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中等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时间累计超过三年者;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四)在校累计时间(含休学)已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
(五)┅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七)参加社会创业或实践活动超过三年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