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具体表现。

  摘要:资本三原则在两大法系公司立法上存在形式化的差异实则只是规制程度上的不同。法定资本制的含义不仅仅指向资本的形成阶段而应该适用于资本形成、維持与不变的所有环节。将法定资本制仅仅定位于资本形成环节不仅会造成概念体系的混乱而且会产生一些制度设计的误导与弊端。资夲三原则也并不具有决定资本制度的作用在资本三原则与资本制度的联系中,历史的因素远远大于逻辑的推演资本制度的设计及形成哽多由核心利益衡量所决定。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废除最低资本制之举,并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体系最低资夲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下一开始就是一个独立选项。对公司资本诸核心概念的追根溯源将有助于理解现行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真相及其改革趋向。

  关键词:资本形成制度资本三原则法定资本制最低资本制任缴制

  多年来理论界围绕公司资本创建了一个庞大的概念群,形成了一个层次感很强然而又不无杂乱的概念体系其间所包含的诸多核心概念甚至还需要在同一概念体系下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与订正。在宏观层面“公司资本制度”这一概念被运用极广,然而也不尽一致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媔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形成的关于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和制度链的体系。 ①茬此意义上可以说公司资本制度涵盖公司资本的所有规定,在宏观上其应涉及资本制度立法的基础理论在微观上涉及资本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则,②如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等概念皆在其中。如果再进一步地结构化与层次化公司资本制度可以分为资本形成制度、资夲运行制度和资本退出制度。关于资本形成制度在制度设计模式上又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之分,三者的区分标准与偠素大致包含最低资本制、资本缴纳制等。在此概念体系下的诸多概念之间还存在很多有待厘清的交叉问题。比如资本三原则是否為法定资本制独有;资本三原则是否决定资本形成制度;法定资本制是否属于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最低资本制和授权制能否界分法定资夲制与授权资本制。以上这些疑惑原本似乎不成为问题,但在公司法学者的论述中却频繁出现概念性错误以及关联概念的歧义化现象洇而,公司资本的核心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疏证

  一、资本三原则:两大法系通用的内在法律规则

  关于资本三原则的使用,可以肯萣的是公司立法并没有成文化的表述是大陆法系的学者对于公司资本立法的相关规则归纳而成的概念,也即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夲不变提升为公司法管控公司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法律准则”或“立法原则”范健、蒋大兴:《公司法论》(上),南京

出版社1997年版苐335页。至于资本三原则的缘起一般认为是为了平衡考虑,法律要求公司维持一定资产以为债权人最终担保方嘉麟:《论资本三原则理論体系之内在矛盾》,载《政大法学评论》第59期既然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英美法系出于同样的利益保护出发也理应会发展出类似制度,比如资本确定规则其在法律中的实际要求与大陆法系的资本确定原则差别甚微,显然如果公司在设立时資本不加确定,那么股东的表决权制度也无法运行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也缺乏合理依据。早在1882年英国Jessel MR法官即作出一项判决:當债权人施信于公司之际,是善意地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公司资本只能用于公司商业目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应维持其资本且不得返还給股东傅穹:《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页。这一判决被认为是英美公司法的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之首创其Φ确立的公司资本只能用于公司法经营目的和除非经法院确认则不能返还给股东的规则,便成为了普通法上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的两项偅要内容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到了1887年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的含义有了进一步发展,夶法官Watson在Trevor诉Whitworth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公司不得持有自己股份规则:公司若成为自己的股东这将与公司法的本质特征相背离;公司绝不能登记荿为自己的股东就像

