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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 12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 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 13 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 1050 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 100 毫米 第 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 1000 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 14 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 跌。 第 15 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 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 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 16 条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真空 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 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 在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此外,还应在工作地点备有相当数量的完整手电筒,以便必要时使用。 第 17 条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 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 18 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 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 19 条 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纱头等),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 放在废棉纱箱内,定期清除。 第 20 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事内温度在 25℃时,保 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 第 21 条 在油管的法兰盘和阀门的周围,如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为了防止漏油而引起火灾,必 须在这些热体保温层外面再包上铁皮。不论在检修或运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温层上,应将保温层更换。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油管的法兰和阀门以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现象,应及时修好;漏油应及 时拭净,不许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 22 条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 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 23 条 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压力应符合取暖设备的要求。如用较高压力的 热源时,必须装有减压装置,并装安全阀。 *第 24 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 第 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 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气、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 25 条 厂房必须定期检查,厂房的结构应无倾斜、裂纹、风化、下榻的现象,门窗应完整。 第 26 条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第 27 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 第 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 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第 3 节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第 28 条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 担任热力和机械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第 29 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 第 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 30 条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氢气、油类、瓦斯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 爆规则。 *第 31 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 第 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 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 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 32 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第4节设备的维护第 33 条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 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第 34 条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等物。 第 35 条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 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 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都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 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 36 条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内。清拭运转 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 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第 37 条 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 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第 38 条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 第 盘、阀门、煤粉系统和锅炉烟道的人孔及检查孔和防爆门、安全门、除氧器、热交换器、汽鼓的水位计等 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机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 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 39 条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百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 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 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 5 节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第 40 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 何工作。 第 419 条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 动。 第 429 条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 43 条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外)。 第 44 条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 用。 第 45 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 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第 46 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 第 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 1211 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 (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 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 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第6节 工具的使用(一)一般工具 第 47 条 使用工具前应进行检查,不完整的工具不准使用。 第 48 条 大锤和手锤的锤头须完整,其表面须光滑微凸,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况。大 锤及手锤的柄须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不准用大木料劈开制作,应装得十分牢固,并将头部用楔栓固定。锤 把上不可有油污。不准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第 49 条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如生铁、生铜、水泥等),须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 拦,以防碎片打伤旁人。凿子被锤击部分有伤痕不平整、沾有油污等,不准使用。 第 50 条 锉刀、手锯、木钻、螺丝刀等的手柄应安装牢固,没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第 51 条 砂轮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必须装有用钢板制成的防护 罩,其强度应保证当砂轮碎裂时挡住碎块。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 轮(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轮除外)。 使用砂轮研磨时,应戴防护眼镜或装设防护玻璃。用砂轮磨工具时应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轮的侧面 研磨。 无齿锯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使用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应缓慢地靠近被锯物件,不准 用力过猛。 第 52 条 使用钻床时,须把钻眼的物体安设牢固后,才可开始工作。清除钻孔内金属碎屑时,必须先 停止钻头的转动。不准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使用钻床不准戴手套。 第 53 条 使用锯床时工件必须夹牢,长的工件两头应垫牢,并防止工件锯断时伤人。 (二)电气工具和用具 *第 54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 第 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 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 第 55 条 不熟悉电气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第 56 条 使用电钻等电气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第 57 条 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 伏以下的电气工具,否则 第 需使用Ⅱ类(结构符合――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15 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 0.1 秒的漏电保 护器,且应设专人在外不间断地监护。