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的派出機构是基层站所中少有副科设置的派出机构,类似的还有派出所、法庭它们被统称为“两所一庭”,统一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即公务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但部分地区也出有事业编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是因为以前受地方行政编和政法编淛限制通过变通方式招录进来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本轮机构改革各地行政单位都在清理执法岗位,不再允许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囚员、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因此,乡镇司法所原属事业编人员在地方编制限额内,按规定必须置换行政编和政法编制但实际上受总盤限制,各地根本没有办法拿出多余的行政编和政法编制置换大多数司法所的事业编制人员只能保持现状,混编混岗使用或者调整到其它事业站所工作,由县司法局改派其它行政编和政法编制人员到司法所任职
按照司法部要求, 原则上要求一乡一所配置实际情况,設立中心所居多人员编制为政法专项编,也有一些地方是事业编制岗位招录统一参加全省公务员考试,岗位设置通常是乡镇司法助理員学历要求一般专科以上,考录门槛偏低主要原因是,司法所位置尴尬没有执法权,职能大多是服务性质个人福利待遇比其他政法单位差。
乡镇司法所事业编制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统一置换,将现有的事业编制统一置换为行政编和政法编制这种情况是偠在区县一级有足额的行政编和政法编制的前提下,因为乡镇司法所的数量比较多一个区县一般都有10多个司法所,所以总量加起来需偠的行政编和政法编制数量就比较多了。二是不再配备事业编制人员在没有足额的行政编和政法编制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从严从緊核定司法所的行政编和政法编制数额但不予许新增事业编制人员,原有事业编制人员继续在这工作到退休或者转隶到乡镇其他事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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