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云福陶瓷有限公司、葉为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部分支持上诉人-福建省闽清云福陶瓷有限公司 部分支持被上诉人-葉为株 |
一、撤销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 应赔偿叶为株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殘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扣除 已预付的费用351573元, 应再赔償叶为株95643.13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叶为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 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悝费3736元,由叶为株负担1868元 负担18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6元,由叶为株负担1868元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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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原告-福建省闽清云福陶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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