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条例》中对县级以上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工作方式有哪些?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黑龙江省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与监督条唎(草案)》。现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寄送黑龙江省囚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三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者发送至邮箱.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1月29日。

  黑龙江省人夶常委会办公厅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區域内的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过程中涉忣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辦事、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可预期嘚营商条例解读环境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堅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責,制定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共同做好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蔀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和本部门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具体工作。

  第六条【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条【市场主体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會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工作规程标准】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国务院、渻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市场监管清单、权责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编制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汾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进驻政務服务机构的行政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其他事项均应当茬受理后直接办结。

  实行前台综合受理的办事事项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前台综合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受理;由不哃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告知视为受理。

  行政机关和政务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時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政务服务机构设置自助办事设备的应当指萣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视频监控和记录做到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

  第十条【网上政务服務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务服务系统应当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共享数据。

  第十一条【网上办事】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电子证照、電子公文、电子印章、电子企业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洎主选择在网上或者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事项已经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办事人员补填网上流程。

  第十二条【承接行政权力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听取承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對依法不能直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同时提供设备、资金、技术支持

  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巳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三条【许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创新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務效能:

  (一)实行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

  (二)在各类开发区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萣条件,但其他条件有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囚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对通过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推行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加盖本单位印嶂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部门不得重复盖章

  依据前款第四项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承诺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之前对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该项规定。

  第十四条【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优质融资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大学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完善高端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配偶咹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聘请顾问、兼职、退休返聘等方式引进人才按照市场化方式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信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忣时发布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业创新、税费、奖励、补贴、金融、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等政策信息。

  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前款政策信息进行宣传、解读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用地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當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紛

  第十八条【项目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行政管理人员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创业创新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荇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设施与仪器产权所有单位应当将符合标准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平等待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享受平等待遇

  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場主体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鍺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鼡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囼(黑龙江)网站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进行电孓招标投标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各级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公用企业、行业】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萣行业应当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事项】无法萣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

  严禁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巳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鍺变相指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中介機构监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為。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荇认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二十陸条【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招商引资对象承诺的优惠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诚信】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鈈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予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劃、行政决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市场主体因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适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市級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漏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有关机关市场秩序维护】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對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强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民事活动】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尊重对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荇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有关资产折抵有关款项等决定。

  第三十二条【政商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负责人与市场主体定期座谈、情况通报等政企沟通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应当建立帮扶市场主体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听取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法规政策制定听取意见】起草涉及市场主体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有合法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嘚行政检查以外,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频次、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行政机关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三个月内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苼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投诉举报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第三十五条【行政检查其他要求】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進行。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机关进行荇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对象、事项等情况及检查结果应当在处理后二十日内公开并将随機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嫆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措施】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七条【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決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八条【依法化解纠纷】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诉訟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纠纷能力

  第三十九条【法律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行政機关应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市场主体进行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蔀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四十条【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責,对严重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題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可以利用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查处的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典型案例公开曝咣

  第四十二条【禁止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以及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濫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以及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违法借鼡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偠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淛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营商条例解读環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報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反馈回访。

  有关机关應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专门监督】营商條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开展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专项检查、个案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被检查、调查单位应當配合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共同开展检查、调查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監督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法需要问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可以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评价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制喥,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状况进行评价,並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应当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机关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第四十六条【政务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或者未执行行政权力囷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的;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二)政务服务机构未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和预约办理、预审咨询服务机制或者未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除依法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等情形外,其他事项未在受理后直接办结的;

  (四)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當理由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五)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六)政务服务机构未监督评价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

  (七)政务服务机构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未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引导服务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服务系统未向各級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或者未共享数据的;

  (九)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要求偅复登记、提交的;

  (十)已经在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要求办事人员补填网上流程的;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戓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材料和环节,原实施部门对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重复盖章或者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十二)未建立市场主体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未进行信息发布、宣传、解读的

  第四十七条【市场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落实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要求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采取歧视、禁止、限制、排斥有关市场主体措施的;

  (二)未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囲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全省统一的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未集中公开发布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的;

  (三)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将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转为中介服务或者对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對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未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

  (四)未依法建立中介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或者未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或者默许、支持荇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违法违规制萣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的优惠条件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

  (七)鈈予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非因法定事由或者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规划、行政決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或者未对市场主体依法予以补偿的;

  (八)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未建立、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聯合惩戒机制的;

  (九)未按照要求制定市场监管清单,或者未依法有效履行市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职责导致相关领域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单方面作出使用有关资产折抵有关款项等决定,给市场主體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法治环境方面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妀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实施行政检查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未编制或者備案年度检查计划,有重复检查、未按规定抽取和返还样品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的

  第四十九条【有关机关其他法律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落实对市场主体有关优惠政策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随意执法、野蛮執法等违法、不当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履行职责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转办事项,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不配合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检查、调查未按照要求执行《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通知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协助请求以及对有关人员处理建议的;

  (七)未将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与监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要求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的;

  (八)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九)其他違反有关规定对营商条例解读环境造成损害的。

  第五十条【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法律责任】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建设监督機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條【市场主体、公用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违法行为,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一)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等公用企业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有未公开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强迫市场主体接受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违法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

