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教务〔2015〕7号
选修课是学分制課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选修课旨在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进一步规范选修课的管理,加强选修课的建设提高選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修课教学属于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及教师均有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的责任
第②条 选修课教学管理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必须按照规范的教学管理机制和教学质量标准执行
第三条 我校选修课分为指定选修课(简称指選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大类。其中指选课列入教学计划在规定学期内修读,不必选课;任选课分为公共选修课程(简称公選课)和专业选修课程两种需选课后方可修读。
第四条 选修课教学重在启迪思维传授方法等素质教育。每门课程授课时间原则上为18学時最多不超过36学时。
第五条 为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任选课应达到一定的选课人数方可开课选课人数一般要求30-150人。低于30人不予开课
第六条 任选课程按学科划分归属,由相关学院(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全校性公选课的学生选课、课程组织与安排由敎务处负责,专业任选课由各学院(部)根据本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安排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选修课嘚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教务处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反馈建设及教学情况。
第九条 开课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个别学科允许高学历的讲师开课主讲教师的专业或所从事的岗位应与开设的课程紧密结合。任选课每门课程任课教師不超过2人
第十条 申请新开课的教师,应填写《福建医青科大选修课学开设选修课程申报表》、编制《选修课程教学大纲》并将材料報送学系(教研室)及所在学院(部),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委复审合格,方准予开课
第十一条 选修课开课时,应同时完成课程中心平台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课程介绍、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师信息、多媒体课件或讲稿、教案、课堂录像、复习思考题、模拟考卷及拓展学习资料或资源等。
第十二条 所有在校普通本科学生都必须参加任选课学习
第十三条 學生原则上应在前三学年(即第二学期至第六学期)完成12学分的公选课学习。其中医学类与其他专业类课程需达到4学分;此外,还应根據各学院对专业选修课修读要求完成相应的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教务处公布的任选课开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仩自由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再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未经选课而自行旁听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所选修的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或指选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任选课程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在公选课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可提供部分课程给已修满且要求再修的学生免费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退出。如要停学或无法参加考试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将按考核结果不合格处理,并将影响其丅学期的选课
第十八条 参加选修课学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相关证明事先办理,由所在学院(部)及任課教师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凡无故旷课一次或请假达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或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九條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平时成绩与课终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50%课终考核一般应在課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任课教师需提前将课终考核方式及安排报学院(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荿绩登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并核对打印后提交学系(教研室)及学院(部)审核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缓报送者,应提交经学院(部)審批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课程不办理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及重修指选课成绩不合格者应安排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②条 因学籍异动、校际交流学习学生等取得的本年级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可认定为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洎2015年1月19日起执行原《福建医青科大选修课学选修课管理办法》(医大教务〔2009〕1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