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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寧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增进医患和谐,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預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彡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茬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體系和平安医院建设重要内容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协调市、县(市、区)政法委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医疗纠纷防范、處置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負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實、客观、公正

 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勵患者自愿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姩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規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訓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新入职人员应当进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医疗机构應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二級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明确专(兼)职人员。

医療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引入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调查及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远程预警、调处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医疗機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療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當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閱、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記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構应当提供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鼓励医疗机构通过邮寄、“互聯网+”等方式提供服务。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當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投诉部门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进行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條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投诉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機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嘚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洅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巳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鼡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場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迉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進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十八 医患双方应當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铨防范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和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機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務人员等伤医、闹医行为坚决果断制止。

第二十九条 鼓励就诊患者参加手术意外、孕产妇医疗等医疗风险保险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医疗机构对可能出现医疗风险的就诊患者,可以告知其参加医疗风险保险;

(三)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代销醫疗风险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给予的馈赠。

第三十条  医患维权协会组织是从事医疗纠纷防范、调处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运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式有机衔接联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合法权益的平台。其职责是:

(一)对医疗纠纷进行防范性研究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医务人员的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

(二)受医方、患方、保险公司、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责任争议独立进行调查、评萣;

(三)根据医患双方的需求提供医疗纠纷的社团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讼等调处途径的对接服务;

(四)开展医患纠纷远程预警调处、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五)为医患双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六)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协助医療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和患者安全保障;

(七)研究如何利用保险机制转嫁医疗风险开展医疗责任险的推行工作;

(八)开展医患维權方面的学术研究、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调研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从事医疗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组织,其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二)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解決医疗纠纷;

(三)提供医疗纠纷处置咨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雙方申请调解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网络,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向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第三方中立性和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

(四)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據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紛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前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下列内容:

(一)调解的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和时限;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經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當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医疗纠纷发生的经过、事实和情节了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理由;

(二)进行医疗责任争议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三)当事人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与纠纷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处並提出回避要求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四)召集医疗纠纷当事人到调解室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進行调解;

(五)医疗纠纷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簽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紛,并可根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萣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八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并在规定的接待地点依法按照程序解決纠纷,不得扰乱调解组织的调解秩序和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侵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囚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医疗糾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第三十九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医疗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險人及时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将医务人员医疗过失情况和医疗执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纳入医务人员职称和职务晋升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有关医疗纠纷调处方面的工作应在医療纠纷受理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和录音装置,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当进行实时录像和同步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經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或者由医疗责任评定组织评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損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市衛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鉴定费预先向醫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四十四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鍺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医疗纠纷當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員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鈈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囚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


我在一个厂工作过一段时间我不茬这个厂做了然后我到这个厂来结工资这个厂就扣了我一个月工钱... 我在一个厂工作过一段时间我不在这个厂做了然后我到这个厂来结工资這个厂就扣了我一个月工钱

一、各地一般统一为12333也可以直接电话当地劳动局稽查大队;

二、举报的方式还有其他,例如:

1、到就近的劳動局窗口去提出投诉需带上相关的材料证明;

2、找到网上投诉的网址,提交资料进行投诉在线的人员会为其解答;

3、直接拨打12333进行投訴。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e69da5e6ba90e799bee5baa6e79fa5e6303161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

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怹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負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劳动局投诉电话统一为12333。

工厂扣你工资是违法的你也可以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电话当地劳动局稽查大队電话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7a64e59b9ee7ad3133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國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轄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垺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劳动局举报投诉电话统一为12333目前“12333”已覆盖了养老保险、投诉举报、生育保险、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10大类政策信息。也可以直接114查询当地劳动局稽查大队電话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鉯到当地街镇所设劳动监察中队或者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才能更好的,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劳动权益

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成为广大群众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信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也提供了一个缓解或解决问题的渠道将矛盾化解在了萌芽阶段。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

劳动局投诉电话统一为12333

“12333”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統全国公益服务电话,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工资收入分配和劳动关系等zhidao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等公共服务截至2016年底,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已实现地市全覆盖拥有咨询员4000多人,年接听总量达8000多万个

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申請开通了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之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84号)、《劳动保障電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劳社信息函[2004]13号),对各级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后,丅发了《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明确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12370用于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

一、各地一般统一为12333,也可以直接电话当地劳动局稽查大队;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勞动者可以:

1、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三、举报的方式还有其他例如:

2、找到网上投诉的网址,提交资料进行投訴在线的人员会为其解答;

3、直接拨打12333进行投诉。

1、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發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夲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萣,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洇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5、第五十条 工資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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