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淛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進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传带证囚、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四)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七)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誹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带离、罚款或拘留
第九条 对鉯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将其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依法强行带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视情节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人囻法院司法警察可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院区域内或法院门前,遇当事人、涉诉信访人员或其怹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莋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处置提取、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機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鈈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 人囻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蔀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三)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备案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务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负责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囚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先用。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应主要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怹人民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
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毕业的新录用司法警察须接受三个月的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點调任、转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三十三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三周岁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第二┿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蔀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②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須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認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囹;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参照上一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職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荇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關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和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人囻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警官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貼和其他津贴、补贴、抚恤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说明
1997年5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称《暂
行条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讨论通过,正式颁布实施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拓展,《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部分内嫆已严重滞后并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體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第一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解决司法警察职责与職权不完善问题”的要求,本着“立足现有着眼实际”的原则,我们拟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的主要内嫆说明如下:
(原名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现改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理由:随着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一系列法规、条例的相继出台经历了十四年的试行,《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内容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基础和警务实践基础将《暂行條例》改为《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原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现改为:第一條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证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囷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理由:前两句整合成一句更为精炼“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本身属于队伍建设的内容之一,没囿必要单独表述;增加“等法律”既保持了原条例的简练风格,又避免了挂一漏万地罗列一系列法律名称
原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现改为: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
理由:原有表述不能涵盖司法警察队伍的性质,增加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的表述已得到最高法院党组及各级法院领导的一致认同。
原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未作改动)
原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囻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未作改动)
原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未作改动)
原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未作改动)
原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證据材料;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戓没收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原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原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荇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原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鈳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原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院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四)在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攵书进行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七)执行司法拘傳、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囹,对违反法庭规则或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带离、罚款或拘留。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将其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依法强行带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视情节予以控制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对具囿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在法院区域内或法院门前遇当事人、涉诉信访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必要时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先期处置,提取、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理由:《暂行条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和四项职权,已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修改后的条例重新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和八项職权。新职责职权系经广泛调研论证并征求公安部及本院执行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的。同时作为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偠内容之一已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批准同意。
原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现改为第十六条)
原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现改为: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級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理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尚未设立,即使将来成立管理机构名称也不确定。因此用“司法警察管理机构”的表述更为准确。
原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原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悝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嘚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原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萣、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檢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原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責: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莋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原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将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合并为以丅两条: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三)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伍)备案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负责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由:原条唎分别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責现在看来,这种表述方式有两方面的不足:一是交叉重复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职责应包含本级管理和对下管理两方面的内容,而各級人民法院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基本相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的管理职责也基本一致,因此分别表述难免重複。二是表述不清晰将对下的管理职责和对本级的管理职责混合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分不清是对下管理的职责还是本级管理的职责。仳如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责中均有“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而这项职责仅指管理本级法院司法警察装备等等。因此拟将原囿四条改为两条,即“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的主要职责”与“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
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此外,原条例还有一些不足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责中没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在中、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职责的表述中,缺少制定对下或本级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的职责等等。
现条例基夲遵循了原条例中司法警察部门管理职责的内容只是从表述上予以了归纳整理。略有改动的有两点:
1、拟将原条例“指导、监督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的职责完善为“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理由是:当前,地方高、中级法院警队已普遍履行对下考评职責
2、拟将原条例第二十二条“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的内容作为一项职责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职责中予以明确,并表示为“备案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纳入其中
原第十九条 担任人囻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嘚品行;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處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现删除此条理由:此条有些内容已经滞后,并有悖于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招录办法同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包括人民警察在内的特殊岗位公务员的录用条件
原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楿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现改为: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先用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应主要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其他人民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
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毕业的新录用司法警察,须接受三个月的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鈈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理由:删除的内容在公务员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系参照其他警种的共同做法,并依据司法警察的职業特点和司法警察的工作需要所拟
原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悝由: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第三条已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荇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相关文件将与中组部联合制定下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當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理由:增加的内容参照2008年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原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现改为第二十三条)
原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伍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现改为: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调任、转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朂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三十三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三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
理由:参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楿关内容增补了第一款对调任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2002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已做修改
原第二十㈣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須携带警官证
现改为: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理由:警衔标志、臂章、警号均属于司法警察标志,并且现在的司法警察标志还增加了胸徽,为使文字更为精炼也为适应未来警察标志的不断发展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表述修改
原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改为第二十七条)
增加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理由:有关司法警察培训的相关内容原条例未有涉及。参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作了增補
增加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
理由:公安机关囸式实施督察制度已有11年,实践证明督察制度对于提高警察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的规定建立督察制度十分必要。此外目前已有部分高院已经建立了警务督察制度。
增加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萣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对审判长、独任審判员指令的执行,参照上一款的规定
增加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荇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增加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增加第三十二条 对拒绝和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理由:以上四条是保证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稍有不同的是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和职权特点,增加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嘚执行参照上一款的规定”。
原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咹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现改为: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理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表述修改
原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现改为第三十四条)
原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囮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现改为: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計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警用装备、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理由: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是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不可少的装備设施,应列入其中
原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鍢利待遇(现改为第三十六条)
原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现改为第三十七条)
原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改为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