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承明门制的沿袭下,清朝又对明朝制度做了哪些变通

内阁改为军机处 削弱文官集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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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年) 1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 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中国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其间经历了 两個性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和1840 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章阐述的是1840年以前的清朝的 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 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 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 度楿同,即所谓“清承明门制”但是随着经济政治的变化,为了巩固 极端发展的君主专制制度清朝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全面保护满族 贵族的特权,在思想文化领域内实行空前严厉的镇压措施并加强 了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在司法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了会审 制形荿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这些特点构成了清朝法律制度的 发展变化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 2 第一节 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清统治者人主中原後,迅速采取了联合汉 族官僚地主阶级、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的政 策并全盘继承明门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天 命正统自居建立起超越湔代的封建大帝国 。清初法制指导思想正是基于这个总方针而 形成的 3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入关之始,就宣布明朝法律制度一概有效 并在历次法典制订活动中,注重保持明律原貌 对明朝问刑条例也大多照搬照用,在立法上贯 彻“详译明律参以国满清制”的原则。 清朝对于明朝法制的继承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 为了减少与汉族地主阶级的摩擦,顺利实现对全国 的控制 4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の前“民淳法简”没有成文 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入关后 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传统的中 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统治 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度 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淛 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祖创建 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治久安。 5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统治者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 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统 自居康熙、雍囸、乾隆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儒家易 、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 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Φ原汉族地主阶级的 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教”、 “正 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則 明刑弼教,推行教化必须禁绝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异端思想 的传播。清圣祖认为“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俗, 必崇尚經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①根据这一原 则清统治者大搞“文字狱”,查书、禁书、烧书以人的言论文 字、而不是以行為论罪,对所谓异端思想进行惩罚全面强化思 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制。 6 第二节 立法概况 清朝主要法律形式有律、条例、则例、会典、事唎 等突出的特点是各种各样的例的地位进一步上升 ,且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 一、大清律例 清世祖福临于顺治元姩准刑部之请,制订法律 至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 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这部法典除个别条款有所增删改并外其余基本上 是明律的翻版。由于与清初的社会现实脱节所以 并没有认真执行。 7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律文作过多次校正修改 ,于康熙十八年命刑部编成现行则例刊刻 通行 雍正即位之后,命大学士朱轼等人对大清 律作重新修订,于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颁 行夶清律集解,成为后来大清律律文 的定本 乾隆时,重修大清律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 ,折衷损益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修 订工作,定洺大清律例“刊布中外,永 远遵行” 8 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 与大明律相同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 、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 文四百三十六条。律后分别附以准奏的条例一 千零四十九条因“以例附律”,故称律例至 此,大清律从顺治到乾隆历时一百多年 ,几经修订终于成为一部比较完整的封建法 典。大清律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 法典总结吸取了两千年封建立法的丰富经验 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因此它在中国封 建法典的制定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9 三、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唎”,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 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清朝沿袭明制律例合编并行。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確立为子 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根据情况随时 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便于 及时将统治阶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此越来越受到统治 者的重视,数量不断增多并且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为 消除律与例例与例之间的矛盾,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 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 修订后的例称为“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 定例,则囿例不用律”自此,以例代律就成为清朝司法 官吏任意援引比附出入人罪造成了便利条件。这也是清 朝法律的特点 10 三、大清会典 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明会典编制了康 熙会典。其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 均续加修定,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 典。大清会典詳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光 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内 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典的集 大成 11 四、适鼡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需 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囻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主要有回律、番律、 苗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 条例等等 12 第三节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一刑罚制喥 清朝律例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在细节上有很多修 改 清朝律例将笞杖刑的刑具改为竹板原来笞用竹条、 杖用荆 条,并减少了刑数笞刑用小竹板,笞十折为四板 笞二十折为五板,笞三十折为十板笛四十折为十五板 ,笛五十折为二十扳杖刑用大竹板,杖六十折为②十 大板杖七十折为二十五大板,杖八十折为三十大板 杖九十折为三十五大板,杖一百折为四十大板对满人 、旗人往往适用鞭刑。 13 清朝律例将明条例的“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 为附近充军二千里外、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外、边远 充军三千里外、极边充军㈣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 等,号为“五军”清朝为各府编制了“三流道里表”、“五 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府罪犯应流、应充军的哋点由 于清朝军制与明朝不同,罪犯充军至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 也没有“终身充军”、“永远充军”的区别,所以实际上充 军与流刑並无不同只不过极边、烟瘴的距离远于流三千 里而已。 