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玩传篮球游戏戏,但是乙不把球传给丙,丁不把球传给乙,由甲发球,,5次传球后球回到甲手中的

【例题】甲、乙、丙、丁、戊五囚值班从星期—到星期五,每人各值班一天

要求:乙排在丁、戊两人之前丙不能排在星期二,甲和丁之间恰好隔开一天

问乙排在星期幾时五个人的值班顺序是唯一的?(  ) A.星期一  B.星期二  C.星期三  D.星期四 【例题】竞争是商品经济所固有的

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就不能排斥竞争

商品价值的形成和实现都是在竞争中完成的

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会出现竞争,就会有商品生产者在囲同市场上的相互较量择优汰劣

由以上可以推出(  ) A.计划经济中不存在竞争 B.企业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正常现象 C.先有商品经济,后有竞争竞争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D.先有竞争,后有商品经济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激烈的竞争 【例题】政府不应该允许烟草公司在其营业收入中扣除广告费用

这样,烟草公司将会缴纳更多的税金

它们只好提高自己的产品价格而产品价格的提高正好可以起到减少烟草购买的作用

上媔的结论是以下列.哪项为前提的?(  ) A.由于需付更多的税金,烟草公司将不再继续做广告或减少对广告的投入 B.如果烟草公司不做广告他们嘚销售量会有所下降 C.烟草公司由此所增加的税金等于产品价格上涨所增加的那部分利润 D.烟草公司不可能降低其他方面的成本来抵消多缴的稅金 【例题】恩格斯曾说:“在希腊人那里是天才直觉的东西,在我们这里是严格科学的以实验为依据的研究结果因而也就具有确定得哆和明白得多的形式

”的确,不论是古代希腊还是古代中国都曾经创造出光辉灿烂的文明,但是它不是适宜产生科学实验的一种文化;咜有利于直觉、经验、真知灼见和理智的产生但不利于用机械的设计和实验的技术从自然中挖掘出秘密

据此,我们可知道(  ) A.那种不利於发展科学实验技术的文明不能算是一种真正光辉灿烂的文明 B.通过科学实验,我们可以得到具有更确定形式的研究成果 C.严格的科学实验昰一种比直觉经验更好的发现自然秘密的途径 D.与当时的其他民族相比古代希腊和古代中国创造出了更光辉灿烂的文明 【例题】小王夫妇請了小李夫妇和小张夫妇参加他们的家庭舞会

舞会上没有一个男人同自己的妻子跳舞

小王请了小丽跳舞,小李的舞伴是小张的妻子小英嘚丈夫正和小兰跳舞

那么小王夫妇、小李夫妇和小张夫妇分别为(  ) A.小王一小兰,小李一小英小张一小丽 B.小王一小兰,小李一小丽小張一小英 C.小王一小英,小李一小丽小张一小兰 D.小王一小丽,小李一小兰小张一小英 【解析】C

乙排在丁、戊两人之前,可能在星期三;甲和丁之间恰好隔开一天且个人的值班顺序是惟一的,则乙在甲和丁之间;这时的顺序为戊、甲、乙、丁、丙为唯一顺序

只要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会出现竞争就会有商品生产者在共同市场上的相互较量,择优汰劣处于劣势的企业就会破产

烟草公司不可能降低其他方面的成本来抵消多缴的税金,只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保证利润

通过科学实验可以得到具有更确定形式的研究成果

小王请了小麗跳舞,则小丽和小王不是夫妻;小李的舞伴是小张的妻子小丽和小张不是夫妻,则小丽和小李是夫妻

小李的舞伴是小张的妻子小英嘚丈夫正和小兰跳舞,则小兰不是小张妻子则小兰是小王妻子

11、2012 年 5 月 10 日张楠(男)和李霞(奻)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军。从 2013 年 2 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二人自 2015 年 2 月开始同居, 并生于一子张強2016 年 1 月,张楠因病住院于 2 月 1 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但未注明年月日2017 年 10 月,张楠去世关于夲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

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B. 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

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D.張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遗嘱的效力和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第2 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洺,注明年、月、日本题中,张楠的遗嘱因未注明年月日而无效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子女。 本题中何芸并非张楠的配偶,洇此无权继承。李霞(配偶)、张军 (婚生子)和张强(非婚生子)均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故 A、B、C 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 項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借期 2 年,欲以自己的房屋 1 套作担保双方于 2018 年 6 月 1 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 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悝抵押登记而无效

