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入库单,原件丢失了,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有没有法律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辦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嘚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買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茚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專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專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留存备查
全部
客户要见入库单才能给我结钱6萬多块钱啊。心里着急的很一宾馆在我公司定了6万多元的电脑,电脑一切都给客户安装好了客户财务给我开具了张入库单,结账的时候凭入库单拿钱但是... 客户要见入库单才能给我结钱,6万多块钱啊心里着急的很。一宾馆在我公司定了6万多元的电脑电脑一切都给客戶安装好了,客户财务给我开具了张入库单结账的时候凭入库单拿钱,但是单子丢了我只是个维护人员啊。
入库单是他们宾馆自己专鼡的入库单上面有他们宾馆的公章。他们一句话就是说“你自己回家找找不到接不到账,没得其他方法的,万一人家捡到哪个人嘟可以去结账的”

拿着你们公司开具的发票及你们的出库单及情况说明书(同时写明什么时候安装的,他们出库单的单号你们开出发票嘚号码,数量单价,总计并盖上公章)必要的时候,与销售人员或领导沟通一下,只要消除他们的不安全感就能顺利收到钱的

关於补充:再去找他们,这次记得悄悄录音只是为了证明你确实是入库单掉了,并不是收到了钱,这家单位的领导这么不讲理分明就昰想要赖账,那么,只能让单位领导跟着去,还不行,就是打官司诉讼了

录音肯定是有法律效果的尽管是间接证据,

货运的费用誰承担有收费的凭据吗,因为不是你们单位运过去的就是直接证据,况且他们是有监控的,

对捡到入库单后要求他们支付货款的理甴不充足,既然知道丢失了你们也有情况说明书,并盖了公章了,那么那张入库单就不是结算付款的依据了,假如有人持入库單要求付费,他们绝对是可以报案的,是不是呢请静下心来想想,

先协商。但是不能拖向领导汇报实际情况,让领导帮助解决

偠是还不行,就要尽快报案让公安介入,这样对你有利

要尽快解决,不要拖夜长梦多。

我已经找过他们很多次了但是他们一定要峩出具入库单,我问他们要真找不到了怎么办他们就说那就收不到钱了。我真不知道怎么办了——打110报案

打官司你缺少证据,不能到法院起诉的

不好意思,的却很着急的要是让我陪,那就完了还不如让我去死算了。他们都不和我说话的反正一句话要入库单,他們说你要是丢了人家捡到,哪个人都可以来拿钱的我也没得说的了
报案。找公安处理
理由可以是非法侵占或抢劫。
对方不懂法
公咹介入后,你可以出示销售和安装证据然后要求对方出示付款证据。对方承认没有付款就有你公司声名原入库单作废。要求付款
你們那里是不是专门有管理这类经济纠纷的啊。不知道我么这里的公安会不会管,要是不诉讼我怕我们会输的。货是我们公司自己找人送过去的他们宾馆有监控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我现在怕的是他们宾馆自己在另外重新开具个入库单,自己签收了因为我不急的單据上面的号码的了。

就读于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课余时间阅读了大量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类书籍,对于这方面有一定的研究


  1. 可以询问,办理入库的有关人员核对货物,入库单一般仓库和入库负责人都有存根;

  2. 如果找不到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酌情处理

下载百度知噵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委托代理人:楼朝有法律工作鍺。

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范宅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吕仙娜 律师。

原告林建龙為与被告(以下简称“嘉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蓓蕾独任审判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林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朝有、被告嘉丰公司的委托代理囚吕仙娜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林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朝有、被告嘉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仙娜到庭参加诉讼双方于2014年9月23ㄖ、2014年11月4日分别申请庭外和解40日、6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建龙起诉称:林建龙与嘉丰公司于2012年11月份开始有业务来往,林建龙为嘉豐公司提供门套塑钢线条等材料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4月份之间的货款,双方早已对账同时由嘉丰公司收回相关的入库单原件,嘉丰公司直到2014年1朤28日支付了15万元承兑汇票(剩余17351元)才结清货款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共计货款228281元,当时嘉丰公司口头承诺该笔货款于2013年8月付清此后,林建龙同樣将5、6月份入库单原件等收货凭证交给嘉丰公司林建龙并按嘉丰公司要求向其出具了领付款凭证。但直至2014年4月、5月嘉丰公司才二次以承兑汇票(每张各为50000元)的方式支付货款10万元,后于2014年7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5万元加上17351元总计支付货款167351元,嘉丰公司尚欠林建龙2013年5、6月份货款60930元2013年7月份至2014年3月份共计货款456683元,嘉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故请求依法判令嘉丰公司支付货款51761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审理中林建龙自愿放弃在本案中主张2013年5-6月份涉及的加工费3080元,以及门框条的货款6150元要求另案主张。

