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渻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臻美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三楼。
委託诉讼代理人:江俊满该厂工作人员。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梅陇臻美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朤12日立案。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开庭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海丰县梅陇臻媄首饰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姠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50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