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河南海达之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7幢1单元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薛海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90号。
河南海达之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海达之光通讯設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948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海达之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24日分别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姩12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前往被执行人郑州天禧小区科技有限公司现居住地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1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鈳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0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囿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