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山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和省军區政治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军人子女就近优先入园、入学,免费择校中考降分录取和高考优先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办法予以明确。

    《细则》规定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建校(园)费、贊助费、择校费、转学费等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费、杂费、书本费,并优先享受奖(助)學金和贷款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驻总部划定的二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數录取。作战部队、驻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Φ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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