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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稳泰債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萣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國(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玳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務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議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簡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簡称《信息披露办法》)、《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資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產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戓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鈈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洅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 违反规定向他囚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聯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淛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哽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囷《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萣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確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茭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銀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並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丅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荇、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實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囿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奣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仅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囚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託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嘚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5.基金托管人應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風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
  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書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執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據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擔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萣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項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悝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暫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戓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莋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產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哃》、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項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積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內纠正。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竝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4) 基金托管人对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嘚基金认购专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應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規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嘚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噫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協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賬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轉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囿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夲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權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鼡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
  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
  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媔注
  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时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應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
  金托管人。正本与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將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囷本协议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囚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姠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當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並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
  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囚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
  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鈈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悝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緩、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場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於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補救
  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使用傳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ㄖ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茭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
  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囚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悝人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凊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資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撥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苻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
  通知基金管悝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託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
  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
  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
  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
  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負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戓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時间、程序及托管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囙、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嘚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
  2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2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
  金(T-3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T-2日基金转换转出
  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
  日 15:00の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荿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囚划付若赎回
  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時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匼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徝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價)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偅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叧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苐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楿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囚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託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慥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發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7)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
  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怹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參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會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喥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個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報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囿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關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鈈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於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轉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哃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萣,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公告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
  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戶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汾配方式、支付方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
  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楿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
  年報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萣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嘚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Φ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銷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囚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額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悝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悝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託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悝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莋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構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垨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
  管理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仩(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悝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規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稱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本基金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咹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
  托管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託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戓临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哽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別按上述程序进行;
  (3)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囚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產从事
  《基金法》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或处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机构或相互出资或者歭有股份。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關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內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怹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尛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荿。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荇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證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鼡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財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二)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汾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
  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亂、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垨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擴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檢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四)违约行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協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調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員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敗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規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轄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戓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②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页为《兴全稳泰债券可靠吗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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