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制造企业因遇政府拆迁厂房需整体搬迁到其他城市用工,企业为了方便员工到新搬迁地址工作给员工配备了定点定时接送班车,也为居住地较远的员工安排了宿舍但由于企业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工作地点约定是杭州该厂区内因此,部分员工考虑到企业搬迁太远不愿意到新单位工作。
在企业搬迁后有部分员工未到新厂工作,单位即以该部分员工无故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勞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轉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而关于何种情况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款项。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华认为在实践中,企业的搬迁行为不一定均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的搬迁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如果企业搬迁到外地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誌为转移,所以企业的搬迁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提早三十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企业拆迁并非政府拆迁导致,如只是租房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租房合同的近距离搬迁,则不应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虽然企业搬迁但企业给职工配备了交通、住宿等措施,未在实质上增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只能认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足以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杭州某广告公司以企业内部需要调整岗位为由,向员工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约定:1.企业和員工提出协商变更岗位,但协商变更岗位需员工提出新岗位要求,并经企业双向选择后予以确定。2.如双方未能就新岗位双向选择成功嘚企业将于1个月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大部分员工没有和企业达成变岗协议,企业就于1个月后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業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合法?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不能作为认定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勞动律师方华认为该企业因企业管理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岗位,在和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单方面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是对何为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方律师表示,客觀情况发生变化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情形。主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已经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应当纳入到劳动合同变更的渠道进行处理。如果单位经营失败需要刚性裁员的,就不存在协商的问题协商必须具备岗位调整的前提。而企业内部需要调岗并不能作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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