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离职原因去见综合工时制就是剥削,说什么原因离开原

原标题:【说案】注意了!这种情况没有加班费……

什么样的情况不算加班呢?

小李是某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2014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工标准。

当地人社部门已经批准了物业公司对保安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且物业公司按照综合工时制对小李进行了管理。

2015年3月小李离职,尚未满一年的综合计算工时周期,但小李认为自己2015年1月的工作时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时长,要求物业公司比照标准工时制支付2015年1月的加班费。

仲裁委驳回了小李要求加班费的主张。

仲裁委认为,当地人社部门已经批准了物业公司保安岗位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小李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有明确的综合工时制约定,因此应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来判断是否存在加班。

小李劳动合同解除时,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未满,不能以其中某个特定时间段的工作时长超过标准工时而判断其存在加班。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故判断综合工时制员工是否存在加班,应注意以下几点:在一个完整的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计算;按照平均工作时长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衡量;超过部分应认定为加班。

小李于2014年6月1日入职,离职时尚不满一年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如无法举证其实际工作时间按照完整周期计算已超过平均法定标准时长,则不能判定存在加班,更不能因某个特定月份工作时长超过标准工时而判定存在加班。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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