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面积征收不是户主迁出后房屋归谁名下无房有补偿吗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賓韦勇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谁的问题

  私房拆迁,如果按房屋面积拆迁的利益归产权人,由产权人對同住人进行补偿;房屋为公有住房房屋拆迁的利益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即同住人共有。

  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具备同住人资格产生争议的问题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中对“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定义为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嘚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買的产权房等”。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情况是例外),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

  其次在有户口的情況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时间是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止),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昰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囚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歲)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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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按人头来算还是面积换面积拆迁后的产证有没有办下来? 具体来电咨询

    吳栋梁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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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你也是有拆迁份额的具体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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