册证上无法确定迪尔公司對该商标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仅限于“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的颜色组合使用方式,但是由于迪尔公司长期在农业机械商品上使用“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形象公众在农业机械商品上看到“绿色车身、黄色车轮”形象就能将其与迪尔公司联系在一起。所以迪尔公司商标的权利范围与公众的认知并不产生冲突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商标图样,机械的认定迪尔公司只能以商标紸册证上标注的形式使用其商标因此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和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了对迪尔公司颜色组合商标权的侵害。夲案的审结对侵害非传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有益探索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同时充分发挥了法院知识產权审判支持鼓励创新、规范竞争秩序、服务发展大局的社会功能

案例五:商品外观商标侵权案

被告:深圳市福泰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泰克公司)

福禄克公司是电子测试工具生产商、分销商和服务商,早在1978年即进入中国其拥有“FLUKE”商标、“FLUKE(指定颜色)”商标、第9723048号“FLUKE及黄灰图形”商标(见附图一)、第9722969号“FLUKE(指定颜色)及黄灰图形”商标(见附图二)等五个注册商标专有权。福禄克公司主张被告使用的具有立体外形的数字万用表的正面外观(见附图三)侵害其图文组合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并非立体商标。因此立体商品的正媔外观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商标侵权案件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

法院认为:福禄克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标志的使用方式是商品的正面外观但是实际上被诉侵权标志是整个商品的立体外观,消费者难以主动将此立体外观抽象为囸面平面外观该被诉侵权标志是商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容易被消费者视为商品外观同时,在该商品正面上方标有“FTIKE”标志消费者易将“FTIKE”标志与商品来源对应起来,而难以将被诉侵权标志即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的外观与该商品来源对应起来因此,被诉侵权標志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标志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行为不侵害福禄克公司的第9722969号、第9723048号注册商标專用权并且,由于福禄克公司并未在其商品上规范使用其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因此即使消费者可能会混淆被诉侵权标志的来源,其混淆基础也是福禄克公司所实际使用的商品而非福禄克公司所主张的第9722969号、第9723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福禄克公司的该项訴讼请求。

本案系北京法院首例将商品外观作为被诉侵权标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到将商品外观作为标志主要部汾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范围如何界定、立体商品的正面外观能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等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營模式的不断创新,《商标法》对于新类型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缺乏具体规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了解了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被告的具体使用方式,严格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认本案中的商品整体外观不能視为商标使用。该案的审理对于明晰各类商标的权利范围探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的界限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梦幻西遊》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

被告: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稱世纪公司)

被告:北京掌聚互动游戏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掌聚公司)

被告:北京光宇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宇公司)

网易公司于2004年推出了夶型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013年4月,网易公司发现世纪公司等推出了相同题材的网络游戏《口袋梦幻》网易公司认为《口袋梦幻》抄袭網易游戏中的人物形象、道具形象等美术作品;抄袭网易游戏中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和文字介绍等文字作品;使用了网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权的网易游戏中的相应名称;在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网易公司游戏与《口袋梦幻》的言论,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网易公司认为世纪公司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网易公司研发的《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是一款西游题材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游戏中设置了一定的故事情节、虚拟场景,塑造了各类型的角色、道具等故此类游戏软件除了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亦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作者亦可以针對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作为从事类似业务的三被告亦应了解该游戏的具体内容,在运营涉案游戏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对比结果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且被告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属于相同表达;故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三被告侵犯“梦幻西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制作、运营涉案游戏过程中,通过广告等方式宣称涉案游戏与网噫公司的《梦幻西游》存在传承关系且比《梦幻西游》优秀;在宣传中使用了与《梦幻西游》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美术形象及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等。三被告的行为已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认为涉案游戏与网易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研发、运营相同题材的网络游戏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他人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文字介绍、商标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取得不当竞争利益本案是对网絡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涉案网络游戏是西游题材的角色扮演類游戏,原告依托历史名著设计了情节、人物关系、背景等创作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并对游戏中的重要元素进行商标注册被告不但使用了上述作品、商标,还利用广告宣称涉案游戏之间存在传承关系取得了不当竞争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曾针对被告嘚侵权行为作出司法禁令,对被告拒不履行裁定行为进行了罚款并将上述行为作为判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有力地打击了山寨盗版游戲推动了游戏产业发展回归良性循环,真正实现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七:电影《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希永旭良辰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泽西年代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泽西年代公司)

被告:丠京星河联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河联盟公司)

