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本村做保洁工作,能定租房合同下载 电子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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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嫁在本村是否可以要回娘家的土地
本村村民嫁在本村是否可以要回娘家的土地
提问者:wl4142***时间: 21:24:29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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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17〕53号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青政发〔2017〕53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 现将《青铜峡市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 2017年5月19日&&&
青铜峡市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实施方案
&&& 为创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机制,优化农村环境质量,改变农村环卫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的现状,全面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整体水平和作业效率,推行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模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市委“1155”战略和“五个”青铜峡发展理念,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实行“财政投入、全民参与、监督考核”长效机制,建立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模式,构建农村“全方位覆盖、无缝隙对接、市场化运作、一体化管理”新格局,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和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共建共享优美宜居家园。
&&& 二、基本原则
&&& 以建立与城镇发展相适应的环卫体制为目的,按照“干管分离、市场运作、效能优先”的原则,积极推行环卫保洁作业市场化,实现环境保洁管理与作业分离,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新机制。
&&& (一)干管分离原则。解决现有农村环卫作业效能不高、环卫工人年龄偏大、考核标准不严、队伍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将农村环卫保洁职能推向市场。
&&& (二)市场运作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培育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招投标,以协议、合同承包方式确立环卫作业市场经济关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独立的环卫保洁专业公司、企业法人承担具体作业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考评,促使市场服务主体强化内部考核和管理,提升作业水平。
&&& (三)效能优先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借助市场形成合理价格区间,以确定合理适度的资金投入,提升保洁密度、保洁标准、保洁水平,达到农村环境改善、百姓满意的效果。
三、主要目标
健全农村环卫保洁基础设施,完善专职保洁队伍,强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快环卫保洁工作体制和管理创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提高农村环卫保洁水平。
2017年4月,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农村环境垃圾死角和农村“四清四化”,完成市场化运作基础数据统计和成本核算等工作。
6月底,在整治的基础上,完成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公开招标,全面开展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交接。
7月份,全市8镇、2场(含新材料基地)市场化保洁率达到100%。
(一)推行环卫作业市场化保洁模式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各镇(场)所有行政村、村与村之间连接道路沿线范围内的环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垃圾填埋场管理等工作,发包给1家有资质、有业绩、有管理经验的中标专业环卫保洁公司。由中标企业对生活垃圾实行“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处理”,对保洁队伍实行“统一纳入管理、统一教育培训、统一作业标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督导考核”,政府部门履行监督考核职责,进一步促进管干分离。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1.车辆管理:将现有的村级垃圾箱体、清运转运车辆(垃圾清运车辆164辆,三轮车127辆)以及相关环卫设施设备交办中标企业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以上车辆由各镇(场)登记造册并移交至中标企业。中标企业按照标准增配相应的环卫设施和车辆,共配备侧装式垃圾清运车12辆;配置240L垃圾桶5000个。
2.垃圾填埋场管理:通过专项整治并配备相关机械后,移交至中标企业,由中标企业负责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农村垃圾全部进行无害化填埋作业。对垃圾收集、运输及道路清扫保洁实施数字化管理,条件成熟时管理系统同步并入市数字化城管指挥系统及各镇(场)的监管系统,接受政府监管。
(三)人员安置
中标企业要优先接收现有各镇(场)环卫工人、管理人员、司机、装工等,特殊情况协商解决;企业与每位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管理人员和环卫工),社会福利按原岗位执行原标准;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原岗位所定的工资标准(参照2016年年底的工资待遇),严禁出现工资拖欠问题。
(四)环卫保洁员素质和待遇
中标企业应建立农村环卫保洁员招聘、教育、培训、作业、薪酬等工作制度,配齐必要的保洁作业工具和劳保用品,切实提高保洁队伍整体素质。
(五)环卫保洁工作要求
环卫保洁实行8小时“两扫全保”工作制,即每天上午、下午各完成一次普扫,其余时间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内保洁人员统一着装,保洁工具齐全、保持干净整洁。
(六)环卫保洁质量标准
1.村内街道路面及两侧、排水沟,无杂草、无垃圾、无人畜粪便、无碎砖瓦泥土、无塑料袋等白色污染;镇区和村内线杆、墙体张贴的纸质小广告要及时清理。
2.托管范围内的村间道路、商业区实行工作时间内全日巡回保洁,保持路面干净、整洁,无垃圾倾倒和飘挂现象。
3.县道、村街路口、村内主干道、农村集贸市场等关键地段达到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河道内无垃圾沉积物、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等“五无”卫生标准。
4.垃圾桶保洁标准:定时对垃圾桶进行擦洗,垃圾桶周围无散落垃圾。
5.垃圾处理标准: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车容整洁,车体外无污物、灰垢,标识清晰,密闭运输,无洒、漏、抛现象;垃圾必须按规定运输至填埋场,不得随意倾倒。
(七)资金保障
市财政将农村环卫保洁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月进行平均分配,每年第一个合同执行月,甲方拨付乙方2个月的托管费。后10个月,甲方每月10日前拨付上月托管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日常检查考评结果,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细则,及时拨付款项。经费按月拨付,付款之前,中标企业出具发票。如因特殊情况,经费无法及时拨付,经双方协商可延期,但期限不得超过2周。
(八)建立督导考核监管机制
制定《青铜峡市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考核办法》,建立市、镇、村三级督导检查机制,通过每天检查、随机抽查、现场调度、及时通报及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严格督导,严格考核。采取扣分罚款制,考核分分为优(900分以上)、良(800分以上)、差(800分以下)三个等次,优等次正常发放运行经费、良等次扣罚月运行经费的1%、差等次扣除当月运营经费3%,连续3次差等次则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合作。
四、实施范围及合同期限
(一)实施范围。城市建成区之外的所有镇(场)全覆盖(含新材料基地),共85个行政村及10个社区,保洁总面积为2171.11万平方米,覆盖人口17-18万。其中:镇区道路面积1174万平方米、连村道路697万平方米,河道沟渠299万平方米。
(二)测算费用。参考近年来区内外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中标价格,建议我市农村地区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采购中标价最高为1459.07万元∕年,其中: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1379.07万元/年;4座垃圾填埋场标准化管理费用80万元/年。在保证镇区、核心庄点保洁标准不降低,偏远村庄逐步提升,农村垃圾全部进行无害化填埋作业的标准下,由报价最低的企业中标。
(三)合同期限。建议服务有效合同期为10年,其中试运行期一年。如中标保洁企业试运行期无法达到保洁标准,市人民政府有权废除中标企业合同,重新招标。
五、实施步骤
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后全面的方法,稳步推进农村环卫保洁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环卫保洁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工作内容,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环卫保洁工作。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环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民环卫意识,努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全面、细致清理核查各镇(场)现有环卫设施,并将各类设施设备分类登记造册,做好资产评估认定工作。