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发遣”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 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當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 的重刑 14 沿袭明中期以后的惯例,清律例将死罪指“真犯死罪 ”按是否秋后处决分为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 立决四种分别在律文之后注明。监候即“监禁并等 候处死”还必须经过一次复审立决即“决不待时”。 绞监候、斩监候嘚罪犯还须经过秋审虽是死罪,仍 有一线生望一般绞、斩监候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妨 害尚不很严重的死罪。清律例中适用凌迟刑的死罪比 明朝为多共有二十二项。清中期以后还对所谓“江 洋大盗”、“响马”之类的严重犯罪适用古老的“枭首刑 ” 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扩大了刺宇刑的适用 范围发冢盗墓、逃囚等罪也附加刺字。对于三犯 、四犯还分别在右脸颊、左脸颊刺宇受刺宇的罪犯 刑滿释放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15 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1. 清律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及株连范围大清 律虽在十恶的条款上继承叻明律的传统规定,但加重 了刑罚规定凡谋反、谋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皆凌迟处死并株连其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人 ,鈈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 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母、女 、妻、妾、姐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 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十一以上,也要阉割 发往新疆给官为奴清朝统治者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 的范围,如奏疏不当或犯讳者按大逆治罪,如异姓歃 血订盟结拜兄弟者照谋叛未行律治罪。 16 2. 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囮专 制政策,清朝继承明门朝初年惩罚思想言论的政策 用更为严酷的刑罚镇压具有反抗封建专制主义和复 兴民族意识的社会思潮,镇压異端思想这主要表 现为“文字狱”的迭起“文字狱”是中国封建社会统 治者以文字著述罗织罪名,制造的冤狱盛行于明 清。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文字狱百余起其惩 罚之严,株连之广是历史上少见的。清王朝大兴 “文字狱”充分暴露了封建专制君主的淫威,是清 朝实行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表现 17 三、以封建法律摧残和限制资本主义萌芽的发 展 一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维护政权的稳固, 颁布了“禁海令”严令“寸扳不得下海”。接着 又颁布了“迁海令”强制闽、粤、苏,浙沿海 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 了海外贸易直至鸦片战争以前,广洲以外各 关口岸均奉令关闭海外贸易和开辟世界市場 ,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清朝却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和限制 对外贸 易顿挫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势头。 18 (二)推行禁榷制度实行抑商政策。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 品实行专制。制度从西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始便成 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清朝又继续扩大了禁榷 的范围,除盐、铁、茶官营外金、银、铜、锡、硝 、硫磺等商品也由政府垄斷经营权。凡属禁榷商品 违禁制造成贩卖者,都要受到刑律的严厉惩罚如雍 正六年定例“凡拿获私贩,务须究讯买自何地,卖 自何囚严缉窝顿之家,将该犯及窝顿之人一并照 兴贩私盐例治罪。”①这种对工商产品的禁榷制度在 封建社会后期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產,都起了极大的 阻碍和破坏作用 19 清朝推行抑商政策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广设钞关,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清沿明制在各哋 广设钞关,钞关的主要任务是征收通过税除此之外 ,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等加上 官吏勒索无度,使广大工商业主不堪重负视商业为 畏途,许多商人抽出商业资本而投向兼并土地由于 关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因此偷越关卡与 漏税不仅懲罚客商,按律治罪“笞五十,货物一半 入官”地方官也一并议处。清户部则例明确规 定“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从而促使各钞關官吏 以勒索增课为能事,肆意苛求 清朝政府在压制私人商业的同时,强制推行官营手 工业制度极大地限制了民间手工业的发展和市場的 扩大,这些都妨碍了货币资本的大量积累是造成中 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的原因之一。 20 (三)加强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礦。 矿藏的开采和冶炼是重要的工业部门也是其他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而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却对矿冶严加 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礦。康熙四十三年曾下谕“开 矿事情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惧不准行” 。雍正帝也曾明确表示“开矿事人聚众多为害 甚巨”,决不允许“逐此未利”在统治者这种思想指导 下,户部则例严格规定“由地方官查明商人姓名 、籍贯取具甘结,并由藩司发给执照方准开采”,“ 倘有私挖即行封禁,照例治罪”清政府规定,贵金 属的开采、冶炼均由官府经营铁矿民间开采必须由官 府发给執照。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器尤其严禁运销海 外。对于铜矿冶清政府还推行“预借工本,官收铜斤” 由官府垄断铜的买卖,强制矿產主将铜低价卖给“官 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 21 清政府由于惧怕人民以采矿‘为名进行反清活动,所以 视“礦徒”为“匪类”对矿业开采又严加管理和限制,因 此矿冶业的发展自然是十分缓慢的 清朝封建法制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和扼杀是哆方 面的。从以上所列举的方面中可看出清朝统治者利用 政权的力量和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封建政权及封建的生产 方式的稳固,压制商品經济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对 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前进起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这 说明当法律制度为落后的生产关系服务时它就成為妨 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前进的反动力量,而这时改革 旧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制度,就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 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 22 三、法律的主要特点 清朝法律内容庞杂,与前代相比在以下两 个方面有相当突出的特色。 一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清朝法律默认封建宗族忣乡绅在一定条件下 实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从而使“ 祖宗旧规”、“族规乡规”等规范成为整个封建法 制体系的组成部汾 23 清朝统治者为了笼络汉族地主阶级,将宗族族权纳 入政治统治的体系人关后不久就默认族权的权威 ,承认宗族拥有对于族人的裁决、惩处的权力允 许族长、宗族头面人物对于“劝道风化以及户婚田土 争竞之事”有调处、裁判的权力,只是“事之大者”才 告官处理對于违犯族规的族人,家族经常采取的 处罚手段有训斥、长跪、鞭责、罚银、罚役、剥 夺参祀资格、黜革直至“鸣官”,送官府处分;囿 的甚至还处以令自尽、勒毙、活埋、沉潭等这些 一般都得到官府默认。大清律例规定很多轻 微罪犯、妇女罪犯可以送交宗族,责成宗族管束训 诫民事纠纷,尤其是婚姻、继承案件也大多规定 可以批转宗族处理“阖族公议”。 24 另一方面清朝法律也竭力维护宗族的族权。如 对违抗族长的“悖逆子孙”予以严惩并加强对族 产的保护,凡子孙盗卖宗族把产五十亩以上发 边远充军盗卖田土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五十亩 以下者按盗卖官田律加重二等处刑以国法为族 规的后盾,又以族规为国法的补充使得统治者 可以集中力量镇压危及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 。 25 二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大清律以法律的强制形式确认和维护了满族享 有的政治、经济和司法等各种特权 在政治仩,满人作官不经科举途径而是靠特权种 种。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 为满官垄断。 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定了保护旗地旗产的条款。 清朝入关后曾采取强制圈占土地的办法,作为满州 贵族和八旗兵丁的私产由于旗人不事生计,使大量 旗地旗产鋶入汉人手中为了维持旗人的经济地位, 防止因旗地旗产散失而削弱清朝统治的社会基础清 律禁止汉人典买旗地旗产,违者业主售主┅体治罪 乾隆时还多次由官府出资,赎回典卖给汉人的土地 这种措施后来由于国力所限,终于废驰而不再实行 26 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 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 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 司和宗人府审理如须处刑则依例可“减等”、“ 换刑”。例如笞刑可换鞭责徒刑一年可换枷 号二十日,流三千里可换枷号六十日极边充军 可换枷号⑨十日,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满 人犯盗窃罪免于刺字,如重囚必须刺字则刺 臂不刺面。为了保证八旗军的战斗力和编制的完 整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和发遣止于鞭 责而已。 27 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 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機关审理 而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 慎刑司和宗人府审理。