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3056 法律文号:十届人大常委會30次会议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办理户口“农转非怎么办”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沪劳保关(1998)7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厅转发市农委、市建委关于郊县征地工作中吸收劳动力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10号文]及《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農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94)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农业人口户口“农转非怎么办”手续时,对市规划局发文明确选址范围后迁叺的农业户籍人员作如下补充通知:
凡在市规划局发文明确选址范围后迁入的农业户籍人员,需办理“农转非怎么办”手续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员和退休后因农村子女招工顶替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人员除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有关证明后,报公安部门按(94)沪公(治)150号文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下发文件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辦理“农转非怎么办”证明样张(本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