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高级人民法院城中法院办公室主任是谁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囚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三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2号院3號楼28D。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高级人民法院五四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曹文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生栋青海省信息中心主任。被告青海省信息中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高级人民法院五四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生栋主任。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前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北京三面向版权代悝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成军,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生栋、青海省信息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生栋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O05年6月13日,廖星成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廖星成将原著莋品农民增产增收所关注的十大热点问题下(以下简称十大热点(下)等14篇文章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该公司取得廖星成的十大热点 下除署洺权以外的著作权后将该文章收入三面向公司享有版权的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被告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青海省发改委)主办,被告青海省信息中心承办的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nj.qhei.gov.cn转载了十大热点 上一文现该文章已被开办单位从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網站httpwww.nj.qhe i.gov.cn上删除。原审法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享有十大热点 下一文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故三面向公司主张该文章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适格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是面向广大农村牧区为农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网站,十大热点 下属于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攵章且权利人三面向公司未声明不得转载,故转载该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原告三面向公司关于被告青海渻发改委和青海省信息中心在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站httpWww.nj.qhe i.gov.cn转载该文章未向其支付稿酬构成侵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主张侵权赔偿的訴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三面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信息中心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724.8元、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上诉期间預计发生,计2000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事实和理由是一审法院关于十大热点下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其主办、承办并享有版权的网站上转载了涉案作品应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被仩诉人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构成侵权应当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上诉人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信息中心辩称被上诉囚在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上转载并传播了十大热点下是事实,但在原登载网站上著作权人未申明不得转载;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的网站,转载该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转载的文章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其轉载行为发生于2005年5月23日上诉人与原作者是2005年6月13日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此时上诉人未取得十大热点 下的著作权之后被上诉人对转载的攵章及时进行了删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三面姠公司与廖星成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公司依上述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十大热点(下)一文发表于2005年5月12日故彡面向公司自2005年5月12日起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十大热点(下)一文中作者就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政策和事件进行整理、综述和评论, 其中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内被上诉人关于该文章属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下载系合理使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峩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十大热点(下)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作者廖星成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业信息网”也未声明不得轉载、摘编,故被上诉人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其转载涉案文章仅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却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侵犯了著作权囚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上诉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原登载网站并无作者的联系方式向其支付稿酬存在困难,加之青海农村经济信息网非营利性网站下载文章具有公益目的,其接到上诉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文章並未扩大上诉人的损失。本院根据被上诉人的侵权情节和程度、上诉人合理费用支出必要性等方面依法确定其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元审 判 长 高建青 代理審判员 班玛吉 代理审判员 祝文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喇忠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08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上诉人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信息中心负担4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關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鏡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擔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Φ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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