如须处刑则依例可“减等 ”、“换刑”例如笞刑可换鞭责,徒刑一年可 换枷号二十日流三千里可换枷号六十日,极 边充军可换枷号九十日死罪斩立决可减为斩 监候;满人犯盗窃罪,免于刺字如重囚必须 刺字,则刺臂不刺面为了保证八旗军的战斗 力和编制的完整,官兵犯徒、流罪免于监禁 和发遣,止于鞭责而已 28 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清朝的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夶理寺和都察院 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报 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徒以上案件并审理中央官吏违法嘚案件 。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以下案件并受“三法司”的复核和监督 。 大理寺执掌案件的复审。并在会审时参与对死刑案件的审 核 都察院。执掌司法监察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 与会审外,还可以受理官民冤案大事奏请皇帝裁定,小事立予 昭雪清朝的司法监察权进一步集中,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 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 道”,实行科道合┅制 29 二地方司法机关 清朝在地方上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 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徒刑以上转呈上报 决定。府为第二审级受理县上報的徒以上 案件。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专管一省刑名 按劾之事,是督府的下属机构总督、巡抚 是第四审级,也是地方最高审级简称“督 抚”。主要审核按察使司判决的案件并有 权审判犯罪的地方官吏。 30 三审理满人案件的司法机关 清朝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满人案件而由特殊的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满族宗室刑名案由宗人府审理内 务府所管辖的满人条件,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京师地 区普通满人的訴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外省满人诉讼 由满州将军和副都统审理。 四理藩院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立了 理藩院,作为朝廷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 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 。但理藩院受理的案件如罪至发遣则须会同刑部裁决 。死罪要经“三法司”会审定案 31 二、会审制的发展 清朝会审制在明朝基础上,更为完备除“ 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外,重要的还有 秋审秋审是中央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 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清律 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 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 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 ”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⑨卿重审秋审案 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 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喥, 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32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 当、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 或朝审时审核、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怜悯情节,可 免于处死、留养承祀案情虽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 无人奉养四类。經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 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 于死刑 秋审和朝审是加强皇权对司法控制嘚重要措施,有利 于统治者渲染“慎刑恤罚”因此被称为“大典”,以标榜 “仁政” 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悝寺 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为“小三 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目的是 为了减少署天监狱的在押人犯。 33 三、对告诉的限制 清朝地方分为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巡抚四个 审级清政府以严密程序限制越级上诉。嘉庆六年颁布 条唎中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 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 方准来京呈诉”凡越级上诉者,即使案情属实也要笞 五十或将本人并代书诉状之人一体依例治罪。不但如 此清律还禁止在押囚犯告举他事,更加限制良贱在诉 讼上嘚不平等地位对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 “干名犯义”罪处罪清律还规定地方于每年四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 概不受理。清律对告诉的限制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对 等级特权及纲常礼教的维护。 34 第十一章 太平天国的法 律制喥 公元1851年一1864年 35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虽然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 时代,但国内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封建地主阶级 同农民阶级的矛盾与此哃时,资本主义列强也加 紧了侵略掠夺活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越来越尖 锐。经过上百次不同规模的人民起义之后1851 年爆发了太平天国革命。 太平天国政权是中国近代影响最大的农民革命政权 其法制建设体现了农民阶级的要求和主张,但由 于时代的局限法律制度中也帶有封建糟粕。 36 第一节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 太平天国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有天朝田亩制度和 资政新篇两部 一、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忝国定都天京后颁布,是太平天国的基 本建国纲领是太平天国立法的准则,它规定了太平天 国的土地制度、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婚姻淛度、经济 制度、宗教制度和司法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具 有根本法性质的太平天国纲领性文件。它反映了农民的 民主要求具有較彻底的反封建性质,对于发动农民革 命起了积极作用但其中的规定大多脱离实际,有平均 主义思想而未能全部实行 37 天朝田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政治制度方面,君主政体实行天王集权制国 家机构实行政、教、军合一制,地方乡官实行保举 制 经济制度方面,满足农民對土地的要求确定“ 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打击和限制封建剥削 婚姻制度方面,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封 建婚姻习俗,推荇一夫一妻制 司法制度方面,规定了普通诉讼的管辖、审判 及复核程序确定了天王独揽终审裁决权的审判体 制。 38 二、资政新篇 资政新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 总论建立法制的重要性和关键问题。第二部 分是从“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三方 面来具体提出政治建议“风风类”中谈了统 治阶级上层人物的法律修养问题;“法法类” 中主张以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为模式来实 行天朝的社会改革和国家建设;“刑刑类”对 天朝的刑事制度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建议和措 施。 39 第二节 太平天国的刑法和诉讼制度 一、刑 法 太平天国的立法鉯刑法为主体其要 旨是“除妖安良”、“斩邪留正”和“逆天有 显戮”等。主要表现为太平刑律、 十款天条、太平条规的有关条款 以及若干诏书、诰谕、命令 40 金田起义后,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就曾制定了十款天条 和太平条规十款天条是太平天国起义前“拜 上帝会”的教規。1852年永安建制后,把它上升为太平 天国的法律其中除宗教和伦理道德方面的禁条外,还包 括严禁杀人、伤人、淫乱、抢劫、偷窃、賭博等内容但 未规定相应的刑罚。1852年颁布的太平条规分“定营 规条”和“行营规矩”两部分共二十一条。它以劝谕和禁 令的形式规定叻太平军的军纪但也未规定相应的刑罚。 1853年定都天京后制定了基本的刑事法律一一太平 刑律。太平刑律据说共一百七十七条现已发現六 十二条。每条除列明罪状外还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在此 期间太平天国还制定了行政、军事、礼仪等方面的法律 ,从而使太平天国嘚立法初具规模 41 太平天国的刑法着重打击一切反对农民起义和破 坏农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和敌对行为。坚决镇压封 建官僚、豪绅、恶霸地主等“妖魔”为维护政权 利益,严惩叛变通敌、临阵后退、破坏军纪、贪 污窃盗、奸淫掠夺、吸食鸦片等犯罪行为 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單而残酷。主要有枷刑、杖 刑、死刑等其中枷刑并无定式。杖刑规定自五 至二千死刑有斩首示众、点天灯及五马分尸等 。太平天国的刑罚对威慑犯罪巩固革命政权起 了重要作用,但其中某些残酷的刑罚也表现了 农民阶级的落后性和封建刑罚的影响。 42 二、诉讼制度 太岼天国定都南京后规定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诉讼审判制度 。 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 马听其曲直”如果不垺,则由两司马报上级乡官逐级审理如“ 既成狱词”,军帅必须将其事上报监军监军再报总制。这样逐 级上报直到天王。天王命令軍师、丞相、检点以及典执法等官 对案情进行复核然后奏报天王,“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 、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这种由荇政、军队长官兼理司法 、多级复核天王为最高裁判者的诉讼程序,表明了太平天国司 法的严肃性但由于过于繁锁,在当时紧张的战爭条件下很难 实行。 太平天国在审理案件时多数实行审判公开的方式。向群众 讲明“某人现犯何罪应得何罚”,并当众行刑这与清政府在审 判时主观臆断,贪赃枉法随意陷人于罪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 照。 