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领導不能在校友会中任职
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科级领导职务任免与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关于在市直事业單位副处级领导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市直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適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处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市直各部门(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广播電视局外)所属的科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副处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与管理(不含依照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市直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囷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市直事業单位副处级领导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审核备案制 第五条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应在职数限额內,并符合岗位设置规定科级干部职数可以高职低配,既副职可以占用正职职数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机关 第六条呼伦贝尔市政府党组授权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属处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内设机构、部门所属科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决定任免 第七条部门所属处级、副处级市直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内设机构的正、副科级职務,由其主管部门任免、聘用和管理任前报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章 任免工作程序 第八条在重要岗位上出现人员空缺或一个岗位有多名人选时,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一般要通过竞争上岗产生拟任人选(竞争上崗办法另行制定)如个别职务调整经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同意,可以直接选拔任用 第九条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務的任免,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与市人事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就拟任免情况进行沟通后向市囚事局呈报任免材料。 (二)由市人事局派出考察组对拟任职务人选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人选,并履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話等考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