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 第 58 条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 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 时,须立即切断电源。 第 59 条 用压杆压电钻时,压杆应于电钻垂直,如压杆的一端插在固定体中,压杆的固定点须十分牢 固。 第 60 条 使用行灯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 伏。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汽鼓凝汽器加热器 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降压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烧室及凝汽器等的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最好使用三线插头。 第 61 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 上。 ( 三) 风 动 工 具 第 62 条 第 63 条 不准拆换。 第 64 条 管。 第 65 条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 风动工具的软管必须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 在移动的梯子上使用风动工具时,必须将梯子固定牢固。 ( 四) 喷 灯第 66 条 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不准擅自使用喷灯。 第 67 条 喷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才可以点火: (1)油筒不漏油,喷火嘴无堵塞,丝扣不漏气; (2)油筒内的油量不超过油筒容积的 3/4; (3)加油的螺丝塞拧紧。 第 68 条 用喷灯工作时,应遵守下列各项: (1)点火时不准把喷嘴正对着人或易燃物品; (2)油筒内压力不可过高; (3)工作地点不准靠近易燃物品和带电体; (4)尽可能在空气流通的地方工作,以免燃烧气体充满室内; (5)不准把喷灯放在温度高的物体上; (6)禁止在使用煤油或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7)喷灯用毕后,应放尽压力,待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 第 69 条 喷灯的加油放油以及拆卸喷火嘴或其他零件等工作,必须待喷火嘴冷却泄压后再进行。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 第二章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第 70 条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 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以及有关的施工基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的内容和工作票 的形式,可参考附录Ⅰ各项制订。 第 71 条 下列工作人员应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2)工作负责人; (3)工作许可人。 注 整台机组的检修工作,除各个班组应有工作负责人外,有关分场应另指定一个工作领导人领导全部 检修工作,并对工作的安全负责。 第 72 条 工作票必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或由分场主任提出经企业领导批准的人员签发,其他 人员签发的工作票无效。 第 73 条 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之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第 74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 75 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 (2)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指导; (3)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 76 条 工作许可人(值长、运行班长或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2)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那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 第 77 条 检修工作开始以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的执行, 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 第 78 条 需要按照工作票施工的具体工作项目,由发电厂自行规定。各发电厂可根据具体条件制订出 需要执行工作票制度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应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下列工作项目一般应执行工作票制 度: (1)锅炉本体、过热器、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 (2)烟道的清扫和检修; (3)炉墙和燃烧室的检修; (4)送风机、吸风机和排粉机的检修; (5)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阀门的检修; (6)磨煤机、煤粉管道、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给粉机的检修; (7)除灰装置和除尘器的检修; (8)螺旋运煤机、运煤皮带、斗链运煤机、轮斗机、翻车机、桥型运煤机和升降机等运煤机械的检修; (9)在煤斗、煤粉仓、各种水箱、井沟道内的检修工作; (10)汽轮机、水轮机、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给水泵、热交换器的检修,凝汽器的清洗和检修; (11)在容器内槽箱内和在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一台机组或一个管路系统的检修工作,也可以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第 79 条 工作结束前如遇到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工作并 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第 80 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经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一并交 给工作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 第 81 条 工作票不准任意涂改。涂改后上面应由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此工作票 应无效。 第 82 条 许可进行工作前,应将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负责人,另一张保存在工作许可人之处。 第 83 条 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材料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 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第 84 条 全部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退出工作地点,工作负责人和运行班长(或值长)应在工作票上 签字注销。注销的工作票应送交所属单位的领导。 工作票注销后应保存三个月。 第 85 条 工作如不能按计划期限完成,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延期手续。 第 86 条 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以及夜间必须临时检修工作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 行抢修,但须由运行班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 内。 第 87 条 运行班长(或值长) 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第四章 燃油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第 146 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区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 定。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间距和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见 附录Ⅱ)。 *第 147 条 发电厂内应划定油区。油区照明应采用防爆型,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 2 第 米,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动火要办动火工作票。锅炉房内的油母管检修时按寿命管理要 求应加强检查;运行中巡回检查路线应包括各炉油母管管段和支线。 第 148 条 油区必须制订油区出入制度。进入油区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 第 149 条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如开关、刀闸、照明灯、电动机、电铃、自起动仪表接点等)均应为 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安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 第 150 条 油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油污,不准储存其他易燃物品和堆放杂物,不准搭建临时建 筑。 第 151 条 油区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在完好的备用状 态。 第 152 条 油区周围必须有消防车行驶的通道,并经常保持畅通。 第 153 条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油罐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装设。输 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 阻。 第 154 条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停电进行。 第 155 条 参加油区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燃油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对不熟悉的人员应先进行有 关燃油的安全教育,然后方可参加燃油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工作。第2节卸油工作第 156 条 卸油站台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第 157 条 油车、油船卸油加温时,原油一般不超过 45℃,重油一般不超过 80℃。 第 158 条 卸油用蒸汽的温度,应考率到加热部件外壁附着物不致有引起着火的可能,蒸汽管道外部保 温应完整,无附着物,以免引起火灾。 第 159 条 油车、油船卸油时,严禁将箍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第 160 条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开。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上下油车应检查梯 子、扶手、平台是否牢固,防止滑倒。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 第 161 条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 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 5 欧姆。 第 162 条 火车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车,才允许取送油车。在油区作业时,机车烟囱应扣好 防火纱网,并不准开动送风器和清炉渣。行驶速度应小于 5 公里/小时,不准急煞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 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线。 第 163 条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卸油工作。 第 164 条 油船靠岸后,禁止无关船只靠近。 第 165 条 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第 166 条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遇雷击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第 167 条 油船卸油时,应可靠接地,输油软管也应接地。第 3 节 燃油的储存管理第 168 条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墙)。