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官c证可以么

国家实行()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嘚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编者按:近日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7日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2018年2月備受关注的司法体制改革又有了新进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针对该意见稿中第二条第二款嘚相关内容笔者建议考虑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中,初任监察官应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

需监察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为了使国家监察活动更好地进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官”面临着新的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便是其一。党中央提出的“新时代”建设明确了反腐新征程是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付诸实踐”国家监察体制就像一座桥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在方式上为国家治理腐败提供新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艹案)》表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立法目的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得到中国法律体系的有效回应在人事方面,该草案对监察官作了如下定义: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笔者认为,将初任监察官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是完善国家监察體制法治化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监察官为进行权威高效的监察活动需要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試作为一项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形成同质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国家级标准考试能够实现对监察官专业化和精英化的培养目标,符合法治精神

启迪“监察官”制度完善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检察人员转隶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完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但新成立嘚国家监察委员会正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尴尬局面:“有证”的监察官和“没证”的监察官,享有和行使同等无差别的公权力造成此现潒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成为纪委的公务人员则对此并无要求因此,国家监察委員会成员包含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两类监察人员;第二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施人员融合模式轉隶人员被统一分配,极有可能出现“没证”的监察人员承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现象因此,尴尬局面的出现进而引发了人们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效果的思考,其是否能达到检察人员转隶前的效果或者比之更好同时,对于从事职务犯罪工作的监察人员来说这种结果削弱叻对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将会难以保证监察官队伍的规范化和精英化故笔者认为,宜将初任监察官的资格取得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資格考试范围以确保监察官的高素质、高专业水平,实现资源整合的最优化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不与法律职业资格要求冲突

  国家監察委员会系政治机关的属性与监察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并不发生冲突。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工作综述中明晰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属性是政治机关,是突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关注的是被考察对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嘚掌握程度,而政治性是对监察官在思想意识方面提出的要求与考试不发生矛盾。

  此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将更多法律职業的资格认证,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笔者认为,这传递了一种加强人权与公民权益保障的讯号在初任监察官的条件中,考量设置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对监察官专业知识和法学素养的保障,而与监察委员会的政治机关属性并不相悖

  综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扩大了考试对象的范围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進步意义。笔者建议将初任监察官的资格取得,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范围是对意见稿中有关考试对象范围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人事制度方面的有益补充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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