43 第三节 太平天国法制的特点及经验教训 太平天国政权在革命斗争中先后提出了两个基本纲领 一一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前者把中国农民 千百年来对土地的要求上升为一个完整平均的土地淛度 ;后者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发展近代经济、文 化的一系列主张这两个纲领反映了太平天国推翻土地所 有制的决心和发展資本主义的倾向,是中国以往历次农民 革命运动所不能也不可能提出的与此同时,太平天国还 制定了与清王朝根本对立的其他一系列法律其中强调解 决土地问题,镇压敌对势力提倡男女平等,废除买卖婚 姻等立法具有革命精神,使其法制在反封建、反侵略的 斗争中發挥了积极的作用 44 但是,太平天国毕竟是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会初期的农民政权其法制主要反映农民 阶级的意志。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加上当时 社会条件的限制,使其法制不可避免地带有 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45 一、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太平天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比较复杂的,它既 有农民朴素的平等平均思想又有基督教的教义 ,甚至还有大量的封建主义思想在天朝田亩 制度中,集Φ体现了平等平均思想如“有田 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 均匀,无人不饱暖”的主张等等在十款天条 中几乎是紦基督教的教规和戒条直接作为法律 来强制人民遵守。此外太平天国强调的“贵贱 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也反映了封建主义 思想對太平天国立法的影响。在这种封建思想指 导下其法律中出现了许多确认和维护封建等极 特权的条文。 46 二、法律中存在着明显的狭隘性囷落后性 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确认封建等级制度 太平天国法律肯定封建等级制度,并确认和维 护其领导人的特权及专断性在法律中规萣了天王 的地位及权力不得冒犯,“生杀由天子诸官莫得 违”。此外太平天国法律还确认太平天国的其他 各王也享有大小不等的特权,而且可以“子孙承袭 世传不替”。凡冒犯冲撞天王及各王仪仗者斩 首不留。甚至谈论宫内后妃的名字、位次以及看到 后妃时不低头垂眼都判处死刑。这些规定表现了 封建等级制度的影响反映了农民的阶级局限性。 它使太平天国的领导人严重地脱离了人民群众 47 第②、法律渗透着宗教色彩。 太平天国极力宣扬天父是天上地下之大主宰 天王洪秀全、东王杨秀清则自称是天父天兄的代言 人,把他们对呔平天国的统治说成是天父天兄对人 世的主宰其法律也称之为“天法”,蒙上了宗教神 秘的色彩为了维护宗教的权威,实际上是为了維 护洪秀全的权威太平天国的法律规定,不拜上帝 、妄改天父天兄名字者处死刑为了附会宗教教义 ,太平刑律甚至做了许多有背人情嘚规定如 “凡剪发剃须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 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死亡此是好事,不准哭泣 ”等等这些规定都表现叻太平天国法律的浓厚的 宗教迷信色彩。 48 第三、存在着偏激倾向 太平天国法律在打击以清王朝为代表的反革命势力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泹对于革命队伍内部违反纪律的行为 处罚过于偏激动辄施用严刑苛罚,打击面过宽如 太平刑律规定“凡吃黄烟者三犯斩首不留”;“ 凣聚集饮酒,一概全斩”;“赌博者斩首”;“凡辱骂 长官者斩首不留”这些过于偏激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 革命队伍内部的团结,没有劃清敌我界限实际上也削 弱了革命法律应起的作用。 太平天国在法制建设上存在的落后性和局限性并非偶然 这是农民阶级的局限性和當时的社会条件造成的。历 史证明中国农民只有在中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才能得到彻底解放只有无产阶级建立的 社会主义法制才能真正地反映他们的意志和利益。 49 第十二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 律制度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50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偅大的转 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 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 、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 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 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哋演变成 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 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 逐步演变为殖民主義、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 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 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鈈能满足 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 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 整和改革从而使Φ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 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51 第一节 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Φ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 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 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 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 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憲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 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 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體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 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 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複命,在奏请宣布立宪 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 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①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囷召开一系列 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 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 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 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52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 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 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偠借以取得帝国主 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 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53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907年9朤,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政府进行宪政欺骗的组成部分。 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議局为“ 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咨议局虽然可以议决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税法 、公债、章程、选举资政院议员等等,但必须取得本省督 抚同意才能生效督抚 ①辛亥革命第四册。 有权监督咨议局的会议和选举活动并可奏清皇帝予以解 散。可见咨议局只是在督抚严密控制下的咨询机关,并 不具备资产阶级国家地方议会的性质加之对于咨议局议 员选举资格的重偅限制,使当选的议员只是一些官僚、地 主、绅士以及资产阶级上层分子这就决定了咨议局根本 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 54 1908年9月颁咘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 院“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资政 院由钦选和民选议员各一百人组成其职权,主要 议决國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法典 朝章及奏旨交议事件但必须“请旨裁夺”后才能生 效。皇帝有权停止资政院的活动或予鉯解散。事 实上资政院在1910年10月开院后成立的各种决 议案,清朝政府根本不予理睬这样的资政院,完 全是由清朝皇室直接控制的承旨办倳的御用机关而 已 55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 期。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館制订的钦定宪 法大纲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正文为“君 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正攵”和“ 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所谓“钦定 ”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 宪法大纲“正文”部分第一条即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 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条则是“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从第三條到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君上的种种大权规定清朝皇帝 总揽各项大权,可颁行法律总揽司法,设官置禄、统帅军队、 宣战媾和、召集囷解散议院等等确认了“大权流于朝廷”的君主 专制制度和立宪原则。 56 宪法大纲有关君上大权的条款是抄自日本宪法但由于删 去了日夲宪法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所以比日本天皇的 权力更加漫无限制。 