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 第 169 条 油罐的顶部应装有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汽油、煤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 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 (1)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 (2)阻火器的钢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 *第 170 条 油罐侧油孔应用有色金属制成。油位计的浮标同绳子接触的部位应用铜料制成。运行人员 第 应使用铜制工具或专用防爆工具操作。 第 171 条 用电气仪表测量油罐油温时,严禁将电气接点暴露于燃油及燃油气体内,以免产生火花。 第 172 条 油泵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及时排除可燃气体。 第 173 条 燃油温度必须严加监视,防止超温。第 4 节 燃油设备的检修第 174 条 燃油设备检修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当值运行人员必须共同将被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 靠地隔离,在与系统、油罐、卸油沟连接处加装堵板,并对被检修设备进行有效的冲洗和换气,测定设备 冲洗换气后的气体浓度(气体浓度限额可根据现场条件制订)。严禁对燃油设备及油管道采用照明火办法 测验其可燃性。 第 175 条油区检修应尽量使用有色金属制成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时,都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 施,例如涂油加铜垫等。 第 176 条油区检修用的临时动力和照明的电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应设置在油区外面; ) (2)横过通道的电线,应有防止被轧断的措施; ) (3)全部动力线或照明线均应有可靠的绝缘及防爆性能; ) (4)禁止把临时电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 ) (5)禁止把临时电线引入未经可靠地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 (6)用手电筒照明时应使用塑料电筒; ) (7)所有临时电线在检修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 第 177 条 燃油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内容应包括动火地点、时间、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措施等项。动火工作的批准权限应明确规定。在油区内的燃 油设备上动火,须经厂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 178 条 动火工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应熟知设备系统、防火要求及消防方法。他的职责是: (1)检查防火措施的可靠性,并监督执行; ) (2)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制止动火; ) (3)动火工作结束后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源。 ) 动火工作进行时,消防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第 179 条 在油区进行电、火焊作业时,电、火焊设备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 备。火线和接地线均应完整、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 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第 180 条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油池、油沟)的其他管道上(包括空管道)进行电、火焊作业 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油池、油沟)一侧的管路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 冲净管内积油,放尽余气。 第 181 条 在油罐内进行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第 8 章第 3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油罐内进行明火作业 时,应将通向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隔绝,拆开管路法兰通大气。油罐内部应冲洗干净,并进行良好的通 风。7.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 第 1 节 一般注意事项第 300 条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须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并 挂上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 气轮机前蒸汽管确无压力后,方可允许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第 301 条 汽轮机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必要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止放疏水时烫伤人。 第 302 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并得到值长的同意后,才允许在运行中的汽轮机上进行下列调整和检 修工作: (1)在汽轮机的调速系统或油系统上进行调整工作(例如调整油压、校正调速系统连杆长度等) 时,应尽可能在空负荷状态下进行。 (2)在内部有压力的状况下紧阀门的盘根或在水、油或蒸汽管道上装卡子以消除轻微的泄漏。 以上工作须由分场领导指定的熟练人员担任,并在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导下进行。 第 303 条 如需对运行中的汽轮机的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必须遵守第 189 条规 定。 第 304 条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第2节汽轮机的检修第 305 条 揭开气轮机汽缸大盖时,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只许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吊大盖的工作; (2)使用专用的揭盖起重工具,起吊前应按照第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3)检查大盖的起吊是否均衡时,以及在整个起吊时间内,禁止工作人员将头部或手伸入汽缸法兰 接合面之间。 第 306 条 大修中须将气轮机的汽缸盖翻身时,应由检修工作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必须熟悉该项起 重工作的)指挥,复原时也是一样。进行翻汽缸盖的工作时要特别注意下列各项: (1)场地应足够宽大,以防碰坏设备; (2)选择适当的钢丝绳和专用夹具,应该是能够受的住翻转时可能受到的动负载; (3)注意钢丝绳结绳的方法,使在整个翻大盖的过程中,钢丝绳不致发生滑脱、弯折或与尖锐的边 缘发生摩擦,并能保持汽缸的重心平稳地转动,不致在翻转的时候发生撞击; (4)指挥人员和其他协助的人员应注意站立的位置,防止在大盖翻转时被打伤。 第 307 条 使用加热棒拆装汽缸螺丝时,应先测绝缘。现场电线应放置整齐。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应切断 电源。 第 308 条 拆装轴承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揭开和盖上轴承盖应使用环首螺栓,将丝扣牢固地全部旋进轴瓦盖的丝孔内,以便安全地起 吊; (2)为了校正转子中心而须转动轴瓦或加装垫片时,须把所转动的轴瓦固定后再进行工作,以防人 手被打伤; (3)在轴瓦就位时不准用手拿轴瓦的边缘,以免在轴瓦下滑时使手受伤; (4)用吊车直接对装在汽缸盖内的转子进行微吊工作,须检查吊车的制动装置动作可靠。微吊时钢 丝绳要垂直,操作要缓慢,装千分表监视,并应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 第 309 条 装卸汽机转子,须使用专用的直型或弓型铁梁和专用的钢丝绳,并须仔细检查钢丝绳的绑法 是否合适,然后将转子调整平衡。起吊时禁止人站在转子上使起吊平衡。 第 310 条 如果需要在吊起的隔板、轴瓦以及汽缸盖下面进行清理结合面、涂抹涂料等工作时,必须使 用专用撑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 311 条 检修中如需转动转子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转动工作,转动前须先通知附近的人员; (2)如用吊车转动转子时,不准站立在拉紧的钢丝绳的对面; (3)如需站在汽缸水平接合面用手转动转子,不准戴线手套,鞋底必须擦干净。开始转动前,应先 站稳,脚趾不准伸出汽缸接合面。 第 312 条 盖上汽缸盖前,须先由分场领导检查确实无人、工具和其他物件留在汽缸或凝汽器内,方允 许盖上。 第 313 条 校转子动平衡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1)只准在一个负责人的指挥下进行校验工作; (2)校动平衡工作场所周围须用绳子或栅栏围好,不准无关人员入内; (3)用电动机和皮带拖动转子时,应有防止皮带断裂时打伤人的措施。皮带脱落后,必须待转子完 全停止转动,才可重新装上皮带; (4)试加重量必须装置牢固,防止松脱或飞脱打伤工作人员; (5)校验工作中,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拉开电动机的开关; (6)进行高速校转子动平衡工作中,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气源,关闭自动主汽门或电动主汽 门,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应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第 314 条 拆卸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及离心式调速器时,应根据其构造使用专用工具(如长丝扣螺栓 等),均衡地放松弹簧,以防弹簧弹出伤人。不准将手插入阀门与阀座之间。 第315条 在清理端部轴封、隔板轴封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零件时,应戴手套。 条 第316条 在下汽缸中工作时,凝汽器喉部的孔和抽气孔应用木板盖上。 条 第317条 用高温给水或蒸汽冲洗冷油器时,应戴手套、面罩、围裙并着长靴,裤脚套在靴外面。 条 第318条 给水泵在解体拆卸螺丝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先检查进出口阀门确已关严,然后将泵体放水 条 门打开,放尽存水,防止拆卸螺丝后有压力水喷出伤人。第3节凝汽器的清洗第 319 条 只有经过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值长同意后,才允许进行凝汽器的清洗工作。打开凝汽器门 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循环水进出水门已关闭,同胶球清洗系统隔绝,挂上警告牌,并放尽凝汽器内存 水。如为电动阀门,还应将电动机的电源切断。 第 320 条 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 12 伏行灯。 第 321 条 当工作人员在凝汽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在外面监护,防止别人误关人孔门,并在发生意外 时进行急救。凝汽器循环水进水口应加装临时堵板,以防人、物落入。 第 322 条 清扫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查明确实无人和工具留在凝汽器内,方可关闭 人孔门,然后报告值长。第 4 节 热交换器的检修维护第323条 只有经分场领导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后,才可进行热交换器的检修工作。 条 条 第324条 在检修之前,为了避免蒸汽或热水进入热交换器内,应将热交换器和联接的管道、设备、 疏水管和旁路管等可靠的隔断,所有被隔断的阀门应上锁,并挂上警告牌。检修工作负责 人应检查上述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325条 检修前必须把热交换器内的蒸汽和水放掉,疏水门应打开。在松开法兰螺丝时应特别小 条 心,避免正对法兰站立,以防有水汽冲出伤人。 第326条 长期检修时和在阀门不严密的情况下,应对被检修的设备加上带有尾巴的堵板,堵板的厚 条 度应符合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327条 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确定所有工作已经完毕,堵板已拆除,工作现场 条 已打扫干净,所有工作人员已离开检修场所,才可通知运行人员恢复设备的使用。第3节容器内的工作*第 381 条 工作人员进入容器、槽箱内部进行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 第 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作业时应加强通风,但严禁向内部输送氧气。 采用气体充压对箱、罐等容器、设备找漏时,应使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经可靠的减压控制阀门控制 在措施规定的压力下方可进行充压。