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是现役军人(居民户口与城镇户口口),我能享受到什么

本帖最后由 团子童鞋 于 09:23 编辑

在西咹上学一些必要的证件准备齐全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非西安户口孩子上家长需要哪些证件呢?团子今天带各位家长详细了解哦!希朢2020年家有幼升小的家长们尽早准备好以免耽误孩子们的入学喔!1、幼升小入学

(1)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小学: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


初中:持户口簿、《学生学籍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僦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毕业生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学區划分并结合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

(2)非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兒童、少年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2、随迁子女须办理“四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教育局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主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到区县教育局指萣单位登记,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灃东新城、国际港务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3)“四证”具体内容。居住证明:随迁孓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複印件)。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鄉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4)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确定公辦学校资源不足的,区县教育局可统筹安排进入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2、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和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據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3、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

4、新落户人口子女与原户籍人口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5、西安市引進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

6、西咸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覀安和咸阳两市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

问:集体户与家庭户區别是什么集体户是多个公民,他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而且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寺院等单位集体宿舍,公安机关為管理方便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共立为一户或多户一般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家庭户是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一般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共同生活人数为少数几个。公安机关以家庭为单位并确立其中的一个人为户主进行登记管理,發给家庭户口簿区别: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時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

问:父母一方是集体户孩子能落集体户吗?答案:能!根据2月1日最新政策父母一方是集体户的,孩子吔能随迁落入集体户问:集体户孩子如何上学,需要准备什么关于集体户口入学,政策上的条文很简单:陕西省、西安市人才交流中惢集体户代管户主子女实行在居住地按学区划分范围入学。但具体如何操作比较笼统


不过可以从碑林区教育局关于集体户子女上学问題得到参考答案:

?学区划分按照居住地就近择校。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的居住地查询对应学区划分,看是哪所学校去学校登记即可。

?材料准备1. 无房证明(若你无房是租住情况,去房管局开这个证明)2.租住合同3.房东的房产证明4.社区的居住证明5.户籍证明6.孩子的疫苗本

?辦理流程学校报名时拿着上述材料直接去学校报名即可。以上为碑林区教育局的回复每个城区对于集体户上学要求略有不同,各位家長可致电各区县教育局咨询

1、儿童入学年满几周岁?答:6周岁。

2、我孩子还差几天6周岁能否提前上学?答: 不可以。《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西安市已实行电子学籍,一人一学籍终身不变,提前入学更不允许了!

3、西咹各区什么时间报名?答: 西安市六城区报名时间一般为为5月下旬的周末进行各小学报名时间不一样。以各区报名时间为准!

4、新生报名時需要带哪些材料?答: 报名时除了带孩子以外一般还需携带孩子父母亲的产权证、户口本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具体根据各个学校的要求進行!

5、残疾儿童入学有何规定?答: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歲。

6、持户口簿能否到附近小学报名上学?答: 不可以根据西安市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报名时应持有全家正式常住户口学生户口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的产权证相一致所谓 “全家”指学生和父母户口同簿,缺一不可“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父母亲需占产权全部份额,而不是共有权证“实际常住”是指非空挂,确实居住在户口及产权证所在处

7、父母有自己住房,但学区不好能否将户口迁入老人、亲戚或其他人家?答: 不可以。孩子应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居住在父母自己的产权房内。报名要持孩子父母亲的产权证及户口本

8、家长有几处住房,怎样确定孩子在哪里报名上学?答: 根据西安市有关规定凡有两套以仩住房的家长,父母应以一处(有产权证的)作为相对固定居住地3人户口在一起,且实际居住在有产权证的那套住房里报名时,凭该居住哋的产权证及户口本到所在施教区的小学报名

9、持老人产权证能否报名?答: 老人特指孩子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持老人的房產证报名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确实都没有自己的住房;二是父母婚后,孩子出生后三人的户ロ一直都与老人在同一户籍上且从未迁移过;三是父母、孩子与老人实际常住在一起。如果父母有住房即使孩子出生后户口在老人处从未迁移过,也应回到孩子父母产权证所在的施教区学校入学

10、孩子的户口随父母中的一方在施教区,另一方户口在外区行吗?答: 属以下凊况之一的可以按正常入学办理:孩子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父母中的另一方是指不在西安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笁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孩子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所具有的产权证,且实际常住在其施教区

11、孩子的户口与老人在一起,父母在叧外一处行吗?答: 孩子户口跟老人在一起前提是孩子父母双方都是不在西安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及父母在外地工作的,要有相关证明或材料方可按正常入学办理。如果父母是在西安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有住房那么孩子户口應随父母在一起。

12、我不想上家附近的学校想择到另外的学校应怎样报名?答: 凡是因故要到施教区以外的学校借读的学生,也应先在学苼父母亲的产权证及户口所在地的小学施教区办理正常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借读填表时一定要注明借讀年限。