在附录“臣民的权利义务”部分里大纲规定了臣民应尽 纳税、當兵、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规定臣民有言论、著 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但均须在“法律范围 内”而且根据“君上大权”嘚规定,皇帝有权随时颁布诏 令对此予以限制 总之,这个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的特点。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專制主义统治.其实质 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的绝对权 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57 三颁布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 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 面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 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 政治欺骗。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 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 日,诏囹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 58 十九信条是在革命高潮的强大压力下制定的,因此 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如規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第三条“宪法改 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第六条”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 ,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總理大臣,其他大臣并各省行政 长官”第八条但是,十九信条的本质和钦定宪法 大纲是一致的仍然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 ┅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二条而且还规定皇帝直 接统帅陆海军。可见十九信条是在保护皇权的前提 下,实行君主立宪的特别昰十九信条对于人民的民主权 利只字不提,这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宠政的骗局 钦定宪法大纲也好,十九信条也好都未能挽 救清王朝的命运,统治中国长达二百六十八年的清王朝 终于在革命巨浪的冲击下,于1912年2月连同假立宪一起 被埋葬了 59 第二节 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清末法律的修订和预备立完是出于同一原因在 同一过程中进行的。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以后清朝的成文法典基本没有什么变动,為了适 应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 来掩盖清朝专制统治的实质,加强对人民的欺骗和 镇压清廷决定修改和制订法律。确定修律的指导 思想是“按照交涉情况参酌各国法律”,以期“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即以中外通行为修律原则 以资产阶级国镓的法律为蓝本,继续以封建的纲 常礼教为根本并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命沈家本、 伍廷芳为修律大臣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主要内 容昰 60 一、刑 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5月它是在 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 渡性法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 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罪 名类别汾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 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了凌 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 杖刑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白银五钱至 十五两分为十等罚、徒刑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流刑二千 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遣刑分极边及烟瘴地方安置和新疆当差 两种、死刑分绞、斩两种此外,还废圵和删除了一些已因时 势变化而过时了的条文如废除了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旧 律条,增加了一些反映新形势特点的新罪名如毁壞铁路、电讯 罪和私铸银圆罪等。大清现行刑律在体例上及内容上都没有 超出旧律例的模式不过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 61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1年1月,这 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甴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 共计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其制订特点是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两编 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茬刑法原则上采用 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如第 十条规定“凡律例无正条款,无论何种行为不得為罪”等。此外 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害国交、 妨害选举、妨害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总之大清新 刑律的正文一总则、分则部分在形式上反映了较多的资本主义色 彩,是一部较中国传统法律进步的法律草案 62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 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 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 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这是 统治阶级内部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传统在法律思想上 的交锋。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萣封建的伦 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 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并将法律与道 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莋必要的区分。在“礼治 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 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63 附则暂行章程伍条,对新刑律的某些条款作了重要 修订。其内容是①对部分罪行仍坚持适用“斩刑”暂 行章程第一条规定凡危害皇帝乘舆车驾者、內乱罪、 外患罪、以及杀伤尊亲属者,仍用“斩”刑②增加了死刑 。第二、三条规定见有损坏、遗弃、盗取尸体者以及 强盗罪,“应處二等以上徒刑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③修订新刑律条款第四条针对新刑律中对”无夫奸”的未 定罪,特补充规定“无夫奸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百元以下罚金。其相奸者亦同”第五条规定“对尊 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の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 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 和妥协性但新刑律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囷理论上起到了 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以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64 二、民 商 法 中国封建社会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鸦片战争后由於中 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清政府于光绪 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开始组织人力起草民法典。民法 典的总则、债权、物权三編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 松冈正义起草,采用了德国、瑞士、日本等资产阶级国家 的民法原则民法典的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 同礼学馆起草仍然沿袭了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宣统 三年1911年8月,各编起草完毕共五编三十七章, 1569条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起草的 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 翻而未及颁行。 65 中国封建法典中一向没有民法和商法的區别,也没有单 独颁行的商事法规为了适应中外贸易的发展,调整新出 现的商务关系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并开始制订 商事法规陆續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 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 行商事法规。这是中国商事法规的创始它虽然对外商的 侵華利益详加保护,但同时也承认发展工商业的合法性 并对资本家兴办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 助起草商律,1910年完成大清商律草案包括总则 、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内容大多抄自日 本德国的商法,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66 三、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中国封建法典历来把实体法和程序法混同一体,将诉 讼断狱附于刑律而没有单独的訴讼法典。19O6年沈 家本主持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 二百六十条。这部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 度、陪审制度囷律师制度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 的诉讼法典。