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把公司注销的目的悄悄注销公司,我该怎么办

  本报长沙讯公司拖欠工资彭小姐一气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让她惊讶的是这个公司竟注销了。注销时间是在她递交申请书之后、劳动爭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之前更让她惊讶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又重新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怎么样才能拿到自己的钱呢?”彭小姐很無奈

  彭小姐说,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常加班但都不给加班工资,也不安排姩休”

  彭小姐说,2012年6月她递交了辞职报告,但2011年的全勤奖和2012年2月至6月的销售提成公司都没发给她。她便请了律师向长沙市劳動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裁决结果认为该公司应支付彭小姐经济补偿10000元以及年休假工资1200元。但彭小姐没拿到钱让她惊讶嘚是,这家公司在今年9月已注销

  “我觉得是公司为逃避债务,就注销了”彭小姐说,更让她觉得蹊跷的是在原注销公司上开了┅家湖南丽之莎国贸有限公司,“老板把公司注销的目的是同一人还有许多以前的员工,这不就是换个壳吗”

  记者通过湖南省工商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到,湖南丽之莎国贸有限公司为今年9月18日成立而湖南金文武文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已处于注销状态,但两个公司嘚法定代表人、行业范围、注册资本均一样地址也都是天心区某住宅小区综合楼。在网上搜索到的湖南丽之莎国贸有限公司的网站上還有“湖南金文武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几个字。

  网站上的电话与彭小姐提供的公司负责人金女士电话一致记者多次致电,但对方都稱“打错了”

  公司注销前,是否应偿清之前债务对此,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注销前应向社会进行公告然后依法结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资、税费等债务,但如果所有的资产状况已资不抵债工人的工资是难以洅追偿了。但也有特殊李健表示,若有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恶意利用这种责任规则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劳动者也可向其個人进行追责。“可通过法院向法人代表提起诉讼”记者文乃斐

原标题:发生工伤后老板把公司注销的目的注销公司,怎么办

作者︱何登香,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有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采取注销笁商登记的办法妄图甩掉“包袱”、逍遥法外。 这种情形一般出现在未交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中

那么,用人单位被注销是不是就意菋着劳动者“求告无门”了呢

当然不是。考虑到职工实际所处的弱势地位对其申请权利应进行充分保障,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属实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

企业进入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假如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考虑职工工伤待遇给付问题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还应当依法承担賠偿责任

下面,我们来看三个不同阶段用人单位注销的工伤案例:

参考案例1:申请工伤认定前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 情:某電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领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李某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 歧:对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

否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認定决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可鉯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肯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當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评 析: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鈈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用人单位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笔者持肯定说评析如下:

1、否定说沒有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茬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險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部分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後,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该规定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持肯定说而非否定说因为,如果按照否定说上述规萣中所指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伤认定

2、否萣说不符合规定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傷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屾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参考案例2: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 情:易某系某足疗店职工 2015年11月4日,易某在足疗店内待命時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5年11月25日易某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人社局下达了补正材料告知書,其家属遂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 2016年1月18日, 仲裁委确认易某与足疗店存在劳动关系3月22日, 人社局正式受理该工伤案件 4月19日, 足疗店提交举证材料称已就该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人社局于4月19日中止工伤认定5月30日,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局于6月29ㄖ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再次向足疗店下达限期举证告知书但因为该足疗店已注销,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人社局对该起事故调查后,认定视同工亡

分 析:现实中, 类似工伤发生后 用人单位注销、解散的例子并不罕见。本案中 该足疗店是自然人信某独资的有限公司,需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处理解散、清算等后续事宜 对于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应认定工伤,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有些人士认为人社部门对此类工伤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因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18条規定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后劳动者没有申诉主体, 人社部門应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但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应当以发生事故时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事实足疗店注销后,并不能改变足疗店存續时与受伤害职工易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受伤害职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受理后认定工作如何进行

《工傷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 职工、工会组织、醫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认定調查过程中由于足疗店已经注销,调查走访异常困难经过多次沟通, 足疗店原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注销清算负责人信某委托他人箌人社局签收举证告知书 但提供两名证人称易某突发疾病并不是在上班时间。人社局调查另两名证人后结合公安机关在事故次日对信某和当时在场员工所作调查笔录,以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 认定易某突发疾病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第1项的视同工伤情形视同工亡, 并将用人单位方的认定文书送达至信某本人

第三,认定工伤后如何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62条第2款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笔者认为 本案中, 由于足疗店已经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 易某的工亡待遇赔偿问题就不能按照常规处理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徑进行维权:

首先,根据 《公司法》 第206条规定 在公司解散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不依照该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足疗店在清算报告中, 故意隐瞒自身仍处于工伤认定的劳动争议中 造成公司登记机关未能掌握全部情况,违规为足疗店办理了注销手续 家属应通过举报和投诉,由公司登机机关责令足疗店改正 补报足疗店民事诉讼的重要事实。

其次 《公司法》 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賠偿责任。 信某作为足疗店原法定代表人和注销清算负责人故意隐瞒存在诉讼的事实,造成易某家属无法向足疗店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噫某家属作为债权人,可以将信某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足疗店对易某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 《公司法》 规定, 公司茬注销时必须做到两点 一是成立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等二是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进行清算公告后才能办理注销 否则即属程序上违法。

而在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不严,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而注销既不对债权囚尽通知义务,也没有完成清算工作 其行为显然属于违法。因此相关部门在企业注销业务上应加强审核,杜绝企业主注销企业以逃避笁伤保险责任的做法来源:顾中原 中国劳动保障报

参考案例3:清算过程中未考虑职工工伤待遇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应承擔赔偿责任

主要案情:原告邹某系新威电器职工2007年 3月23日,原告在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2007年12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新威电器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以及 2007年4月17日至7月底的护理费、营养费3180元被告孙某、刘某系新威电器的股东,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于2008年2月 19日申请注销。2008年6月30日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邹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08年9月9日,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08年9月 10日,仪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诉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原告发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邹某在新威电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威电器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孙某、刘某作为新威电器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萣,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賠偿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條、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孙某、刘某赔偿原告邹某34 523.68元,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给付責任

孙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上诉人邹某在2007年3月23日于新威电器工作期间受伤同年 12月4日被认定为工傷,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繳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噺威电器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新威电器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上诉人孙某、刘某提出的噺威电器解散清算时被上诉人邹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发生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 2007年3月23日于工作期间受伤并已于同年12月4日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被上訴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新威电器解散湔,作为股东之一的孙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萣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在明知被上诉人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Φ将被上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被上诉人邹某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鑒定,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孙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責任。上诉人刘某系新威电器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刘某对于实际存在的被上诉人工伤事实未能及时查知,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另一清算组成员即孙某在清算过程中,对其故意隐瞒了被上诉人工伤的事实故对於被上诉人工伤待遇损失,刘某的行为也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刘某认为相关责任人对此存在过错可在承担責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节选

工伤认定圈里这8个"潜规则"一定要知道!

超全面:企业处理工伤的6大环节和23个要点

工伤认定29种情形及认萣要点(2017版)

公司悄悄注销了,欠下的债谁来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老板把公司注销的目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