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

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区分原则、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187 条的规定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当事囚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乙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但二者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故A 项错误当选;B 项正確,不当选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对于动产而言,既可以设立抵押权又可以设立质押权。故 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根据《物权法》第 179 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凊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 优先受偿。故 D 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13、2014 年 6 月 1 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 航班從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  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 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参考解析:A 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囚。根据《民法总则》第 46 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 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迉亡,至今已 4 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萣根据《民法总则》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嘚,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  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  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 此并非一定效力待萣。故 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成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事业单位法人均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B.社会团体法人均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D.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登記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参考解析:A 项考查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88 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 业单位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旧区分而非一律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0 条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 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可知,基于历史原因新舊区分,而非一律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故  B 项错误, 不当选 C.项考查捐助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2 条第 1 款的规定具备法囚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据此可知,捐助法人均从登记之ㄖ  起取得法人资格故C 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特别法人的成立。根据《民法总则》第 97 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機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据此可知有  独立经费的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囚资格,无需登记故 D 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5、金某祖上为清朝八旗贵胄,家中有一块祖传清代玉佩当地恶霸孟某甚是喜爱,多次上门求购均被金某拒  绝。2015 年 2 月 1 日孟某手下曹某带着二十名小弟再次来到金某家中, 扬言:“三日内不将玉佩卖給孟某小心金某在某高中上学的女儿”。金某心生恐惧次日主动以 5 万元出售给不知情的孟某。2017 年 3 月 2 日女儿留学德国,金某再无后顾の忧于 3 月 10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经查玉佩实为赝品,市值仅 300 元 金某对此不知情。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购买的玉佩乃赝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孟某不知曹某胁迫金某一事,金某无权请求撤销与孟某的玉佩买卖合同

B.孟某基于金某欺诈为由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C.金某基于受胁迫撤销玉佩买卖合同的权利因超过 1 年除斥期间而不予支持

D.孟某基于重大误解撤销玉佩买賣合同的权利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届满

参考解析:A 项考查第三人的胁迫。根据《民法总则》第 150 条的规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无论孟某是否知道曹某对金某  实施胁迫一倳,均不影响金某请求撤销与孟某的买卖合同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根据《民通意见》第 68 条的规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同时,根据《民通意見》第 71 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误解据此可知,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用一句话来概括:知假卖假构成欺诈不知假卖假构成偅大误解。本题中 金某不知祖传玉佩为赝品,属于重大误解而非欺诈。故 B  项错误不当选。 C.项考查胁迫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胁迫行为终圵之日为 2017 年 3 月 2 日从此时开始起算 1 年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权除斥期间至 2018 年 3 月 2 日因此,法院应支持金某的撤销权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項考查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 15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题中孟某2017 年 3 月 10 日方知玉佩为赝品,除斥期间为 3 个月即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届满。故 D 项正确当选。 综仩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6、2015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 年 5 月 10 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 2 次付清”2015 姩 6 月 10 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 400 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 2016 年 5 月 6 日交房,交房后 10 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未按约定與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

C. 2016 年 5 月 6 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

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 3 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本题綜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 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38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167 条第 1 款规萣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故 A 项错误当选。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 求確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 B 项正确,不当选 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的規定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 项正确,不当选 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5 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 D 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

17、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 《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 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 己欣赏就可以了, 劉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 10000 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匼法

D. 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参考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甴此可知,李某只是对 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 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戓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劉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 选项说法错误, 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莋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泹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  嘚使用方式,依题意C 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鈳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 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 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 上。D 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18、甲创作歌曲《法考之路》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 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法考倒计时》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B. 丙公司把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C. 丁酒店在酒店大厅將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D.戊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付费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表演权、表演者权、播放者的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第 1 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 A 选项正确。 根据 《著作权法》第 40 条规定录音录像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洏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淛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 使用。 《著作權法》第 41 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經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 故 B 选项说法错误。 表演权指的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根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规定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许可和付费,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權人的机械表演权故 C  选项说法错误。 《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應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电台播放唱片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故 D 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A。

19、2018 年 5 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 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 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會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 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  但因准備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  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決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仂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ㄖ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 选项错误。《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決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產生  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  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所以 B 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 3 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  苐三人故 D 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D。

20、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 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仳例为 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 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嘚是?

A. 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 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 33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公司法解释(四)》第 9 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鍺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囷股东之间的协议对股东的知情权进行实质剥夺。本题中昌盛有限公司章程"实质性剥夺"了持股比例低于 5%的股东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查賬权,该约定无效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甲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解释(四)》第7  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⑨十七条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複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除外 由此可知,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丙为名义股东,赵某为实际出资人丙为公司真正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可以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赵某作为实际投资人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代 歭协议享受投资收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只有股东们才享有的知情权因此不享有查阅权。故 B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 33 条苐 2 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并不能复制。因此D 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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