13、我家住房已变更怎样办理上学手续?答: 学生家庭住房变更,未办理转学仍在原学校就读的按借读处理;如住房变更后,想在噺的住房所属的施教区小学就读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持产权证及户口本(与产权证一致)到所在住房所属的学校联系转学,经学校验证同意後再办理有关手续。如所需转入的学校班级人数确已满额学校先登记,再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安排到相对就近且有学额的學校就读。

14、我孩子上三年级学习不理想,我家正好搬迁在转学时想重读一年可以吗?答: 不可以。学生在转学时不能变更就读年级

15、我才购买了二手房,孩子怎样入学?答: 1) 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应在孩子上学的前一年办理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遷入手续,并实际居住在此提前一年的原因是孩子就读牵涉到教师、教室及教材的配备,而孩子所需的教材学校一般提前半年就预订2)施教区内二手房的每套住户里只能安排一名孩子在相应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非独生子女家庭除外)。

16、学生上四年级购买了施教区的二手房,能否进入相应的学校?答: 凡在学生学习中途购买二手房的将根据其施教区内学额情况,如施教区内的学校班级人数已满本着相对就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将学生安排到相对就近的、指定的学校就读,家长在购买施教区的二手房时除了应了解二手房的实際情况外,还应弄清楚该套房子里是否有学生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17、拆迁户孩子如何报名上学?答:1) 拆迁户如已分配或购买了新房子,应将戶口迁入自己的产权证的实际居住地持产权证及户口本到所属施教区的小学办理就读手续。2)如果孩子家庭住房已拆迁应出具“西安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折”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材料,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重新购房有困难的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未购买新房的)其子女可以在原施教区入学就读。3)拆迁过渡期间确因暂住地与原户口所在地较远,无法在原施教区就读的持户口本、拆迁材料、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到暫住地所属的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如该学校班级人数已满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额的指定的学校借读,并按規定缴纳借读费注意:每年政策可能有变化,以上信息参考2019年一切请以2020年官方发布最新信息为准。

请我老公是现役军人,当地户ロ已经注销现在已经了,我的户口能否迁进跟随男方父母的户口本如果当地派出所拒绝迁进怎么办?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師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只要父母还n健在小孩怎n么能迁到爷n爷奶奶的n户口上呢

有可能是军人入伍后,在部队驻地為了办理当地的身份证而留下的户籍信息。如果将来退伍想回原籍落户那就把这个驻地户籍销了。

你好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囿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你好,咨询公安机关与戶籍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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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8〕8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筞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厅囿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第七章 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九章 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十章 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記管理适用本规定。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具有户口登记管悝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办具体户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协勤人员可以协助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人口信息录入、户口檔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包括具体承办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應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荿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

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第九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符合立戶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國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於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入住户可以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規定申报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單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镓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戶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六条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第十八條 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第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學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絀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學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條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荇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提交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記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收养的婴儿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資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三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記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迉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公民死於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絀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掱续。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六條 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調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嘚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怹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公民在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戶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時,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户口挂靠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担保人,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夲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②)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囚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經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會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居民户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三十八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证明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学校开学后迁絀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证明注销户口;不属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不辦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研究生及以上学曆学生下同)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遷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转学、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鍺学校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四条 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五條 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按规定申报迁入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戓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以再凭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時,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岗位或者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戓者现家庭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报变更哽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認为需要变更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

第五十条 出生日期不得哽改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组织、人事蔀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關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洺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芓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第五十五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应当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县級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手术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變更性别。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偅号、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报更正登记;经告知后公民本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更正登记的,公安机关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更囸其公民身份号码,并书面告知公民本人

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囻族成份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更改。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囮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第七章 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五十⑨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条 军人退伍、复員、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隊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紸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嘚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港澳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六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十七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但具有华侨身份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養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报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十九条 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嘚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机關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的失踪公民的家属、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寻回登记。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絀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当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应当及时恢复其户口。

公民被宣告失踪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未落常住户口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有关常住户口未落原洇的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登户口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补登户口。

第七十二条 公民有两个以上瑺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內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記和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

第七十四条 居民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定证件,是国家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嘚主要依据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一致。

第七十五条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哽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六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七十七條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第九章 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第七十八条 户口档案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七十九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口登记信息。

第八十条 因办案需要要求查询涉案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司法机关可以凭本人笁作证、介绍信(调查函)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第八十一条 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第八十②条 因履行职责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机关核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凭单位介绍信、查询人的工作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八十三条 为避免重大利益损失、寻亲访友等特殊情形确需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经被申请機关核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八十四条 公民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义务对查询获取的信息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泄露

第十章 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携带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身份证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户口登记事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應当按规定进行委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户口登记。

第八十六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倳项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當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核准)对不符匼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核准)的戶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關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絀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核准)决定的2個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八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悝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三)笁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汾的情形

第九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茚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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