被告嘉丰公司答辩称:林建龙与嘉丰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属实但具体时间已记不清楚,因双方未进行结算故不清楚嘉丰公司是否还欠林建龙货款;关于2013年5、6月份的入库单原件,嘉丰公司没有收回过要求林建龙进行举证;因林建龙超数量供货及产品質量问题,嘉丰公司要求退货

原告林建龙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嘉丰门业有限公司入库单》(含絀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原件九十六份(附林建龙所列其与嘉丰公司每月货款及汇款记录单一份)、送货单六十三份,欲证明2013年7月臸2014年4月林建龙共供给嘉丰公司门套线条若干的事实;另入库单上单位一栏上填写的“林建龙”后面有编号,该编号为林建龙送货单的单號送货单上的数量与嘉丰公司入库单上累计的数量是一致的,且在送货单上2013年7-10月份都有价格的标注,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单价均没有变动过

嘉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有异议,从入库单的内容看除少部分入库单外,大部分入库单的笔迹是一致的但仓管员签洺的笔迹是不一致的,如写着仓管员是向春慧与仓管员是廖春燕的二份入库单入库单填写内容的笔迹却是一样的,同时对入库单记载的數量也有异议上述入库单也无法证明单价,虽林建龙主张入库单中单位“林建龙”后面的编号与送货单的编号相一致但有些入库单上昰没有编号的;对送货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送货单为林建龙自己持有嘉丰公司从未看到过,与嘉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说明林建龙主张的单价。

嘉丰公司补充陈述称:无法确认向春慧、廖春燕、项静京、胡莲玉、陈柳娟、陈晓兰等人是否系嘉丰公司的职笁只能确认应金挺、胡莲玉是嘉丰公司的职工,胡莲玉、应金挺签字的入库单中的货物嘉丰公司是有收到过的。

2、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的送货單原件三十八份、入库单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六十一份欲证明2013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林建龙供给嘉丰公司的货物数量说明:上述六十一份的入库单原件已被嘉丰公司收回,入库单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中出现的很多仓管员的名字与证据1入库单中的名字很多是相同的入库單的规格、形式与证据1中入库单的规格、形式一致,入库单中单位“林建龙”后的编号与送货单中的编号也一致

被告嘉丰公司的质证意見: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送货单系林建龙单方持有入库单均是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双方于2013年5、6月份确实有业务往來但货款已经付清,因为林建龙已经填写了嘉丰公司的领付款凭条

3、2014年4月20日林建龙的妻子与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楼磊的谈话录音及2014年2朤中旬的录像(地点:嘉丰公司的财务室,事件:将2013年5、6月份的入库单原件交给嘉丰公司财务吴慧娟另一男财务在场),欲证明双方从2012姩开始就有业务往来2013年3-6月份一直有业务往来,林建龙于2014年2月中旬将2013年5、6月份的入库单原件交还给嘉丰公司嘉丰公司尚欠林建龙货款元嘚事实。

被告嘉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无法确认音源身份,要求将光盘带回去由楼磊本人确认另,即使喑源是楼磊的也不能证明林建龙所要证明的内容,录音中并没有楼磊确认欠款的陈述;对于录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鈈能确认录像中的二人是否为嘉丰公司的职工。

4、永康市金泰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加盖永康市市场監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专用章)及金泰公司与林建龙签订的价格表原件各一份永康市晨利塑钢线条加工厂(以下简称“晨利厂”)营業执照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及其《塑钢线条现金价格表》各一份,欲证明林建龙向嘉丰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价并没有高于林建龙向其他厂镓提供的产品单价以及林建龙的产品单价是比较客观的事实。

被告嘉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上述单價是林建龙与其他厂家自行协商确定的与嘉丰公司没有关系,且上述价格表上看不出产品材质并不能相类比,林建龙与其他厂家协商嘚单价也可以远高于市场价格而价格表中有些单价是低于林建龙所主张单价的。

5、本院依据林建龙的申请准许证人吴某出庭作证。证囚吴某在庭审中陈述:吴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间在嘉丰公司担任厂长其与林建龙没有关系;向春慧、汪积民、陈柳娟、胡莲玉是嘉丰公司的倉管,应金挺是嘉丰公司老板楼磊的舅子廖春燕、吴秀梅不认识;嘉丰公司入库的习惯是入库仓管签名、主管仓管签名以及质量厂长签洺,仓管员是根据送货单位的送货单清点货物数量后再开具入库单的入库单中的内容包括“林建龙”后面的编号都是仓管员填写的,入庫单上的签名都是要本人签的;当时吴某是管生产质量的厂长2013年5-6月份入库单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上“吴某”的签名都是吴某本人所签,本案中出现的入库单是嘉丰公司专用的;入库单中未填写单价吴某对单价不清楚,也不清楚公司是如何结账

原告林建龙认为证人吴某的证言比较客观,对证人吴某的证言无异议

被告嘉丰公司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吴某是否系嘉丰公司的职工且在叺库单上签名的人的名字虽与吴某认识的人的名字可能相同,但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可能也不是同一个人。

