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买房宅基地落户,承包地和宅基地还可以保留吗

  加快济南、青岛两市的城区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积分制等落户条件;农民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推进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近日,山东省出台《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实现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70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完全市民化。

  济青加快取消落户条件,不买房也能落户

  加快农民市民化,落户成为首要条件。为积极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山东省将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济南、青岛两市的城区要加快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积分制等落户条件。

  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畅通迁移通道,实现具备落户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无门槛,迁入无障碍”。暂时不能落户的市民也不必担心,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逐步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

  为保证流入城市的人口享有公共服务,《意见》强调将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省级财政对市、县(市)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依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财政资金,增强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建立省级投资基金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定向支持吸纳外来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宅基地转让款可抵购房款,并继续享有惠农政策

  为留住进城农民,山东将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优惠。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进城购买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等地上附着物的农民,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发放等额“房票”,在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作购房款。

  转移到城市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去留成为进城农民的拦路虎。《意见》提出,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凭原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出具的集体成员资格证明和户籍迁出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整户转移备案证书,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凭个人转移备案证书,也享有上述集体经济权益。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保留应享有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一直以来入城农民子女入学难,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山东将推进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改造4100个城中村

  统筹考虑全省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城镇空间格局和人口迁移趋势,以城市群和都市圈(区)为主体,挖掘设区市人口吸纳潜力,做优做强县城,积极打造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聚集。编制实施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规划,着力优化城市群布局形态,培育济南、青岛两个都市圈和烟威、东滨、济枣菏、临日四个都市区,编制实施都市圈和都市区规划,实施差异化发展策略,促进城镇科学布局、合理分工、协同发展。

  到2020年,淄博、烟台、潍坊、济宁、临沂等5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200万以上,枣庄、东营、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9市城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100万以上。

  发展城市的同时,注重城中村的改造,到2020年,全面完成4100个左右城中村和2100个左右城边村改造工作,力争完成6000个左右城中村和城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

据新华社报道:30日发布的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从两办发文我们可以知道对于承包的土地,城市落户后不受影响。那么城市落户后可以要回原来的在基地吗?今天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分享一下:

金某现在是某市的市民,具有该市户口。金某曾是太平村村民,1996年,金某在老家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在太平村出钱盖了三间房。1998年起,金某就在某市市里开饭馆,生意越做越好,金某就在城里买了房子,并且把自己以及老婆孩子的户口都调到了市里。金某原在太平村的房子由其父母照看,后来,金某将其父母也接到了城里居住。找人看管还挺费事,金某干脆将房子闲置了。2004年,金某在太平村的三间房倒塌也没有重建,于是,村里就将该宅基地收回了。2009年,金某想回乡居住,可是回去发现房子已经不在了,于是金某找到村委会想要回原来的宅基地,重新盖房。金某能要回原来的宅基地吗?

金某不能要回原来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与村民身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才能够申请使用本村的土地作为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房。金某从农村出去以后,不仅长期在城市居住,而且户口也已经调到了城市。户籍是确定农村村民身份的标准。金某虽然出生于太平村,但是他现在已经失去太平村的农村户口,已经不再是太平村的村民。因此,金某并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如果金某的房屋还在,该房屋还是由金某所有,可由金某居住,或者可以转让给村里其他人。现在金某房屋已经不在,宅基地已经被收回,并且金某已经不是该村村民,金某无法要回原来的宅基地,也不再符合申请新的宅基地的条件,不能获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2条:……农村住宅用地只育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旨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小产权房”。

1、什么是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答: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从户籍制度入手的一项重大综合性改革。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凡有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可以申请进城落户,把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权利和社会福利待遇。

2、为什么要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答: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对于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是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着眼长远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3、我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统筹规划原则:把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作为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关天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原则: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以下简称“双退出”)的农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自主选择城镇居民制度或城镇居住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进得来、留得住、有保障、过得好。

三是积极稳妥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是综合配套原则:按照“落户条件从宽、办理程序从简、惠及转户居民”的要求,健全户籍、住房、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保障机制。

五是促进发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采取超常规措施,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激活城乡各类生产要素,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4、我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结合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农村居民向中心镇、县城和市区聚集,实现城镇人口在市区、县城和中心镇的三级合理布局。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2010年—2012年,重点推进失地农民(城中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和新生代农村青年三类人员进城落户,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每年转移10万人。今年的指导性计划是5万人。

2013年—2015年,进一步加大进城落户力度,到“十二五”末,进城落户农民总人数达60万人,城镇化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2016年—2020年,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实现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

5、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哪两种制度?

答: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实行“城镇居民”和“城镇居住”两种制度。由群众自愿选择。选择“城镇居民”制度的,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待遇。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继续享受农村各项政策待遇,其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镇教育、就业和社保政策。

6、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条件有三条:

一是具有连续工作且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自己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

二是在城镇具有经常居住地;

三是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限。具体为:进市区满3年,进县城、中心镇只要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镇居住制度。

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双退出”的农村居民,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对选择在县城及中心镇落户的实行3年过渡期。

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村居民(含城中村),按“四个转变”要求办理后,整体转为城镇居民。

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高中在校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的农村青年等人员,符合进城落户条件者,可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

外省、市在我市投资经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落户条件的限制,可直接转为城镇居民。

7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地域和重点地区是哪里?

答:在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地域范围指:一是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镇。二是县城所在地。三是市区及开发区。中心镇和县城为进城落户的重点地区。

8、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对象是那些?

答:我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主要对象是十类人群:

一是对失地农民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整村(组)就地集中转户,落实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使农民自觉自愿转户。

二是以各类用工企业为单位,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有经常居住地的农民工由国资委、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集中转户,对在企业集体居住的单身职工可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对个人有经常居住地的可独立立户。

三是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私营、个体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社区负责上门征求意见,按照“城市居民”和“城市居住”两种制度自主选择,造册登记,逐级上报,公安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办理落户或暂住手续。

四是凡在城镇买有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统一由所在地社区登记办理落户或居住手续。家庭部分成员(子女)可以个人身份转户、对家庭其他不愿意进城的人员,继续保留其农村户籍。

五是对近年来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农村并未销户的“双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

六是对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已转为城镇户口的,按现在工作或生活驻地,规范户籍管理,有固定住所的及时办理迁户手续;没有固定住所的,仍由市、县(区)人才中心按集体户管理。同时注销农村户口,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七是对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在校生和考入市、县区高中的农村籍在校生,由教育局统一调整登记,按自愿原则可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由所在学校设立集体户管理。保留其享受优惠政策的权利。

八是对新增复员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个人身份转为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和所在县(区)负责组织落实。

九是对具备一定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职称,在宝鸡境内务工经商,自愿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外省、市籍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迁入我市城镇落户。

十是对社会其他自愿转户的各类从业人员,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直接申请转户,成熟一批,办理一批。

9、三年过渡期的含义是什么?

答:市政府宝政发[2010]42号文件规定:“对选择在县城及中心镇落户的实行3年过渡期”。其含义是在三年内,可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继续由本人使用和经营。

10“四个转变”的含义是什么?

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宝政发[2005]45号)规定“对人均耕地不足

宝鸡市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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