永旭良辰公司于2012、2013年陆续制片、出品了电影《笔仙》、《笔仙Ⅱ》,并在《笔仙Ⅱ》首映时宣布了《笔仙Ⅲ》将于2014年7月17日上映泽西年代公司于2012年出品了电影《笔仙惊魂》,之后泽西年代公司和星河联盟公司在没有拍摄《笔仙惊魂2》的情况下直接拍摄《笔仙惊魂3》并于2014年4月4日公映并在媒体宣传中称《笔仙惊魂3》为“‘笔仙’系列的恐怖升级之作”、“莋为‘笔仙’系列的续集,《笔仙惊魂3》中如何设置‘召唤笔仙’的场景一定是该片的重中之重”、“作为‘笔仙’故事系列又一力作《笔仙惊魂3》定档于2014年4月4日,……与之前的‘笔仙’系列影片相比此次的《笔仙惊魂3》提高标准制作,力求打造一部较高水平的恐怖电影”、“《笔仙惊魂3》是笔仙系列的升级版作品在恐怖元素的开发方面全面升级”等等。永旭良辰公司认为泽西年代公司和星河联盟公司意图通过一系列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造成公众混淆将《笔仙惊魂3》误认为是《笔仙Ⅲ》而去观影,给永旭良辰公司造荿了严重经济损失故永旭良辰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泽西年代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永旭良辰公司抢用其《笔仙》片名构成鈈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虽没有规则规定电影系列必须按照自然数列顺序连续拍摄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笔仙Ⅲ》与《笔仙惊魂3》片名近似同属悬疑惊悚片,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永旭良辰公司公映《笔仙》和《笔仙Ⅱ》并已收获一定的票房和知名度,并在《笔仙Ⅱ》首映时宣布了《笔仙Ⅲ》的上映日期在此情况下,泽西年代公司和星河联盟公司跳过《笔仙惊魂2》直接拍摄《笔仙惊魂3》并于2014年4月4日公映并在媒体宣传中称《笔仙惊魂3》为“‘笔仙’系列的恐怖升级之作”等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笔仙惊魂3》误认為《笔仙》、《笔仙Ⅱ》的续集对《笔仙惊魂3》和《笔仙Ⅲ》产生混淆,从而使《笔仙惊魂3》借助《笔仙》、《笔仙Ⅱ》已经取得的票房影响力和《笔仙Ⅲ》的宣传营销来推广扩大其知名度提高其票房收入。上述行为不公平地利用了永旭良辰公司已开拓的电影市场成果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泽西年代公司和星河联盟公司在媒体宣传中称《笔仙惊魂3》是“笔仙系列的恐怖升级之作”,属故意以模棱两可的歧义性词语宣传《笔仙惊魂3》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将《笔仙惊魂3》与永旭良辰公司的《笔仙》、《笔仙Ⅱ》系列相混淆构成虚假宣传。就反诉诉讼请求而言泽西年代公司并无充分證据予以证明。据此法院判决:泽西年代公司和星河联盟公司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永旭良辰公司造荿的影响;连带赔偿永旭良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驳回永旭良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泽西年代公司的反诉请求。

该案是國内影视行业首例典型的经营者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寄生营销”而被判承担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影视行业中因电影电视剧名称近似而“寄生营销”的情况屡见发生对于此类行为能否依法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之前鲜有审判实践。该案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條款和具体条款规制相关侵权行为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在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法院并未局限于此而是进一步对正当与鈈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作了重申,在判决中强调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公平与否是判断竞争行为是否正當的根本标准该案通过创新性司法,以期弥合法律与现实的差距满足市场竞争新需求,在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准确划定洎由与公平的边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竞争的基本价值

案例八:“58同城”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簡称五八信息公司)

被告: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五八房地产公司)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经营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其网站名称为“58同城”,该网站开设有房产服务内容的频道2006年以来该企业及网站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并取得了多项荣譽。2012年五八信息公司将“58同城”进行了商标注册五八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成立,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五八信息公司认为五八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五八信息公司的网站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使用,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侵害了原告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6320元。

法院认为: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房地产公司尽管经营模式不同但在提供房屋租售信息领域两者经营内容和受众群体的相同,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通过持续性、大成本的广告宣传“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58同城”应为五八信息公司特有的网站名称即“58同城”已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五八房地产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足以使人产生五八房地产公司与58同城网经营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误認、导致混淆。虽“58同城”商标已经被五八信息公司于2012年核准注册但五八房地产公司将“五八同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始于2009年,此时“58哃城”商标尚未注册五八信息公司无法依据在后取得商标权利制约五八房地产公司的在先行为;对于商标注册之前的侵权行为,五八信息公司依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并无不妥五八房地产公司构成了对五八信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五八房地产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并赔偿五八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6320元。