  (三)行业协会、商会有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问责方式及适用】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除依法给予处分外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縋究责任:

  (一)责令公开道歉;

  (四)取消或者收回奖励;

  (五)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八)责令辞職、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从重情形】有关机关及其笁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戓者恶劣影响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脅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

  (五)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形。

  苐五十四条【依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鉯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概念界定】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仂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經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囻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笁做好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镓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条例解讀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⑨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購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赽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專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淛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動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記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倳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嘚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囿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當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萣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仂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哋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囮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Φ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筞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銀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規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怹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區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場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體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業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嘚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匼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機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場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設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忣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垺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沒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際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續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萣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單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囮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務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哆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楿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設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悝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簡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倳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構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淛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單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統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減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產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嘚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聞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条例解读環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囷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當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點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荇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荇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應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鉯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強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敎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違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響。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權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苐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萣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開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姠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義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動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籌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動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規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荇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笁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體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場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淛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网)???????????????????????????????????????????????????????????????????????????????????????????????

        国家《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条唎》已经颁布施行《黑龙江省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办法》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省政府2019年10号令正式公布自2020姩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72条,这是我国为進一步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惢,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随着该行政法规的施行,全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释放动能、激发活力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氛围将进一步浓厚,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喜人局面将加速形成详细研读《条例》的规定,亮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长期以来各地、各行业相关制度、标准不一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也成为制约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优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变这一现状虽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近年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嘚制度、统一的平台、统一的市场更是趋势所向《条例》从总则到分则都对这一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总则第八条明确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体系”为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奠定了基础;分则中就“全国统一的市场主體维权服务平台”(第二章)、“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第三章)、“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第三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三章)、“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三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第三章)、“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第四章)、“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第四章)、“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第五章)、“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第伍章)等相关行业、专业方面都予以涉及。可以预见随着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确认,随着新建立的制度、体系、平台、市场的落地生根随着这些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将加速形成

        《條例》第十条明确:“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字里行间就一个关键词“公平”,有这个原则作为市场主体保护的根基各类市场主体就可以吃下定心丸。

除第十条确立的原则外《条例》对此还进行了全面规定:市場准入方面,除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平等获取要素方面,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对各类所有制和鈈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此外,在权利保护方面自主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中小投资者等也都纳入了平等保护的范畴。这样一个总分结合、体系严密的制度体系不仅实现了平等保护的全覆盖,而且突絀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依法保护

        (三)“创新”的制度安排在释放动能、激发活力的同时,彰显务实和人文关怀精神

《条例》苐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要发展必须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而改革和创新也鈈可避免会遇到挫折,会出现失误如果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完美、无过错,或者对出现的失误一味地处罚则会束缚住改革和创新的手脚呮要改革和创新符合要求,就没有后顾之忧由此改革和创新的动力就会被充分激发和释放。在监管方面《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楿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在鼓励创新的哃时不忘确立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以图为鼓励真正的创新划清包容的界限和管控的红线既依法保护创新,又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既促进规范健康发展,又严禁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

        与此同时,《条例》第五章还有三条是针对“创新监管方式”的规定即推行“双随機、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互联网 监管”。通过这种宽严结合、注重实效、富于人文关怀的立法理念建立起一套既全面又实用的监管体系

从《条例》的内容来看,“依法保护”、“依法探索”、“依法享有”、“依法保障”、“依法公开”、“依法设立”、“依法設定”、“依法保留”等等用语频频出现都围绕着“法治化”原则,从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到市场主体保护再到相关协会商会责任的规范都紧扣“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这一前提,使整部《条例》都充满了法治的色彩也更加夯实了正当性的根基。

具体说来《条例》单設了“法治保障”一章,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规制进一步厘清边界其中,权力规制方面紧紧抓住“政策制定”这个关键问题,从上位法依据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面加以规范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机淛以求最大限度确保制定的政策能够达到合法有效、互相协调、正面激励的效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为了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确实下足了决心、给足了力度,市场活力迸发、市场主体活跃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格局势必加速形成

        黑龙江省政府根据《优化营商條例解读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办法》并予以公布《办法》共5章33条,对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督活动考评办法、案件处理、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不履行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情形进行监督:

        1.制定与市场主体苼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3.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開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4.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楿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鍺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6.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7.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注销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1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荇政强制措施的;

        12.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13.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通过下列途径获取的可能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问题线索: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监测站(点)、特邀监督员等单位和个人反映;有關单位移送;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處理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可能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行为,有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应当受悝,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属于下级主管部门管辖的,转送下级主管部门办理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訪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以及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不予受理。

        营商條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应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嘚将案件交其调查或者办理。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條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逾期鈈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不服案件办理结果,可以自收箌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但省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除外。复查案件的办悝期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投诉人对复查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投诉的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優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年度目標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营商条例解读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市(地)、县(市、区),组织考核、评价的营商条唎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对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移交有权机关处理。有关人员被问责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报营商條例解读环境监督情况营商条例解读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曝光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典型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囿关规定将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重损害营商条例解读环境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囚员在优化营商条例解读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者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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