对装用过易燃介质的在用容器,充压前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和置换。禁 止使用各类气体的气瓶进行充压找漏。 第 382 条 在盛过易燃物品的容器内部或外部进行焊接工作,应按照第 478 条的规定进行。 第 383 条 若容器或槽箱内存在着有害气体或存在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残留物质,须先进行通风,把 有害气体或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物质清除后,工作人员始可进内工作。工作人员应轮换工作和休息。 第 384 条 凡在容器、槽箱内进行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事先学习必须注意的事项(如使 用电气工具应注意事项、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等),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在外面监护。在 可能发生有害气体的情况下,则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二人在外面监护。监护人应站在能看到或听 到容器内工作人员的地方,以便随时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第 385 条 在容器、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绳子的一端拴在外 面牢固的地方。 第 386 条 在容器内衬胶、涂漆、刷环氧玻璃钢时,应打开人孔门及管道阀门,并进行强力通风。工作 场所应备有泡沫灭火器和干砂等消防工具,严禁明火。对这项工作有过敏性的人员不准参加。 第 387 条 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 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才可关闭。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第 1 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第 472 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 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 可允许工作。 第 473 条 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 免焊接时被烧伤。 第 474 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 475 条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 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 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 476 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第 477 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 5 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第 478 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 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可准许焊接。 第 479 条 在风力超过 5 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 5 级以下 3 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 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第 480 条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第 481 条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 482 条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 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第 483 条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规程第十三章高处作业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 484 条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 485 条 在锅炉汽鼓、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他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 措施: (1)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2)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 源; (3)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12 伏。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 器; (4)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第 486 条 在密封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第 487 条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规程第七章第 5 节的有关规定。第十二章 电 焊 和 气 焊 第2节电焊第 488 条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第 489 条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第 490 条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第 491 条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 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 5 米为绝缘软导线。 第 492 条 电焊设备(变压器、电动发电机)应使用带有保险的电源刀闸,并应装在密闭箱匣内。 第 493 条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第 494 条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几项基本要求: (1)须能牢固地夹住焊条; (2)保证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3)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4)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第 495 条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第496条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条 (1)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2) 焊手套; (3) 橡胶绝缘鞋; (4)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第 497 条电焊工所坐的椅子,须用木材或其他绝缘才料制成。 第 498 条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 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第 499 条 电焊工在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电焊机的外壳上。 第 500 条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 501 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第 502 条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第 503 条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 外力损坏。 第 504 条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 第 505 条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第3节气焊(一)电石的保管和处理 第 514 条 电石的搬运或保管,必须装在金属桶中,并加以密封。桶上注明“电石”和“防潮防火”字 样。在雨天搬运时,应做好防雨措施。 第 515 条 储存电石的仓库须干燥、严密不透水,并应具有耐火性能。仓库内不准敷设自来水管和采暖 管道。仓库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 第 516 条 开启电石桶时,可用剪刀或开筒刀和用黄铜制成的凿子和手锤,禁止用喷灯、焊枪及能引起 火星的金属工具。同时不准在火旁开桶,开桶的地方不准吸烟。 第 517 条 电石桶须放在离地 200 毫米以上的台架上。 第 518 条 打碎电石或称量电石时,应戴口罩、防护眼镜和手套。并应随时注意收集打碎的电石粉末, 以免与带有水分的空气接触而产生乙炔和空气的混合气体。 第 519 条 打开了的电石桶必须用不透水的盖子紧罩着。 第 520 条 扑灭电石火灾应用干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准用水。(二)乙 炔 发 生 器 *第 521 条 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第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 10 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 522 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接近乙炔发生器。在放置乙炔发生器的房间里,应采用防爆型的电气设 备;同时,在房间内不准采取明火方法取暖,应采用水暖和汽暖取暖设备,且应与发生器至少相距 1 米。 第 523 条 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准漏气,检查时应用肥皂水,不准用火。 第 524 条 配制乙炔发生器的零件,不准使用纯铜(紫铜),以免产生乙炔铜的危险,可采用含铜 70%以下的合金。 第 525 条 除专门使用电石粉的乙炔发生器外,一般的乙炔发生器不准装用电石粉。禁止使用质量不合 格的含磷过高的电石。 第 526 条 向乙炔发生器装料时,应预先将电石敲成适当大小的碎块。禁止将电石在乙炔发生器装料筒 中用铁棒捣碎。 第 527 条 使用水管给水式乙炔发生器,所装的电石不准超过电石桶容量的一半,以免石灰将输气管和 给水管的管口堵塞而发生爆炸。 *第 528 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 50℃以下 第 时,方可清除。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 第 529 条 密闭式乙炔发生器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门,经常保持其所规定的压力,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应装 橡胶薄膜,在水桶上装刀刃,当浮筒爆起时能刺破薄膜,不准使用重物压着发生器的气室以增加压力。提 放浮筒应轻提轻放,人体应避开浮筒上方。 第 530 条 乙炔发生器冻结时,只可用蒸汽和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化。 第 531 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水封安全器,否则,禁止使用。 第 532 条 修理乙炔发生器时,应先把电石桶取出,用水洗干净后,方可进行。如经过焊接处理,应待 冷却后方可在使用。 第 533 条 取装电石时,必须戴手套,不准直接用手接触电石。 第 534 条 在工作场所设置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储存电石的数量不准超过 10 公斤; (2)在一台设备装置上连接的焊枪,不准超过两个。 第 535 条 移动式的乙炔发生器不准放在生产厂房内,应放在室外或专用的房间里。 第 536 条 更换电石后,必须将容器内含有空气的乙炔尽量放净。 第 537 条 在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和电石渣加以清除。 第 538 条 乙炔发生器的水封安全器必须保持垂直。 第 539 条 开始工作前,必须检查水封安全器没有漏气和冻结,然后注入净水,其水位可注至控制阀中 有水缓慢流出或滴出为止(但注水和检查水位的工作,必须在停止输气时进行)。在工作中每班至少须用 控制阀检查水位两次,在每次发生回火后也应检查一次。如发现水位降低,必须加水补充,但水位不得高 于控制阀,以免妨碍乙炔通过水封安全器而破坏焊枪的正常工作。 第 540 条 在停止供给乙炔时,不管焊枪的阀门是否关闭,水封安全器的进气阀门必须关闭。 第 541 条 在寒冷天气进行气焊工作,水封安全器的外壳可用毡子包上,或使用氯化钠或氯化钙水溶 液。 第 542 条 低压水封安全器的乙炔导管下端,应比安全管下端为低,以便发生回火时使爆炸气体经安全 管排入大气中,而不致侵入乙炔发生器。 第 543 条 厂内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门,安全门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防伤人及引起火灾。管道 及阀门应每天检查,保持不漏。不准在没有吹敬的乙炔管道系统上动火。每次工作完毕,应将软管拆下。