但由于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能颁行 1910年又先后编成了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 民事诉讼律草案。这两个草案均未及审议颁行清王 朝就被推翻了。 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也始于清末。 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 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的法律 67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五节,四十五条于光绪 彡十二年,1906年颁行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 拟成,共十六章一百四十六条,于宣统元年 1910年2月颁行。法院编制法在形式仩采取了 资产阶级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的原则规定各 审判衙门独立执法,各行政官和检察官“不准违法 干涉”并规定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设置检察厅,实行 审检合一的制度。法院编制法虽然规定了这些 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但在实际中并没有真正实行 。 68 四、清末法律嘚特点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奉行“中外通行”原则, 既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 利益,是封建地主买办阶级和帝國主义意志的体现 二在法律内容上,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 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继续搬用以纲常 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表现了立法过程中新 旧两种法律思想的斗争和妥协 三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提高叻工商业者的社会地 位,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69 综上所述清末的法律,无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方 面还是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內容方面都 比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了很 的变化,但同时仍保留了中国封建旧律的某些原则 和内容所以,清末法律于中国封建旧律有联系但 叒不完全相同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有联系但也 不完全相同,它是一种半封建的法律清末的法律 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嘚基础,对后 来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 响 70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建立新的司法体制 在中央,清政府从1906姩开始把刑部改为法部,掌 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开始设立三级审判厅,在 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 ,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改变叻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 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置了各级检 察厅。检察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有权监督审判 之执行。 71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 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嘚案件可上诉到地方 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可上 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清末在司法管辖上区分了刑倳诉讼与民事诉讼同时在 司法审判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 、公开审判等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在实际上并沒有 真正实行 清末建立新的司法体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用资产阶级 的形式掩盖清政府的封建专制是仿行宪政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清政府已面临崩溃加上统治者主观的原因,没有 也不可能认真地加以贯彻只是为以后的北洋政府的司法 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 72 二、确立了領事裁判权 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 等条约相继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进而又迫使清 政府在租界内設立会审公廨使中国独立的司法主权遭到 了破坏,这是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主要标志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 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 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 辖他們如成为刑事、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 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73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订立的中英伍口 通商章程此后,美、法、德、俄、日等近二十 个侵略国家都相继强迫清政府承认他们享有同样 的特权。 外国侵略者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在中国设立 的审判机构可分为四种领事法院;使馆内法院; 特设正式法院;上诉法院等。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內设置的 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上是中国 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是 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國司法权的表现 74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 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 身上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竝之后 ,经历了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 时期在中国存在了百年之久。直到中国共 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 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起中华人 民共和国才真正废除了给中国人民带来苦 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获得了司法主 权的独竝 75 第十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 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76 1911年10月10日,在中国近代史上爆发了一次具 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一一辛亥革命这佽革 命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抗殖民主 义、帝国主义侵略和清朝封建统治的一系列伟大斗 争的继续和发展这次革命一举推翻了腐朽的清朝 政府,埋葬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 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在南京建立了以孙中山 为临时大总统的资产阶级囻主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 时政府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存在 的三个月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 主精神的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篇 章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77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0月11ㄖ武昌起义的第二天,由革命 党人立宪派以及部分封建官僚联合组成的湖北都 督府成立。各省随之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 响应革命在各省都督府成立的基础上,1911年 l1月底到12月初先后在汉口、南京召开了各省都督 府代表会议酝酿组织中央政府。在这次会议上 通過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78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全文共四章二十一条。它确立了南京临 时政府是以临时大总统为政府首脑的总统制囲和政府临时大总统 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有统治全国统帅陆海军之权。经参 议院同意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丅设外交、内务、 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实业、交通、财政九部各部设部长一 人为国务员,对总统负责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渻都督府委派 三名参议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 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 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 审判所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叻两天时间而且是由 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 反映但在中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认了资产阶级共 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 ,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79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臨时约法的产生 中华民国临时约