(三)实施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环卫保洁工作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招投标工作经验、原则性强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标文书。制定的招标文书必须规范完整,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实行科学合理的低价中标;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办理相关手续。承包方确定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承包方签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方、公证处各执一份;对现有环卫设施设备评估后,采取零租金租赁使用的方式移交承包方使用。做好保洁人员、设施设备及清洁区域等方面的移交管理工作。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合同年金额10%的承包风险金。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将农村环卫保洁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增加定补经费。要多方筹措资金,整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环境建设资金等其他拨款,逐步形成农村环卫服务发展的资金体系。
(二)制定优惠政策。环卫服务行业属公益性事业,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税务部门要在办理执照、征收税费方面给予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根据承包方履行合同情况,对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为中标企业提供区域总部办公用房一处,可停放车辆;相关镇(场)为中标企业免费提供项目部办公、车辆停放场所等。
(三)加强环卫服务行业监管。各镇(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各镇(场)对故意刁难拒缴垃圾处理费、有意破坏环卫公共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农村环卫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四)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针对环卫工作市场化运作的实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管理制度》《农村环卫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农村卫生处罚制度》等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形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转、责权明晰的管理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村环卫保洁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明确目标,靠实责任,全面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农村环境保洁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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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承包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承包合同性质当如何认定
作者:高文姬、张文韬&&发布时间: 15:32:22
  【案情】
  被告骆某为原告某村村民小组(下称小组)农民,于日双方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自日起至日为限,小组将本村12亩荒地发包给骆某,承包金为每年2000元并设风险押金2000元。此后双方续约至日。合同到期后,骆某并未及时交还其承包地,小组多次要求骆某交还土地均遭拒绝。日,小组将骆某告上法庭,请求骆某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归还承包地,并赔偿其因占用涉案12亩土地时造成的该村经济损失501元。
  被告骆某辩称:涉案的12亩土地早在1986年被告全家与原告签定为期十五合同,合同上也注明为骆某全家与小组签定承包合同,据此该合同应为第一轮家庭承包合同。同时,第二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年,因此2008年签定的承包合同应确认为家庭承包合同并续约至30年。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骆某与原告小组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辩称其已于1986年承包涉案12亩荒地,并出示合同,但并不能以承包十五年来确定涉案土地为家庭承包地,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而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案中,因当事人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中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及承包费均由双方议定。据此,骆某承包该村12亩荒地应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最终判决骆某应照合同约定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后移交原告小组,并赔偿所造成该村的损失501元。
  骆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小组和被告骆某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本案当事人双方于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承包合同?二、原告小组要求被告骆某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和移交给原告小组,并赔偿损失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本案当事人双方于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性质问题。
在这一观点上,笔者认为两审法院对此认定较为合理。
  第一,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指的是按户发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它保证了农民基本生活,具有社会保障性。因此,必须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均分、人人有份,也就必然需要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确保内部分配公平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家庭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点当认定为家庭承包所必需的程序。而当事人双方未经过此程序签订承包合同,由此可知双方于日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能认定为家庭承包合同。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条规定,“不宜通过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08年签订的合同并不是通过招标、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既然当事人双方并没有通过村民会议决议签订承包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可以确认为公开协商等方式而签订呢?笔者认为是可以认定的,理由是:被告骆某为原告小组的农民,归属于共同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审理该合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遵循“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此认定合同有效。同时承包费、承包期限等权力义务确实也由双方协商议定,且涉案土地并没有同村纠纷,则应认定双方签订合同为以公开协商等方式签订,并以此认定本案合同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
  二、关于原告小组要求被告骆某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和移交给原告小组,并赔偿损失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首先,该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上已经约定合同期满之后被告方必须将承包地按原状交还给原告小组,但是,被告骆某逾期没有搬出承包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骆某负有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移交村民小组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告骆某不仅要交还涉案土地,更应该赔偿其因未履行交还义务继续经营涉案土地获取收益所造成的本村的损失。
  其次,原告小组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按日所签定合同的承包金来确定,确定为3个月的承包金共5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所设立的2000元风险押金应为被告骆某应当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赔偿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而原告小组的诉求为合同约定的3个月的承包金,即501元,并没有加重被告骆某的责任,因此该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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