(三)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第 544 条 在连结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 1~2 秒钟,然后用专用的 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第 545 条 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 546 条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进行水压试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 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第 547 条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 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第 548 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 第 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化 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 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 549 条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 0.196 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第 550 条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第 551 条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第 552 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 8 第 米。 第 553 条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第 554 条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第 555 条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 接触。 第 556 条 安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 四) 减 压 器 第 557 条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第 558 条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1)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是否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2)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皮垫或胶垫代替); (3)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 近。 第 559 条 应先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 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第 560 条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第 561 条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第 562 条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须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后,须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 下,由焊工保管。 第 563 条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五)橡 胶 软 管第 564 条 橡胶软管须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氧气软管须用 1.961 兆帕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 须用 0.490 兆帕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第 565 条 橡胶软管的长度一般为 15 米以上。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 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第 566 条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 管。 第 567 条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 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第 568 条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 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拧松减压器上的调整螺杆或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停止供气。 第 569 条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 管道和电线上,或把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 线敷设在一起。 (六)焊 枪 第 570 条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几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 第 571 条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 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第 572 条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 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第 573 条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第4节氩弧焊第 574 条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第 575 条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和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第 576 条 焊接时需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第 577 条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 第 578 条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 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第十三章 高 处 作 业第1节一般注意事项 *第 579 条 凡在离地面 2 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 第 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 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 580 条 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 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 业。 第 581 条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第 582 条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 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第 583 条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 1 米高的栏 杆。在栏杆内侧设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第 584 条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 1.5 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 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 585 条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 6 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 225 公 斤,试验时间为 5 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 处理。 第 586 条 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 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第 587 条 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子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 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第 588 条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 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第 589 条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 脚手架。 第 590 条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 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 591 条 冬季在低于 10℃零下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 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第 592 条 在 6 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电力线路作 业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执行。 第 593 条 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 地点挂上警告牌。 第2节脚手架 第 594 条 高处工作用的脚手架或吊架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量。 第 595 条 搭脚手架所用的杆柱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 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朽配、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禁止使用。竹竿应采用坚固无伤 的毛竹,但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 5 厘 米。 第 596 条 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 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等)。 第 597 条 脚手架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 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 598 条 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 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 的时候,必须绑设地杆子。 第 599 条 脚手架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 应设 1 米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 18 厘米高的护板。 第 600 条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 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 601 条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 602 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 第 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 603 条 在冬季应清除脚手板上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 604 条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第 605 条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第 606 条 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 应另设木担。 