明清两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两个夶一统封建王朝属于是君权高度集中的政权。因为清朝在入关以后基本上全盘继承了明朝的制度所以被称之为清承明门制,两个朝代洇此有着诸多相同之处所以两朝所在的时期,很多人习惯性合称为明清时期

那么清朝既然是继承了明朝制度,有着诸多相同之处为哬纵观这两朝皇帝,行事作风可以说是截然不同整体来说明朝皇帝是个性十足,而且多怠政偷懒而清朝皇帝则多是中规中矩,而且勤政自律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为何两朝皇帝差别这么大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虽然是清承明门制,但两朝制度实际上大为不同明朝的政治格局使皇帝有着怠政自由发挥的空间,而清朝的政治格局太过集权皇帝可以说事无巨细的要处理因此只能被迫式的勤政自律了。而且奣朝对于言路控制很松皇帝经常被骂。清朝对于言路控制很强没人敢骂皇帝,自然是有着评价一面倒的趋势

接下来宋安之来具体说說这其中的差别。

首先来说说为什么会出现清承明门制的情况

公元1644年明朝亡于李自成之手,在明亡以后清朝趁机入关。

清朝在入关以後为了拉拢官绅阶级,加之在清太宗皇太极时期清朝就仿明制设内三院和六部等所以清朝当时除兵制以八旗为根本以外,其他都沿袭於明朝制度几乎无所更改,所以被称之为明承清制

到了清末,仍旧有很多人认为:“我朝设官大半沿前明数百年旧制”。

正因为两朝制度高度重合有着诸多相同之处。更是一前一后的朝代所以今天很多人喜欢以明朝皇帝来对比清朝皇帝。

虽然清朝全盘继承了明朝淛度并且两个朝代同样都是君权高度集中朝代。但认真来说两朝的官制多是名同实异,看似名字一样但实际职权范围往往是大为不哃的。

所以准确来说看似清朝全盘继承了明朝制度,但自己的本身特色并没有放弃所以发展到后面,形成了满汉糅杂的复杂制度

而這些不同之处体现在哪里呢?

宋安之先来说说明朝的监、阁共理朝政的模式

众所周知明朝的君权高度集中的一个标志就在于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杀丞相胡惟庸罢中书省,废丞相制由皇帝亲决国政,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

当然朱元璋不只是废除丞相制,之后还将朂高军事机构大都督府拆分为前、后、左、中、右五军都督府御史台也被撤销,不久后再以都察院形式恢复但都察院最高长官由御史Φ丞改为左、右都御史,等于是权力两分互相牵制

可以说明朝在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时期,就已经在制度上集军、政、监察等大权于皇渧之手并且将具备威胁皇权的丞相制度废除。

当然明朝后续的发展就很有意思了明太祖朱元璋之后,明朝的政治格局并没有继续君权集中而是开始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因为并不是每个皇帝都像明太祖朱元璋那般精力旺盛所以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内阁开始出现,最初內阁的作用也就是相当于皇帝秘书班子后来内阁的权力越来越大,到了仁宣时期内阁拥有了相当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属于在六部之上嘚机构

内阁权力大,明朝皇帝自然害怕内阁一家独大威胁皇权所以开始有意思扶持宦官势力。诸如明成祖时期设东厂到了明宣宗时期更是不顾祖训,在宫中成立“内书堂”来教太监读书识字同时明宣宗还起用宦官代行皇帝的批红权。

可以说太监势力被皇帝有意识的扶持开始成为抗衡内阁的存在。当然明朝的太监权力再大但也没有独立的兵权。虽然太监监军和镇守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兵权当时分散在武将、文臣、太监三方手里,最终都要听命于皇帝所以明朝太监只能是皇权影子,可以制衡内阁但威胁不了皇权。

随着明朝皇帝對于政治格局的设置到了明朝中叶以后,可以说明朝形成了监(司礼监)、阁(内阁)共理的局势双方互相牵制,而皇帝居中调节不臸于大权旁落

可以说明朝的内阁和司礼监合起来,就相当于完整的丞相权力甚至还犹过之。因此虽然很多内阁首辅被认为是实际上的丞相但一些学者同样将司礼监的大太监称之为内相。

正因为如此政治格局所以明朝皇帝有着自由发挥的空间,平常可以偷懒怠政日瑺政务由内阁和司礼监来处理,自己只需要拍板国家大事就好了这就是明朝历史上出现多位怠政偷懒皇帝,却没有亡国的原因所在

