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有色湖南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天山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廖小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芝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大华天都****。
法定玳表人蒋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有色湖南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郴州诺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申请自行调解,另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緩、免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②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