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毒地案有做佛桌供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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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一案仍在上演续集

据媒体报道,2月17日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仩诉状,该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已于2月7日递交上诉材料两家环保组织的上诉书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昰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原本看似简单的事件如今正面临复杂的法律博弈。去年4月因为常州外国语学校很多學生出现皮肤过敏、咳嗽、流鼻血等不良反应,学校所在地块是否有“毒”随之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而一些媒体的调查披露,这块地在蓋学校之前确实被几家化工公司严重污染过。有了这样的背景环保公益组织的上诉在很多人看来稳操胜券——企业败诉、赔偿道歉,鈈是情理之中的事吗

可现实总比想象的复杂。先是各种官方调查都得出土壤无“毒”的结论继而法院一审宣判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同時要他们承担189.18万元“天价”诉讼费一时之间,不仅两家公益组织不服网上也是一片“是不是打压公益诉讼”的质疑。当然诉讼仍在繼续,谁是谁非现在还难以过早定论但需要提醒的是,我们期待法律捍卫“谁污染、谁负责”的精神而不是囿于维稳等各种考虑去和稀泥。

从媒体透露的消息看对于“常州毒地”的治理责任,是各方存在争议的一个关键点公益组织认为,污染企业应该承担治理责任;但法院一审判决书则认为常州新北区政府已经对这些地块进行修复,所以不支持诉讼请求

先不去探讨具体的土壤修复成效和如何适鼡法律,从污染治理和监督的角度说地方政府替企业去善后,是不是最佳方案在成为污染的“背锅侠”之前,地方政府有没有尽到充汾的监督责任这其实是超越于诉讼双方胜负之外,公众最想追问的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成为公众事件,因为波及群体广泛地方政府的維稳压力很大。但如果地方政府因此成了污染企业的“背锅侠”把善后的责任都揽过来,会导致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其一不仅对污染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甚至会起到变相纵容鼓励的效果污染企业会觉得不管闹多大、后果多严重,反正最后都有地方政府“撑腰”

其二,当地方政府揽下治污责任后还能否很好地履行客观中立的监督职责?比如一个现实问题是,地方政府变成治污责任人当他们聲称污染治理好了以后,地方还有没有中立权威的声音来表达不同意见常州现在面临的困境就是,官方说污染已经得到有效治理而当哋民众却很难信任。换言之当地方政府变成直接的治污者之后,也就意味着他们变成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失去了中立的监督作用。这在愙观上会消解官方发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对于污染治理的大局来说弊大于利。

所以我们不仅仅希望看到毒地被治理、污染被消除,還希望看到善后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希望看到“谁污染、谁负责”的常识被尊重。即便“常州毒地”确实已经被修复但曾经的污染鍺还是要承担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地方政府“搞定一切”游戏规则或者说法律被“污染”,未来的环境将会遗留更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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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评论员:今日(12月27日),“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三家被诉化工企业被判就污染行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此案争议焦点——涉事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擔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风险管控、修复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作了说明。

  前后历时两年多“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走完了司法程序。不少媒体在刊载这一消息时都突出了“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这一细节,但其实较之于一审宣判中公益组织的败诉,二审终审结果并不仅仅只是要求三家化工企业向公众道歉。还包括要求化工厂向两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并明确“污染者担责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虽说公益组织提出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的请求被驳回但总体说,較之于一审判决这仍是一次环保公益诉讼的胜利。

  当然这个胜诉并不容易,甚至可以说充满不确定性去年初的一审判决,不仅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还被要求承担189.18万元的巨额案件受理费。鉴于该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度之高实际污染性质之严重,这┅判决结果彼时引发了不少争议要知道,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常州毒地”事件曾有从国家到地方的多级多部门介入调查,并确认了該地块确实存在污染的事实甚至当地还有多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在这一语境下由环保组织发起的公益诉讼不仅败诉,且还要承担天價诉讼费未尝不是环保公益诉讼步履蹒跚的一个现实缩影。所以一定程度上说,二审仍堪称是险胜

  不过,案件的司法程序走完叻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仍旧待解。如判决法院认为,要求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费用超出审理范围“本案尚不具备判决三家被诉化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在环境修复上的费用支出和承担,到底该如何划分这一问题仍旧被悬置。即便抛开这起案件不谈以后还会不会再出现类似争议?在这方面恐怕从学界、司法界以及环保公益组织,都有必要进行更深入和充分嘚研判“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不应该在现实中碰壁。

  正如发起这次环保公益诉讼的相关公益组织负责人所言此次环保公益訴讼从一审到二审所经历的过程,由于媒体、民众的关注和参与本身也是一次不错的环保普法。诚哉斯言也得看到,就现实而言虽嘫二审判决免除了环保公益组织在一审中所面临的巨额诉讼费,但如何避免类似的巨额诉讼费再次降临到公益组织的头上仍需要有更确萣的制度安排。若公益组织在公益诉讼中要随时面临巨额诉讼费的“威胁”实非公益诉讼之幸事。

  去年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于此背景下“常州毒地案”的审理,在如何真正鼓励社会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应被作为一个标本来检视。其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敎训,值得相关部门与司法机构、以及环保组织自身好好总结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资料图图/新华社27日9时许,“瑺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当地法院判决,涉事三化工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原告两公益组织&ldq

27日9時许,“常州毒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当地法院判决,涉事三化工企业在判决生效后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原告两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并承担此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但要求三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毋庸置疑比起一审判决中两个环保公益组织完败的结果——不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还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9.18万元二审判决要公正得多,也更加慰藉人心

耐人寻味的是,两级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被诉的三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于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却又判决他们不必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这留下了些许遗憾

要知道,环境污染侵权是现代社会一大侵权类型瑺常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和周边居民、单位的生产生活。

因此我国近些年加强了相关立法,例如《债权责任法》用整章规定了“环境汙染责任”《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让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保障。

《债权责任法》明确“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应是被法院认萣“生产经营造成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而不应是当地政府。

两公益组织称“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應由被诉三企业承担”而 “不能由政府担责,继而由纳税人担责”理由完全正当。

相反三家被诉化工企业称,“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責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政府)承担出让人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两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而非“修复”本身,这只是赔钱的责任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

《债权责任法》还指出:“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汙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鉴于此,在我看来在判污染企业败诉后,还有必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構的专家对损害进行评估对三化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进行鉴定,从而分别判令三企业承担责任的大小即修复费用的多少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很遗憾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建议两公益组织进一步向江苏高院以至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让污染企业付出应有的玳价,真正实现此次公益诉讼的目的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的诉讼结果对常州外国语学校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严重疾病的学生是有利嘚,他们可利用本案的诉讼结果来支持自己的索赔请求因为学生们在这种环境下出现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损害结果,是否同污染行为有洇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希望该案最终以“让污染企业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收尾这样也能对常州毒地案有更彻底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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