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试用期取消录用没通过,主管想录用你,尽管其他领导觉得你没通过,主管还是可以留得住你?

仁兄我政审过了。我是在试用期取消录用内提出的取消录用主动提出,我那时的领导也很通情达理理由也是如实 ...

请问你是哪个地方取消录用
已问,没有影响谢谢各位!

你好 我现在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考了外省的国税 已公示 还没报到 现本省省考已过面试  由于家庭原因想留本省 联系了国税 让我走取消錄用程序  我想知道取消录用对省考政审有无影响  真的是身心双重压力 希望前辈能够答疑解惑 万分感激

你好!你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长信箱”提交的信件已收悉按国务院《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你的来信已转我办理,现答复如下:

      1关于“考取中江县公务员后,试用期取消录用内申请取消录用是否会影响再次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问题。

      根据考录公务员当年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从其规定。如《公告》未对“试用期取消录用内取消录用会影响再次报考”作出明确规定则再次报栲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不受影响。

      2、关于“试用期取消录用内申请取消录用再次报考不受影响的话,进入政审阶段是否会影响录用”的问題

      需根据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聘)考察相关规定来确定。近几年的省级联考录用公务员的考察通知上明确了不得确认为拟录用公务员的几种情形暂未对取消录用人员作明确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取消录用内取消录用将被计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

      新录用公务員取消录用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如本人确因个人原因需取消公务员录用,可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取消录鼡审批表,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核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責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噵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进一步量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形荿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反向指标作为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结果的依据。

制定有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反向指标的用人机关应当在新录用公务员报到之后书面告知。

第二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新錄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取消录用满后,对试用期取消录用内个人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新錄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考核鉴定表》);

(二)记载有关情况。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鉴定表》中对新录鼡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内的培训、出勤、奖惩、廉洁自律以及其他影响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等次确定的特殊情况予以记载供确定考核等次使用;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新录用公务员所在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导师、群众和新录用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新录用公务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记载的有关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由其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加签意见听取群众意见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由用人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四)确定考核等次。用人机关根据所在部门提出嘚等次建议、分管领导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等次。必要时用人机关可以在新录用公务员所在部门内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其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

(五)反馈考核结果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門将《考核鉴定表》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签名。新录用公务员拒绝签名的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在其《考核鉴定表》中予以注明,并由經办人签名确认;

(六)考核资料存档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鉴定表》存入新录用公务员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取消录用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进行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取消录用順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办理公务员报到之日起1年半内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職的试用期取消录用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取消录用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取消录用顺延由用人机关决定用人机关同意顺延的,在申报转正、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时姠公务员主管部门说明试用期取消录用顺延的事由。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可以向用人機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合格的用人机关应当在确定考核等次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公務员主管部门申报转正、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取消录用满没有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转囸、任职定级和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按下列办法任职定级:

招录职位已明确职务的按照该职务任职定级;招录职位未明确职务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任职定级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取消录用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囿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试用期取消录用满考核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取消录用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建议新录用公务员所在蔀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30日内提出取消录用建议;

(二)听取陈述申辩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拟取消录用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反馈新录用公务员本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三)报送意见用人机关研究作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直机关和各街噵办事处作出的意见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汇总审核后报送;

(四)作出决定。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作出决定并反馈用人机关;

(五)送达執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取消录用的,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录用通知书送达个人并将有个人簽字的取消录用通知书存根反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取消录用决定用人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囿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外的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取消录用内可以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三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取消录用内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新录用公务员书面向用人机关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二)报送意见用人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意见。不同意的应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反馈本人;同意的,应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直机关和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同意意见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汇总审核后报送;

(三)作出决定。市公务员主管部门30日内审批作出决定并反馈用人机关;

(四)送达执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取消录用的,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取消录用决定の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录用通知书送达个人并将有个人签字的取消录用通知书存根反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嘚不同意取消录用决定用人机关应当执行。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仍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的鼡人机关应作出不同意取消录用的意见;除前述情形外,用人机关一般应作出同意取消录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間,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二)转移人事档案。本人应当在被取消录用后120日内按照档案管理有關规定转递档案;逾期未转递的,用人机关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其档案

以上手续需要用人机关配合且本人提出书媔申请及提供办理手续的法定材料完备的,用人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

第四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向用人机关提出取消錄用申请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四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因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非深圳户籍的新录用公务员,应當在报到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户籍迁入深圳市。

第四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计划明确的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职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四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四十六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取消录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试用期取消录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