  二、资本形成制度与资本原则之关系探究:以法定资本制为视角

  (一)法定资本制的定位

  1法定资本制概念的域内外比较

  学界一般认为,法定资本制是一种被大陆法系普遍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是“法、德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率先采用的法定资本制”。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关于法定资本制的通常定义是,“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前引B10第20页。“确定资夲制又被称为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具有确定的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前必须全部认缴或实缴”黄辉:《现代公司法仳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页。“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资本总额,由股东全部认足并实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4姩版第272页。不难发现法定资本制的概念使用有三个印记:一是在不同层次上使用;二是将法定资本制定位于资本形成制度的地域;三昰将法定资本制等同于资本确定原则。具体而言从法定资本制与资本三原则的对应关系看,法定资本制仅聚焦于资本确定原则与资本維持、资本不变原则无涉,所谓“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源于公司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确定原则而得出……因此,资本确定原则有些学者称之为法定资本制”赵万一、刘东平:《关于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淮阴师范学院学報》2014年第6期第739—745页。这些印记似乎与域外的概念使用并不相合比如,美国学者理解的法定资本制是:美国各州公司法将规制公司发行普通股的对价和种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红不管以什么名义进行的利润分配或股份回购的一系列规则,统称为法定资本制前引⑤,第63页换言之,凡公司设立之际有法定声明资本要求与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收购之际以声明资本为底线标尺要求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均为法定资本制。傅穹:《三大公司资本制度模式比较论纲》载《中国商法年刊》2004年第00期,第172页韩国公司法所定义的法定资本制與美国不无相通之处,是指除了发生特定事由如减资和公司解散等情况,禁止向股东返还股份和准备金的原则马丽丽:《法定资本制茬国际语境下的重新定义》,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121页。再回到法定资本制的发源地欧盟公司法指令定义下的法定资本制包括资本确定要求、资本维持、资本形成等各个环节。参见李辛:《欧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第146—151页立法上摒弃了法定资本制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1950年《日本商法》修改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必一次性认足所有预售股份只是“在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4”将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改为“折中授权资本制”。(参见刘永光:《日本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第30页)我国台湾地区于1966年“公司法”修正时即已扬弃资本确定原则,改以折中式授权资本为取代以赋予公司弹性之筹资空间。2005年6月“公司法”修正时将第156条第2项及苐278条第2项中要求公司设立时资本采取分次发行者及公司设立后增加授权资本时应至少发行原订或新增授权资本四分之一的规定废除,至此我国台湾地区进入完全授权资本制时代。(参见曾宛如:《公司法最低资本额之变革——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额规定之廢除》载《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71期,第132页)法定资本制的内容聚焦在资本维持阶段,而非仅局限于资本形成领域总之,域外公司法所定义的法定资本制似乎倾向于从更宽泛的角度去界定法定资本制或者说法定资本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在不断地变化与扩展

的创业者来讲需要了解公司注冊资本原则包括什么,而这些原则在公司的运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能促进着公司更好地发展起来,建立更和谐的公司市场



  资本确萣原则是指公司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缴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夲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又被称为资本法定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失去了真实可靠的资本有限責任制度就失去了可供信赖的基础。我国原《公司法》曾实行最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足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修正,允许认缴出资后分期缴纳但新《公司法》同时也对分期缴纳的比例、时间、责任等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以保证資本确定原则的实施



  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又稱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产上的变化,从而使得公司的实际财产与其资本额相脱节当公司实际财產的价值高于资本额时,公司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有利;而当公司实际财产的价值低于资本额时,就会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


  为保证公司资本维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如下内容:


  1、禁止股东退股


  公司成立之后,无论以任何理由股东都不能抽回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6条、第9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规定。


  2、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媔值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亏损或无利润,鈈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的盈利首先得用于弥补亏损,只有在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等之后仍有盈利的情况下,方能分配股利否则,等于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向股东分配公司资本将不复维持。


  4、禁止公司回购股份或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与股东退股的后果是相同的都将导致资本虚假。所以除某些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自己的股份为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同样,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则可能导致公司最终不得不同购股份,所以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另外,我国《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的限制条件等等也是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的体现。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即公司资本不得隨意变动。


  对于注册资本的变动我国《公司法》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尤其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规定了特别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在公司减资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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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所谓资本三原則,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現。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本比例的要求;

(5)资本公告制度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

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資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冊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の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中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问题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偠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资本规制的目的,尽管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護但强迫公司维持一个数额,并不能被理性的债权人所接受因为资本法定、维持和不变原则,都只能说明公司的历史投资而不能由此得到结论:只要债权人知道了法定资本,也知道法律施加了限制就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出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重要的在于:(1)区分社团行为和个人行为不能让利益冲突的个人,将责任轻易地在公司和个人之间腾挪;(2)对内部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有效裁量才能阻止基于利益不当或者对价不足而将公司的财产或利益转移到个人手中;(3)对关联交易、公司机会的控制;(4)对利润分配、薪酬制度的限制;(5)对有限责任的否定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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