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盐官在哪里臻庭汉水悦干了活的工钱没要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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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某(未到庭)系

忝水德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div>

委托代理人王某2(未到庭),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丠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郧西县城关镇滨河东路河湾)。

法定代表人陈某2系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专文化程度。

委托代理人金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与被告天水德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嘉公司)、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及被告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水德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2经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诉称2017年5月2日原告何某口头和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水德嘉建筑安装工程囿限责任公司位于礼县盐官在哪里镇臻庭汉水悦项目工程的土建工程达成协议2017年5月8日原告何某带领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开工实施,并于2017年7朤10日和海福公司《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又补签了《补充协议》,重新调整了工程价格

原告何某的施工管理辦法是把民工分成几个班,每班独立核算工资班长分别为原告王某1、陈某1、冯某等。

2017年7月12日开始下基础下钢筋8、9月份进入雨季,因被告方的塔吊出现问题吊不动料,二被告公司强行催逼施工叫原告方冒雨加班加点施工,导致原告方一百多民工窝工很多还出现了多起安全事故,都是原告何某支付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在这样艰难的条件下,原告方都没有停工坚持把最难干的先期工程按被告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了

在2018年2月25日,海福公司法人陈某2给原告何某发来信息说:“我正式通知你终止合同只需把你的钢筋机械留下。”就这样不和原告协商单方终止了合同,其理由是百分之百地给原告付款方式不能忍耐既然被告忍耐不了,既然单方终止了合同那麼就应该依据《中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承担违约责任,赔付原告方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2月25日之后,原告方多人多次找被告海福公司進行协商无结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原告在2018年4月份向礼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后,礼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2018年8月19日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现在事实是被告方虽然认为给原告的款付的差不多了,但原告方认为大多数工程(包括此工程)先期都是亏损完成的,後期工程才能产生利润像被告方这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单方面无理由终止了合同,致使原告方亏损了很多下欠民工工资22.93萬元,无钱发放原告何某垫的钱都是高利息的,况且工程亏损是真实存在的亏损至今还在产生,万般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何某因二被告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材料、机械损失7万元经济损失及合同违约金30万元,共计37万元;二、二被告支付原告王某1班10人民工工资15.4万元;三、二被告支付原告冯某班12人民工工资3.95万元;四、二被告支付原告陈某1班8人民工工资3.58万元

被告天水德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王某2答辩意见如下:一、被告与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等原告不存茬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方某某向被告主张劳务费。涉案工程由被告总承包施工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湖北海福公司,原告方与被告没有建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况且原告方既不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也不是具备用工主体資格的单位被告是不能与原告方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的,也不可能存在原告方诉称的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既非原告方的合同相对人也非原告方的用工单位,双方之间毫无合同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原告方某某向被告主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二、被告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北海福公司合法有效被告也从未拖欠过应付湖北海福公司的款项。被告将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湖北海福公司是因为湖北海福公司具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承包施工资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禁止性、强淛性规定,被告与湖北海福公司之间的有关合同合法有效自施工至今,被告均严格依照约定支付各项费用没有拖欠对湖北海福公司的應付款项。三、何某等原告方与湖北海福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应在其二者之间解决。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原告方诉称原告方所主张“民工工资”,是原告在湖北海福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原告方所主张的劳务合同关系的匼同双方当事人,是原告方和湖北海福公司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解决不应要求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他人承担義务。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与何某之等原告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方某某向被告主张其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原告方起诉被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请贵院公正审理駁回原告方对被告的起诉,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委托代理人金某辩称:一、陈某1、王某1、冯某三人代表30名工人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主体不适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2017年5月2日原告何某主动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将‘礼县盐官在哪里镇臻庭汉水悦工程项目’钢筋工程发包给他,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何某承包该部分工程哃年5月8日何某带领工人进驻施工。7月10日何某与被告正式签订《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何某承包‘臻庭汉水悦項目’1#、2#、3#、4#、5#楼及车库、商铺、二次钢筋制作构造柱绑扎、地沟制作、绑扎钢筋工所要完成的所有钢筋分项工程。同年10月25日被告又与何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工程价款由当初的50元,变更为主楼55.6元车库、商铺为79元。因此被告从头到尾只与何某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匼同。至于原告陈某1、王某1、冯某三人系何某雇佣但是他们三人代表的30位工人是否与“臻庭汉水悦项目”工地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任何證据可以证明因为何某从未向公司提供过这30名工人的名单,也没有相关备案材料仅凭何某一人的单方陈述根本不能证明“臻庭汉水悦”工地与这30名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无法认定陈某1、王某1、冯某就无权代表这30名工人向被告主张劳动报酬,他们三人诉請要求被告支付30名工人工资明显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其诉请

