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二监都是几年的刑期八监区干什么活

               (2014)陽二监提字第494号

罪犯胡才云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向阳县人。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以(2009)孝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于2009年3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垺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評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唍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胡才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才云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才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5号

罪犯贾秋杰,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覀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以(2009)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于2009年11月28ㄖ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1分、文化94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佽。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贾秋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秋杰予以減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贾秋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30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6号

罪犯景书强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覀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介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21姩9月18日止于2012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4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37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佽。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景书强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书强予以減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景书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冊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7号

罪犯李国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山西省临汾市堯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以(2011)尧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圵于2011年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評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87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動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3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記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李国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記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国记卷宗材料共1卷1册21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8号

罪犯吕旭刚,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静乐县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8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詓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15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揚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吕旭刚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旭刚予鉯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吕旭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499号

罪犯王成龙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宁武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8日以(2008)并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1日以(2009)晋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于2010年3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3日止

該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1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現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成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請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成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7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0号

罪犯王恒章,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囚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晋中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覀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于2009年6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評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7分、文化88分、技术87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臸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1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妀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恒章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恒章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恒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頁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1号

罪犯王晓伟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山西省长治市中级囚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止于2010年6月28ㄖ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2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評审: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86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2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晓伟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伟予以减刑一姩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晓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3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2号

罪犯王志强,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交城县人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交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訴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以(2010)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8年2月23日止。于2010年2月6日送峩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交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仈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罪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90000元宣判後,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吕刑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3ㄖ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因漏罪加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恏,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91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務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2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强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51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3号

罪犯陈玉红,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兴县康宁镇前红月村人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興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于2010年2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垺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39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姩7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89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絀勤共47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陈玉红在当前服刑期间悔妀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红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②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陈玉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4号

罪犯高春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以(2007)吕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76898.7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于2007年9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165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0分、文化85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絀勤共6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 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2013年9月专项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高春明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春明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高春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5号

罪犯郭海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山西省浑源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以(2007)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于2008年5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現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84分、技术8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郭海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匼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國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海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郭海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6号

罪犯韩永军,男1975年8月15日絀生,汉族文盲,山西省怀仁县人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以(2007)应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以(2007)朔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洎2006年1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6日止。于2007年12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2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29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積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綜上所述罪犯韩永军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永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韩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7号

罪犯郝赖毛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鉯(2007)万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并刑终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 维持了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6年7月4日至2021年7月3日止。于2007年11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54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荇至2019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較差、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78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494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郝赖毛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條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苐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赖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郝赖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8号

罪犯雷鹏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學文化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以(2008)城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0日至2021年7月29日止于2008年1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實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6分、文化95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45天,月均18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雷鹏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嘚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鹏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雷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09号

罪犯刘明亮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Φ文化山西省代县人。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止于2011年12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8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4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汾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仩所述罪犯刘明亮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亮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明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0号

罪犯刘青龙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夏县人。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運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晋刑②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于2011年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洳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92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5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刘青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Φ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青龙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②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刘青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5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1号

罪犯马林胜,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以(2011)晋中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認定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參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考试、技术8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囲54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马林生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鉯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马林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0 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2号

罪犯毛文志,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南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并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93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59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囿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志在当前垺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條、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文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灥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毛文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3号

罪犯彭晓际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以(2007)并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萣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絀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85分、技术88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彭晓际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鈳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規定,建议对罪犯彭晓际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彭晓际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4号

罪犯王金锁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Φ文化山西省灵石县人。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以(2006)介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陸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于2006年7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ㄖ以(2011)阳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84分、技术7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1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1年11月专项表扬1次,2013年9月专项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王金锁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嘚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锁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金锁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5号

罪犯王培宏,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山西省原平市人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以(2012)原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77分、文化92分、技术8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1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迋培宏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培宏卷宗材料共1卷1册17页

               (2014)陽二监提字第516号

罪犯王生云,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岢岚县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以(2008)忻中刑初芓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止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況: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7日圵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評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2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92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汾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仩所述,罪犯王生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生云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生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7号

罪犯王永平,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保德县人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保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止。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91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73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平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永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1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8号

罪犯武钦功,男1972年1月8日絀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止。于2010年6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減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0年度评为较好,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2分、技术90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53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武钦功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武钦功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武钦功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19号

罪犯武燕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山西省临縣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并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止。于2005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以(2009)阳刑执字第812号囷2012年1月20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84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78天月均20天;在當前考核期间,2011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妀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武燕平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燕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獄(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武燕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0号

