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25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国信证券股份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簡称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问题一、关于经营情况(1)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行业发展趋势说明所处行业是否存在競争加剧和产能过剩风险;(2)结合各期产品销售情况、价格走势情况、成本变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3)報告期内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较大变动申请人是否存在客户或供应商集中度高导致的风险,贸易摩擦对申請人销售及采购造成的不确定性;(4)截至2019年6月末申请人流动负债708,/)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中涉及吩噻嗪、对苯二酚、液化丙烷產品加征关税情况如下:
上述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中,有部分商品重合对这些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各轮加征关税税率之和 综上所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从原产于美国地区采购的“ 对苯二酚”需要被加征5%的关税,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从原产于美国地区采购的“ 液化丙烷”需要被加征25%的关税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吩噻嗪”需 要被加征20%的关税,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唍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假设加征的关税全部由公司承担,则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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