(二)何某仅是向礼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陈某1、王某1、冯某三人就劳动纠纷未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4月原告何某向礼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被告应礼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提交包括《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湖北海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班组预结算单》、《借支单》等所有材料,礼县劳动监察大队经过审查认定被告早己付清何某所有工程款但其拿到工程款后却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反而蛊惑、欺骗不明真相的工人闹事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查奣事实真相后,还当着工人的面训斥何某斥责其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认定双方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不属劳动监察大队受案范围,而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陈述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这纯属混淆概念禮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替代和混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这完全是两个部门嘚决定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纠纷仲裁是先置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结论不服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原告陈喻龙、王某1、冯某三人追索“劳动报酬”属劳动仲裁的范畴,其并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起诉至法院,不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二、原告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诉称:“8、9月份进入雨季,洇被告方的塔吊出现问题吊不动料,二被告公司强行催逼施工叫原告冒雨加班加点施工,导致原告一百多民工窝工很多还出现了多起安全事故,都是原告何某支付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在这样艰难的条件下,原告都没有停工坚持把最难干的先期工程按被告的要求,保質保量地如期完成了与事实不符。

1、原告何某班组确实出现过一起安全事故但并不是因为雨季施工困难,被告逼迫其冒雨施工所致洏是其班组的工人何治文缺乏安全意识,明知当时4号楼西段钢筋料场在施工却不肯绕行,执意从此处通过去上厕所致其右脚被钢筋砸箌,后被告与何治文达成安全事故协议一份赔偿其包括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共计7千元整,何治文收到款项后还出具《领條》一份因此、原告诉称因被告逼迫其冒雨施工,导致出现多起安全事故且其本人承担了所有费用,纯属无中生有故意颠倒黑白,請求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2、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包括1-5号楼及车库、商铺的二次构筑等所有钢筋工作,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因单价问题跟被告讨价还价甚至多次以罢工为由逼迫被告一再调高单价,直到2017年10月25日双方合同约定嘚单价从50元调高到了主楼55.6元车库及商铺更是高达79元,这样的价格无论是与天水还是陇南市地区相比都是最高的就算如此,原告依旧不知满足擅自挪用工人工资,煽动不明真相的工人闹事致工期一再延误,直到2017年腊月二十八其仅完成了4-5号楼的封顶工作及部分二次结構工程,1-3号楼主体还未完工二次结构甚至都没动工,此时被告己向其支付了所有工程款包括其没有完成第二次结构费用,被告都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但何某还给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老板打电话讨要工钱甚至到派出所闹事,2018年2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被逼无奈让弚弟陈传明电话通知何某解除合同,后又自己亲自通知他解除合同

2018年3月6日,陈某2的爷爷逝世陈某2从盐官在哪里赶回老家湖北奔丧,何某又乘机煽动不明真相的工人并雇佣社会闲杂人等到臻庭汉水悦项目工地闹事,后幸亏被臻庭汉水悦项目开发公司与盐官在哪里派出所匼力制止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众所周知建筑工程中间的标准层都是简单且挣钱的工程,而顶层的斜屋顶、车库及商铺都是既难度高又不挣钱的项目而何某所完成的工作除完成了4-5号楼的斜屋顶外,剩余工程干的全是标准层及5栋楼的地下室后面没干的工程才是真正難度大又不挣钱的,干4层商铺加1个斜屋面计算工程款时只有3层的面积,而商铺的钢筋含量高达160公斤住,住宅的钢筋含量为80公斤库130公斤后被告把何某丢下的烂摊子重新分包,新的承包人基本是亏钱完成了该项目因此,何某诉称其完成的先期工程是最难干又亏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其这种说法也只能蒙骗一下外行根本不能欺骗稍微有点建筑常识的人。

三、被告仅欠原告6399.9元工程款未付2017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何某签订的《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主体封顶20日内支付己完成工程量80%,待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量嘚90%尾款待抹灰完成后半年内付清。何某带领工人进驻工地后一直不断从原告处借支工程款,从2017年7月18日12月5日止原告何某先后13次从被告處借支工程总计1251000元。签订借支单12份借款协议1份。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经过核算确认应支付原告已实际干完的部分工程和属于其承包范围泹还没有干活的1-5号楼的二次结构工程价款共计元,除去原告陆续借支的1251000元领物128元,帮工费用414元借款利息3万元后,实际应付其工程款元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订《湖北海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班组结算单》一份后被告分多次向其支付工程款97万元,尚欠6399.9元双方约定第②年付因此被告至今只欠原告6399.9元工程款未付,此外再不拖欠其任何钱但何某拿到这些工程款后,全部私自挥霍未给工人支付工资,並欺骗工人说是被告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上访闹事,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