第 607 条 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员的同意。 第 608 条 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 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 609 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板上,在安置垫板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立杆 应套上柱座,柱座系由支柱底板及焊接在底板上的管子制成。 第 610 条 金属管脚手架的接头,应用特制的铰链相互搭接,这种铰链适用于直角,也适用于锐角和钝 角(用于斜撑等)。连接各个构件间的铰链螺栓,必须拧紧。 第 611 条 脚手板应当固定在金属管脚手架的横梁上。 第 612 条 移动式脚手架,一般可采用金属、木料装配成,架下装有滚轮。移动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 和验收。 第 613 条 当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下来,上面有人工作的脚手架禁止移动。 第 614 条 移动教大的移动式脚手架,可用绞盘、卷扬机等均衡缓慢地移动,但在移动时应有切实防止 脚手架倾倒的措施。移动脚手架时,其道路的纵横面上皆须铺平。 第 615 条 移动式脚手架已位于工作地点后,应即将活动部分可靠地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 筑物绑住。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第 616 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应经过设计和验收。 第 617 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及大绳的直径,应根据计算决定。吊物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6,吊人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4。 第 618 条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 1.5 倍静荷重试验;此 外吊篮还需进行动荷重试验,其试验系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 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 试验记录。 第 619 条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挂钩,并对一切绳索进行检查。 第 620 条 悬吊式脚手架与邻近的悬吊式脚手架,严禁在中间用跳板跨接使用。 第 621 条 用来吊拉吊篮所用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护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第 622 条 用来升降吊篮的人力卷扬机应备有安全制动装置,以防止当吊起吊篮时,工作人员在转动的 卷扬机把柄上偶然松手,吊篮落下。升降吊篮应有专人指挥。用来升降吊篮的卷扬机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 货或建筑物上,固定处所用的耐拉力必须大于吊篮设计荷重的 5 倍。 第 623 条 使用吊篮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建筑物的可靠处所。 第 624 条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例如装在水电站的进水口、调压井等处的,应有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 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3节斜道与跳板 第 625 条 斜道坡度如大于 1:3,板面应架成台阶,每阶的高度以 15 厘米为宜。通行手推车的斜道坡 度不应大于 1:7。斜道的宽度,如系单方向通行,不应小于 1 米,如系双向通行,不应小于 1.5 米。 第 626 条 斜道板与跳板的厚度应为 5 厘米,如果其跨度超过一般脚手板的规定时,则其厚度应该根据 计算决定。 第 627 条 跳板的坡度应保持在 1:3 以下,在跳板的全宽上应钉有防滑木条,各木条的距离应为 30~ 40 厘米。 第 628 条 在斜道或跳板上通行时,斜道板或跳板应不致被压弯或发生滑动,斜道板的两侧应装上 1 米 高的栏杆,必要时应装护板。 第 629 条 跳板搭在圆顶型或拱型的建筑物上时,其底面应当备有合于下面建筑物圆弧型的底垫,以保 证其稳固性。 第4节梯子 第 630 条 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工作,可使用梯子,但梯子必须坚固完整。各分场(工区、变电所)使 用的梯子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应及时修理,以保持完整。 第 631 条 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梯子的横木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 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 40 厘米。 第 632 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 60 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 1 米的 梯蹬上工作。 第 633 条 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第 634 条 在工作前须把梯子安置稳固,不可使其动摇或倾斜过度。在水泥或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 子时,须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缚住(有条件时可在其下端安置橡胶套或橡胶布)。 第 635 条 在木板或泥地上使用梯子时,其下端须装有带尖头的金属物,或用绳索将梯子下端与固定物 缚住。 第 636 条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 第 637 条 若已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使梯子稳固时,可派人扶着,以防梯子下端滑动,但必须做好防止 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 638 条 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 639 条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第 640 条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有必要时,应 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第 641 条 人在梯子上时,禁止移动梯子。 第 642 条 在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了避免机械转动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 机械转动部分之间临时设置薄板或金属网防护。 第 643 条 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从梯上或梯下互相抛递。 第 644 条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第 645 条 软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10。软梯应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第 646 条 软梯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 500 公斤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 5 分钟,若无 变形或损伤即认为合格,然后才准继续使用。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负责人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软 梯,不准继续使用。 第 647 条 使用软梯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并清除软梯上方山崖上的风化危石。 第 648 条 软梯的架设应指定专人负责或由使用者亲自架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攀登软梯,也不准作 软梯的架设工作。 第 649 条 在软梯上只准一个人工作。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戴安全 帽,带工具袋。 第5节脚手架的拆除 第 650 条 在拆除大型的脚手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 651 条 在准备拆除脚手架的周围设围栏,并在通向拆除地区的路口悬挂警告牌; 第 652 条 敷设在需要拆除的脚手架上的电线和水管应首先切断,电线必须由电工拆除; 拆除高层脚手架时,应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的各部分应按顺序进行,当拆某一部分时,应不使另一部分或其他的结构部分发生倾斜 倒塌的现象。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地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拆下的构件用绳索捆牢,并用起重设 备、滑车或卷扬机吊下,不准向下抛掷。 拆除脚手架时不准采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或先拆下层主柱的方法。 第 653 条 脚手架的栏杆与楼梯不应先行拆掉,而应与脚手架的拆除工作同时配合进行。 第 654 条 在脚手架拆除区域内,禁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逗留。 第 655 条在电力线路附近拆除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 第 6 节 悬崖陡壁上工作的特殊规定 第 656 条 在悬崖陡壁进行工作,必须遵守本章第 1、2、3、4 节的有关规定。参加人员必须经过身体 检查和安全训练,并须戴安全帽,穿不滑的鞋,使用安全带。 第 657 条 安全带一定要挂在坚固可靠的基础上,最好是固定在专门用来挂安全带的钢钎上。如用树干 作基础时,必须详细检查树干的坚固情况,能否承受规定拉力。 第 658 条 用来专作固定安全带的绳索,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每六个月作一次定期试验,试验是 已静荷重 225 公斤,悬吊 5 分钟,如有损坏或变形则不许使用。 第 659 条 在悬崖上通行的小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悬崖陡壁上工作或行走时,应在悬空的一面用钢钎作柱,架上 1 米高的木档屏; (2)小路上松动的土石应全部清除; (3)在小路临山一面应作一道扶绳,以便行走扶用。 第 660 条 在崖壁上工作时,如在悬空工作的下面有人工作或通行,应设档板或安全网。 14. 起重和搬运 第 1 节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 661 条 各企业在进行大修、改进工程与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作前,对于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 规范与安全操作条例,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 662 条 对于起重能力在 50 吨以上的起重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设备的定货、验收、试 运传及鉴定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 663 条 接交起重设备时,应由交付单位提出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 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 664 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 第 路面、路基的状况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 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 665 条 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 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第 666 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 第 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 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 667 条 起重机械和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 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 具,应经查算,并作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第 668 条 各式起重机、各种简单起重机械、钢丝绳、麻绳等的检查和试验等,可参考附录Ⅲ的有关资 料。 *第 669 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 第 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个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 员担任。 第 670 条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时,不准 进行起重工作。 第 671 条 遇有 6 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第 672 条 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劳动部 门公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第 673 条 各种起重机检修时,应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第2节各式起重机 第 674 条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人不准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的轨道。 第 675 条 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第 676 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以及移动旋转及升降机构的煞车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设有起重指示器。铁路起重 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 677 条 架空电动行车的移动机构及电动行车小车的移动机构,当其行车速度超过 0.5 米/秒时,应设 有切断电源的自动煞车装置。电动起重机卷筒的每一方面驱动都应有二个煞车装置,但起重能力在 30 吨以 下而按设备的结构又不能再装第二套煞车装置时,则容许在仅有一套煞车装置的情况下投入运行。 第 678 条 大型机组用的室内桥式起重机,必须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 靠性。 第 679 条 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新装拆迁的起重机在运行前,应经过一次技术检 查,并用一定的荷重进行静力试验和动力试验。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 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 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锁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第 680 条 静力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起重设备的总强度和制动器的动作。试验的方法是加上最大工作荷重 量,提升离地约 100 毫米使其悬吊 10 分钟,然后将负荷增加 10%,再吊 10 分钟,检查整个起重设备的状 况和部件。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将负荷增加 25%,再吊 10 分钟,然后进行检查。桥式及龙门式起 重机和高架起重机等在进行静力试验时,还应测量构架的挠曲弯度,其数值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见附录 Ⅲ)。 第 681 条 动力试验是在起重设备经过静力试验证明机械结构良好后进行。试验方法是将超过最大工作 荷重量的 10%的负荷悬吊于钩上,然后往复升降数次,并以同样负荷试验其运动部分和行程自动限制器。 如一切正常,即可投入运行。 第 682 条 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地予以接地。移动式起重机的金 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电动行车小车,通过金属结构接地。 第 683 条 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红白旗、口哨、左右 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第 684 条 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 工作时,指挥人员必须在其限制范围以内进行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 自动化操作范围以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第 685 条 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第 686 条 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 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第 687 条 起重机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 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宜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第 688 条 吊运有爆炸危险的物品(如压缩空气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 术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第 689 条 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不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第 690 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和平稳地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 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 打滑。 第 691 条 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 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在起吊过 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有倾倒危险,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 692 条 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在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 转方向。运转速度不宜变换过大,加速或减速应逐渐进行。 *第 693 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 第 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 694 条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 他工作。 第 695 条 重物放到地上应稳妥地放置,防止倾倒或滚动,必要时应用绳绑住。 第 696 条 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第 697 条 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用的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电缆可装 在自动卷筒上,或设在用刨光木板作成与轨道平行的木槽中。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因 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修理。 第 698 条 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上均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 发出警告。 第 699 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第 700 条 用两台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则在挂绳子时,应根据起重容量计算绑扎钢丝绳的距离来分配荷 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横梁来承受起重量,以免一台所受的负荷过重,一台过轻,造成事故; (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的安全起重量; (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4)起重物应保持水平,起重绳应保持垂直; (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企业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 701 条 埋在地下无法估计重量的物件,禁止用各式起重机起吊。 第 702 条 起重机上平衡荷重物,严禁搬动或任意增减。 第 703 条 各式电动起重机,在工作中一旦停电,应将起动器恢复至原来静止的位置,再将电源开关拉 开;设有制动装置的应将其闸紧。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将电动机的开关拉开。 第 704 条 正在运行中的各式起重机,严禁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电动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 必须先断开电源,然后才可进行修理。 第 705 条 卷扬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使工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重物的起吊位置;否则,应使用自动信 号。 第 706 条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未经固定的卷扬机严禁使用。 第 707 条 安装卷扬机时,滚筒中心线必须与钢丝绳保持垂直。第一个转向滑车到卷扬机的距离,应至 少不小于 6 米。 第 708 条 卷扬机必须有可靠的煞车装置(自动制动器、手闸、脚闸)。如煞车装置失灵或不灵敏,在 修复前禁止使用。 第 709 条 钢丝绳在卷扬机滚筒上的排列要整齐;在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圈。 第 710 条 改变卷扬机滚筒的转动方向,只可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第 711 条 开动卷扬机前的准备及检查工作如下: (1)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 (2)指挥人员、起重工和司机等应预先确定并熟悉联系的信号,以便工作协调,避免发生危险; (3)指挥人员应与司机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卷扬的物件,在任何位置均能看见; (4)检查各起重零件,如钢丝绳、滑轮、吊钩和各种连接器;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调整; (5)检查转动部分有无毛病,特别是煞车装置,如不灵活可靠,应即调整或修理; (6)检查卷扬机的基础是否牢固可靠,基础螺丝有无松动等现象; (7)检查轴承、齿轮(或齿轮箱)、钢丝绳、滑轮等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8)如能空车转动,则设法转动一、二转,看各部分的传动机构有无故障,齿轮是否啮合,再详细检查 各部螺丝、弹簧、销子等有无松脱,机器内部及周围有无妨碍运转的东西; (9)如系电动卷扬机,应检查接地线、保险丝、电线、起动装置和制动器等的接头是否牢固良好。检查 前应注意电源是否已断开。 第 712 条 卷扬机在运转中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往滑车上套钢丝绳; (2)修理或调整卷扬机的转动部分; (3)当物件下落时用木棍来制动卷扬机的滚筒; (4)站在提升或放下重物的地方附近; (5)改正卷扬机滚筒上缠绕得不正确的钢丝绳。 第 713 条 用手摇卷扬机提升重物时,必须使卷扬机上的棘轮卡子卡在棘轮齿轮上。 第 714 条 手动卷扬机工作完毕后必须取下手柄。 第 715 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履带式、铁路和汽车起重机),均应有随吊杆起落高度而定的最大负荷 指示器,并应在驾驶员操作台旁边,挂有吊杆起落高度与其最大允许负荷的对照表格,使驾驶人员能正确 地知道吊杆起升到某一个高度时所能提升的最大负荷。 第 716 条 禁止用铁路起重机或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来牵引车皮或其他重物。 第 717 条 移动式悬臂起重机一般不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工作,如有必要时,应事先与该线路的主管 部门联系,做好防护措施或停止供电才可进行吊运工作。起重机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时,应将起重臂 落下。在架空电力线路两旁附近工作时,起重设备(包括起吊物件)与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 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供电线路电压 1 千伏以 下 1~20 千伏 30~110 千伏 154 千伏 220 千伏 330 千伏 与供电线路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间隔距离(米) 1.5 2 4 5 6 7 第 718 条 悬臂式起重机吊杆升起的仰角不准超过 75 度。