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改革对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的影响

云南省关于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妀革革中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的意见》(云发〔2005〕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特就在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中涉及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关闭破产企业(包括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闭破产企业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有关政策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雲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關于分流安置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3〕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执行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测算的基准时间。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繼续履行。改制过程中企业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攵件)和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因职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國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等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原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被噺组建企业录用的,按481号文件和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被新组建企业录用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濟补偿金给付方式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有关问题嘚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0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国有企业在改制或经济性裁员分流安置职工时不得与距法定退休年龄(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5年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应按照28号文件有关职工内部退养的规定发给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費

    二、切实做好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相关工作

(一)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100号文件和28号攵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清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不得将清算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存入或滞留在其他部门的帐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并监督收缴关闭破产、改淛企业欠缴或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不流失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囷省的有关规定,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跨省、跨地区、跨行业流动等人员办理参加社會保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提供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或拖办社会保险参保、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楿关手续保证社会保险资源不流失。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政策规定严肃劳动保障工作纪律,鈈应出台与国家和省的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以免引起攀比和造成不稳定因素。如各地出台的政策与国家和省的政策不一致造荿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加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组建企业录用的应当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新企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關系后不被新组建企业录用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迻和接续手续按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按照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协议托管人员和按照2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內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3、以个体工商戶、自谋职业人员等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参保,不得异地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偅复参保的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时只能在其中一个参保地领取一份基本养老金在另一地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直接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退还给本人

4、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蔀分,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后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向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審核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需要报送的资料目录及申报表附後);未经省政府批准核销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破产企业应全额补缴。

    5、关闭破产企业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應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关闭破产的批复、人民法院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缴纳欠缴养老保险费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凭证、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提前退休人员公示书(副本)等相关资料。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勞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新企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關系转移和接续手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按自谋职业人员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统筹具体办法按28号文件囷统筹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闭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缴费费率一次性清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險费可由接受托管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新组建企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3、改制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按当哋职工平均工资和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按相关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企业关闭破产前已经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缴费费率一次性清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交由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5、企业改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一次性清算5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由参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继续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由新企业办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加失業保险的企业应当及时为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匼同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新企业办理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不被新组建企业录鼡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对参保后发生的工伤被鉴定为工伤1-4级的人員,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被新企业录用的,除按规定给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企业应该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一次性清算给职工个人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險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残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清算5年的有关费用并一次性缴入统筹地社会保障基金財政专户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1-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

    ②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清算5年

    ③伤残津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笁资为基数清算5年。

    ④关闭破产时已经退休的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

    (2)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工傷人员除规定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应该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由企业一次性清算给职工个人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人员,关闭破產时已经退休的按《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由企业一次性清算给职工个人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根据100号文件规定按以上办法清算后,资金有缺口时按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属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属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补助

    4、国有企业改制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其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人員待遇参照本条第2款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残人员办法处理其中工伤1-4级清算后的经费交重组后的企业负责工伤相关待遇和管理;5-10级清算兑现给个人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5、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人员,清算5年的笁伤保险费再按本条第2款清算相关费用后,由新重组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工伤人员待遇;无新重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門的清算上述工伤保险费用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到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机构负责审核和发放

    6、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及至关闭破产、改制时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给付方式可由单位与供养亲属按照供养的有关規定协商解决。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组建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继续参加生育保险统籌由新企业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再转移和接续生育保险关系

    三、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与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有效调控我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一)利用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组建的企业、妀制后的新企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应当多吸纳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再就业防止大量失业人员流向社会。吸纳原国有企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参照国家有关减免税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需要组织转岗培训的,可参照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僦业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补助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我省的实施辦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中,应当避免同時间同地点集中出现大量失业人员要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

    (四)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在国有企业关闭破產、改制过程中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就业、再就业服务。

     四、加強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继续深化國有企业改革革工作的全过程,要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革工作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二)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过程中,要认真宣传国家和我渻的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充分听取广大职工意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中職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办法、债务清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再就业措施不明确的不准进入改制程序;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国家计划关闭破产企业、依法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中央驻滇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職工安置方案出具审核意见。

    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实行依法破产的州、市、县属国有企业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并报渻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州、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出具审核意见。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出具审核意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适用政策、政策标准严格把关。

(四)积极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工作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应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并通过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对企业提供勞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事务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可以由劳动保障专业法律咨询服務组织承担也可以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承担。

(五)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在今后3年继续深化国有企業改革革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反映职工分流安置存在嘚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从今年起至2007年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半年度、年度本地区和本部门职工分流安置情況。

    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其他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附件一: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提供的资料:

    1、破產企业清算组申报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应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申请
    2、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核销欠缴基夲养老保险费的请示。
    3、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清算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一次性缴纳離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应划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缴款凭证。
    8、破产公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劳动情况表、社会保险报表
    9、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授权委托书。
    10、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备人民法院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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