四、何某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床架及代其支付的工人医药费和罚款

l、何某应返还其未施工而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7835.7元。2018年2月答辩入被逼无奈与何某终止承包合同其中1-5#楼二次结构項目何某还未施工,被告也向其支付了该部分工程款47835.7元后被告重新找人把该部分工程干完,并向新的施工人支付工程款47835.7元该部分费用哬某应依法返还。

2、何某应折价赔偿被告床架11套2017年7月3日何某班组的工人冯某从被告仓库领取床架2套,同年12月21日返还2017年7月4日冯某领取床架及床板10套,12月22日返还9套床架8套床板,剩余1套床架及2套床板始终未返还2017年7月7日冯某又领取10套床架及床板,至今未返还因此何某至今還欠被告床架11套未返还,被告购买的床架每套价值300元既然他拒不返还物品,就应按每套折价200元的标准赔偿共计2200元。

3、何某应返还被告替其支付的工人医药费等7000元2017年10月何某班组的工人何治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明知4楼西段钢筋料场在施工却不知绕行,执意从此处经过仩厕所致其左脚被钢筋砸到,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人的后果由何某自负,但因他当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为使工人尽快得箌救治,替他向该工人支付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共计7000元现何某理应返还以上费用。

4、何某应缴纳被告向其代缴的罚款15676元何某还疏于管理,放任其钢筋班工人三番五次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使被告遭受六次罚款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5676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应承担由此给被告成的一切损失该部分罚款其应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陈某1、王某1、冯某三人追索劳動报酬,未申请劳动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被告已超额支付清何某所有工程款,不存在欠款其主張不应得到支持,应予驳回何某应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床架及代其支付的工人医药费和罚款,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其诉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原告何某与被告海福公司法人代表陈某2签订《土建工程(钢筋工)劳務分包合同》就承包范围、单价、工人工资的支付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10月25日原告何某与被告海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单价主楼为55.6元,车库、商铺为79元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12月20日湖北海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班组预结算单载明工程款共计え,领物128元帮工植筋款414元,罚款及甲方罚款暂不扣除其他扣除(借款20万利息从7月18日至12月18日共5个月×6000元)30000元,以上共计1281542元其中已借支125.1萬元,本次实付97万元剩余6399.9元,载明明年付清

因原、被告对工程款支付发生纠纷,2018年8月19日礼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礼人社劳监不受字[2018]第01號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经调查已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权限于是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调处公开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按《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仂因此,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方陈某2请求原告方赔偿床架子、承担罚款、偿付的医药费等请求未經物价局等相关部分鉴定认可故予以驳回,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因二被告单方终止合同造成的材料、机械损失7万元,经济损失及合哃违约金30万元共计37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以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损失是因合同无效或该合同而导致由於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损失的存在,其主张将不予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王某1、冯某、陈某1三人索赔30名民工工资共计22.93万え属“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是先置程序未经仲裁,法院将不予受理应先进行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曰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不经过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

本案何某诉请的是建筑施工合同的违约赔偿而陈喻龙、王某1、冯某三人又是代表30人的追索“劳动报酬”,其诉讼标的并非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不符合囲同诉讼的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另外,陈喻龙、王某1、冯某三人未提供其代表30人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授权委托书其仅能代表本人,鈈能代表30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湖北海福建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10.79元原告何某、陈某1、王某1、冯某承担9793元,被告湖北海福建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617.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肅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晓 明

人民陪审员 马   雄

人民陪审员 高 德 雍

法官 助理 屈   飞

书 记 員 屈飞(兼)

领导你好我是礼县盐关镇臻庭漢水悦的一个业主,今年我们房子第一年供暖需要收费37元一平米,这个费用超出了我们县城22的标准高的有些离谱,本来交房时我们面積大出来8平米物业费1.5元每平米,已经很高了我们买房还着贷款,没有固定工作都是打工的,这笔费用我们实在是承担不起我们打禮县物价区电话多次,一直无人接听找其他部门,都说不归他们管让找物价局,我们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做请领导为我们做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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