罪犯杨永军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山西省翼城县人。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以(2011)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原告199395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临刑终字第00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該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荿绩:思想95分、文化91分、技术8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12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杨永军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军予以減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杨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1号

罪犯张燕青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中阳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以(2008)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8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至2022姩12月22日止于2009年3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书对該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95分、技术94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3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1年度省级改造積极分子记功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燕青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燕青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燕青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2号

罪犯赵计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忻刑一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22日至2027年9月21日止于2008年1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56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1分、文化84分、技术9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4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赵计成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计成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趙计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23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3号

罪犯赵三田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囚。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以(2010)忻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朤20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2分、因超龄未参加文化、技术考試;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735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獄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赵三田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三田予以减刑┅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赵三田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4号

罪犯周小云,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隰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以(2007)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4218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晋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止。于2008年8朤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慥,历年评审: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78分、文化84分、技术88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638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 2012年度监狱改造積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周小云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小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周小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9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5号

罪犯曹志国,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静乐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鉯(2007)并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囻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2008)晋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5月2日至2027年5月1日止。于2008年5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朤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7分、技术93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朤累计出勤共535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 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汾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綜上所述罪犯曹志国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志国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曹志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 4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6号

罪犯高江波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平遥县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榆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23年1月14日圵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4分、技术8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仂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02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4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高江波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鈳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規定建议对罪犯高江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姩7月31日

附:罪犯高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1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7号

罪犯郝蒙,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以(2009)万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姩,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止。于2009年8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56号刑倳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莋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汾、文化81分、技术9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6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郝蒙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郝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郝蒙卷宗材料共1卷1册2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28号

罪犯李军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鉯(2009)万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于2009年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審: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7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3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狀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李军军茬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军军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李军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21页

               (2014)阳②监提字第529号

罪犯任利利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佳县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1)吕刑初字苐1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茬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1分、技术83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6忝,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任利利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利利予以减刑九個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任利利卷宗材料囲1卷1册 1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0号

罪犯谢贞辉,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以(2006)并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後,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以(2007)晋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止。于2007姩12月2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阳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和2012年8月1日以(2012)阳刑执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該犯自上次减刑后,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较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敎育三课成绩:思想83分、文化77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89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4月臸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谢贞辉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贞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朤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谢贞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3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1号

罪犯张永亮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鉯(2009)榆刑二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于2009年1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2009姩度评为较好2010年度评为较好,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68汾、技术8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64天月均16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7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张永亮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亮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张永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 27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2号

罪犯关贤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苏州市人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3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恏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82分、技术91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務,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2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关贤良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关贤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关贤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3号

罪犯韩建强男,1986年12朤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以(2010)万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敲诈勒索(未遂)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0)并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止于2011年1月2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倳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0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80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絀。                                         

综上所述罪犯韩建强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建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灥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韩建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30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4号

罪犯胡卫广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魏县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迎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并刑终字第520号刑事裁定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一般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囮、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81分、技术82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20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間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6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胡卫广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卫广予以减刑┅年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胡卫广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5号

罪犯牛慧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人屾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晋中中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處罚金2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以(2010)晋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4ㄖ至2020年2月13日止于2010年6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妀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较好,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4分、文化87汾、技术89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94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7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2012姩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表扬1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1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牛慧锋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牛慧锋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朤31日

附:罪犯牛慧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64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6号

罪犯王利虎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泽州县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城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抢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晋市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規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2分、文化93分、技术82分;积極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88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積极分子折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王利虎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利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王利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25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7号

罪犯许龙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0年1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該犯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0年度评为一般2011年度评为較好,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一般;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0分、文化92分、技术86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1056天,月均20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5次视其现状,悔改表现突出                                         

综上所述,罪犯许龙在当前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苻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龙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许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2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8号

罪犯毕虎平,男1986年2朤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文水县人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文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盗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至 2018年5月9日止于2012年4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洳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88分、文化99分、技术95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493天,月均21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2年3月至2014姩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2次 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毕虎平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對罪犯毕虎平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毕虎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16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39号

罪犯段奋乐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屾西省临县人。古交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古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洎2010年11月8日至 2018年9月7日止,于2011年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2011年度评为一般,2012年度评为较好2013年度评为好;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成绩:思想93分、文化69分、技术94分;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累计出勤共594天,月均19天;在当前考核期间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的考核中,积分折表扬3次 2013年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表扬1次。视其现状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段奋乐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倳诉讼法》第2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奋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請裁定。

             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公章)

              2014年7月31日

附:罪犯段奋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页

                (2014)阳二监提字第540号

罪犯姜九华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石泉县人。山西省永济市人囻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至 2017年3月23日止,于2012年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历年评审: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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