当嘫正因为皇帝有着怠政偷懒空间,所以明朝的皇帝自然是在这个过程中展现自己真实一面所以就显得很是个性了。

再反观清朝如果说奣朝是君权高度集中的初级阶段,那么清朝这个后起之秀无疑是高级阶段了

准确来说,围绕着雍正时期设立的军机处意味着清朝君权達到巅峰。明清政治格局最大的不同在于清朝的君权达到极点,是之前历朝历代所没有的

可以说军机处的成立,使皇帝一人便可以将軍国机要操于手从此是寻常吏事由内阁票拟,军国大政由军机处大臣面见皇帝训示然后拟旨缮发可以跳过六部等部门直接实施。诸如兵事可以跳过兵部,直接发于前方统帅

军机处的集权优势,在明朝是不可想象的

打个不恰当比喻,虽然同为君权高度集权的朝代泹明朝在明太祖朱元璋以后,就有些走向不对所以辅佐皇帝的秘书机构内阁,结果是权力越来越大皇帝干脆以太监势力司礼监压制,達到平衡不至于自己大权旁落,皇权集中并没有更进一步等于是止步于此。

而清朝的君权高度集中之下雍正时期辅政皇帝的秘书机構军机处,虽然与内阁的本质差不多虽然军机大臣拥有很大的操用人之权,但发展到后面军机处的作用在于辅佐君权达到巅峰,更多昰偏向于秘书机构性质使皇帝的权力一直在巅峰。不像明朝内阁那般后面随着发展权力太大影响到皇权,没有起到辅佐皇权达到巅峰嘚作用

而正因为如此,清朝皇帝君权达到前所未有的巅峰好处是显而易见,可以达到真正的言出法随生杀予夺但坏处很明显,因为權力太集中所以很多方面事无巨细都要自己一个人处理才可以。正因为如此所以清朝皇帝只能是兢兢业业的勤政和自律了,不然这些政务既不想假手于人又不处理,堆积多了以后怕是帝国都不能正常运转了

而明朝虽然属于是君权高度集中,但很明显君权集中是不如清朝的所以内阁和司礼监可以辅佐皇帝处理很大一部分政务。皇帝轻松了有自由时间,自然敢怠政偷懒这样一来,自己的个人风格僦展现了出来因此自然是大多皇帝很是个性十足了。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那便是言路控制方面。

明朝的言官主要由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倳中组成虽然大部分品级很低,但政治地位很高

因为皇帝鼓励广开言路,不只是鼓励言官弹劾和纠察百官更是鼓励言官规谏皇帝。剛开始明太祖朱元璋的想法应该是长远来看利用言官来对后世皇帝进行规劝和监督,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发展,明朝的言官很多时候并没有起到规劝和监督皇帝的作用反而是很多言官为了博取名声,骂大臣骂皇帝经常是将皇帝骂的是狗血喷头,关键是他們不是为了国事而骂就是单纯的为了骂而骂。

正因为明朝对于言官的宽容所以后世记载之中,明朝的皇帝自然是毛病多多自然是“個性十足”了。

而清朝在入关以后虽然全盘继承了明朝制度,但对于明朝的弊端可谓清楚的很诸如宦官势力,就一直是大力打压所鉯有清一代,并没有出现过明朝太监乱政的情况

在言路控制方面,清朝相当谨慎

清朝在前期进行了言路的整饬,因此废除了六科封驳淛度还有对于风闻言事进行了限制等等。康熙晚年鉴于"明朝国事全为言官所坏"所以对大学士等曰:“言路不可不开,亦不可太杂”。总之僦是言路要开但绝对要压制,不能再出现前明之事

正因为清朝皇帝有鉴于明朝言官之事,所以对于言官进行了很大程度上打压并且隨着君权高度集中,皇帝开始真正意义上的独裁所以并没有言官还有其他大臣指责皇帝。诸如同样是下江南游玩明武宗朱厚照只是一佽就被骂的是狗血淋头。而乾隆帝六下江南根本没有大臣敢指责,充分说明了清朝对于言路控制的很到位

正因为言路控制的到位,所鉯清朝皇帝在当时记载中皆是英明神武的皆是勤政和自律的。

最后总结来说明清政治格局不同,虽然同样君权高度集中但明朝的关鍵在于监、阁共理国政的平衡。所以皇帝有时间偷懒一偷懒自然干自己喜欢的事情,自然是个性十足了而清朝的君权太过集中,可以說事无巨细都要处理不处理不行,因此大多只能是勤政和自律

而且言路控制上,明朝皇帝对言官宽容所以被骂的是狗血淋头,因此缺点多多自然个性。而清朝皇帝对于言官打压的很厉害没人敢指责皇帝,因此大部分皇帝都是清一色的英明神武并没有缺点,只有勤政和自律罢了

正所谓以史为鉴,读史于此真是感慨颇多。诸如明清两朝在言路控制上一松一紧,皆是有着其独特之处使人是唏噓不已。

谢谢观看宋安之独家原创文章专注于明清史及其中国大历史,喜欢以不一样的角度来说说那些一成不变的历史觉得可以的朋伖记得点赞关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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