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高温工作调岗如何处理可以吗

原标题: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孕妇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小希是一家饭店的点心师,现在4个月,由于饭店的温度很高,一般都会超过33℃,到了夏天高温季节,温度更是节节升高,因为担心在高温环境工作,对有影响,所以她向单位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希望离开闷热的环境。单位却以小希怀孕月份轻,还没有明显的妊娠反应与妊娠特征为由,认为她还没有必要调岗。但是小希单位的答复,并不为小希所接受。

小希单位的做法,既不,也是违法的。根据《》第八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禁忌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饭店厨房由于炉灶多、火力旺,温度已经超过33℃,所以小希单位应该在高温季节进行换岗,不应再继续安排她在高温闷热的工作。而且从角度考虑,在这样一个闷热环境,对孕妇及影响还是较大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第八条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的劳动者进行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检查费用由承担。所以,高温季节,单位在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同时,也要做好对特殊人群的防暑降温工作。(朱盼盼)

原标题: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调岗?

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调岗?很多HR对此感到困惑,下面我来分析一下。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自然没问题。

二、法定必须调岗的情形

有些岗位是怀孕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上述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对其调整岗位,脱离上述禁忌岗位,否则面临的风险很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怀孕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的调岗

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生理特点可能会导致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能否调岗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这里的“不能适应”工作和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当孕期过后,可以恢复适应。而“不能胜任”更多的是指劳动者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

注意:这里的调岗一般需调整到工作强度更低、更轻松一些的工作岗位。

四、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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