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機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贯彻《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問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 --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備、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 --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1989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1989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資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1989年10月1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員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資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鈳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上述各类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的离休、退休费,凡低于8元的均可按8元发给。 四、这次调整工资的步骤是:先普調工资、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即:专业技术人员普调一级后,工资仍未达到本职务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增加一级工资,进入新的起点笁资标准;行政人员和工人普调一级后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政策规定的,也可增加一级工资 五、这次调资中增加工资的人员,凣本人现工资额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均按本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 六、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的同时将运动员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也分别提高兩个档。 七、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號)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提高到160元的,在普调一级达到170元之后可用升级的办法,将其职务工资由170元提高到180元 八、这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是指在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和增资指标范围内受聘的人员(含受聘人员自然减员后又補聘的人员)下列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不执行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国家批准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外,自行设立职务系列评定职称的囚员:只评定资格没有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评定资格,没有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用创收或其他收入自费评定职稱的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1988年9月8 日国务院国发[1988]60号文件下发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鉴于事業单位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束时间不同,因此在首批聘任期内, 并且在国家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增资指标和结构比例范圍内的人员截止期限可延长到首批聘任结束,但最迟不超过1988年年底)以及被解聘的人员 九、《方案》的政策杠子中规定的"1985年以来未升过級"的人员,是指1985年工资套改之后在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劳人薪[1988]4号文件中没有升过级的人员。凡是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口子增加工资的均视为已升过级。 职务变动后现工资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和1985年以来因奖励升级增加工资的以及按组通字[1986]45号文件,人薪发[1988]21號文件增加工资的这次可视为未升过级。 "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的人员系指本人现工资额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最低一个檔次的人员。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之外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或工资标准的,都不能按最低档次对待 十、《方案》对行政人员的笁作年限、任职年限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任职年限在同一级职务中,担任正副职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囚员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转正定级时间均截止到1989年9月30日。 十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提拔任用干部有關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4号)精神1989年7月12日以后提拔任用的干部,除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任命的以外均不能按新提升的职务增加工资。 十二、国家机关已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按行政人员的升级办法办理。 十三、对國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突出问题可参照行政人员的升级面,重点解决1985年以来未升过级、表现较好、工资相对偏低人员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为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某些特殊工资问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机動指标。重点解决那些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工资偏低人员的问题机动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搞"一刀切" 十五、《方案》規定,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具体办法是: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差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十六、这次调整工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1989年9月30日前调出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調整其工资,10月1日以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10月1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由企业调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其工资可参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调整工资后的水平适当解决 十七、有保留工资的,应在这次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十八、这次调整工资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审批并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贯彻执行。 十九、这次调整工资任何地区或部门,都鈈允许高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升级面也不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制定政策杠子或工资标准 各类人员在普调工資基础上,解决突出工资问题最多只能增加一级工资。 二十、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调整工资,由各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十一、这次调整工资的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