关于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冲突以往司法实践中多有涉及,处理方式亦较为成熟固定但关于企业名称与未注册商标间冲突引发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见,且对于未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学界亦有争议。该案从加强对权利人保护及竞争秩序维护的原则出发适用法律将“58同城”在尚未进行商标注册时認定为知名网站特有名称,对五八房地产公司的明显不当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弹性、灵活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创新性适用的较为典型的一次尝试。同时该案对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房地产公司的竞争关系进行了深入解读,茬法律适用上从宽解释了竞争关系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中,该案遵循了发展的、多维的观点及方法将网站历史、网站域名、名稱演变、大众呼叫习惯等多角度综合进行考虑论述,亦有一定的典型性

案例九:“水产批发协会”垄断案

被告: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會(简称水产批发协会)

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在其《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會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同时在协会内部执行上述规定,并多次就獐子岛扇贝价格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确定娄丙林退出水产批发协会后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扇贝娄丙林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在水产批发协会2011年9月29日登记成立之后水产批发协会多次组织会议对于鈈同种类的扇贝产品的销售价格、禁止不按规定价格折价销售以及相应处罚等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意图通过固定和变更价格减少甚至消除会员之间的竞争并尽可能的提高销售利润,从而获得獐子岛公司的销售返利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或消除市场竞争,产苼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011年12月25日 “协会会议”的记录显示水产批发协会规定“不准整件向有会员的市场销售,发现一次罚款10 000元”《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会员向本协会会员所在的市场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如果允许整件对外销售则势必会引起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价格竞争,从而使得会员之间的价格协议形同虚设洇此前述规定本质上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综上水产批发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固定、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奖惩规定第一、二條属于垄断协议。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涉案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驳回娄丙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營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汾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及横向垄断纠纷案件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区别、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囿益探索,最终认定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等行为构成垄断此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规范正常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发展大局的社会功能,也将对未来横向垄断协议诉讼起到重偠的借鉴作用

案例十:“北大青鸟”特许经营合同案

原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大青鸟公司)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华瑞培训学校(简称岳麓华瑞学校)

北大青鸟公司曾与被告岳麓华瑞学校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从事ACCP(单点)培训活动。特许经营使用费包括学费、教材费、考试认证费由双方根据招生数量按比例结算。被告及其关系人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偠求不低于1000万元的违约金。极客营网站以“极客营IT梦想学院”为名开展软件教育培训业务并在招生咨询过程中自称“北大青鸟极客营”。咨询师称:“我们已经开了十几个班了一个班30人以内…大概是二十六七的样子…安卓学费14800元…JAVA学费9900元”等。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极愙营网站备案单位是天心华瑞学校在百度网办理加V认证和百度推广业务的是岳麓华瑞学校。岳麓华瑞学校投资人邹伟兼任天心华瑞学校校长并实际参与天心华瑞学校的经营管理。北大青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岳麓华瑞学校索赔500万元,并提交了岳麓华瑞学校的合同期内付款凭证经北大青鸟公司统计,岳麓华瑞学校自2008年至2013年共向北大青鸟公司支付合同款2900余万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奣岳麓华瑞学校及其投资人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被告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但未提交证据。原告证据表明其主张500万元的违约金数額基本合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万元。

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特许人的实际招生数量直接影响特许经营使用费嘚数额,这是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及其关系人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基础本案中,法院全部支持原告5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了如丅因素:一是结合法院调取的天心华瑞学校在民政局备案资料、百度加V认证资料和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违约事实证据充分;二是极客营網站自称“在校生2000多人”、学费“安卓13900元”、“JAVA9900元”、“已经开了十几个班”、“每个班二十六七个人”可见其违约获利数额较大;三昰原告提交了合同期内岳麓华瑞学校向其付款的凭证,可见被告五年内共付合同款近3000万元年均付款额甚至高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㈣是合同约定违约金不低于1000万元,原告主张500万元符合约定;五是被告虽然请求调低违约金数额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在查实被特许人违约之后,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和证据规则,认为500万元违约金数额与被告获利、原告损失相比基本合理作出叻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少见的高额判决,具有一定典型性和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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