起吊前应检查仰角指示器的位置是否符合实 际。 第 719 条 悬臂式起重机空车行驶时,其吊杆应放在 10℃~30℃左右的位置,吊钩应用绳索捆在吊杆 上。如系汽车起重机,则应把吊钩挂在车前的横档上,以免吊杆及吊钩摆动,吊杆所放的位置应是行车的 正前方,而转盘、吊杆以及吊钩上的滑车都应闸住。起重机回转时,吊钩滑车必须闸住。 第 720 条 履带式或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必须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不准碰上建筑物、电杆、电线、电 杆拉线。 第 721 条 汽车起重机的吊杆如为折合式,当进行起重时必须将其伸直,不准弯曲起重。 第 722 条 使用汽车起重机起吊超过 500 公斤重量的物件时,应用四个架脚支持在地面上。 如在松土地面上工作时,应在架脚下垫置道木。 第 723 条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或抓煤机)轨道的终端,应设置缓冲器。轨道每 20 米应接地一次。 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第 724 条 汽车起重机必须在水平位置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 3 度。 第 725 条 桥式起重机最高点与屋架最低点间应有 10 厘米以上的距离,行车和驾驶室的突出面与建筑 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厘米。由地面到驾驶室或由驾驶室到行车走道,必须设有扶梯。沿行车轨道如有通 道,其宽度应不小于 40 厘米,并应有栏杆,在行车运行中不准有人通行。 第 726 条 开动桥式起重机前,必须注意轨道两侧和地面上人员的安全,应先按音响信号,然后推上开 关开动行车。吊物所经过路线的下方如有人时,应警告迅速躲开,方可行驶。 第 727 条 在露天工作的桥式、龙门式电动起重机的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 开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用煤火炉取暖。 第 728 条 在桥式起重机轨道上进行检修时,检修地点两端应用钢轨夹具夹住,起重机不得开入该检修 地区。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应将总开关和吊车滑行导线开关拉开,切断电源,并将吊钩挂起。装在厂 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用时应停放在下面没有运行着的机组上空。 第 729 条 桥式及龙门式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起重机开到轨道中间,切断电源并上好轨道夹。 第 730 条 用汽车、拖拉机牵引导线、地线或起重搬动物件时,除遵守第 711 条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在 汽车或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人员。 第 3 节 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棉纱绳)、吊钩、滑车、千斤顶和链式起重机 *第 731 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 第 绳上切下 1500 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 83%,作 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Ⅲ录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 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 732 条 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第 733 条 钢丝绳或麻绳均须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钢丝绳须定期 上油,麻绳受潮后必须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第 734 条 U 型螺栓的规定负荷,应按最小截面积 8000 牛顿/平方厘米计算使用。使用时其中一绳环必 须扣在螺栓上,不准二绳环都扣在 U 型环上。 第 735 条 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但最短不应小于 300 毫米(见附录Ⅲ)。 第 736 条 双头绳索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0 倍,但最短不应少于 300 毫米,并经过试验 合格方可使用(见附录Ⅲ)。 第 737 条 环绳及绳索必须经过 1.25 倍容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 738 条 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 90 度。荷重和绳索夹角的关系见附录Ⅲ。 第 739 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他电线相接触。 第 740 条 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第 741 条 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固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 工具清除。 第 742 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的允许荷重的吊重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 10 牛顿 计算,用作捆绑绳时,应按其断面积每平方毫米 5 牛顿计算。 第 743 条 麻绳、棕绳或棉纱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 20%使 用。 第 744 条 切断绳索时,必须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钢丝绳在切断 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麻心钢丝绳,3 道;钢心钢丝绳,4 道。 第 745 条 无论是单面或双面吊钩,均应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规范,否则不准用在起重设备中。 第 746 条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 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第 747 条 使用的滑车或滑车组,必须经常详细检查,如滑车边缘磨损过多、有裂纹或滑车轴弯曲等缺 陷,均不准使用。 第 748 条 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 跑出。 第 749 条 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 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第 750 条 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须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 场指导和监护。 第 751 条 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 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第 752 条 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 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第 753 条 不准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他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 第 754 条 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第 755 条 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势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 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第 756 条 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多次 轮流慢慢起动。 第 757 条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第 758 条 对没有制造厂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链式起重机,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 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Ⅲ。 第 759 条 链式起重机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均应禁止使用。 *第 760 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 第 间悬吊重物。 第 761 条 使用链式起重机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煞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 再进行工作。 第 4 节 人字架、走线滑子(缆索起重机)、绞磨和扒杆 第 762 条 组立人字架和走线滑子,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领导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第 763 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所用的圆木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圆木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 和地锚绳以及地锚均应经过计算。地锚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地锚绳的安全系数 应为拖拉绳的 1.5 倍。 第 764 条 人字架或走线支架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 第 765 条 组立人字架或走线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 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第 766 条 走线跑车至少应有三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第 767 条 使用人字架或走线滑子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1)基础或垫木以及地锚必须稳固; (2)走线绳、拖拉绳应拉紧; (3)走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4)地锚绳应拴紧,不准松动。 第 768 条 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 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 6。 第 769 条 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 置。 第 770 条 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 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第 771 条 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四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二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 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第 772 条 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 30 度,也不应大于 75 度。当斜 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 30 度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 45 度。 第 773 条 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证得 有关单位的同意。 第 774 条 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他方面倾斜。 第 775 条 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二滑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 米。 第 776 条 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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