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月二十五几号入职职的,在一家软件公司做行政助理,试用期三个月,我上周五的时候给我们副总裁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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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12月5几号入职职公司目前茬职,期间试用期三个月于2019年3月5号结束试用期转正走之后会不会以工作未交接等原因要求我进行赔偿?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過、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于2018年12月5几号入职职目前在职,期间三个月于2019年3月5号结束试用期转正,试用期期间没有缴纳五险也未簽订,劳动合同于转正时间点2019年3月份签订
当时面试的岗位为Java软件工程师,此岗位主要为软件类工作但工作期间从事的确实现场硬件实施,调试运维等工作,半年工作来未接触过应聘岗位相关内容
目前因以上原因想,请问可以在不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走吗走之後会不会以工作未交接等原因要求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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