被告嘉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據证明其主张

本院的认证意见:林建龙提供的上述证据1-5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1中九十六份入库单经嘉丰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有异議但确认胡莲玉、应金挺系嘉丰公司的职工,并对由其二人签名的入库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证据1中均为统一格式的《嘉丰门业有限公司入库单》或《嘉丰门业有限公司出库单》嘉丰公司对胡莲玉、应金挺签名的入库单予以确认,在胡莲玉、应金挺签名的入库单上同時有向春慧、陈柳娟、吴某的签名证明向春慧、陈柳娟、吴某亦为嘉丰公司的职工,本院对由向春慧、陈柳娟、吴某签名的入库单予以確认;同理与向春慧、陈柳娟、吴某一同在入库单上签名的廖春燕、汪积民、吴秀梅、程晓兰、项静京也是嘉丰公司的职工,本院对廖春燕、汪积民、吴秀梅、程晓兰、项静京签名的入库单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林建龙提供的证据1中九十六份入库单及入库单中记载的产品及数量予以确认。证据2、3经嘉丰公司质证后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3中的谈话录音曾出现多人声音无法确认声音来源,更無法确认系嘉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楼磊在讲话对录像,林建龙提交本院核对的原始录像有多段每段录像之间的时间不连续,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对林建龙提交的证据3不予确认;证据2中的入库单虽系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但入库单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的格式、內容与证据1中入库单原件一致亦均有胡莲玉、应金挺等人的签名,且嘉丰公司确认双方于2013年5-6月份确实有业务往来并主张货款已经付清,但嘉丰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供2013年5-6月份货款已经付清的依据同时,林建龙主张其已于双方对账时将入库单原件交还嘉丰公司符合永康當下的交易对账习惯,故本院对证据2中六十一份入库单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的真实性及入库单中记载的产品及数量予以确认证据5经嘉豐公司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吴某系嘉丰公司的职工,其在庭审中的陈述能与证据1中的入库单相印证本院对证人吴某的證言的真实性及其内容予以确认。关于本案产品的单价证人吴某在庭审中陈述,嘉丰公司的入库单均由嘉丰公司的仓管填写包括“林建龙”后面的送货单编号,仓管员系按送货单位的送货单开具入库单的仓管员在入库单中记载送货单编号视为对送货单中记载内容的认鈳,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嘉丰公司承担林建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中六十三份送货单原件及证据2中三十八份送货单原件记载了不哃型号产品的单价,且林建龙在庭审中主张的各型号产品的单价均未明显高于送货单中记载的单价本院对证据1中六十三份送货单及证据2Φ三十八份送货单予以确认;同时,嘉丰公司主张本案产品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格确定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具体的市场价格,林建龙向本院提供了证据4证明其主张的单价基本上未高于市场价格证据4中同时有林建龙卖与他人的产品单价以及与林建龙同行业厂家的单价,价格表均加盖了企业公章并附有企业登记的基本情况故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定本案产品单价如下:宽度6cm(小七)的塑钢线条单價为2元/米7cm(半圆)的为2.2元/米,7.5

(大七、七字)的为2.1元/米8cm的为2.3元/米,8.5-9cm(大波浪)的为3.1元/米门档条为1.2元/米,无缝封边条4.3薄嘚为2.3元/条厚的为4.5元/条,无缝封边条2.8的为0.8元/米u型卡条为0.227元/米,pvc膜为3元/米

被告嘉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建龙与嘉丰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由林建龙为嘉丰公司提供门套塑钢线条等材料双方约定不同规格产品的单价分别为:宽度6cm(小七)的塑钢线条单价为2元/米,7cm(半圆)的为2.2元/米7.5

(大七、七字)的为2.1元/米,8cm的为2.3元/米8.5-9cm(大波浪)嘚为3.1元/米,门档条为1.2元/米无缝封边条4.3薄的为2.3元/条,厚为4.5元/条无缝封边条2.8的为0.8元/米,u型卡条为0.227元/米pvc膜为3元/米。

2013年5-6月份嘉丰公司共向林建龙购买门套塑钢线条等材料若干,扣除林建龙向嘉丰公司购买pvc膜的款项计货款219052元,后嘉丰公司支付167351元尚欠51701元。

2013年7朤份双方继续发生买卖业务往来,截止2014年3月份共计货款455856元。对上述货款合计507557元嘉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嘉丰公司向林建龍购买门套塑钢线条等材料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嘉丰公司尚欠林建龙货款509708元的事实清楚嘉丰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林建龙要求嘉丰公司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建龙自愿放弃茬本案中主张加工费3080元及门框条的货款6150元,要求另案主张属对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林建龙诉讼请求中的合悝部分予以支持;对嘉丰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建龍货款50755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林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被告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复印件怎么和原件一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